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告了(3)!
終於有正義人士替台灣人民出面申冤。希望這次提告,得以停止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肆無忌彈」的利用疫情「血輾台灣人民」。
大家看看,這些真正關心人民的人,是誰?鍾琴前局長及「新黨」加油!人民感謝你們。
⁃ C. C. -
2021/06/11
請看以下刑事告發狀內容: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基本原因法規 在 無良護理師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張凱銘醫師(美國紐約市立醫院感染科醫師)
5月14日下午1:21 發表於【COVID-19 醫療人員防疫戰術戰技交流中心】
(原文在「Covid-19醫療人員防疫戰術戰技交流中心」作者有留言說沒有版權,歡迎可以直接複製轉貼)
***所以請不要分享我的文章,用複製轉貼,請必須註明是張凱銘醫師的文章。非常感謝他願意無私整理這些分享給我們。
**文章最後面補充以下章節:兒童,孕婦,COVID後遺症,COVID傳染途徑,疫苗副作用處置**
*再補充DVT prophylasix, ivermectin, 非嚴重COVID病人*
現在已經不是2020年3月了,對於COVID知識,我們了解更多了,很多過去錯誤的做法,都可以調整,有新的東西,也應該嘗試使用,這就是與時俱進。不要害怕病毒,我們可以克服。一年後再發一篇review。
(註:本文特別是治療方法寫的很粗淺,以綱要提醒重點為主,裡面講的東西你如果搜尋多半有論文佐證,細節東西還是以有公信力的來源為主,此文非醫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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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力:
為什麼COVID-19傳染力驚人?因為無症狀也可以開始傳染,這跟2003年的SARS不一樣,SARS原則上要病人有發燒或咳嗽症狀才會傳染,所以當年很快就可以擋下來,現在的COVID可以沒有症狀也傳染給別人,所以各大出入口體溫篩檢其實不一定很有用。因為可以無症狀感染,所以疫情才會這麼難以控制。COVID原則上出現症狀前兩天到發病後一天內傳染力最強,發病後七天內逐漸減弱傳染力。病人多久還有傳染力確切時間很難告訴你一個數字,但是大致上7-10天後就沒有什麼傳染力了,這也是美國CDC的隔離時間是訂在10天的原因,當然不是說十天後就一定不會傳染,這邊是說傳染力越來越弱,機率越來越低,一個概率的問題,醫學到最後都是統計的問題,極端值先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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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確診?
在此次疫情爆發之前,時常看到境外確診者,常常沒有症狀,也許在國外一陣子前染過病,到台灣篩檢陽性,或甚至是隔離14天後期滿然後自主申請檢驗然後被確診,那些人的通性都是CT值很高(>30),抗體早就已經產生陽性,這代表,他們早就被感染了,他們某種程度已經免疫了,PCR測出來的只是死掉的病毒片段被檢驗出來,其實沒有什麼傳染力不用太擔心。CT值代表要複製病毒片段多少次才能被檢驗出來,所以CT值如果很高,代表病毒片段實在是太少了,要一直複製到30次以上才有辦法被檢驗出來,有個小篇的NEJM韓國研究指出CT值在28.4以上病毒培養都培養不出來,所以CT>30其實根本不用擔心。這種沒有什麼臨床意義的病例,是否有需要每個人都送去負壓病房隔離,我認為是很需要商榷的,我很難想像這些人既沒有症狀,也沒有傳染力,到底是要住院做什麼治療?如果疫情不嚴重就算了,但國內疫情持續升溫,這可能占用醫療資源讓有需要的人無法住進醫院,那問題就大了。現在已經是2021年五月了,早已不是2019年12月或2020年一月,COVID已經不是神秘的病毒了,我認為需要用科學方法對待隔離這件事。然而此次境內社區感染,很多都是有症狀且CT值低(10-20幾),這些人就是剛被感染,這些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確診者,這些是最要小心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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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
PCR是1980年代就發展出來的一種檢驗技術,這不是什麼酷炫的科技也不是昂貴的檢查,任何一個檢驗,結果是死的,判斷是活的,如果有偽陽性或偽陰性問題,都可以再重複檢查。臨床判斷不能忽略。如果覺得重複檢驗費太貴,那問題應該是為什麼此項檢查會這麼貴,而不是懷疑其檢驗的必要。COVID都可以無症狀,如果懷疑COVID,不要用猜的,要用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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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iant (變異病毒):
COVID病毒跟其他常見流感病毒一樣,越多人被感染,病毒一直複製,外膜就容易產生片段的變異,所以本質還是同一個病毒,因此我不喜歡用變種病毒這個名稱,我比較喜歡講變異。不管是英國或南非病毒,他們並不會使感染後的病人變嚴重,但是變異病毒的傳染力確實比較強,也可能讓疫苗效果比較不好,但是目前看來疫苗對英國變異病毒還是有效的。我認為未來的世界可能會需要每年都打COVID疫苗,就像流感每年都會變,每年都該打流感疫苗,任何人終究都需要打COVID疫苗,在這地球村就是不可能不打,除非你永遠關起來不要跟外界的人接觸。阻止病毒繼續傳播的最好方式就是疫苗。如果可以,我希望全世界70億人現在都注射好疫苗,一兩個月後COVID大流行就會終結。為什麼COVID一直流行,就是因為全世界疫苗施打太緩慢,太多人猶豫不決。越慢打疫苗,病毒一直在複製,一直複製的結果就是又產生變異,到時候疫苗又漸漸失去效果,大流行又要重來一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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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現在全世界有四家有效的疫苗:Pfizer和Moderna是mRNA疫苗,AZ和JNJ是腺病毒載體疫苗。這四種都非常有效,重症死亡率保護都非常的好。疫苗最重要的是防止死亡,不是打了就一定不會被感染。實際上COVID大部分的人被感染了只有輕度或無症狀,但是有些有危險因子的人(COVID特別喜歡攻擊老年人,肥胖,糖尿病者)可能產生嚴重肺部纖維化而至死亡。如果今天全世界的人都打滿疫苗,有些人也許還是會有感染或輕微症狀,但是到時候就不會有人擔心,因為跟感冒一樣,沒什麼大不了的!今天還在擔心那些輕微副作用(發燒、疲憊、肌肉痠痛這些真的是無關緊要1-3天就會消失的副作用),那你就失去了大局觀。99.99%的人都沒有出現嚴重副作用,甚至在國外都有過敏案例用漸加劑量還是把第二劑疫苗打齊的記載。打疫苗很多人當然會有不舒服反應,但是這些是可以接受的,因為打疫苗本來就不是要打舒服的,打了針會不會舒服一直都不是打疫苗的考量點,就跟你終究要買歐洲車,你這輩子終究是要打COVID疫苗的,早打就早有保護力,就不會一直擔心會不會被感染。我認為能早點打疫苗就是好事,任何上述四種疫苗都非常的好,真的不需要挑,沒有打就是沒有防護力,與其思考70-95%的差距,不如想0-70%的差距,沒有打疫苗病毒可以長驅直入,有疫苗你平常沒有太多病史或免疫問題,你要死於COVID的機率會非常非常的低。打疫苗不是大學聯考,去計較一兩分的差距,每個疫苗臨床試驗的基準點都不一樣,沒辦法拿純數字去比較。美國人做事慢,非常沒有效率,有在美國生活過一定知道這點,然而美國疫苗是在FDA星期五通過,星期一就開打,這點就非常有效率。看到很多人因為疫情爆發終於願意趕快打疫苗了,這也算好事,雖然在過去兩三個月早就可以做的事,真的是有點可惜。我真的很希望疫苗覆蓋率可以再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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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副作用:
常見副作用就不說了,發燒疲憊肌肉痠痛等,這些不應該是你不打疫苗的理由。有些人可能淋巴腫大但是不嚴重且看運氣。立即過敏反應極度罕見。現在要談談血栓。AZ或JNJ腺病毒載體疫苗有一個非常罕見(約十萬到百萬分之一)但可以是嚴重的副作用就是血栓問題。這邊的血栓並非腿部因久不動而產生的靜脈栓塞(DVT)或肺栓塞(PE),而是會產生類似Heparin-induced thrombocytopenia (HIT)的原理,身體產生platelet factor 4 (PF4)抗體跟heparin結合消耗血小板導致的血栓問題,然而這些人都沒有接觸過heparin類藥物,所以因為疫苗導致的血栓病有一個新的病名叫做Vaccine-induced immune thrombotic thrombocytopenia (VITT),這比較類似自體免疫反應,常發生在年輕女性,過去可能沒有什麼明顯病史或血栓問題,在打了AZ或JNJ疫苗,一般在兩個禮拜左右發作(時間相對短,長一點可能一個月),血栓產生部位有可能是在splenic vein or cavernous venous sinus,所以病人也許會有肚子痛、頭部腦神經異常,動眼神經異常,視力異常,等問題。如果是腦內血栓影像診斷甚至要靠Magnetic Resonance Venography (MRV),血液檢查要驗HIT panel (PF4 or serotonin release assay)。相信很多台灣醫師可能根本沒有驗過HIT,因為東方人血栓問題不大,這對我們來說也是好事所以更加肯定疫苗風險是很低的。臨床醫師警覺性要很高。疫苗副作用通報系統要很完善才行。治療方式不可以用傳統heparin類的抗凝血劑,enoxaparin這些常見的都不行。可以使用argatroban,fondaparinux,或DOAC (apixaban, rivoraxaban)這類。還可以用IVIG治療。所幸國外的案例多半治療後無大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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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的治療,現在有什麼?
- 剛確診沒多久,最好前48小時內,如果屬於高危險族群(病人本身身體比較差者),打單株抗體(monoclonal antibody)效果最好,可以預防病情的進展,在美國有很多infusion center,或有些急診也可以打,抗體趕快中和病毒。美國現在有Regeneron藥廠的Casirivimab/imdevimab跟Bamlanivimab/etesevimab。
- Hydroxycholoroquine奎寧在2020年三月美國疫情剛爆發甚至世界各地都很常用,多個研究出來結果就是沒有用,希望以後不會有人再提這個了
- 慎用抗生素:在2020年三月幾乎每個人因為COVID住院都會給azithromycin等抗生素,因為臨床上病毒性肺炎跟細菌性肺炎都很類似。但是發現COVID剛發病很少有細菌感染,如果病人只是乾咳,沒有痰,CXR或CT很典型就是bilateral GGO沒有局部consolidation(局部細菌肺炎感染),其實可以不用上抗生素。一般細菌性感染多半發生在ICU病患、插管者、住院住兩三個禮拜以上者,這些再好好考慮。不應該每個人得到COVID就給抗生素。
- Remdesivir IV for 5 days(200mg*1 day, then 100mg*4 days)在美國算最常用的抗病毒藥物,如果有氧氣需求患者一般都會給,注意肝指數可能升高需要檢測,攜帶remdesivir的cyclodextrin需要靠腎臟清除所以如果eGFR<30可能不能使用,但是洗腎可以清除所以洗腎患者又可以使用
- Dexamethsone 6mg IV or PO for 10 days: nejm上大名鼎鼎的recovery trial顯示,對於重症患者(需氧或插管者)有助於降低死亡率,特別是插管者幫助最大,因為可以避免免疫風暴過度激化導致急性呼吸窘迫症(ARDS),如果病人不需要氧氣輕症患者,給dexamethasone是無用的,請勿濫用類固醇。
- 氧氣目標不一定要100%,如果病人沒有特別覺得喘,SpO2維持在92-96%左右其實也可以。跟2021年3月做法不一樣的事,避免早期插管!插管可以避免最好,一旦插管就很難拔管,俯臥(肚子貼地臉朝下)prone position對於血氧維持還是非常有效,high flow nasal cannula (HFNC)高速鼻氧氣管對於維持血氧也很有效,這些都可以避免走入插管這一途。
- Tocilizumab: 2020年3月很多人用,後來研究說沒有用,最近又捲土重來越來越多研究看似有用。Toci(這樣簡稱才不會念太長)是IL-6 inhibitor,可以抑制免疫反應也是想避免走入cytokine storm,先前研究結果會失敗可能跟使用時機最有關,因為不是每個病人都可以給,而是建議在氧氣需求量一直增加,已經到只用HFNC或BiPAP這種階段隨時要被插管這種階段可能會比較有用,而且至少給過類固醇(上述的dexamethasone)24小時還是一直惡化再給。
- 小心菌血症甚至黴菌感染:這些是指ICU重症患者,他們可能產生MRSA or MSSA bacteremia, Candidemia等,如果住院有發燒,該做的blood culture還是不能少。甚至有些病人肺部產生mucormycosis or Aspergillosis的關聯性世界各國有越來越多的paper報導 (我也有一篇相關論文)。
後記:算是一年後的一篇心得文章,在美國紐約2020年3月我們走過最可怕的多次融斷潮,紐約當時宛如空城,時代廣場空無一人,空氣中彷彿都有高濃度的病毒,ICU要擴張三倍,整間醫院只有COVID病人相比,現在怎麼樣台灣情況都好得多,而且現在有疫苗,有更多對病毒的認識,少了很多未知,我們現在更多知道什麼藥物有用,什麼沒有用,可以少走很多冤枉路。我對台灣人高水準的國民素質很有信心,多半人都很願意戴口罩也配合,疫情肯定不會太差。冷靜準備,有疫苗趕快打。看著歐美在疫苗施打後疫情逐漸散去,台灣也不可能永遠用高壓圍籬,非常”old school”的”2020年”防疫方式一直下去,最有效控制疫情還是要靠疫苗,希望全球大流行可以趕快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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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兒童:
小孩子也會得到COVID,他們症狀多半比較輕微,但是說小孩子得到都不會有事也不是正確的。有部分小孩得到病毒急性感染也可能會嚴重到插管,因此不能因為多半無症狀或症狀輕微就掉以輕心。小孩子常常造成家長或成人的感染來源,就算小孩子沒什麼事但是如果傳染給家裡長輩可能導致長輩嚴重生病,因此這部分公衛預防也很重要。另外小孩比較可能因為COVID的併發嚴重疾病叫做Multisystem inflammatory syndrome in children (MIS-C),在美國我們讀MIS-C為”Miss C”,MIS-C並非病毒急性感染導致的疾病,實際上多好發兒童感染後一個月後,其症狀表現如川崎病(Kawasaki disease),這些病人說不定COVID PCR都已經陰性,因此不需要給remdesivir等抗病毒藥物,這比較像免疫發應引起的全身發炎反應,處置方法類似Kawasaki disease,給IVIG、Aspirin,要做心臟超音波Echo。成人也可能會有MIS-A (A=adult),但是成人科醫生對川崎病經驗不足也許比較容易漏掉。目前僅有美國Pfzier疫苗降低施打年齡到12歲以上,其他疫苗還沒有開放讓兒童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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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
孕婦如果感染到COVID多半還是輕症為主,但是部分病人會有比較糟的預後。所以如果能盡早接種疫苗,還是多一點保護。目前沒有證據疫苗會對流產或胎兒有不良影響,實際上很多新生兒的血液可以測得對抗COVID的抗體,意思是說如果媽媽有打疫苗,新生兒也會間接打到疫苗,其實對兩方都是好事。如同之前所說AZ有可能導致某些罕見血栓,而這個又比較好發較年輕的女性,是一個要衡量的點,但各大婦產科醫學會偏向鼓勵孕婦施打疫苗,病人需要知道潛在風險,孕婦打了疫苗也不用太恐慌,如果疫情嚴重施打可能還是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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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後遺症:
有部分人得到COVID後,儘管已經康復沒有病毒感染的跡象,但還是有持續的症狀特別是疲憊、思慮不清、運動一下就很累需要停止、焦慮、嗅味覺異常等甚至到六個月以上之久,此為“Post-acute sequelae of SARS-CoV-2 infection” (PASC)。PASC是一個真實的疾病國外很多人都有類似的問題,多半好發年輕女性30-40歲左右,可能跟免疫反應有關,一系列的血液或抽血檢查多半都正常,卻有持續的症狀且都得過COVID,他們一般都沒有嚴重COVID疾病,多半輕症且不需要氧氣。目前沒有特別好的治療方式,症狀治療為主,時間久了多半慢慢改善緩解,可能需要多方專科(包含精神科)一起幫助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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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傳染途徑:
還是以空氣、飛沫傳染為主。接觸傳染似乎沒有想像中常見。勤洗手、環境清潔當然很重要,但是不用過度恐慌而反覆一直消毒等,接觸傳染沒有那麼容易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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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副作用處置:
不需要預防性吃退燒藥,如果有發生發燒或疼痛等再吃止痛退燒藥就好(acetaminophen or NSAIDs)。免疫力不全者或老人、安養院居民,其實是最需要施打疫苗的對象,因為他們一旦得到COVID死亡率最高,這些人施打疫苗反而最不會有任何症狀因為他們免疫反應力弱,就算是施打了mRNA疫苗還是可能無法產生足夠的抗體,因此他們還是要戴口罩等特別小心,他們是所謂”breakthrough infection”(突破感染)最常見的族群。這也是為什麼我建議一般人有什麼疫苗就先打什麼,因為對一般人來說現有疫苗保護力其實就很夠了,根本不用區分保護力高低基本上打滿了都可以非常有效預防重症,至於高危險族群他們更不能承擔沒有疫苗去保護的風險下,總之就是建議趕快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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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部靜脈栓塞預防(DVT prophylasix):
在美國不管什麼原因住院,沒有明顯禁忌症基本上都會每天皮下注射抗凝血劑enoxaparin SQ 40 mg daily預防DVT,這個是在COVID疫情之前就一直這樣。COVID的其中一個致病機轉是因為他容易形成微血栓microthrombi堵塞肺部導致缺氧甚至是到處形成DVT或肺栓塞PE。然而研究顯示,給治療DVT/PET的劑量enoxaparin 1 mg/kg BID一天兩次的高劑量用於COVID住院病人,對於預後並沒有顯著差異,意思是說你不需要每個COVID病人都給抗凝血劑的治療劑量,建議一般住院病人給預防劑量就可以。然而我知道台灣或者說東方人的血栓機率本來就低於西方人,因此本來在台灣住院病人就沒有用enoxaparin DVT ppx的習慣,但我還是會建議要定期檢查病人有沒有什麼症狀,驗d-dimer,如果有升高可能要小心DVT or PE,如果真的有還是要給治療劑量。另外有研究指出,COVID病人可以給aspirin,算是輕度的抗凝血劑,對預後也許有幫助,這可能需要更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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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rmectin:
Ivermectin是用來治療寄生蟲的藥,有些人腦筋動到ivermectin做研究有小部份說對COVID有幫助,但是美國感染科(IDSA)的建議是不要例行性的使用ivermectin治療COVID,只建議用在臨床試驗的情況。個人覺得用治療寄生蟲的藥來對抗病毒學理好像沒什麼道理應該不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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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嚴重COVID病人:
我不知道之後疫情會怎麼變化,但如果疫情非常嚴重在社區散開,那輕重症分流就會很重要, 多半人感染了實際上只有輕症而已,COVID不是黑死症!!希望台灣可以不要有獵巫的行為對患者指指點點。台灣醫療器材法規似乎很嚴格?在美國藥局或網路上隨便很容易可以買到手指的血氧機(pulse oximetry)一台很便20-30美金而已,因為COVID本身是病毒,意思是大部分還是症狀治療為主,如果沒有缺氧hypoxia,那其實就沒什麼醫療治療可以做了,所以發燒等症狀還是吃退燒藥為,那在家用血氧機監測自己氧氣濃度,沒有缺氧其實就可以不用擔心。不過高危險族群還是會建議給單株抗體看能不能趕快中和病毒導致不會演變嚴重。如果嚴重病人在ICU插管住院甚至一個月以上,其實也跟COVID無關了,因為肺部已經嚴重受損, 高品質的ICU照護就會是關鍵(回歸到一般內科的基本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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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for this most interesting consultation, allowing me to participate in the most difficult and challenging case. I shall continue to follow up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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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張凱銘醫師無私分享
#必讀好文
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基本原因法規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看到了不禮貌的留言,想說特地來發一篇文章說明,#文很長 覺得很煩的人可以略過~
🌻前情提要:
3/10時 洪先生跟著張先生一起來罵人。(附上截圖)
由於洪先生是接著張先生來回應,所以我看著看以為他們可能是同一人,畢竟張先生先前私訊我的用字遣詞都跟洪先生打字的習慣雷同,還要找我組人民團體去聯合國(?)
後來我想啊~
可能是張先生複製洪先生的文貼私訊給我,我後來翻到他們開的社團,也都是張跟洪輪流發文的。(我這邊就不貼出他們的粉專跟社團,標點符號混用全形跟半形很亂之外,論述也很荒謬。)
我之前因此也打了幾篇問與答正式回應他們:
👉🏻Q&A46:台灣關係法有寫美國終止中華民國嗎?https://reurl.cc/Ag4Da3
👉🏻Q&A47:有人主張「台灣是依聯合國憲章是『法定獨立領土』」,這樣說對嗎? https://reurl.cc/a5Ljal
👉🏻Q&A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https://reurl.cc/v5a351
👉🏻Q&A49:有人主張「美國立了台灣關係法要趕走中華民國...台灣必須成立『領土法人』,才能讓美國趕走中華民國」,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https://reurl.cc/OXMY7v
👉🏻Q&A51:台澎屬於聯合國憲章77條的委任統治地嗎?https://reurl.cc/9Z3p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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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昨天洪先生在我發的這篇文留言了(附上截圖)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5893725325849/?d=n
有鑒於他提出很多似是而非的觀點,我覺得有必要好好的發一篇文來討論。
🌻以下逐一駁斥洪先生的論述:
1️⃣洪先生說:「中華民國沒有代管是殖民,所以要解殖。」
搞清楚我們的主張好嗎?
👉🏻在這篇說過了,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reurl.cc/Q7Wlpp
我們主張的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台澎人要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獨立,這邊去殖民化是指受日本殖民統治的原日籍台澎人及其後代。
再來,我們法理建國派論述的依據一開始就說了:
👉🏻Q&A1+2自決建國依據是什麼?國際法對領土主權重要嗎?:https://reurl.cc/Q79bkp
👉🏻Q&A3具體建國步驟是?:https://reurl.cc/l0RejA
👉🏻Q&A5代管是依據什麼?為什麼不是中共代管台灣?:https://reurl.cc/V3E1OY
如果真的不喜歡看文字也可以用聽的,了解法理建國派的論述: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中華民國政權從 1945 開始依據盟軍授權佔領代管台澎至今➡️這是在說明為何台澎在中華民國政權的治理之下,以及為何「台灣光復」是騙局、為何台澎並非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想代表的國家的領土。
「終止(中華民國為盟軍進行的佔領)代管」就是要擺脫被中國流亡政權治理所帶來的一切問題。
原日籍台澎住民以原日本殖民地住民的身分行使自決權建國➡️這是在說明為何在二戰後的「去殖民化」國際共識下台澎住民會擁有自決權可以行使「(原日本殖民地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自決建國」則是要讓台澎成為真正的主權獨立國家。
能把這兩件事情理解成我們法理建國派主張「代管所以要解殖」?到底是怎樣的解讀能力啊??
代管依據就是《一般命令第一號》,請參閱上方給的問與答5。
附上 臺澎法理建國連線網站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有各國立場,在此節錄一則:
👉🏻1950.06.27 針對台澎主權歸屬,美國總統 Harry Truman 表示:
藉由將在日本投降後經營福爾摩沙的任務指派給中華民國政府,身為同盟國領導者的美國建立了一個「以同盟國成員為本人,中華民國政府為代理人」的代理關係,以待日後簽訂和平條約。
“by assigning the task of the post-surrender operation of Formosa to the R.O.C. government,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leading power of the Allies, created an agenc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llied Powers as the principal and the R.O.C. government as the agent, pending a peace settlement. ”Statement on Korea, N.Y. Times, June 28, 1950, at Al.
這也是我會覺得自決建國後請中華民國政權離開極為重要的主要理由。解殖當然很重要,但解殖這項工作無法在建國之前完成。甚至可以說,在建國之後,解殖工程才有辦法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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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先生說:「不要參與中華民國選舉不然等於跟國際說我們要變成中國人。」
這個論述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很熟悉?之前有來我版上的一位黃先生是台灣民政府的信徒,就是主張不要參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選舉。
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最愛叫人不要去投票。
👉🏻投票這個我已經回覆過。Q&A57: 參加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的政黨等於向國際宣示台灣人的法律身份是中國人嗎?https://reurl.cc/4yLpgY
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過去的說詞就是:美國CIA 跟林志昇說台灣人要去加入台灣民政府,辦理台灣民政府發的身分證,人數多到一定數字的時候,美國就會派兵來驅逐中華民國等等荒謬論述。
洪先生的公開發文寫的內容,像「住民自決宣誓美國認證」這個東西,其實就是台灣民政府詐騙台灣人去辦牠的假身分證的騙術。說那個身分證是在美國做的,辦了能得到美國認證之類的。
👉🏻我們直播 台澎小堅果有特地開一集駁斥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論述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5451574036731/
我也多次在問與答說過,參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選舉,是為了在中華民國政權體制支持本土政黨奪權,並達到實質掌控中華民國政權。
👉🏻Q&A10為什麼還要留著中華民國國籍?: https://reurl.cc/mqvoE7
👉🏻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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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洪先生說:「入聯才是建國。」
Q&A3也說過了,建國後不一定要入聯合國,但不建國一定不能入聯合國。
如果要入聯以自決建國後新國家的身份,中國PRC依利益規避原則,是不能投票的,因為他曾主張台灣是中國的,所以他不能投票,除非他先放棄這個主張才可以投票。
要怎樣建國?我們在問與答與直播說明了何謂「『外部』自決權」🔗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495331932355/
👉🏻重點整理在這🔗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986638549891/
直播看完可以清楚了解法理建國派的論述。
把聯合國當成世界政府,就是根本不了解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我們在這篇直播重點整理有說明聯合國是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1260054455883/
張先生之前私訊我,就是要找我組人民組織團體到聯合國,呵呵。我拒絕了。
洪先生的建國論述居然也是組人民團體到聯合國!完全是把聯合國當成世界政府,也根本搞不清楚國際法建國法理程序建國有哪些路徑。
在此順便提供跟聯合國有關的問與答如下:
👉🏻Q&A16:聯合國當時對蔣介石代表中國的態度是?:https://reurl.cc/MZbpqk
👉🏻Q&A18台澎為什麼不是聯合國託管地?:https://reurl.cc/YWvpXl
👉🏻Q&A47:有人主張「台灣是依聯合國憲章是『法定獨立領土』」,這樣說對嗎? https://reurl.cc/a5Ljal
👉🏻Q&A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https://reurl.cc/v5a351
👉🏻Q&A51:台澎屬於聯合國憲章77條的委任統治地嗎?https://reurl.cc/9Z3pjd
👉🏻Q&A85:為什麼不搞出一個憲法大綱啊!不然聯合國會同意你辦公投嗎?(國統綱領補充)https://reurl.cc/o94VYv
👉🏻Q&A87:住民公投老共老美會鳥你嗎?你看克里米亞的例子,聯合國會幫你辦公投嗎?https://reurl.cc/qm6g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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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洪先生主張:「國際法的建國,要從最基本的四要素開始,必須從擁有人民跟領土才可能成為國家,然後從這個人民與領土必須形成有代表性的組織才能在聯合國行使集體權,聯合國只接受組織協調議事。而這個組織必須被認定是能外交各會員國,一旦有外交就是法人組織可以被引入聯合國。台灣必須成立有別於中華民國的人民組織,並行文國際聯合國與中華民國,才能外交建國。」
呼,這整篇就是大錯特錯,有許多斷言可以討論駁斥。聯合國是什麼呢承上題不多做說明。
這篇問與答有回應什麼是國家四個特質👉🏻Q&A7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https://reurl.cc/xgoKr5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一個組織可以來主張的,所以先行使住民自決權才能建國,依國際法法理來建國才會具有「國家法人格」,才能主張領土主權屬於建國後的國家。
以下問與答都有提到這個觀點:
👉🏻Q&A3具體建國步驟是?:https://reurl.cc/l0RejA
👉🏻Q&A8:實際上中華民國的確治理台灣這與國際法有什麼關係?:https://reurl.cc/KxARQp
👉🏻Q&A26:台灣適用「無主地先佔」嗎?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差別是?:https://reurl.cc/4yXNVK
👉🏻Q&A31開羅宣言了解一下啊中美英三公報不就是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https://reurl.cc/nnZKVD
👉🏻Q&A80:主權是什麼?https://reurl.cc/v581Ee
👉🏻Q&A92國家法人格不是國家要素嗎?https://reurl.cc/MZg23X
之前也說了領土主權擁有者不及於土地上的住民,所以並不能說先擁有土地跟人民喔!
👉🏻直播中有說明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9767780271777/
《舊金山和約》最終處置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台澎地位未定」最直接的法律上意義就是:目前並沒有領土範圍涵蓋台澎的國家存在,所以「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如果希望台灣成為一個國家,成為一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的國家要怎麼做呢?就是要建國,因為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而有資格依國際法去殖民化程序行使住民自決權公投投票的是原日籍及其後代的台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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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先生說:「台灣關係法就是要認證台灣民族、香港民族...以便被異族統治者們自決宣示建國。法條就是勸台灣人自己要解殖,是美國人要協助台灣制裁中華民族殖民主義用的。而台灣人去蓋章給中華民國就是願意被殖民。」
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解釋的也是一團亂(暈) 跟香港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也無關。
《台灣關係法》歷史脈絡,這篇有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1658133416075/
對美國而言,中華民國就是美國認證的台灣治理當局而已,因為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之前有發文說換承認政府是可以隨時隨地就換的: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658762116012/)然後台灣治理當局在台灣辦的選舉,美國還一天到晚稱讚民主體制,你當美國精神分裂?
在《台灣關係法》第15條裡面,就有留下這個治理當局可以變更的伏筆: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https://web-archive-2017.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而美國可以接受這個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所以,台澎自決建國後讓中華民國政權留下或者退到金馬(中國領土),即使美國基於任何理由不承認新成立的國家政府是國家政府,也會依據《台灣關係法》承認這個國家政府是台灣治理當局,美國也可以賣武器給這個台灣治理當局。換句話說,《台灣關係法》的保障仍舊會存在,即使美國不承認自決建國結果。
美國如果承認自決建國結果,台灣跟美國就可以直接正式建交,簽署《台美共同防禦條約》,成為軍事同盟,誰打台灣就是打美國。
這是本質是中國流亡政權的中華民國政權辦不到的,即使改名叫台灣、制定新憲法也一樣辦不到。
👉🏻延伸閱讀Q&A43+44:台灣不是由台灣人管理而是中華民國託管中嗎?為什麼美國代管日本由日本人管理、美國代管南韓由韓國人管理,台灣由ROC代管卻不是台灣人管理?https://reurl.cc/pmrgae
更多的美國的立場,參考以下問與答:
👉🏻Q&A11美國不允許台灣獨立不是嗎?:https://reurl.cc/g8z2KL
👉🏻Q&A12美國對中華民國的立場是?納米比亞的例子?: https://reurl.cc/l05jOq
👉🏻Q&A14:到中國賺錢的台灣企業與美國立場是什麼?:https://reurl.cc/bzkN5X
👉🏻Q&A28美國駐華大使館是什麼?:https://reurl.cc/E2XaM1
👉🏻Q&A46:台灣關係法有寫美國終止中華民國嗎?https://reurl.cc/Ag4Da3
👉🏻Q&A49:有人主張「美國立了台灣關係法要趕走中華民國...台灣必須成立『領土法人』,才能讓美國趕走中華民國」,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https://reurl.cc/OXMY7v
👉🏻Q&A77美國算一個國家嗎?https://reurl.cc/Xe3bEE
👉🏻Q&A83: 老美怎麼搞定?講國際法還太早了 https://reurl.cc/mq4dyG
👉🏻Q&A86:要等老美把中共榨乾才有辦法搞獨立吧!而且島民都沒有共識啊!https://reurl.cc/o9Agpj
👉🏻Q&A87:住民公投老共老美會鳥你嗎?你看克里米亞的例子,聯合國會幫你辦公投嗎?https://reurl.cc/qm6gXp
👉🏻Q&A88:要符合老美利益才能獨立啊?https://reurl.cc/Aga4zZ
👉🏻Q&A97:美國共和黨議員說台灣是自由中國,為什麼?https://reurl.cc/OX8q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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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洪先生主張:「成立福爾摩沙組織、才能台灣解殖建國,就能解決一切台灣問題。台灣解殖 永久斷絕兩個中國糾葛;台灣解殖 下架中華民國;台灣解殖 清查國民黨產;台灣解殖 大審228屠殺解密檔案;台灣解殖 下架蔣介石;蔣經國;台灣解殖 起訴蔡英文與民進黨;台灣解殖 下架韓國瑜;台灣解殖 清查國民黨人不當得利;台灣解殖 大審清鄉;白色恐怖解密檔案;台灣解殖 解密兆豐洗錢;台灣解殖 依國際法庭重審政治迫害陳水扁、林義雄、陳文成、沈建德長子、蕭曉玲、宇昌案、黑名單;台灣解殖 起訴徐旭東盜挖國土破壞福爾摩沙領土;台灣解殖 清查文化古蹟被破壞;台灣解殖 追查金融掏空、軍購弊案、退將間諜、紅色媒體、警察濫權;台灣解殖 解決台灣被殖民的所有問題。」
呼,我的確有寫過一篇來討論生活議題的根源都會回到 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本質問題,但我們仍舊必須釐清要怎樣透過國際法法理程序來去殖民(日本殖民),使台澎人行使住民自決來建國。👉🏻 Q&A27: 生活議題比自決建國重要嗎?:https://reurl.cc/MZXWkL
我們法理建國派相信絕大多數台澎人都是可以溝通的人、我們也相信,除了少數原始人之外,大家的想法都有機會改變。台澎人的觀念許多都是靠著不斷思想碰撞而改變的。自決建國就是靠每一個台澎人的力量凝聚起來才能成功的。
台澎建國還是要靠台澎人民自己來爭取,不是以為組個團體去聯合國就可以的。
我們法理建國派的論述是強調「中華民國政權」的問題,不去針對中華民國政權內部的政黨或是被洗腦的「人們」,因為政權是人為組織來的,人們在「中華民國政權」的洗腦與誘惑下向其效忠,才會成為它的幫手與共犯,但人的思維會改變,改變後也可以放下「中華民國政權」,倘若將問題歸咎其實受外在因素高度影響,且隨時可能變動的「思維」,又否定「思維改變」的可能性,就很容易以自己的主觀認知入他人於罪,就跟「白色恐怖」一樣肅清「人的思維」,所以我們把問題根源定義清楚,是「中華民國政權」的問題。
有問題的是「中華民國政權」,而不是被洗腦的「人們」。我們的目標是告訴被洗腦的人們「中華民國政權」的真相,接著進行自決建國的路線,未來的目標是放下「中華民國政權」時,可以讓仇恨跟著中華民國政權一起離開。
「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存在在台澎,法律的本質存在,但怎麼運作還是需要人來執行,因此讓本土政黨來控制「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不是要讓本土政黨成為「狼」,而是深入問題核心的體制來掌控它,莫忘「台澎羊」的身份。
👉🏻 Q&A39: 中華民國台灣化不好嗎?https://reurl.cc/qmLbqg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而理念傳達給人民了解正確的史實,也會形成一股政治壓力,來促成掌控「中華民國政權」的本土政黨前進。
👉🏻對目前執政黨民進黨我們法理建國派的立場在這,Q&A58:民進黨有辦法推終止代管嗎?https://reurl.cc/3NKpqX
二戰後去殖民化是國際共識,我之後會寫一篇澳洲的例子。總之去殖民化也是有不靠聯合國就進行的。
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
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絕對會比幾個人到聯合國大樓前面拉布條說要讓台灣入聯來得有力。
二戰後新增了一百多個透過去殖民化而建國的,也沒有都在聯合國名單裡面啦!
所以那些說什麼沒放進非自治領域名單就不能走去殖民化路線的就是搞不清楚狀況囉。
https://www.un.org/en/observances/non-self-governing-week
非自治領域名單列入的領域數量:
1946:72 個
1963:64 個
1965:新增 French Somaliland, Omen
1972:新增 Coromo Islands
1986:新增 New Caledonia
目前:17 個
台澎的確是非自治領域沒錯,因為被盟軍代管機構佔領中。
姑且不談聯合國非自治領域名單並不完整,台澎法理地位問題之所以沒在聯合國提出來討論,以及台澎沒被放進非自治領域名單,全都是冷戰框架下為了讓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有地方可待而做出的政治決定。
再者,聯合國只不過是個國際聊天室,並不是世界政府,也不是世界法庭,它所做出的決定絕大多數都是政治決定而非法律決定,即使沒放入「非自治領域名單」也不表示在法律上就是自治領域,或沒有資格行使自決權。
認清史實及台澎真實法理地位,並建立基本的國際法知識,停止幻想腦補吧~~
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授權自1945年合法合理治理台澎,中華民國政權做錯的地方是利用這個機會圖利自己,謊稱台澎主權屬於它,進而將台澎捲入它自身的問題。簡單說:有合法治理權限,但做法及手段有很大的問題。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但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啊,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
但中華民國政權還有另一個身份就是盟佔代管機構,用正確的身份做正確的事情,所以我們必須奪權實質掌控它,才能由它舉辦外部自決權公投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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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洪先生留言說要我拿出「國際法網頁」?!
什麼叫做「國際法網頁」?沒有這種東西別鬧了。國際法並不是一本法典啦哈哈
聯合國是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的法人格。
透過制定《聯合國憲章》成立聯合國這個國際組織,其涉及到的國際法規範為:國家之間可以簽條約;也可以透過簽條約來成立具有國際法法人格的國際組織。《聯合國憲章》是依據國際法規範制定出來的一個條約,這個條約理面可能有依國際慣例而明文化的條文;換句話說,《聯合國憲章》是依照國際法訂定的,內容可能有國際法相關規範的內容,但《聯合國憲章》本身不等於國際法。
這篇有說👉🏻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126005445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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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因為洪先生實在太沒禮貌了,一直叫我踩糞哈哈哈~~所以就問了問聖峰知道這個人嗎?
原來是好幾年前曾經有一個人跑到法理建國連線辦公室來找聖峰對話,這位就是洪先生!!!他的想法對台澎法理地位的詮釋構築在錯誤的歷史認知上,而且顯然也不知道聯合國的本質是什麼,把聯合國當世界政府,再加上有攀附美國,己願他力搞不清楚狀況的問題。
我可以想像聖峰的表情了٩◔̯◔۶
要是我可能會滿傻眼的,因為光是閱讀洪先生的文字,標點符號混用我就覺得很困擾。
後來他被聖峰打發走了(應該是尷尬卻不失禮貌的對待)
洪先生還敢發文說聖峰一頭霧水,我看根本是洪先生的認知跟我們法理建國派差太多了~要對話可以,理性討論。
再來,聯合國也不會殺掉中華民國政權啦,國際組織不會干涉中國內政內亂的事情。一中兩政權也與台澎無關。
台澎法理建國派談的「去殖民化」是以「台澎及其上住民曾被日本殖民,台澎是原日本殖民地」的事實為基礎,所以可以行使自決權建國的住民,就會以「原日本殖民地的住民及其後代」為主。
這是法律上的定性,也是「去殖民化」在執行上的必要原則。
「去殖民化」是要讓被殖民的族群取回應有權益,得到實質正義。原日籍台澎住民是受到日本殖民剝削的對象,也是因為日本殖民剝削受有損失的被害人,自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所以必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自決權的人。而原日籍台澎住民的後代之所以可以行使自決權,是因為他們上一代所遭受到的殖民剝削及損失,也會直接、間接對他們造成影響,所以他們也是日本殖民統治下的被害人,他們自然也會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而在原日籍台澎住民死亡的場合,他們原本享有的自決權也會成為可繼承的權利由其下一代繼承。
所以,在「去殖民化」脈絡下必須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權,並不是血統論,而是「去殖民化」措施的「受殖民者/被害人專屬」的本質,及權利的法律上繼承關係所造就的結果。
至於因為中國內戰被迫離鄉背井前來台灣的中國難民之所以原則上不能參與「去殖民化」脈絡下的自決建國程序,原因有二:
1.這些中國難民在隨中華民國政權流亡台澎前,既非台澎住民,也未曾被日本殖民,並非「原日本殖民地住民」,所以不符合「去殖民化」脈絡下行使自決權的住民資格。
2.中華民國政權從1945.10.25開始,在台澎的身分就是盟軍佔領代管執行者,是佔領者的角色。則依照國際法中佔領法的相關規範,特別是《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非但不得將台澎當成自有領土、不得將台澎住民當成自有國民要求效忠,更不能將其本國國民大量移轉到佔領地台澎。
因此,中華民國政權在流亡台澎的同時,將大量的中國人民移居台澎,本身就違反國際法。而這群中國難民,其實就是被中華民國政權非法移置到佔領地台澎的「『非法』難民」。
至於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雖然目前都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法律上並非真正的中華民國國民,其原因在於:原日籍台澎住民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因為喪失日本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而他們所持有的中華民國國籍,只是身為盟軍佔領執行者的中華民國政權基於管理上的方便所賦予的,並非原日籍台澎住民真正的國籍,原日籍台澎住民自然也不會因此成為「非法」居留在台澎的中華民國國民。
🌻延伸閱讀:
👉🏻這篇文有談到《聯合國2758號決議》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812378767317/
👉🏻這篇有談聯合國這個club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658762116012/
👉🏻台澎人國籍變化也可以看這篇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4833173098571/
👉🏻上一個長篇澄清文,在講解為什麼可以行使住民自決權的只有原日籍台澎人及其後代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3626798885875/
❣️以後如果有人再看到他們的論述可以直接轉貼我這篇資訊,也歡迎複製貼上內文所有資訊~謝謝大家:)
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基本原因法規 在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新北職業訓練中心's post 的推薦與評價
法規 已非命題絕對重點,尤其設施規則法條比重不高(但仍不能不看)。 2.上課教材沒有好好瀏覽一遍以上,請準備再交一次報名費。 3.職業災害的基本原因(管理缺失)、直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