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我很尊敬的獸醫師前輩,在獸醫用藥權的努力超過6、7年,現在南部有狗狗被毒蛇咬到,救狗一命的毒蛇血清也是他為獸醫師爭取,能向相關管理單位購買以挽救生命。
前天的浣熊事件,前輩看見一些不合理處,也針對不合理的地方,在議員文章下具名留言,反而得到的是支持者的攻擊,以及議員辦公室人員致電公會。
難道臺灣的民意代表,不能就事論事,只想要獲得美名跟掌聲卻不願檢討,找出可以做的更好的地方嗎?
我們没有公職,也只是一樣納稅一樣盡義務的老百姓,和議員您的選民,支持者,頭號粉絲一模一樣,應該也有同樣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黨外前輩鄭南榕主張在這好國好民的土地,要有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也被貴黨同志奉為創黨的精神。我們獸醫師自然也是大鳴大放的言論,南轅北轍都有。這就是我們台灣最可貴的資產。
我主張無主動物零安樂和TNR:都是無效的。更是浪費資源及公家經費的政策。
而没有配套的動保警察的立法更有可能日後被判定違憲。
我絕對反對到底。
主客觀條件類似的家暴法,在第八條也有限制,警方要在確認被害人在急迫危難的前況下才能緊急救援。第三十條更明文規定,要有許多不同政府單位介入後續問題。不管是衛生局,社會局社工,就業,撫養等等。
今天一個自認見義勇為的民眾,看到外籍移工帶了一個會動的麻布袋,就假設他要抓狗回去吃掉,報警就立即要出勤救援,結果強行進入民宅後發現如果是兩隻買來要吃的雞呢? 這樣的蠢事可以時常看到。
強行進入民宅的損失是國賠還是見義勇為的民眾買單?
動物後續飼養?民眾往往只出張嘴欸,再來動保警察受不受檢察官節制?
謊報呢?
没有足夠証據時就要動保警察就要衝隊進民宅?當檢察官塑膠逆?當大法官木偶逆?
我肯定議員為民服務的熱誠,但是侵害到人權益時的立法一定要集思廣益,再三討論,而不是當華麗口號一樣的蠢!
認養代替購買?飼主責任應該相同啊,哪有在街上餵流浪狗的愛媽,卻在狗咬人撞車意外後完全免責?
TNR没有在小範圍某一固定時段強力絕育到70%以上根本是無窮淪迴,放街上受傷生病再救援,成為某些人永續動保經濟來源。
零安樂更別說了,逼死優秀獸醫師上絕路的凶手....
只有大小姐RAYE不肯面對而己
看看我誠懇的眼神,路上那兩顆鳥蛋網民不可能封我的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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