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弄起來超麻煩的...
尤其對已經失智的人來說
意定監護就是有好處
失智症患者因為判斷力變差了,因此常成為詐騙的目標
尤其是手頭上擁有財富的人。
報導者的文章《最難舉證的受害人——圍繞失智者的犯罪風暴》即報導一位吳先生被詐騙上億財產
他太太花了15年四處奔走打官司的案子。
在報導中提到,與失智有關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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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 #保險信託 #自益信託 #監護宣告 #意定監護 #自主決定權 #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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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訊】
最近在家庭法律方面,最重要的就是「#意定監護制度」於今年五月底三讀通過了,這個制度可以更完善的尊重本人的意思,結合現行的保險商品,對於高齡化的現今社會,保障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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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曾經經手過的案件,當事人來諮詢時問及:
「我爺爺現在由於年事已高,加上患有腎臟、腸道等疾病,雖然有接受治療,但精神狀況大不如前,連我去看他的時候,他都不一定可以認出我來,反應也衰退許多,看來真是不捨。而家中父執輩的家人對於處理爺爺的財產、醫護及一般日常生活照料總是東一句西一句,真的要指定某人去做的工作又找遍理由推託。想請問律師有什麼辦法解決這樣的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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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法時代,也只能依法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讓法院指定監護人,來照料受監護人,而程序耗時大約需要六個月以上的時間,讓法院去判斷、選擇誰才是最適任的監護人(這畢竟不是單純的財產事件,對於受監護人的背景、生活需求、身體健康程度、精神狀態等都要謹慎考慮),但受監護人卻已經沒有辦法表達任何意見向法院發聲說「我想要某人來照顧我」!
「#有一種好是法院覺得是為你好」,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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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制度」是讓所有人可以在事前就可以自主決定當自己在某天發生精神狀態不佳而有精神障礙的時候,預先指定照顧你的人。可說是完全尊重本人的自主決定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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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律師預計在八月的時候將舉辦「意定監護制度」的說明講座,讓更多人可以進一步了解制度的全貌及好處,敬請各位期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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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有等不及的粉粉,也歡迎來訊詢問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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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2--如何讓你寫一份流芳百世的遺囑】
進入遺囑前,首先要先說的是,寫遺囑、或是過世而有遺產要被分掉的,在法律上叫「被繼承人」,而要繼承遺產的人則叫「繼承人」。
*遺囑分別有以下五種形式:
1. 自書:須全部自己書寫內容、年日月,最後簽名。是個簡單又方便的做法,但較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可能每個繼承人手中都有一份遺囑,這時候就要看誰手上的遺囑是真實(在實務上常發生需要做筆跡鑑定),再來比比看誰的遺囑是最新的才是有效的。
2. 公證: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且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最後所有人再一起簽名。需注意的是,在整個公證過程中,不能有人離席!
3. 密封:其實就是前面兩個的綜合版,也就是自己寫完遺囑後,再做公正的步驟,好處是有公正的效力,但又不會讓第三人知道遺囑的內容,避免繼承人先開始吵架…
4. 代筆:三人以上見證人,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寫。最後自己在和在場所有見證人一起簽名。
5. 口授:當以上四種都沒有辦法做到,也就是生命危急的時候,可以用這個口授遺囑。在口頭說明遺囑時,必須有2人以上的見證人,由其中1人書寫成內容,再全體簽名;或者用錄音,但錄音後的檔案必須要實體密封起來後,在密封處全體簽名。
*應該做
1. 所有的遺囑,一定要寫日期,沒有日期的遺囑是無效的。有看過日劇的朋友應該有印象的是,實務上時常出現多份遺囑,這時候日期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每一份遺囑有衝突的部分,只有最新的才會有效。
2. 一定要親筆簽名,若無法簽名的話,可以用指印代替。
*除了法定繼承人外,遺囑人也可以用遺產做贈與,我們叫做遺贈。但要注意的是,遺囑生效的那天,若受贈人已經死亡,這份遺囑也GG了
*不該做:
1. 未滿16歲是不能立遺囑!
2. 不能違反特留分。法律上就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保留一定比例,不會因被繼承人(立遺囑人)以遺囑劃分而受影響。為了避免糾紛,在做遺產規劃時請記得將這些人的特留分扣除!
3. 遺囑見證人不可以是未成年人(未滿20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利害關係人(也就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及其員工。
4. 遺囑執行人不可以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擔任。
5. 遺囑內容不能寫自己不能處理的財產。例如:我希望死掉可以把臺北101送給我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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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會寫這個主題的懶人包,其實是因為我跟幕僚們想要配合時事,在上上禮拜的清明節推出...但因為實在太忙了,只好延到現在,還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喔!
有任何想要了解的主題,也歡迎建議!
#竹北女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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