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經濟委員會所有的炮火都集中在亞泥採礦權的展限問題上,我卻要點出另一個行政怠惰的問題…
上週一,同一個場合同一個議題,手拿著林務局自行清查出位於國有林地上已停工礦場共計76處的統計資料,質詢經濟部,『是不是所有停工的礦場都有依法申請並取得經濟部的核備? 』當時經濟部的回答是:『有!』
會後,我立刻要辦公室同仁向礦務局要求:提供截至106年2月底止,正式提出停工申請並獲經濟部同意的礦場統計。結果,今天得到的回覆是只有5場。
沒錯,就只有5場!
很多人都說礦業法沒有退場機制,但礦業法第38條某種程度來說就是一種退場機制,可是空有法規,但經濟部礦務局卻過於被動,完全是坐在家中等的姿態,停工的業者愛來不來申請,似乎他們也不在意!
所以,我嚴正的要求經濟部應於一個月內清查完畢所有已停工礦場,該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12條提出停工申請者就必須要求業者依法辦理,停工超過一年以上未具正當理由的。該廢止礦業權就廢止礦業權,不容許再繼續蒙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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