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何謂受僱人之「執行職務」?/林更盛(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前言:
按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以受僱人所從事者為職務行為為前提。然而,何謂「執行職務」?司法實務向來採所謂的客觀說,學說則有內在關聯說,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作出更具體的界定標準。
林更盛教授在本文,將嘗試從法規目的及比較法(德國法)的角度出發,區分:若系爭行為本身是由僱用人所交辦的職務,但遂行的方式則違反僱用人之指示,原則上仍屬執行職務。相反地,若系爭行為主要已經進入了受僱人私人領域,而且僱用人原則上對此無法影響、亦無法透過企業內部措施加以防免者,原則上並非執行職務。最後,將據此檢討系爭案例的可能情形。
✏關鍵詞:執行職務、受僱人、內在關聯、客觀說
✏摘要:
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以受僱人所從事者為職務行為為前提,其理由不外乎:受僱人執行職務行為之利益既然歸屬給僱用人,其風險亦應歸由僱用人承擔。而且僱用人既有管控受僱人行為之可能,又常能藉由保險、商品價格分散此風險,法律上對其亦無不可期待之理。特別有爭議的是:若受僱人違反僱用人指示或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民法第188條所稱之執行職務?對此,司法實務向來採所謂的客觀說,學說則有內在關聯說。對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作出更具體的區分:以系爭詐害行為究竟主要是因私人關係、抑或主要是因公司業務所致?作為界定標準。對此,本文將嘗試從法規目的以及比較法(德國法)的角度出發,區分:若系爭行為本身是由僱用人所交辦的職務,但遂行的方式則違反僱用人之指示;由於在此受僱人所從事之行為、其利益──設若未發生侵權行為時──仍歸給僱用人,僱用人亦能相當程度予以管控以及分散風險,因此原則上仍屬執行職務。相反地,若系爭行為主要已經進入了受僱人私人領域,而且僱用人原則上對此無法影響、亦無法透過企業內部措施加以防免者,原則上並非執行職務。本文並將據此檢討系爭案例的可能情形。
✏試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
一、事實與爭點
本件被害人A與侵權行為人B之母C熟識,因C向A表示B在D人壽公司任職,擅長投資理財,並介紹A與B認識。B自2011年間起,長期出入A之住處招攬銷售保險。A自2011年3月21日開始向B投保D人壽保險契約,約經過1年的時間,A信任B,聽信B可替A代購美金、澳幣、員工商品、國○股票投資獲利、保單改月繳、繳納美元保單之說詞,A自2012年2月17日起交付款項予B,B則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11月止,按月給付A投資外幣之獲利5,000元及員工才能購買之商品獲利8,000元。此外A另為繳保費,將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交B保管,B因此為盜領行為。之後A發現B之上述侵權事實,主張D須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D則以B之行為非為執行職務等作為抗辯。第一、二審判決皆以B之侵害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給予機會之行為,判決D應與B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本件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主要理由如下。
二、判決理由
「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其適法與否,常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言,縱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固亦應包括在內。惟倘僱用人難以預見及事先防範,為交易之第三人復非僅信賴僱用人之商譽,而係與受僱人先有一般往來,建立相當之信賴關係後,始為爭議之交易行為,是否仍有因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令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即有商榷之餘地」。……本件A究係因與B之母親C相識,聽信其母C之言,方使B有遂行系爭詐害行為之機會,抑係因購買D人壽公司保險,對B產生信賴,亦對D人壽公司之企業形象極度信任,致B有利用職務之機會行騙,依旨揭說明,攸關D人壽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頗鉅,自有先予釐清之必要。
三、後續訴訟
發回更審後的花蓮高分院判決認為:B所為之詐稱代購美金/澳幣、代購員工商品、代購國○股票以及盜領存款,皆非為D執行職務。但B詐稱保單改月繳、詐稱繳納美元保單,是為D執行職務;對此,D須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責任。
🗒全文請見:論受僱人之執行職務──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林更盛(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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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喜劇巨星林益世又露面了
給我報報新聞八大排行榜 /0809-0815
8⃣️ 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對兩岸關係提出「憲法92」,對此朱立倫表示,不要創造新名詞,這對兩岸關係不是好事
眉批:其實,新名詞不見得不好,例如,「憲法98無鉛」,相信就會讓兩岸關係有著更好的表現
7⃣️ 馬英九愛將林益世於立委任內收賄6300萬,更一審判4年10月,高檢署上訴,多名法界人士也認為此案為指標案件,刑度過輕嚴重影響司法觀感,支持上訴
眉批:林益世獲得輕判後,又可以吹牛了,「你看法院那麼大間,其實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耶,重判我的法官,同情我所以發回更審的法官,跟輕判我的法官,這3個而已耶。」
6⃣️ 一架F-16V自空軍嘉義基地起飛,戰機離地之後座艙罩竟然飛脫,所幸戰機緊急降落,人機均安
眉批:其實就算無法緊急降落,飛行員在空中要彈跳也很安全,因為座艙罩沒了,飛行員如果彈跳是安全的
5⃣️ 南投縣因為國民黨議員莊文斌當選無效而遞補上來的無黨籍議員游宏達,本人也因收賄被判刑解職,由另一名國民黨落選者史雪燕遞補
眉批:2022年,去南投選議員應該是個熱門選擇,因為就算落選,過一陣子遞補上去的可能性也很高
4⃣️ 外交部證實,自今年三月起,已發生多起國人因攜帶過量檳榔入境土耳其,違反當地法令,而遭到土國司法機關羈押
眉批:還好沒有人行李中有柯文哲的照片,否則因此被羈押,就冤枉了──雖然柯文哲其實也很毒
3⃣️ 媒體報導,台灣和美國三月簽訂「台美海巡合作瞭解備忘錄」後,首度於花蓮外海28浬處舉行聯合操演,不過海巡署表示,媒體所謂聯合操演一事,並非事實
眉批:不論美國有沒有參加,光是外海28浬處這一點,就擺明是要刁難每次演習都會出現的小販,不讓他們搭著舢舨去賣汽水跟粽子
2⃣️ 蝦皮支付未及時向金管會申請核發「電子支付營業執照」,金管會宣布廢止蝦皮支付專營電子支付這個業務的許可,蝦皮購物只得另尋支付工具
眉批:蝦皮支付,果然很瞎!
1⃣️ 陳時中公布時間序列與疫調感染關聯圖,說明造成台灣這一波廣泛社群感染的破口,並不是「3+11」
眉批:需要好好說明萬華阿公店在這一波疫情裡所扮演角色的柯文哲,則在台東藉著搭熱氣球的機會,在天上思考
(圖說:是要加憲法92?還是憲法98無鉛?)
圖案來自freepik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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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老董 : 彰銀不守承諾,拖累台新!?
🔽 以下是台新與彰銀的恩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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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通常會做的幾件事情包括 :
1. 通過盈餘分配案 (股利)
2. 董監事選舉
而去年的彰銀股東會上,
財政部又與台新金槓上了,
兩者在炒什麼,
這要從阿扁的年金改革開始,
我們就來回顧一下起承轉合吧 !
✅ 2005 年,台新金成為最大股東
2005 年,剛經歷本土金融風暴,
彰化銀行累積許多呆帳
時任總統陳水扁,
執行二次金改的決策,
由於當時的彰銀資本適足率不足,
因此計畫發行 ADR 增加其資本,
但最終計畫失敗,只好向台灣內資求助,
而當時吸引注資的籌碼是 : 未來經營權
也就是財政部以讓出彰銀經營權為誘因,
來吸引台灣金融業及外資,
最終由台新金 (2887) 以 366 億新台幣,
標得彰銀私募增資案,
成為占股 22.6% 的最大股東,
財政部則從 22.69% 降為17.7%,
變為該銀行第二大股東。
-
✅ 2014年,馬政府不認承諾
2014 年,馬政府上任後,
時任的財政部長張盛和,
不承認當年扁政府對台新金 (2887) 的承諾,
於是以政府的強硬姿態,
泛公股事業聯手加碼買進彰銀股份,
在彰銀股東會中取回經營權,
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表示,
過去台新金曾發動過四次合併,
經營權只是假議題,
台新金其實是想併購彰化銀行,
只是因相關條件未具公平合理,
未獲財政部及其他民間董事同意。
此舉氣得台新金向法院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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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法院判台新金勝訴
2017 年 5 月 17 日,
二審宣判結果出爐,
高等法院宣判台新金勝訴,
代表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
取得過半數的彰銀董事席次,
而財政部不服,認為按照立法院決議
「公股不能支持民股」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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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蔡政府堅決不讓
2019 年,蔡政府的內閣 蘇貞昌
上任後動用各部會資源,
聯合台酒與中華郵政加買彰銀,
政府的彰銀持股已達 35%,
而最高法院則於 2019/8/23 宣判,
「財政部支持台新公司取得經營權之時間是否已逾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而其仍應受其拘束,是否有違公序良俗?非無探求之餘地」。
白話文 :
廢棄二審原判決,要求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只要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有疑問之處,即會發回更審,且沒有次數限制;換言之,短時間不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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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財政部慘勝
時間來到 2020/06/19 彰銀股東會
財政部領導的泛公股再度取得過半席次,
在 9 席董事中奪下 5 席一般董事,
台新金取得 1 席一般董事、3 席獨董,
總席次比原先多 1 席,經營權仍在政府。
而在會後也傳出,
台新金控已透過管道向行政院高層表達,
希望政府可以買下其所有股權,
台新金已不再堅持以每股 26 元成本價出售,
但財政部則表示 :
「公股相關事業投資部位都有限制,沒有能力再承接持股了;台新金除了要公股金融機構承接外,也可以自己設法找買主,或直接在市場賣出。」
白話 :
要台新金自己在市場賣掉,政府不會出錢溢價跟你買。
-
✅ 彰化銀行每年貢獻台新金多少獲利?
由於台新金已經失去對彰化銀的控制,
因此就不能納入合併財報,
而是採用權益法認列,認列在
「採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2019 年獲得 14.3 億元現金股利
比照台新金 2019 年的 144 億淨利,
獲利貢獻差不多是 10% 左右,
是一筆不少的獲利貢獻,
而且還有股票股利,
也難怪台新金一直不肯賤賣。
-
✅ 2021 年
目前看來,台新已經決議要賣了,
剩下要考慮的是要賣多少,
誰又會是最大買主呢? 政府? 散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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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如果你是台新金管理階層,要賣嗎 ?
留言告訴我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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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之所以引發爭議的原因、是她在判決高雄一名三歲女童遭性侵害的案件時、以"無法證明嫌犯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發回更審。而更令人意外的是更一審的結果、進一步把被告改判無罪,理由是女童的證詞前後不一、而且跟驗傷結果不符合,另外、法官重回現場勘驗,發現被告應該沒有時間性侵害女童。不過、檢方對判決不服,已經再提起上訴。
案子發生在95年間,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三歲女童外出遊玩,被指以眼鏡架、吸管性侵,直到家人幫女童洗澡,發現異狀報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吳姓男子分別被判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徒刑,吳姓男子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擔任庭長的合議庭裁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出現大逆轉,判決被告無罪。
高雄高分院表示,更一審時調閱案發30分鐘的路徑監視器,顯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犯罪,而一審、二審時被告測謊沒過,有可能是因緊張或身體狀況不佳造成,無法做為犯罪證據,最後以證據不足,判被告無罪。對此判決白玫瑰發起人表示很失望。
目前全案經檢察官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