各位在我們版上流連的警界讀者好:
請在台北市服務的警職讀者們注意了,
關於各位關心的疫情期間染疫死亡的相驗案件,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經簽核報驗的定稿版流程圖。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的區分,還是回到理論:到底是否涉及犯罪調查,也就是屍體是否「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
如果是病死的,不管是死於哪種疾病,只要與犯罪無關,就應該走行政相驗程序,並由家屬繳納行政相驗費用(使用醫療資源者付費);
至於司法相驗,則是因為涉及犯罪偵查,所以相驗費用才是由國家(全體納稅人)埋單,並使用國家的刑事偵查資源,當然,刑事偵查的程序時程比較久,因為目的要釐清的不是疾病,而是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從而釐清是否涉及犯罪以及與犯罪有關之證據。
這樣的區分在傳染病大流行期間更有其實益:
除了釐清死者是否屬於流行病病死而依照傳染病法規範之屍體處置方式處理外,
更重要的是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生者」的健康關懷,以及接觸者的關照。
這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公衛問題。
欣見台北市政府這樣的改變,
我們也要 #感謝在第一線實務工作的朋友們勇敢說出真話,
只有說出真話、反映真相,才能讓大家看到問題,督促政府改善,
進而保障生者(家屬、接觸者以及殯葬工作者等)的健康,從而守護社區、守護台灣——這才是真正的愛國。
補註:
如果警職讀者看了圖片還是有疑問的話,建議參考林達檢察官的貼文說明:https://bit.ly/3cCi27B
犯罪偵查 流程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警察官箴不振如何伸張正義?】
法務部調查局職司重大犯罪偵查、情報蒐集與維護國家安全等工作,局內向來匯集辦案菁英。但近來卻發生「毒品、性、謊言」事件,重創調查局威信,叫民眾如何期待廉能政治?社會正義能獲得伸張?
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之前才爆發天價6.5公斤安非他命不翼而飛,內部自行調查一年卻無所獲,直到桃園地檢偵辦毒郵包案才驚爆開來。外界方知調查局「證物(毒品)保管作業流程」漏洞百出,調查員更涉入長期與毒梟勾串遭收押。
而繼毒品走丟事件後,調查局竟又傳出「性騷擾」案,桃園市調查處機動站犯罪防治組長,遭6名女調查官「集體控訴」性騷擾,不但有言語性騷擾,還有肢體不當碰觸。試問女調查官們長期處於職場內部性騷環境,又如何能對外安心辦案?
調查局調查員在刑事訴訟法上定位為「司法警察官」,專責重大犯罪之打擊及情報工作之蒐集。倘若組織文化長期陷入毒品、性、謊言疑雲中,那就是「從根腐爛」,將動搖國家安全。法務部不能再漫不經心了,應嚴正徹查及重整工作紀律。
❌調查官涉勾結毒梟 台版無間道→https://pse.is/38drgq
❌性騷擾事件頻傳 調查局將召開會報重整紀律→https://pse.is/3b5dak
❌聯合報社論/從天之驕子到墜入無間,調查員如何沉淪→https://pse.is/3ec4wq
犯罪偵查 流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在一個冬天的黃昏,我在殯儀館遇到一位母親。
她拉著我跟我說:『我的孩子被殺了,你可以幫幫我嗎?』。我轉頭看向靈堂,上頭的照片是一個看起來僅有 1、2 歲的女童,旁邊還有 3 個孩子。
原來這位母親是再婚,她和現在的先生在某天吵架後,帶著和前夫的孩子回娘家,把第 4 個孩子留在家裡。沒想到女兒就被先生悶死了,甚至,先生還把孩子的屍體包裹起來後,丟在娘家門口。
我答應會幫她。之後,我找了犯保協會,接著被轉介到法扶基金會,派案出來後,我便用委任律師的名義,了解整個案發過程,經過法醫鑑定,確定女童是因外力因素、窒息而死。後來這名父親被檢察官起訴。
起訴之後,犯保協會和法扶基金會就不派律師了,因為他們認為,起訴之後會有檢察官幫忙。
但她還有 3 個孩子要扶養,面對法庭上的一切可能也都不了解,我覺得她仍需要幫忙,便請她簽下委任狀,讓我繼續義務擔任她的律師。
開庭那天,我坐在新竹地院法庭裡,但媽媽還沒來,我便傳訊息給她,問她在哪。
她很快就回我訊息了。
『我在停車場裡,但我沒辦法進去...我沒辦法再看到被告...你可以代替我表達意見嗎?我在停車場等你。』
我看到訊息的時候,愣了一下。
我仍幫她把庭上的流程走完,結束後,再到停車場和她說剛剛開庭的經過和後續的事情。
」
這篇文章,是我和 邱顯智討論到犯保時,他和我分享的故事。
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被害人與家屬的法律協助需求,其實難以冀望處理犯罪偵查的檢察官,聆聽被害人與家屬的疑問,更遑論每一次出庭的身心煎熬。
其實,被害人與家屬需要的,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協助他們了解法律程序、如何適當地表達意見,以及整個過程的社會心理支持。
在德國,他們的《刑事訴訟法》有「社會心理訴訟陪伴人」的設計,由國家培訓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員,協助無助的被害人與家屬,一起面對出庭的過程。
因此,我們希望未來有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機會。同時,我們也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法草案中,加強犯保協會提供法律協助的量能,並應制定明確的審酌標準,依被害人申請的案件類型提供法律協助,並強化犯保協會與法扶基金會的橫向連結,讓不同情況的被害人與家屬在司法程序中都能獲得他們需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