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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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追蹤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追蹤實務見解不中斷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鄭麗君: 一、香港僑生被暴力架離事件 部長請問您是否知道昨天有三位在台大、政大讀書的香港僑生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被保全人員強制驅離?有學生被拉扯脫離現場、還有學生整個人被抓起來摔到地上,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香港財政司長目前正在訪台,昨天下午會晤賴幸媛,三名港籍學生為表達訴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差別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農地工廠恐影響糧食安全,經濟部應積極把關切勿放水」
身為一個媽媽,違章工廠導致的食安問題,相信是每位家長都非常在意的。不論是從國土規劃的角度,產業健全,廠商公平競爭的角度,甚至從消防人員與生命安全的角度,我們都看到農地違章工廠對台灣的環境、土地、食安、甚至生命造成的傷害。也因此,我們必須為我們這一代跟下一代的農糧食品安全把關!
今天上午,我和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洪申翰 Sun-Han 一同召開記者會,因為民間團體透過開放資料比對後,卻發現經濟部的審核機制出現大漏洞,原先以為「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的臨時登記工廠,卻被比對後發現許多「就地合法」的單位,其中許多根本就是中高污染工廠!
一直以來,時代力量長期追蹤農地違章工廠的問題,我們認為,要處理農地違章工廠問題,首先必須先止血。2016 年 5 月 20 日後的新增違章工廠,要依法即報即拆、斷水斷電,接下來,就是針對現在既存違章工廠要怎麼處理的輔導、改善、合法化或審核、遷場、拆除機制。
此外,針對最近的紓困預算,時代力量也都提出相關預算案和主決議,要求農地違章工廠不應再接受政府補助,以免最後政府投入資源,但結局卻是要遷廠或要拆,同時,也避免造成政府不分合法工廠或農地違章工廠,一概無差別給予補助的資源分配不公問題。
同時,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針對既存的中高污染及低污染違章工廠,以及之前暫時合法化的臨時登記工廠,在申請工廠登記甚至用地合法化的過程中,應該要有更嚴格的審查把關機制。
我們主張經濟部應該確實針對要合法化的違章工廠,落實審查把關,不該讓明明實際上造成嚴重污染、或是過去有嚴重污染紀錄的素行不佳違章工廠,搖身一變輕易就通過經濟部的特定工廠登記,難道經濟部是要告訴企業,「你們盡量污染沒關係,被抓到之後再改善就好?」,好的政策工具,應該是引導企業往好的方向走,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把守法的工廠當笨蛋,如此不公平的法律,還有誰要遵守?
包括像是去年台中大雅違章工廠火警,造成兩名消防員殉職的悲劇,或像彰化違章工廠大火後,污染附近農地種出的火大米,對於這種紀錄不良,造成嚴重傷害的工廠及業者,我們也在此呼籲,經濟部作為主管機關,應該要嚴加審查,並該考慮修改自己訂的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以強化審查力度。
最後,不管是資訊公開、止血政策的執行與落實,甚至在合法化的審查與管制上,請經濟部別再以如此消極的態度面對;不只立法院,民間還有許多關心台灣環境永續、國土用地合理規劃、產業公平競爭的團體,甚至是關心下一代食品安全的家長們,都願意幫經濟部一起監督把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差別 在 葉郎:異聞筆記 / Dr. Strangenot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葉郎每日讀報 #一週大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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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工業史上第一次,明星們
面臨必須擴展他們自己的生意
才能收成真正財富的處境。」
——某經紀公司募資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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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娛樂產業秩序破壞和價值重建的一片煙塵中,除非真有什麼「鉗形攻勢」的科幻秘技,不然人人都只能自己想辦法在漫天煙塵之中摸索下一個產業典範何所在......
好萊塢經紀公司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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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風喚雨的好萊塢三大經紀公司 CAA、UTA 和 WME 向來是好萊塢權勢排行榜的前幾名,因為自從片廠明星制敗亡之後,最靠近明星、最能影響一部電影開拍與否的就是這些明星的經紀人。
然而2020年對於經紀產業來說是無比慘烈的一年。疫情導致好萊塢停止運作,連帶使這些靠著明星收入抽成過活的經紀公司成為受到經濟衝擊的第一線。此外早在疫情開始之前,經紀公司協會就和編劇工會為了額外向片廠收取組合費的陋規而全面撕破臉,導致好萊塢編劇集體開除經紀人的空前衝突,直到今日還沒有和解跡象。
過去一週,好萊塢經紀公司突然迎來了今年第三波打擊:離職潮。
以前三大經紀公司旗下的各個超級經紀人很少大動作跳槽,更別提跳出三大公司的小圈子。理由是這三家公司在好萊塢的權力結構已盤根錯節、無遠弗屆,使旗下的經紀人擔心一旦背叛三大公司就有可能被整個好萊塢放逐。但三大經紀公司在疫情期間的裁員、減薪和無薪假等等無情作為,使這些早就有異心的員工終於找到正當性掛冠求去。
過去一週先有 WME 的合夥人 Phillip Sun (同時是 John Boyega 、Donald Glover、Idris Elba 、Michael B. Jordan、Rihanna 和 Henry Cavill 的經紀人)宣佈脫離 WME 自己出來創業,和另一位製片Charles D. King的製片公司整併為一家新的經紀公司 M88。新公司的第一個簽約客戶就是從 WME 挖來的藝人 Michael B. Jordan。
不過真正的震撼彈還是這一波集體離職:CAA 四位資深經紀人 Jack Whigham、Dave Bugliari、 Michael Cooper 和 Mick Sullivan 同時出走,引發了 CAA 領導階層的大震撼。這四位經紀人將加入另外一個 CAA 前輩 Peter Micelli 即將成立的新經紀公司。
這家名稱未定的新公司背後的金主也引發議論,因為這位出手撼動好萊塢經紀公司版圖的藏鏡人正是著名的 Trump 支持者、美國史上最成功的對沖基金經理、身價141億美元的華爾街超級富豪 Steven Cohen。好萊塢因此充滿耳語,認為 Cohen 背後的右派勢力正想藉此清洗好萊塢向來堅貞的左派樂土。
Hollywood Reporter 獨家取得這家新經紀公司的募資簡報,揭露其獨特的商業模式。這些資深經紀人在簡報中批評目前好萊塢小的經紀公司沒有夠水準的人才服務客戶,大的經紀公司又大到無法專心服務好萊塢前1%的頂尖人物。他們同時認為過去半年編劇工會和經紀公司之間的對抗是娛樂產業史上最嚴重的分裂。因此未來新公司將會召募資深經紀人和頂尖節目統籌(通常是編劇),來創造史無前例的合作關係。
他們在簡報中用溫水煮青蛙的圖示來說明好萊塢明星的處境:他們說過去六年內五大媒體集團開始用各種方法獨佔電視電影的長期收益,逐漸將明星的角色轉變成領薪水的打工仔。「娛樂工業史上第一次,明星們面臨必須擴展他們自己的生意才能收成真正財富的處境。」
這家新公司希望改變前1%好萊塢頂尖明星(包含明星演員、編導等)的維生方式,說服客戶應該讓自己的價值更多樣化,不再侷限於收取酬勞為別人演出或創作,而應該投資並掌握以自己為號召的內容產品,藉以親手把自己變成一台真正的自動印鈔機。他們將為每一個明星成立一家新公司,讓明星和經紀公司背後的投資人一起分享這些長期發展的價值。
這個新模式如果真能發揮作用,將意味著好萊塢片廠的重要性會進一步被削弱。
下一個 Spotify 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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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逆轉熵的神奇道具登場之前,誰才是音樂產業的下一場破壞式創新的原爆點也只能當事人說了算。
上週,一家2018年才成立的音樂VR新創公司 MelodyVR 宣佈以 7000萬美元併購上個世紀的音樂新創公司 Napster。
如果這家被併購的企業聽起來有點耳熟,你沒記錯,它就是曾出現在電影《The Social Network 社群網站》惡名昭彰真實人物 Sean Parker(Justin Timberlake 飾演)所創辦的公司。Napster 一方面是按下音樂產業末日鍵的那個反派,同時也是建構如今 Spotify 仍在使用的P2P傳輸技術基礎的英雄。
MelodyVR 的執行長 Anthony Matchett 接受 Rolling Stone 訪問,解釋他們收購 Napster 的真正動機——他們想要變成下一個音樂串流巨人,下一個 Spotify。
當年的盜版平台 Napster 早已轉型成為音樂串流平台,MelodyVR 則是在疫情中得到非常多注目的演唱會 VR 體驗的內容提供者。Matchett認為兩者結合之後,將可以同時服務對「聆聽專輯」和「體驗演唱會」有需求的愛樂者。Matchett 認為目前擁擠的音樂串流平台有一個致命的要害:他們都不是內容的擁有者,最後都會像 Spotify 那樣淪為替唱片公司到處收租的跑腿者,把所有的利潤都供上給唱片公司。MelodyVR 的優勢就是演唱會 VR 體驗的內容是自製的,而不是去向別人高價取得授權來的。
許多人看好 MelodyVR 正在發展的虛擬實境音樂互動體驗會再次顛覆音樂產業,而 Napster 一個不小心又涉入了另一個破壞式創新的未爆彈。
在此同時,Spotify 則忙著繞過 MelodyVR 執行長口中的致命要害:
Spotify 剛剛簽下該公司第一個全球性的贊助合約,將成為《League of Legends 英雄聯盟》電競比賽的贊助商。Spotify 的行銷主管June Sauvaget說這兩個領域的消費者原本就有大量重疊:「玩家正紛紛在用音樂來配上他們的遊戲體驗」。在此同時,Spotify也開始在軟體上提供英雄聯盟專屬歌單,並準備為英雄聯盟製作一系列專屬Podcast節目,踩進電競轉播、報導、訪談的全新領域。成為玩家的專屬音樂平台是一回事,但顯然 Spotify 念茲在茲的還是擺脫唱片的束縛,試圖扮演聲音版的電競影音社群Twitch(附帶一提,Spotify也開始推影片版Podcast,所以他們跟Twitch的差別真的會越來越小了。)
此外,Spotify 快速茁壯的 Podcast 版圖上週又增加新的板塊。繼簽下Kim Kardashian、TikTok 影音網紅 Addison Rae 後,Spotify 再度簽下生活時尚領域的 Instagram 網紅 Rickey Thompson和Denzel Dion。前者在 Instagram 上有590萬訂閱者,後者則有180萬。兩人將為 Spotify 主持一個每週更新的 Podcast 節目。
在Spotify 到處蒐集網紅的同時,Spotify 平台上的重量級 podcaster Joe Budden 則突然宣布要跟 Spotify 終止合作,因為他認為自己節目的價值被 Spotify 低估。Spotify 從過去仰賴唱片公司授權內容到現在積極生產自己的內容,但它也終於必須開始面對服伺這些創作者的苦差事。究竟是要伺候已成大明星的,還是要加緊培養還未成氣候的,這是個難題。
美國電影院的最後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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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天幾個值得注意的票房數據:
《Tenet 天能》在全球第四大電影市場韓國上映後雖拿下票房冠軍(首日即累積近60萬美元票房),但每日票房卻因為首爾疫情回溫而出現逐日下滑的現象。在此同時《Mulan 花木蘭》在韓國的上映計畫也因為疫情的不確定因素臨時喊卡。
另一方面,中國市場的票房仍然表現強勁,《八佰》的票房到昨日為止已經逼近18億人民幣,同時也使中國市場年度總票房在幾天前突破50億人民幣的關卡。英國的電影產業分析公司 Gower Street 在最新的報告中指出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從疫情中完全恢復的電影市場,因為已經有90%的中國電影院已經恢復營業,而且過去一週的票房17.4億人民幣已經比去年同期的14.4億成長了18%。在此同時,全世界的電影院目前只有將近65%恢復營業。
這是世界第二大電影市場的狀況。轉頭看第一大電影市場美國,則仍在等待果陀......啊,不對,是天能:
加州州長 Gavin Newsom 昨天發佈了新修訂的防疫準則,使舊金山和聖地牙哥等城市符合初步解封標準,可以讓電影院以25%上座率(不超過100人)的標準重新開放營業。但好萊塢所在的洛杉磯郡官員隨即發表聲明,表示即便該郡真的達到州政府的解封標準,郡政府仍打算在可預見的未來繼續實施該郡原有的防疫準則,禁止包含電影院在內的所有室內服務場所和購物中心開門營業。也就是說我們幾乎可以確定,即使是好萊塢從業人員,也可能必須長途旅行到其他城市才有機會在9月3日第一部疫情後上映的片廠大片《天能》上映時躬逢其盛。
有些好萊塢從業人員則積極勸阻大家不要這麼做。漫威電影《Doctor Strange 奇異博士》導演 Scott Derrickson 在網路上警呼籲美國觀眾「請千萬不要去電影院看《天能》或是其他任何電影。」他引用美國民主黨政治人物同時也是醫生、流行病學家、公衛學教 授 Abdul El-Sayed 博士的發言,主張對美國人來說現在進電影院絕對不是好主意。順便更新一下美國疫情:昨日單日新增確認案例為44258例(累計597萬例),昨日新增死亡案例為870人(累計18.2萬人)。
另一方面 Warner 仍力挺美國電影院復甦之路:媒體消息來源指出 Warner 將要求必須當地的普通室內電影院可以照常營業,才會容許當地的汽車電影院放映《天能》。比如屆時如果洛杉磯的普通電影院無法正常營業,當地的汽車電影院將不得映演該片。IndieWire 認為 Warner 之所以封殺這些汽車電影院,是因導演 Christopher Nolan 仍然比較屬意傳統電影院的放映品質,並且不希望《天能》對於票房的刺激作用落在汽車電影院上,致使汽車電影院數量繼續增長。電影院體驗的最後一位聖盃騎士封號完全不是當假的!
在此同時,也有掠食者正在虎視眈眈地等待美國電影院撐不過這一關:
2012年中國萬達集團以26億美元收購美國 AMC 電影院,2016年 AMC 再以11億美元收購另一家連鎖電影院品牌 Carmike,藉以成為全美國以及全世界最大的連鎖電影院。不過當年為了併購案可以獲得政府核准,AMC 向反托拉斯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部承諾退出15個地區的電影院市場,來避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四年之後,AMC 傳出向法院請求撤銷當年的協議,使他們可以買回當年被迫出售的幾家電影院。
有趣的是AMC似乎正在跟母公司的另外一個事業體萬達電影採取相同的策略,趁著疫情致使各電影院競爭體質弱化的良機,拉攏這些電影院成為自己的一部分。萬達電影採用的是加盟體系,AMC 則打算直接併購瀕臨破產的電影院。手段不太一樣,但目的是一樣的:透過規模擴充來降低經營成本,並增加對發行商的談判力量。
問題是已經半年沒有一毛錢票房進帳的 AMC 還有多少流動現金可以用?
|新聞出處|
WME Partner Phillip Sun, Macro’s Charles D. King Launch M88 Representation Firm, With Michael B. Jordan as Sun’s First Client(https://bit.ly/34JzML5)
The Great Agency Exodus: Top Reps Flee the Majors As Management Civil War Looms(https://bit.ly/34zqUaV)
After Agency Exodus, New Firm Pitches Investors On Star-Driven Production "Cash Cow"(https://bit.ly/3jte2ra)
Spotify Buys Exclusive Sponsorship for Riot Games ‘League of Legends’ Esports(https://bit.ly/2ElxlUm)
Why ‘Tenet’ Is Limiting Drive-In Screenings: Here’s the Logic Behind the Policy(https://bit.ly/2EyekOk)
The director of 'Doctor Strange' told people not to see 'Tenet' in theaters(https://bit.ly/2EjY97C)
Napster’s New Bosses Want To Make A New Kind of Music-Streaming Giant(https://bit.ly/31wcExI)
Spotify Inks Podcast Pact With Influencers Rickey Thompson, Denzel Dion(https://bit.ly/3b29DIA)
China Is World’s First Market to Achieve Full Box Office Recovery, Says Analytics Firm(https://bit.ly/3hB5WfC)
Los Angeles Won't Reopen Theaters in Near Future, Even If State Allows It(https://bit.ly/3jmLGif)
AMC Moves to Take Over Theaters Impacted by COVID-19 Crisis(https://bit.ly/2YNkBNn)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差別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鄭麗君:
一、香港僑生被暴力架離事件
部長請問您是否知道昨天有三位在台大、政大讀書的香港僑生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被保全人員強制驅離?有學生被拉扯脫離現場、還有學生整個人被抓起來摔到地上,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香港財政司長目前正在訪台,昨天下午會晤賴幸媛,三名港籍學生為表達訴求,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誠品書店信義店連續兩個地點,都被保全人員以暴力拉扯、強制驅離,以暴力拉扯驅離。
包括日前的文林苑抗議聲援行動,警察濫公權力,導致漣漪般保全人員也以為自己可以這樣暴力對待善良的學生和民眾。
教育部知不知道昨天這些學生現在情況如何?有沒有去關心了解?我要譴責暴力,教育部在談學生受教權、就學權益之前,應先談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
二、建教合作生相關問題
1.建教合作制度幾年開始試辦實施?→58年
2.現在建教生有多少人?→約三萬五千人
a.過去十年就讀建教合作教育班的學生人數成長多少?→近兩萬
b.過去十年建教合作機構家數成長多少?→一千三百多家
3.當初實施建教合作目的為何?→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一條:為求教育與國家建設配合發展
4.建教合作制度是為了培養「技術人力」?還是「產業人才」?
5.目前參與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最多的是哪些產業類別?→依合作事業家數多寡為:美容科1347、餐飲管理科1090、商業經營科901、資料處理科340、流通管理科326
6.在餐廳、超商接受實習培訓的建教生,部長你覺得他們未來會成為「技術人力」嗎?(若第三題回答「產業人才」,即改「產業人才」)
7.部長知道這些學生之所以這麼辛苦地選擇唸建教合作班的原因為何嗎?
8.這些建教生大多是為了學習一技之長而選擇念建教合作班,但不論是選擇參與哪種型態的實習,都至少有一年以上的時間是待在事業單位實習,可是部長,曾經在超商上過班的學生跟我說只要花兩天的時間,就可以學會超商95%以上的工作內容,還有在餐廳有需要花到一年以上的時間來學習端盤子打掃的「技術」嗎?
9.這些學生待在事業單位學習不到技術,卻又因為大多時間待在事業單位,在校學習到的知識有限,導致學理知識、實務技術兩頭空,這樣有符合當初實施建教合作制度的目的嗎?對學生未來的職涯發展有幫助嗎?
10.所以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定期檢討合作的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像超商這種學不到什麼特別技術的行業類別,是不是應該取消?
11.建教生除了為學習一技之長外,還有另外一大部分原因,是因為他們大多來自於弱勢家庭,以為有生活津貼,可以減輕家裡負擔,而選擇唸建教合作班,結果到了實習單位,卻處處遭受不合理待遇,本席隨便說幾個案例給部長聽:(略)
13.以上種種不合理的情況產生,除了惡質的事業單位有責任外,學校有沒有責任?假如發生類似的事情,學校應該要如何處理?
14.跟學校申訴有用嗎?我再唸幾個案例給部長聽:(略)
15.部長,以上這些案例,證明廠商和學校多為共犯,這些學校和惡質的人力仲介公司有何差別?假如把學生的權益保障,全部寄託於學校,你覺得有用嗎?假如真的有用,為什麼學生遇到問題,常常投訴無門?被各單位互踢皮球?往後再發生爭議,繼續透過學校與廠商協調,有用嗎?你認不認同應該建立一個正式的「建教生申訴審議會」,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16.上面這些案例,難道都不曾向學校申訴,請學校出面協調嗎?可結果就是我們看到的,學校和廠商是連成一線,一起對付全力不對等的學生,這樣你還要跟我說學校出面協調會有
17.最後,請問部長,你求學的時候,朋友多不多?
18.那你覺得有同儕的陪伴,學習效果是增加還是減少?
19.那你是否認同,建教生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的時候,也要有同儕陪伴,共同成長激勵?
20.所以是不是應該要明訂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的下限?最少應該有幾人?
結論:
部長,上一屆「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差一點未能通過,就是因為少數幾個委員杯葛人數下限,那麼請你好好跟你們的黨籍立委好好溝通,讓確實對建教生有利的法案趕快通過,不然三萬五千的建教生將因為你們的怠惰,持續處在水生火熱之中,這樣你對得起他嗎?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差別 在 [請益] 何謂主管機關- 看板PublicServa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 永和市公所的主管機關是何單位?
另外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裡面的意思是訓練期滿後可在其主管機關底下調動?
譬如 假設 永和市公所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
那訓練期滿後可調至 中和市公所 或 台北縣政府XX局 等?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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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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