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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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twant.com/article/79654
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正式公告:
煒城法律事務所麥玉煒律師代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及徐文良先生就「CTWANT」相關「戳破徐園長1」、「戳破徐園長2」、「戳破徐園長3」及「戳破徐園長4」等不實報導聲明
「CTWANT」網站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30日以聳動不實的標題「戳破徐園長」系列內容報導。為此,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下稱護生協會)及徐文良先生特委託煒城法律事務所麥玉煒律師代為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后,以澄清事實:
一、徐文良先生105年間確有因車禍意外與當事人家屬達成和解,和解係由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促成,和解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全數係由汽車保險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CTWANT」網站報導「動保教父撞死人靠善款解決」、「連徐文良撞死人的賠償金都是來自大眾捐助的善款」及「但實際上卻利用善款戶頭內的錢來賠償和解」云云,完全是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系爭車禍雙方均有過失,徐文良先生雖深怕舊事重提會對當事人家屬造成二度傷害,然因特定人士一再利用媒體不實造謠,已嚴重影響其個人及護生協會聲譽,為正視聽,不得已情況下重提往事,祈請當事人家屬見諒。
二、護生協會為飼養犬隻所需之飼料係向廠商訂購,相關產品依據廠商說明係其自行研發並委由專業代工廠生產,主要原料來自國內大廠「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有相關輸入檢疫證明書為證。依據代工廠提供之書面報告,成犬飼料及幼犬飼料成分鈣磷比例(Ca:P)分別為1.0:0.8及1.2:1.0,比例合格,客觀上並無高磷低鈣之現象。「CTWANT」網站報導「該款飼料號稱添加日本補體素和許多益菌,檢驗結果卻發現其營養成分是高磷低鈣,長期食用可能讓犬隻關節無力,質疑徐文良並不是真心愛狗」云云,亦完全是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
三、徐文良先生協助護生協會救援流浪動物,係因受其姐姐徐雯慧長年投入流浪動物之感召,全心投入護生協會前,徐文良先生早已於崙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十餘年。「CTWANT」網站報導「早年耍地痞放高利貸 救援動物扭轉形象」、「早年就是鄉里間有名的問題人物,總是帶著小弟放高利貸牟利,…藉愛護動物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等錯誤、不實報導,實屬無稽。
四、依據「CTWANT」網頁內容,該媒體係108年7月創建,合作夥伴之一為「周刊王」媒體,而「周刊王」媒體於107年5月23日已有「動保名人徐園長遭送辦」之不實偏頗報導,對照操作手法,如出一徹,針對有心人士一再利用特定媒體不實爆料,徐文良先生、徐雯慧小姐及護生協會將訴諸法律以捍衛自身清白。
五、由於「CTWANT」網站109年1月30日相關「戳破徐園長」系列內容報導,以聳動不實的標題「動保教父撞死人靠善款解決 志工大怒退出」、「早年耍地痞放高利貸 救援動物扭轉形象」及內容報導散布不實內容,已嚴重損害徐文良先生、徐雯慧小姐及護生協會之名譽權。
上開行為涉嫌《刑法》加重誹謗等罪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等,徐文良先生、徐雯慧小姐及護生協會將委由煒城法律事務所麥玉煒律師循法律程序追究不實撰文者等人之法律責任。謹此向各界聲明。也希望所有媒體或人士切勿受該不實言論誤導,致再次輾轉散佈。
🔺️要記得做一個善良和好的人
但是永遠都不要為了去證明自己是一善良的人而浪費你的時間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7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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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聲明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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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南市徐園長護生協會
已於109年1月6日完成登記,待
將法人所屬財產移轉至法人並登記於謄本,即可正式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緊接著依照法定程序備妥勸募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後即可合法勸募。社團法人之後每年財務報表都會委託會計師簽証。
透明化及制度化
可以讓我們在流浪動物救援志業上走得更長遠
面對種種違緣
我不感到委屈
我不感到辛苦
我不感到心灰
我不感到意冷
勇於承擔
勇於面對
勇於改進
能把事情做好最重要
謝謝大家的鼓勵
謝謝大家的支持
謝謝大家的寶貴意見
每當違緣現前
聖嚴師父這一段影片,總會讓我轉念,心生慚愧心和感恩心
謝謝大家
我們會繼續往前
徐園長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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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所有相信我們的朋友
我們會在一段又一段的違緣中更加堅強
繼續在護生道路上義無反顧的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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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車禍過失傷害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太陽花國賠,基層員警要負責?】
太陽花學運的一件國賠案判決出爐,認為北市警局應賠償民眾受傷的損失,也引起一股批評聲浪說「不應由基層員警負責」。
不曉得你有沒有覺得很奇怪,明明判決是叫警局負責,為什麼大家都說基層員警要負責?
🎸國賠時,政府在特定條件下可轉向公務員求償
國家賠償,是政府有做錯事的地方,要對因此受害的人民負責。
而政府有沒有做錯事,就要看替政府做事的「人」是否有做錯,也就是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有沒有依法執行職務,有沒有故意或不小心侵害人們的權利。假如有,那麼受害的人民就可以請求國賠。
而既然做錯事的是公務員,國家在賠償了人民的損失以後,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就有權利轉向這個做錯事的公務員求償,由做錯事的公務員來負擔最終的責任。但條件是,這個做錯事的公務員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
舉例來說,公務員A跟B有私仇,在B的案件裡故意違法扣押他的財產,導致B喪失財產,B就有聲請國賠的可能性。
又例如,公務員A駕車執行公務違規迴轉造成車禍,屬於一種重大過失,車禍受害者也能請求國賠。
(參考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在這兩種情況,政府都必須要向人民賠償,但政府在賠錢以後,可以轉頭要求A負最終責任。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樣不公平:「幫政府做事,公務員還要負擔賠償?負責任?」
要提醒大家的是,國賠會發生,是因為公務員在做事的時候有「故意、過失」。
但政府的行為原則上都有法規依據的,只要公務員有依法行事,理論上也不會做錯事、不會有故意或過失的存在,意味著此時即便人民有受到任何損害,政府也不用賠償。
除此之外,公務員負擔最終責任的條件是他自己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如同上面的道理,如果該公務員有依法行事,更不可能構成重大過失,也因此不可能會有負擔最終責任的可能性。
因此,公務員負擔最終責任,並不是一種「兔死狗烹」的道理,而是「釐清責任」的基本規則。
🎸太陽花國賠,基層員警要負責?
太陽花國賠判決剛出爐,許多報紙媒體社論就開始說基層員警要負責。
但,這個國賠判決目前只有新聞稿(更正:本文發佈時判決書應已公開於網路),我記得判決全文還沒辦法供大眾搜尋,理論上除了當事人以外,其他人是不知道判決內容的。那麼本案員警到底是有什麼行為、故意或過失,也還不確定,我不知道為什麼有那麼多人可以這麼快斷定基層員警一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要負最終責任。
另一個問題則是,警察驅散時有用武力與警械,這時候政府要跟員警求償可能會更難,因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政府只有在「警察故意傷人」的時候能向員警求償,這個比起一般國賠又更難了(一般國賠在重大過失的時候也能向公務員求償)。那到底是為什麼還能說基層員警要負責呢?
除非,這些人從一開始就知道「警察故意打人」,或是「有重大過失(例如不遵守警械使用規定)而打人」。假如答案是這樣的話,這時候由違法員警負責我覺得合情合理,背書反而不合理。
而我覺得最重要的問題是,太陽花國賠判決只確定了「政府要負責」,員警是否有最終責任還不確定。
雖然法律規定違法的公務員要負最終責任,但是否要求償,是政府的權利與決定,政府大有可能自己一肩扛起,不向員警求償,替自己的員警背書,說「警察執法雖有不當、但政府不會追究責任」等等,好讓他們知道「政府是他們的靠山」(看看隔壁香港政府多挺自己的警察)。雖然我覺得這樣並不正確,但這確實是個政府的選擇,而不是說員警當然負責。
這讓我想到之前看到一個警察的臉書貼文,他說,太陽花國賠的判決是在講違法執行職務的警察,他自己雖然也有驅離民眾,但他自己知道自己沒有違法、沒有施行暴力、沒有造成傷害,那麼他就不會對號入座覺得自己被判決有罪、判決違法,也不覺得自己要負責。
在這個案件裡,判決的是高層(市府警局)要負責,至少目前看來跟基層是沒關係的,好歹也等到警局真的跟員警求償的時候再說基層很可憐。改進、加薪沒人提,判決賠償就被拉進新聞地圖砲,但明明什麼都沒有做,這才是真正可憐的地方。
狗車禍過失傷害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流浪狗闖禍,餵它的人要不要負責?>
新聞:這個月一日,一名女騎士行經新北永和堤外便道,一隻狗狗突然走到馬路上,導致她閃避不及撞上,頭部撞到路邊水泥一度沒了生命跡象,經過搶救恢復心跳,但現在昏迷指數只有三,闖禍的狗狗因為沒有植入晶片,但疑似有人長期餵養,親友在臉書發文,警方也提供畫面,希望民眾能夠提供資訊,找出有沒有飼主,釐清責任。
其實這個新聞有一個衍生的問題,
就是附近攤販說有一個人常來餵這隻流浪狗,
應該為這個車禍負責~
問題來了,
餵食流浪狗的人要為流浪狗闖的禍(造成車禍或咬人)負責嗎?
這個主要的規定有兩個,
一個是民法第190條第1項: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個是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而什麼叫做飼主?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是這樣規定的,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不管是占有人或飼主,
客觀跟主觀上都必須與該動物成立一定穩固的飼養關係,
才應該命其負擔寵物傷害他人的責任,
如果只是偶一為之餵養流浪狗,
在法律上並不會被認定是飼主,也不會被認定是占有人,
相關判決都是認為不應該課以餵養流浪狗人士過重的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法官就這個問題寫了一份非常淺白的判決,
思考了人與動物間的關係,
謹摘要引述如下:
1.誰應該承擔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本來就是社會爭議問題,社會上討厭流浪狗的人與同情流浪狗的人,立場不同,意見互相對立。討厭流浪狗的人,反對拿便當剩飯去餵食流浪狗,因為流浪狗會因此生活下來,又交配繁衍一大堆,而且流浪狗咬學童的這種社會新聞,時有所聞。但同情流浪狗的人,認為狗也有生存在社會的權利,便當剩飯反正也是要倒掉,若給狗一口飯吃也是好生之德。這兩種見解在社會上針鋒相對,沒有一定誰對誰錯。人類到底要禁絕流浪狗,還是幫助流浪狗,社會不曾有共識。這不是一個司法判決可以決定的事情,也不是被告一個人可以承擔的責任。如果期待一個判決就可以豎立標準,永久解決流浪狗問題,也是難以承受之重。
2.本案很像著名的玻璃娃娃判決,當玻璃娃娃的同學好心幫助他,卻二人一起跌下樓梯摔倒,熱心的同學事後被索賠幾百萬元,法院也一度判決該同學應該要賠償數百萬元,好像弱者獲得賠償,正義獲得實現。但事實上在宣告玻璃娃娃從此與人類社會隔絕,也在宣告弱勢族群從此更加弱勢。從此,任何在路上跌倒的肢體殘障人士,都不會有人去救他,因為稍微接觸他們都會被法院判賠幾百萬元。本件情形類似,被告只是曾經幫助過酷妹、熊大,上網貼文幫他們找到認養者。流浪狗是一頓飯菜知恩,吃過一頓飯就賴在被告店門口不走。本案酷妹、熊大是台灣常見的混種米克斯,並不是動物保護法第20條所稱的「具攻擊性動物」,依規定不需要戴口罩。107年3月29日酷妹當時已有新主人,不歸被告管理;熊大去公園前確實有被繫繩,只是一時突發狀況掙脫,被告抓不住繩子,本件酷妹與熊大實際上是沒有咬人,但丙○○已經提起民事訴訟,民法第190條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丙○○若有損失一定會獲得賠償。只是若將被告判刑,判刑對被告是一件很大的羞辱,將永久記錄在司法院檔案中,等於司法在重申「個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一樣。法院如果對被告說「你應該對流浪狗繫繩戴口罩抓緊繩子如何如何的管理,你才不會被判刑」,就好像對熱心少年說「對你玻璃娃娃同學要如何如何協助,你才不會被索賠幾百萬元」,從此流浪狗將被推向絕境,本案將成為另一個玻璃娃娃判決。
3.現在的社會,當人們看到路邊有人摔車,或有人路倒,已經很少人願意停下來給予協助,因為每個人都怕被誣陷而有法律責任。本件案發當時,被告已經向丙○○說對不起,而且帶丙○○去醫院敷藥打破傷風預防針,也表示願意處理,已經按照社會習慣表示誠意。丙○○求償15萬元,依據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無過失責任,只要丙○○能舉證損失就會獲得賠償。但基於刑法最後手段原則,刑法謙抑思想,無法認定被告一時抓不住熊大的繩子是過失犯罪。原審未傳喚新主人乙○○,並加諸熱心協助流浪狗之人太多責任,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
雖然被害人可能不會滿意,
不過法官並沒有因為這個案件很小就隨便處理,
不但非常用心的思考了相關問題,
也寫出了他的想法跟判斷理由,
我覺得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