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預告 警察執勤使用警械傷人是否應該免責?
警察執勤時使用警械傷人甚至死亡的紛爭頻傳,到底使用警械與生命權保障的界限何在?
明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審理《警械使用條例》增修條文,你支持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有責或免責呢?跟阿草一起緊盯直播來鍵盤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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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保障 在 醫師立委邱泰源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維護醫療品質與病人生命權,保障醫療勞動人權,以智慧關懷創造台灣下一代健康幸福
-今日(2017/11/1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邀請衛福部陳時中部長、勞動部及相關官員就「醫師納入勞基法,以及勞基法新制醫護人員如何防止過勞」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邱泰源委員理事長首先表示,昨日(11/12)的醫師節慶祝活動,蔡英文總統親自出席並頒贈給資深醫師,致詞時特別感謝全台灣所有醫療人員及團隊,辛勤的照顧民眾的身心健康。蔡總統特別提到,醫療法第八十二條「醫療刑責合理化修正草案」已經送到立法院審議,衛福部會持續和國會討論、聽取各方意見,希望能依照進度順利完成修法工作。邱委員表示,修法的目的是要讓醫師全力為急重症病人爭取活命的機會,也才能改善防禦性醫療及五大皆空的問題,如此才能真正改善醫病關係和醫療環境。
-接著,邱委員請衛福部對於近期擬推動的跨院聯合值班計畫提出說明。醫事司石崇良司長回應,由於醫院經常有需要長時間的「ON CALL(待命)」情況,因此規劃共享區域的醫療資源及人力,達到資源最好的使用效率和節省。邱委員認為資源共享的政策是醫療體系改善的正確方向,衛福部應對此加強溝通和宣導。邱委員並表示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周六在台灣醫學會致詞時強調,資訊的整合能有效夠節省醫療資源,邱委員當時也向賴院長報告,除了醫院之間的聯繫,醫院與社區的垂直整合也很重要,將能更有效率的改善醫療體系。
-進入今日主題「醫師納入勞基法」,邱委員認為改善醫療體系及醫療勞動權的討論,仍應以病人的就醫安全及醫療品質為前提,其實最大的關鍵仍在於分級醫療的落實。邱委員舉例,如果能將多數的醫療照顧回歸到社區,可有效的節省很多醫療資源。而且在社區執業,護理人員比較容易兼顧工作與家庭,有利於改善醫護人力的短缺。
-最後,邱委員勉勵大家發揮智慧解決社會的大問題,為台灣的未來及下一代創造健康和幸福。
生命權保障 在 Taiwan Mountain 台灣山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山岳》132期出刊了!
【山岳論壇】憲法生存權之保障
山難搜救與使用者付費之迷思
臺灣的好山好水是吸引國內外遊客的無盡藏,但是問題絕對不是單純吸引人來從事登山健行就好。作為整體促進觀光的一環,亦為遊客的安全保障,當發生山難時,適當的急難救助十分重要。
文/洪振豪
「張博崴案」國賠判決認為現行法制上,國家是有搜救義務的,主要憲法依據為生存權保障。然而從政府到民間,主張山難搜救應「使用者付費」的聲音難以忽視。
但是從法理的觀點來看,筆者認為,其實山難搜救「使用者付費」的走向仍有再思考的空間,因為這會涉及到如何看待憲法生存權保障的問題。
國家山難搜救義務之憲法依據
生存權之重要內涵包含國家應積極確保人民生存條件最低限度之權利,即「生命權」保障。這是屬先驗性質的原權,不問何地、何時、何人皆能普遍適用,外國人亦能與本國人同等程度享有。從而人民在我國領域內生命權受威脅時,可要求國家啟動救護機制,而國家於得悉後,即應進行救護,不因在城市鄉村、崇山峻嶺、海邊海域而有不同。
國家基於生命權保障而對人民的救護義務應無例外。即便登山者聲明放棄自己的生命權行使,或登山者嚴格自我要求落實「自我責任」、堅持即便山難危及生命安全亦拒絕政府單位救援而僅願自救或接受社團友人之救助,政府單位並不受其拘束,於知悉登山者狀況,並判斷有急難迫切之時,仍有必要啟動救護機制,進行人命救助。
登山活動的特殊性
生命權保障套用在登山活動時,有進一步細緻化的必要:
1.第三人促請發動搜救為常態
登山者可能受地理上阻隔等因素限制,無法成功對外連繫,因此難以要求「登山者本人」即時提出搜救請求。為周全保障生命權計,應不限制由第三人代為主張權利,例如「留守人」。
實際上,國家可能得悉山難事件之管道有:①登山者自行向政府請求。②第三人應登山者要求代為請求。③第三人自發性請求。④山難管制時間經過未解除留守,第三人促請政府發動搜救。須特別注意的是③的部分。即便國家有發動搜救之義務,且第三人促請發動搜救為常態,但不代表國家須依「毫無根據」的請求發動,其標準不宜過於寬鬆。
2.管制時間經過與山難發生之推定
「在固定的資源下從事、風險來源多且隨時都在、難同步掌握山上隊伍之狀況、狀況嚴重性的判斷需考量時空的阻隔」屬登山活動的特徵。因此,一但隊伍沒在山難管制時間下山通報解除留守,且留守人未能得悉其合理事由時,原則上即應推定隊伍發生待救援的危急狀況。若要等到「顯然立即之危險」發生始發動救助時,通常可能已來不及。為能實質保障生命權,判斷出動救援的標準也不宜過於嚴格。
3.生命權保障無法獨排山難「搜索」
4.搜救義務與大體搬運
在生命權保障之脈絡下,無法導出國家有搬運大體下山之義務。
山難搜救與「使用者付費」
為生命權保障所從事之山難搜救並不適合以「規費」方式使用者付費,理由在於:
1.生命權保障本是國家傳統行政之給付項目
2.登山人口少不必然意謂山難搜救須收取規費
3.生存保障不允許發生「有錢則生,沒錢則死」之情形
4.山難搜救性質與一般規費收取情形不同
一般收取規費,比如駕駛人將車停入公有停車格而產生停車費,性質上近似一種機械式、條件式、不涉入主管機關裁量判斷的過程,範圍具體且明確,利用人清楚知悉所欲利用的國家給付為何,並願意給付其對價。但山難搜救涉及必要性的確認及複雜的人力物力等國家資源之調配,不論是否發動、如何進行等,最終均由國家判斷,申請人並無置喙的餘地。
5.山難搜救與規費法規範格格不入
6.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及其他事由
當山難搜救之各項目成本已明訂「價格表」,一方面勢必會促使欠缺自我責任認知而有經濟能力的人們「善用」救難資源;另一方面將可能使經濟能力較不佳的人即便面臨急迫危害仍不敢請求國家救援。
◎負面教材: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該條文先天錯誤地排除了屬政府單位基於生命權保障應承擔的國家任務,後天再強要獲救者全盤支付所有費用,且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明顯向臺中市政府傾斜,不但是對生命權保障之認識不足,甚或進一步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
如何防止山難搜救資源遭濫用之初步看法
山難搜救並不適合全面透過使用者付費來抑制濫用,但若未達生命權保障之標準而發動或進行之山難搜救,則可考慮使用者付費。
山難搜救是否為生命權保障,可依登山者是否有遭遇「高度危險之虞」加以判斷。
依高度危險之虞標準區分「基本款」及「進階款」搜救任務後,即可能針對濫用情形擬定對策:
1.建立山難搜救基本款。
2.適當課予登山者協力義務,從根本降低搜救需求之發生。
3.就山難搜救進階款適當導入民間資源及使用者付費機制。
4.建立審查機制,以及濫用之懲罰。
萬能的使用者付費?
生命權保障之原則貫串國家對山難搜救義務之發動與執行,並且原則上並不適合使用者付費。即便待救者是外國人亦同。
基於人命救援優先的最高原則,對於何為濫用、何種情形該使用者付費,應從嚴審查,因為這一方面也是普世人道精神的體現。
原文詳見2016年登山研討會論文集
http://taiwanmt.nchu.edu.tw/…/A3-2%E6%B4%AA%E6%8C%AF%E8%B1%…
攝影/吳俊霖
大劍山登山步道途中,望向佳陽山與小劍山。
洪振豪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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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保障 在 鈞鈞_12點直播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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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1 (六) 新北 120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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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鈞的奇幻旅程 帶著大家一起歡樂打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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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保障 在 Eliza A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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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字幕 #領養代替購買 #德國養狗 #動保
拍攝日期:2021/06/01
其實德國一般的寵物店是沒有在販售寵物的,
因為德國對於寵物環境的要求非常嚴格!很難有業者可以達到標準!
所以也間接打消其他業者販售的機會!
若是想要購買品種犬,只能向專業且合法的繁殖業者Züchter購買,
而且林林總總加起來的費用相當驚人是台灣的好幾倍!(變向是在勸退飼主吧XD)
也因為如此在德國很多人會選擇以收養的方式(收容所的領養率有高達九成之多!)
另外如果是要買有血統的品種犬難度更高,要到正規犬舍購買及預約,
而且通常這些犬舍可能要開車好幾個小時才能到!也不是想買就能買到!
在德國不管是領養或購買,
飼主都必須要經過評估後才能決定是否能飼養,
在台灣取得寵物很容易,但對生命負責卻需要再學習,
動物在德國受到的保障真的非常高!
雖然台灣近幾年在動保部分已有很大的進步,
但相較於德國能改善的地方還是有非常多,
借鏡德國的經驗希望台灣的動保意識能再更加提高,
並且在未來大環境也能持續改善,
願在將來再也看不到流浪動物在台灣的街頭遊蕩...
#也感謝志工對浪浪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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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未禁止寵物店賣貓狗?!即使德國寵物店環境良好仍被動保團體抗議(這家寵物店的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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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養狗要先取得執照,部分邦政府規定必須保「第三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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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歐洲規模最大收容所「柏林動物之家」,如何達成認養率95%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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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影片:
台灣的流浪動物為什麼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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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撲殺政策上路快四年,收容所狀況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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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養貓狗前一定要看!別讓你的愛變成了阻礙|替浪浪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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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最大的動物收容所(影片只有德文但能看到環境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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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保障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兩架F-5E戰機,傳出疑似擦撞意外,導致中尉羅尚樺殉職、上尉潘穎諄失蹤。國防部也宣布,在2024年會由勇鷹高教機來全面取代F-5戰機。但距離交機還有3年,為了保障飛行員生命安全,因此將斥資6億為F-5戰機更換彈射椅,最快在年底改裝。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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