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趕走惡鄰?你可以這樣做】
抽菸、亂丟垃圾、噪音汙染…惡鄰的行徑層出不窮。但你知道,你有機會依法趕走惡鄰,讓他搬離社區嗎?
🎸依照「惡鄰條款」,你可以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社區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如社區住戶有積欠過多社區費用、違法使用住宅範圍或是違反規約情節重大,經管委會促請改善後3個月,社區就可以依照區權人決議,訴請法院將該住戶強制遷離。
🎸哪些情形,可以訴請強制遷離?
根據22條,可以強制遷離有3種情況: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這裡的費用,包含社區訂定的公基金、共用部分的管理修繕費用等。
要注意的是,積欠費用必須「經強制執行」,且「再度積欠達其總價百分之一」,才可以強制驅離。意味著惡鄰雖然欠管理費、公積金費用,但要欠的夠多,才能訴請驅離。
2⃣妨害建物正常使用,經罰鍰後仍不改善
正常使用的情況,包含規約對於專有、共用部分的使用規定,或是在逃生通道堆置雜物,妨礙出入等。
妨害建物正常使用,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各地政府是可以裁罰的。如果政府裁罰後,惡鄰仍未改善,就有權訴請驅離。
3⃣違反法令、規約情節重大
規約就是你的「社區規約」,例如社區規約禁止營業、禁止養寵物等等。
但,怎樣叫做「情節重大」?法律並沒有寫清楚。不過,我們可以從幾個實際案件來感覺一下法院的標準。
🎸曾經判准遷離的案件
第一個案例是「喧囂」。
某惡鄰自102年起,不分晝夜的大聲敲打金屬,發出巨大聲響、尖銳刺耳,偶爾亦有木棒敲擊、撞地板、大聲唱歌或鋸東西的聲音,每日至少三、四次,每次約15秒至1分鐘。102年11月,區權會曾決議請警方介入處理,但惡鄰仍未改善;而管委會在106年5月時更寄存證信函給惡鄰,要求改善,但惡鄰仍置若罔顧,因此在106年11月時召開區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在這個案件中,管委會提出了多位住戶證詞、錄影檔案,以證惡行惡狀,法官最後採信,判決惡鄰應遷離該房屋。
(參考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178號民事判決)
第二個案件是「髒亂」。
某惡鄰在105年4月起,被住戶檢舉有亂丟垃圾、屋內臭味飄出的環境問題,而飼養寵物又未清理排泄物,導致該樓層的公共空間髒亂,又有大量蟑螂出沒。管委會分別於4、5月間開出三張勸導單,但惡鄰都沒有改善,於是在10月時召開區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遷離。
在這個案件中,管委會提出住戶證詞、住戶連署書以及管委會勸導單,還有新竹市政府、動保防疫所的會勘紀錄和勸導函令作為證據,最終使法院相信情節重大,判決惡鄰應該遷離該屋。
(參考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904號民事判決)
🎸想要訴請惡鄰遷離,可以,但請記得兩個重要的條件。
第一,「時間」。
依法要3個月未改善,才能訴請遷離,而時間越久,或許也越能讓法院相信「情節重大」;
第二,「區權人決議」。
訴請遷離,必須由管委會來實行,並不能透過你自己告。
而且,必須經過「區權人決議」才能達成。意味著這個問題要是整個社區多數人都認同的,而不是少數住戶之間的紛爭。
千金難買好鄰居,好不容易找到房子,卻必須跟惡鄰相伴,真的很可惜。
如果你身邊也有惡鄰,除了忍氣吞聲以外,不妨試試看惡鄰條款,找回屬於你的居住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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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 違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社區常見問答集】
住在社區、公寓大廈的你,想必碰過不少社區住戶之間的問題與爭執,總是有些鄰居製造麻煩、總是有公設被弄壞、總是有莫名其妙的規約說「這不能做、那不能做」。今天整理一些常見的問題,告訴大家法律上能怎麼處理。
🎸堆放雜物在車位、走道
你是否曾經在回家的時候,看到「走廊」滿是鄰居的雜物、私人物品?
這其實是違法的行為。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能在開放空間、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堆放雜物。一方面是確保逃生與防火,另一方面也是確保公用處所不被單一住戶占用而影響全體住戶使用,如有違反,各地政府可以對違規住戶開罰4-20萬元的罰鍰。因此,你可以先向管委會反應,透過內部解決;如果沒有結果,再尋求外部介入,讓政府直接來開罰。
比較複雜的是「停車位」堆放雜物的問題。
停車位根據建築時的規劃,有「共用部分」與「專用部分」的差異,簡單來說,就是「大家的」與「自己的」。
在自己的地方放雜物,原則上別人不能多說什麼,因此要處理停車位堆放雜物的問題,就比較仰賴社區的規約,來限制個別住戶的使用方式。
(之前我寫過關於社區停車位的問題,你可以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530188467066574)
🎸鄰居菸蒂亂丟、菸味飄散
不管是樓上樓下還是左鄰右舍,如果有人抽菸,其實菸味都很容易飄散到自己家中,更離譜的是有些人在公共區域菸蒂亂丟,還會直接丟到你家陽台,每天安心的家變成菸味工廠,實在很惱人。
我國法院曾作出判決,認為人有「居住安寧權」,享有不受菸味飄散自己住宅的自由,有幾位受菸味所苦的住戶就向法院提告請求抽菸的鄰居賠償,最後成功勝訴並禁止鄰居抽菸。
如果你真的被燻到受不了,向對方反應以後也沒用的話,或許直接起訴才能讓對方知道怕。
(之前寫過的完整文章分析在這:https://law.medpartner.club/neighbor-smoking/)
另一個辦法是直接要求社區訂立「禁菸規約」。
在效力上,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所有住戶都有遵守租約的義務,不管是房屋永久所有人或暫時租屋人都是一樣的,如果有禁菸租約,就可以約束住戶。
住戶違規時,雖然不能像堆放雜物的問題一樣請政府介入,但法院有時也會同意規約採取的「處罰手段」,例如罰款,允許社區內部有自治手段。
(類似判決可參考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停車管理辦法的相關罰款)
其次,規約其實代表的是社區住戶的意志,假如社區的大部分人都不喜歡菸味、抽菸,還訂了規約要求禁菸,我覺得這樣的輿論壓力也許比起罰款來說更有力。
🎸規約怎麼訂?可否處罰違規住戶?
上一個問題也衍伸到「規約可以怎麼訂」。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社區每年至少要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就是常聽到的「區權會」,除了選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成員以外,還包含社區規約。
原則上,要超過3分之2的住戶出席,並超過出席人數4分之3的住戶同意,才能生成新規約、修改舊規約。
規約的內容,除了依法要記載社區內專有、共有部分範圍外,法律沒有限制「什麼可以規定、什麼不行規定」。尤其是一些常見的問題,法律更是說「可以規定」,例如「禁止飼養寵物」、「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共用部分(公共設施)該如何使用」。
而就像上面提到的判決,規約在一定程度內,也可以針對違規住戶採取處罰。但要注意的是,規約也算是一種契約,因此也要符合民法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善良風俗」,也不能「以損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喔!
🎸住社區有大家一起凝聚向心力、共同努力的好處,但同時也因為住戶的關係比起其他住宅來的更緊密,時常產生不少糾紛。
要如何拿捏最適當的距離,除了日常生活上的禮貌與倫理外,法律上的規矩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由於契約與法規繁瑣,實務上也不少社區會向外部尋求法律顧問與協助,如果你的社區也有住戶、規約的相關問題,不妨找律師事先諮詢,才能避免後續處理更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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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始出來,終於肖想好幾個月的窗戶裝上了!
相信大家住在社區一定會有相同的困擾。
不知道你們的社區又是怎麼解決陽台裝窗的問題呢?
東西座向的房子風雨都落在了陽台上
造成我曬衣服曬被子的極度不方便
所幸最後終於完成這個心願囉,不用看氣象曬衣服了👍
民事判決來源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62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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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新聞,社區規約約定一格一車
但該屋主說他買的車位是有產權有獨立權狀的,沒超出線他愛怎麼停就怎麼停
查了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
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已規約約定之。」
故停車位所有權人都受到規約約束
GOOGLE了一下沒有相關的判決只查到幾種
1、「規約規定禁止停機車」
判決認為停車位要停甚麼車是所有權人的自由,所以不能限制禁止停機車
→社區敗訴
2、「規約規定"本來就設計僅供汽車進入的停車場"禁停機車」
判決認為規約規定禁停機車,且這個停車場本來就是設計僅供汽車進入
→住戶敗訴
3、「規約無規定一格一車,住戶停兩車還超線」
判決認為癥結點在超線停車是不是影響公共利益,但因為權狀面積小於實際面積且超出
部分不影響通行
→社區敗訴
就是沒有「一格兩車沒超線」的判決可以參考
想問經過合法、有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決議通過「一格一車(不限車種)」的規約是
否可能跟現行的任何法條牴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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