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監理科技定義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臉書刪澳洲好友?台灣應思考的事!🤔
如果有一天一覺醒來,我們打開手機臉書APP想看新聞,卻只看到一片空白⋯⋯?
這是澳洲民眾在Facebook上正經歷的情況。
由於社群平台成為人們吸收新聞資訊的重要來源,平台協助新聞內容更快地傳播,也藉此得到流量。然而新聞媒體卻沒有得到相對應的收益,辛苦生產了文字內容供大眾閱覽,但超過半數的線上廣告收益都落入了 Google、Facebook 等大型社群平台的口袋。
於是,澳洲政府在2020下半年開始擬訂《#新聞媒體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要求像是Google、Facebook等大型社群平台,在刊登新聞內容後,必須要向產出內容的新聞媒體支付費用。
#兩家公司有著截然不同的反應
Facebook在17日發出強烈聲明,#將不再允許澳洲媒體和澳洲臉書用戶分享或查看新聞連結。因Facebook擔憂如果向該法妥協,世界各國恐將紛紛跟進,一發不可收拾。如今點入任何一家澳洲媒體的FB專頁,內容都是一片空白。如此強硬的舉措立即引發澳洲與國際社會譁然。不僅澳洲政府痛批臉書此舉為「錯誤決策」,手段太過粗暴(heavy-handed),更將重挫Facebook聲譽。
Facebook如此「硬碰硬」也帶來一些嚴重的衍生問題,包括部分澳洲政府專頁也連帶受影響,如氣象局的天氣預報、婦女庇護所以及墨爾本皇家兒童醫院的貼文竟都消失,衛生防疫部門與消防單位無法即時公布重大訊息,恐危害澳洲社會運轉與人民安全。Facebook則稱這是失誤,已著手修復。
(而就在今日早上十點半左右,臉書發生 #全球性當機,也引發網友抱怨,更有人懷疑這是臉書封殺澳洲連結的衍生Bug。)
在臉書與澳洲政府衝突升級的同時,反觀Google則在17日宣佈已與新聞集團(News Corp)在內三大澳洲主流媒體 #達成收入分享協議,以便這些媒體可以繼續在Google News Showcase上發布新聞內容。
#為何雙方態度有如此大的差異?
Facebook方面強調兩家公司在使用新聞內容形式上的不同:
Google是直接取用新聞業者產製的新聞放在自家平台;
Facebook上的新聞內容則都是用戶主動分享。
Facebook認為,澳洲政府的法案曲解了Facebook和新聞媒體之間的關係,FB反而幫助媒體獲得更多流量與收益,不應該要求再額外付費給媒體;不過,Google雖與新聞集團達成協議,受益者仍是背後的媒體大亨,而其他新聞業者可能沒有這麼多的籌碼能跟Google談判。
#政府的角色該站在哪裡?
事件發生後,各國政府與數位社群也紛紛跟進討論: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該怎麼辦?澳洲政府除了一方面反應對Facebook舉措的憤怒,另一方面卻也自喜立法進程間接影響了Google與澳洲媒體業者的談判,認為這是正面範例。那麼,面臨社群平台與新聞平台的利益衝突,政府該如何因應?
目前的趨勢是,全世界的政府監管機構都開始對科技巨頭設防,他們認為這些科技公司已經變得太大、太強、太賺錢了,甚至可能影響政府的公權力。包括去年推特 Twitter 封鎖川普總統帳號,就曾引起是否傷害言論自由的爭議。而美國的聯邦交易委員會(FTC)及48州也在去年底分別對臉書提出反壟斷訴訟,尋求將WhatApp及IG業務拆分出來,不再讓Facebook獨大。
昨日接受媒體訪問此議題時,虹安提到,#歐盟 已經開始著手修訂與推廣《#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等數位社群規範,將2000萬以上用戶的社群平台定義為「巨型科技企業」並施加諸多規範,這將會衝擊到目前的社群市場生態。
虹安認為,包括歐盟及澳洲目前思考監管社群平台的進展,都是我們很好的借鏡。台灣是科技島,人民高度使用與依賴社群平台,但市場不大、制裁力道可能不如其他國家。而新聞媒體業者與社群平台某種程度上共生關係密切,在未釐清雙方定位前貿然立法管制,更可能衝擊消費者使用習慣。現階段恐不宜貿然推動相關立法,否則很容易騎虎難下。
網路世界的監理或治理策略牽一髮動全身,應該先觀察國外政府與外商的抗衡及溝通過程,鼓勵國內的相關利害團體積極對話,進一步思考適合台灣的作法與出路。包括內容產出者的智慧財產權如何保障、收益分配等問題,是否應該立法處理,還是像Google能夠與媒體展開商業談判合作,回歸市場機制處理,都是值得密切觀察的案例發展。
新聞有價,誰來買單?政府是否該適時介入?
這些問題值得政府與台灣社會更多思考 💪🏻
🔗參考資料:
1.一早起來粉專消失!FB禁澳洲分享新聞,為什麼敢這麼強硬?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international/blog/3005561
2.抵制新法 臉書屏蔽澳洲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5260096
3.【新聞有價】臉書封殺澳洲新聞鏈結 澳政府痛批:粗暴
https://tw.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20210218/AFOCD3YL7JDPRKFFZDDNYRXA7Y/
4.展開強力抵制行動,Facebook 在全球平台封鎖澳洲新聞連結
https://technews.tw/2021/02/18/facebook-cuts-off-news-in-australia-in-fight-over-payments/
5.【新聞有價戰】澳洲政府為媒體付費槓上臉書 朝野立委:台灣不宜貿然跟進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218/SJS5ZD6DGNF5LHOI3TB2PD64IY/
6.歐盟史上最兇法案,劍指FB等科技巨頭:若不遵守,最嚴重就是解散你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international/blog/3004891
監理科技定義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來寫一下這個噪音柯基執法....不對是科技執法的問題,昨天教士跟小老婆的部分分別對科技執法有不同看法,那我也來表達一下第三個迴異於兩位的意見
原文連結:
https://forum.jorsindo.com/thread-2553763-1-1.html
首先,先把話講在前面,火花羅家處偏鄉,有睡過我房間的妹子都知道我家晚上是非常安靜的,因此我人生有限在都市生活的經驗裡,噪音的問題一直都很困擾我,因此我一直以來都對炸街管非常反感,同時因為區間測速的問題,也讓我對現在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的柯基執法一直都有所戒心,要我來說我還是認為科技執法是有相當大的疑慮
好,前文先講完,來回到正題,先討論一下為什麼要做這個科技執法而不用以往的攔查,或者是既然有新車審驗噪音了,難道這個科技執法就不該存在嗎?
#有新車噪音審驗就不該有這套系統嗎?
這麼粗略的說法,自然是忽略了另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即使你的車都合法,但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依然可以用低檔高轉、按喇叭的方式製造噪音,另一個問題就是噪音攔查往往比違規取締更加麻煩,往往要警、監理、環保局三個單位聯合攔查,並且時不時就發生拉爆水箱的問題,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台三線部分市區路段的居民對於車輛噪音的忍受早已到達極限,聯合稽查對於這些現有的狀況並無改善的可能,因此新車審驗跟行進間噪音不應該混為一談
如果這套系統能夠用在交通寧靜區,喝止拉轉的白目的話,我當然舉雙手贊成!
#噪音開罰依據是不是挖洞給人跳?
再來呢,那小老婆對法規上的論述其實並沒有錯,125新車『原地噪音』標準是最大馬力轉速下的1/2轉速去測量,87分貝、重機則是92分貝。
很多人看到柯基執法使用86分貝就開砲說原廠車都超標,那是對法規的錯誤理解,因為86分貝是行進間噪音開罰上限,行進間噪音則比較複雜可以看『圖三』,一般來說如果是原廠車以標準狀況受測是不會超過81分貝的,且科技執法的麥克風矩陣是能夠辨識出不同的車輛聲音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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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邊,噪音科技執法聽起來真是好棒棒,既不會誤罰,又可以節省人力,怎麼不趕快推動呢?問題就是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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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麥克風矩陣真有這麼強?
現況來說即使噪音科技執法環保署花了很多起間去建立,但是仍似乎有很大的問題,圖一就是一位外送員騎著『看似原廠車』的小車在時速23時締造了105分貝的創舉,前鎮子也有一台TMAX在時速70(好像吧)的情況下被拍到噪音超標,這就跟區間測速桃園那台jimmny被拍的跑到185一樣,才啟用沒多久就被質疑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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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罰者的行政救濟機制在哪?
時速我還可以用行車記錄器來當作被開罰後的佐證,請問噪音我要怎麼佐證是你機器的問題?如果變成完全行政機關說了算,那麼這個開罰的法源是有問題的,完全屏除了民眾自我救濟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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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機器的監管單位是誰?
這就是跟區間測速一樣的問題,你行政機關不要老是跟我說你的機器有多屌有多少除錯機制或是排除環境噪音的能力,我只想問你一句話:
#你的除錯機制是誰說了算?
雷達測速照相是每年都要回去標檢局審驗,並且有一套完整的審驗程序,但是這套系統你的除錯機制在哪?從一些車媒報導的內容來看,這傳說中的超屌的麥克風矩陣最後面對同時有兩台車的情況,還是要用人工審驗啊.....『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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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佈建噪音科技法的路段篩選標準是什麼?
從區間測速的經驗讓我們知道,沒有專業能力的地方政府往往看到東西就歡天喜地的到處佈設,撞死石虎用區間測速、有人闖紅燈用區間測速、你阿罵不會生也要用區間測速,濫設的結果就是全民買單,花了大把鈔票然後依然無法改善市區大車右轉撞死人的問題
當時我們就提案區間測速要佈設之前,必須先對該路段做自由車流速率量測,不然未來遲早變成你一出門就持續受到監控,這種監控對人權已經是一種侵害,必須明訂縮限他的侵害範圍
因此噪音科技執法自然也得規範使用區域,不然你在機場鬧區附近弄一個噪音執法說要維護居民安寧不就是他媽的自打嘴巴嗎?在國外常常可見前方進入市區的標誌『圖五』,因此能夠明確的把這套系統用在相關的交通寧靜區,而且歐洲對於交通寧靜區有一套非常龐大的工程系統去做輔助,不是只有『噪音執法』這麼粗略的概念
但是在台灣,『交通寧靜區』都還只是一個概念,連行政單位都沒辦法從法規定義出『這裡是交通寧靜區』,你又如何把這套系統放到現行的體制中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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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這樣整體行政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之前,我希望環保署不要重蹈區間測速的覆轍,因為核心的問題不是裁罰標準訂多少,而是你們扣除執法本身,到底有沒有意識到台灣的法規多簡陋貧乏的事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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