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責任
#好飼主們請轉發
#不要縱容你身邊不守法治的人
#兇猛犬種請戴嘴套
#就是要打晶片做寵登還要結紮
#立委們不要再抱隻狗拍照搏版面了
#修法提高檢舉獎金給檢舉人和可憐的動保員吧
今晚兩個事件發生,讓我此刻無法休息,大概也是一種PTSD吧
《事件一》
一隻大前天來醫院做手術(其他醫師的病患)的藏獒(是藏獒喔),說這兩天都不吃,本來約了昨天回診,結果no show,然後卻在今天的傍晚六點,突然來現場說要看診,櫃檯看我應該有時間,跟我說這個現場診要看不吃東西。我才處理完前一個病患,櫃檯大喊:「那隻狗要不要趕快看!牠咬人了啦!」
我到櫃檯向外望去,看見一個阿媽已被同事們扶到椅子上,我一眼看到她的大腿內側有好大一個洞⋯趕緊叫助理打119,我們趕快幫阿媽先沖洗傷口跟包紮。
帶藏獒來的不是真正飼主,似乎是員工,我叫他立刻把飼主叫來,然後叫帶來的把嘴套給藏獒戴上。
飼主到了後,我看藏獒一臉驚恐,問了飼主「她有咬過人嗎?」飼主說有,後來先開鎮定藥,請他先把狗狗帶回家,下次吃了藥再來醫院,而且要戴嘴套。在飼主離開醫院時,櫃檯淡淡的跟我說:「飼主說牠這個月已咬人三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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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請養這六種犬種或是有咬狗咬人紀錄的狗狗飼主,把嘴套幫牠戴起來,請不要害牠變成眾矢之的,因為那是你的管理不當造成的結果。動物醫院狗多人多,敏感的狗,一下子就會被這些刺激物引爆,一個簡單的嘴套,可以保護周遭的生命體。
《事件二》
一隻年輕的柴犬來看診,上了診療檯看牠不斷發抖,評估一下以後,建議先開立口服藥緩解症狀,再另外安排時間,先吃解焦慮藥再來做檢查。
(對話)
我:「如果有很多都是要鎮定下做的檢查,看你們要不要順便安排結紮跟打晶片,我看牠還沒結紮。」
飼主:「我們不要幫牠紮。」
我:「但是動保法規定這是必須要做的喔,那好吧,你們至少做個寵登打晶片吧。」
飼主:「我們就不要打晶片呀,就不會被查到呀。」
說實在話,我有一度腦壓升高的感覺,可以直接跟獸醫師說「我不要守法喔」,是梁靜茹給你的勇氣嗎?
結論:沒人檢舉都沒在怕,檢舉獎金開到5000、10000的,應該就不會有人敢不遵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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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晚上,兩個事件,讓我對臺灣人民對寵物的不負責任感到非常失望,而且還是成年人⋯只能努力的繼續向下扎根,教小朋友們正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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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解的流浪動物】
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的議程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正,除了幾個增加飼主責任及罰則外,最爭議還是動保團體提議增列遊蕩動物TNR制度,制動對流浪動物捕捉、絕育、回置的制度。
動物保護法是87年10月13日制定,查當時行政院的提案說明第一句「81年間國內發生數起犬隻咬人事件….」,但行政院提案時間卻是為86年3月,再看動保法歷來14次修法,其中只有4次有行政版,動物保護法可說由民間來啟動,而主管機關被動配合而已。
2015年1月23日修法,刪除所謂12夜安樂死條款,2017年台灣進入流浪動物全面收容零撲殺。但結果是政府的動物之家,狗滿為患,私人收容場也是爆滿生存環境更差,變成生不如死。委員提議的TNR制度,立意良善,但是各縣市政府普遍人力不足,硬是要訂恐怕也難以執行,應該還是依縣市政府的執行能力,讓其自己納入地方自治法規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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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如下:
12/24我牽著小狗在河堤散步
突遭遇二隻大型犬衝過來
咬住我家小狗後腿
(一隻德國狼犬,一隻比狼犬大但未知犬種)
情急之下我用腳狂踢大狗
二隻狗跟人一樣大,我邊踢邊怕牠們反擊
並趕緊向在旁的大狗主人大喊「你的狗在咬人!」
只見大狗主人慢慢走過來趕走他的狗
對我說「你住這邊嗎?我在這邊7年狗都沒攻擊人。」
然後一句道歉也沒有,轉身就走。
我的小狗被咬到腳出血
當下非常生氣,隨即與在旁目擊民眾前往警局報案
警察雖有協助前往了解,但狗咬狗非屬其管轄範圍
屬民事賠償,除非主人刻意驅使動物攻擊人或物品,才涉刑事
因為民事賠償的小金額對惡劣狗主人根本不痛不癢
無法防止日後該大狗再次傷害人
所以我上網查詢相關法規與案例
並做出以下行動:
一、社會秩序防治法第70條第三項 (找警局)
二、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20條、第29條、第32條(找各縣市動保單位)
三、民事賠償(地方法院)
一、社會秩序防治法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2、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3、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我堅持他縱容他的狗嚇到我(事實也如此),完成備案動作。
此部分為狗對人
警局不涉動物的事情,一定要跟人有關才受理,涉及動物要找動保單位。
二、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及第32條第4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
財產。
請動保單為前往勸導,下次再犯即沒收他的狗
至於動保法第20條及第29條雖可開罰3-15萬
但攻擊性寵物的定義很死(獒犬、彼特犬等)
很難開罰,有興趣可自行上網了解
三、民事求償部分,後續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判決出來
我在依此求償,更有依有據
本篇的重點在於,狗咬狗警局是不受理的
但受害人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
強調已受到驚嚇
堅持報案
少發文,排版不佳,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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