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來說說車禍發生的車子損害賠償的折舊問題
大家或多或少有聽過折舊這件事情,而折舊是為了避免賠償大於實際損害而受有不當利益,比如一台10年的車門被撞凹了,最後卻因賠償得到全新的門板,在這個情況下,會被認定受有不當利益,所以在車禍的車損賠償計算上,零件費用會有折舊的問題,但工資是不予折舊的。
目前最常使用的兩種折舊計算方式為「定率遞減法」、「平均遞減法」,兩者在計算上會有一些差距,但都是法院有採用的計算方式。我們要計算折舊前,需先參考兩個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是政府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規定,像我們一般所使用的汽車是5年,機車是3年,這個年數會影響我們在計算折舊的依據,像汽車是5年,所以計算折舊的時候車子超過5年車,法院會停止計算折舊,而依照「定率遞減法」,法院多直接以該資產成本1/10做為五年以後的折舊餘額,依照「平均遞減法」,法院多直接以殘價做為五年以後的折舊餘額,另外耐用年數也會影響我們在計算折舊率的標準值。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是我們在計算折舊的時候引用的標準,會因為耐用年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像我們要講的汽車,在「定率遞減法」的基礎標準是0.369,「平均遞減法」是0.2。
「定率遞減法」的計算方式:
【第1年折舊餘額=取得成本-(取得成本*折舊率)】
【第2年折舊餘額=第1年折舊餘額-(第1年折舊餘額*折舊率)】
依此類推
看不懂沒關係,舉個例子
狗律師撞到貓助理的高級轎車BMW,修車的零件費用是100萬元,工資50萬元,貓助理的車子是3年3個月BMW,且法院認定貓助理無過失。
取得成本:100萬元
定律遞減法折舊率:0.369
【第1年折舊餘額=1,000,000-(1,000,000*0.369)= 631,000】
【第2年折舊餘額=631,000-(631,000*0.369)= 398,161】
【第3年折舊餘額=398,161-(631,000*0.369)= 251,240】
【第3年3個月折舊餘額=251,240-(251,240*0.369)*(3個月/12個月)= 228,063】
228,063(零件折舊餘額)+500,000(工資)=728,063元
所以狗律師依照「定率遞減法」應給付貓助理728,063元
超過5年怎麼算呢?
EX:
狗律師撞到貓助理的高級轎車BMW,修車的零件費用是100萬元,工資50萬元,貓助理的車子是15年的BMW,且法院認定貓助理無過失。
依照「定率遞減法」,多直接以該資產成本1/10做為五年以後的折舊餘額,所以零件費用是100萬元的1/10=10萬元。
10萬(零件折舊餘額)+50萬(工資)=60萬元。
所以狗律師依照「定率遞減法」應給付貓助理60萬元
「平均遞減法」計算方式:
【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使用年數)】
【3.折舊後餘額=(取得成本-折舊額)】
看起來很複雜?讓我們馬上來舉個例子吧!
EX:
狗律師撞到貓助理的高級轎車BMW,修車的零件費用是100萬元,工資50萬元,貓助理的車子是3年3個月的BMW,且法院認定貓助理無過失。
取得成本:100萬元
汽車耐用年數: 5年
「平均遞減法」折舊率:0.2
【1.殘價=1,000,000÷(5+1)=166,667】
【2.折舊額=(1,000,000-166,667)×(0.2)×(3+3/12)=541,666】
【3.折舊後餘額=(1,000,000-541,666)=458,334】
458,334元(零件折舊餘額)+500,000元(工資)=958,334元
所以狗律師依照「平均遞減法」應給付貓助理958,334元
超過5年怎麼算呢?
EX:
狗律師撞到貓助理的高級轎車BMW,修車的零件費用是100萬元,工資50萬元,貓助理的車子是15年的BMW,且法院認定貓助理無過失。
依照「平均遞減法」,多直接以殘價做為五年以後的折舊餘額,所以零件費用是殘價166,667元。
166,667(零件折舊餘額)+50萬(工資)=666,667
所以狗律師依照「平均遞減法」應給付貓助理666,667元。
看完各位可能會發現計算金額有所差距,所以在個案上應該主張哪一種方法,就靠各位去選擇了!
久違的發文講解到這邊,以上希望大家能夠對於車損折舊的計算有一定的了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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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毀!!!!將商品圖上的商標馬賽克,就能鑽商標法漏洞?
最近在收訊息時,遇到了這類問題,有人教他「將商品圖上的商標馬賽克」,就能逃避商標法的刑事規範,但告狀俠必須鄭重的說~黑白講啦!!!
況且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俗稱仿冒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打上馬賽克不就在告訴他人,我知道這有商標喔!!!所以建議民眾販售商品,還是要多注意相關法規。
商標法所要規範的是保障商標權利,既然是保障商標權利,並不會因為把商標馬賽克就能掩飾販售仿冒品的事實,法院亦有類似判決認定,民眾千萬要記得不要自己騙自己。
貓助理:燈燈燈燈,帥哥西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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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跑單怎麼辦?寄出去了對方不取貨怎麼辦?🙅
先前與大家談過了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退貨的問題,現在來談談「不取貨」,由於消費者保護法特別替消費者提供保障,所以難免有些人真的有原因無法完成交易,或貴人多忘事、出國到不了門市等,甚至是有意選擇不取貨的部分,的確對於賣家經營是有影響的,但消保法本身就是在消費者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就購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而給予消費者特別的保障,所以按現實情況來說,確實只能買賣雙方本於誠信原則來加以協調。
當然,「不取貨」最受大家討論的就是刑法第355條間接毁損罪成立與否之問題。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先談法律實務上「詐術」之認定,以網購為例,買家向賣家訂購物品後但未取貨付款,如果一開始買家主觀上沒有不付錢的意思,只是訂購之後單純後悔不買,這不能認為是施行「詐術」,不能用刑事處罰。但是,如果買家在下訂時就沒有要購買的意思,卻說謊稱要買,就可能認定為行使「詐術」,但因為很難證明買家「自始即有行使詐術之故意」,買家只要主張其在下單時是真心要買,是商品到貨後,覺得花太多錢而反悔不去取貨或其他情形存在即可;更別說妳還要證明「買方不去領取,目的是為了讓賣家蒙受損失」這樣的不法意圖存在。所以,在一般買家不取貨付款之情形,要成立刑法第355條之罪,實在有其難度,必需回到個案之事證內容來認定。
建議從商家內部控管機制著手,針對明顯不取率提高的特定地點(超商),在系統內部設計黑名單或提醒機制,或在會員註冊時建立檢核機制等等方法,來降低經營之風險及不必要支出之成本
當然,按照蝦皮2016年官方新聞數據不取貨率僅有接近1%,所以雙方如果能好好溝通或許還是能創造雙贏,真遇到溝通不良問題各位買賣家也別影響心情,畢竟還有九成多的好客人等著大家!!!也祝福有在使用網路買賣的民眾,買家買好物,賣家得好福。
「 想要剩下9成多的好客人嗎?想要的話可以全部給你。去找吧!我把所有好客人都放在那裡!」(改編海賊王哥爾‧D‧羅傑之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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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蝦皮新聞數據: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614/7162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