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76期)
發行日期: 2021.09.22
法規期間: 2021.09.01~2021.09.15
主編: 羅祖芳律師
釋字808
一、 釋字第808號
司法院於110年09月10日公布釋字第808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38條規定,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該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社維法規定處罰係屬違憲。蓋於此情形,社維法與刑法就同一違法行為之處罰僅係量之差異非本質之不同,已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惟社維法第38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之部分,因該等處分實質目的在排除已發生之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與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尚無違背。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王奕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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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 違憲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拖了兩個禮拜,來講一下我在今年某幾個遊行所舉的牌。
(照片分別是10/30 跨性別遊行 和10/31在台北的 臺灣同志遊行 Taiwan LGBT Pride ,分別感謝 Raycoslight 和 Queer as Photo 攝影)
認識我的應該都知道我一直有關注性交易的倡議,而有接觸過這個議題的應該也知道,以前社維法是「罰娼不罰嫖」,後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再後來改成「性專區內不罰」的制度。
但是,專區制寫進社維法並且施行,是2011年11月6日,也就是已經超過9年了。
到了21世紀,一部已經上路9年的法律,卻仍然沒有被實際執行,足以論證:現行法的專區制度根本就是失敗的立法。
(其實我國一直以來都是性專區制,根本不是當年修法參考荷蘭紅燈區;而且專區制也並不是「只要在專區內的成人性交易就OK」。想知道更多請看我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的文章,或是邀請我去演講)
而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性交易議題這麼久沒有被好好討論了?
【性交易和性平教育 不能一起做嗎?】
這個標語我想指的並不是在性交易的當下進行性平教育(雖然我以前有在接客的時候的確偶爾會對客人灌輸一點性平觀念或性知識),而是議題倡議的選擇。
近年的性別運動,特別是2013年到2018年,都著重在同性婚姻;2018年後期,除了公投之外,性別團體們有意識地把心力再度漸漸放回幾近失守的性平教育議題。
然而,在傳統的性道德秩序裡面,「婚姻」和「中小學教育」就是跟「性交易」完全不相容的議題。因此,性別團體們也很難同時推動婚姻平權或性平教育的時候,又去進行性交易的倡議。
但,真的不行嗎?
我們在講性愉悅的時候,不也掃興地進行了衛教宣導嗎?
我們在幫多P轟趴去汙名的時候,不也強調知情同意,還有性暴力背後的性階級秩序與壓迫嗎?
而前幾年通姦除罪也是在新的釋憲案之前有被廣泛討論啊,那不也是違反性道德秩序的事嗎?
婚姻平權通過的時候, @靠北男師 就有人問:那有人願意跟性工作者結婚嗎?
各種對於酒店公關以及性工作者、AV女優的情感生活的渲染,也顯見這兩個議題是相關的啊。
而回到我標語所說的:性交易和性平教育,我想問的是:中小學不能投票,我們還是可以教公民課;那未滿18歲不能從事性交易,為什麼我們不能跟他們說「性工作也可以是你們成年後的選擇」?
依照現行法的確是不行,因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高中以下要每年進行「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那這個規定在性專區制正式入法後,沒有問題嗎?不需要討論嗎?
為什麼我們法制上好像接納了性工作和性產業,但實際上不但沒有落實,還在中小學教育裡面否定了呢?
***
最近跟一些朋友在籌備 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性勞推 T S I W R A ,希望可以促成新的運動方向,例如讓「性產業」的討論不要總是侷限在傳統的娼嫖關係,而也包含網黃拍攝A片G片,或是各種不涉及性交的性展演及情慾陪侍,甚至連色情文學或圖像創作這種也受到國家法令限制的產業,也都可以囊括進來。(大家知道二次元創作也可能構成兒少性剝削嗎?)
我個人對組織的期待是,可以在明年藉由「性專區入法十週年」的時機,串聯性別團體們,再激起一次大眾們不只對於「性交易管制」而還擴及「性產業發展」的討論,以及重新檢討目前社維法性專區制的缺失、提出更完善的措施——讓願意從業的可安全安穩不受剝削地工作,讓不願意/不適合的也有不輸該行業的工作與生活水平,讓願意消費的可不受歧視壓迫。
***
好啦我要睡覺了
這兩週要爆肝了
今天還打算去台中
社維法 違憲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社論
追擊法官與民代,好大的官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最近蔡政府連續祭出兩個罕見的司法動作,打擊法官和民代。其一,是大法官會議作成《黨產條例》合憲的解釋後,黨產會乘勝追擊,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釋憲的七位法官迴避其審理的九件黨產訴訟案。其二,國民黨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舉行記者會質疑出現假三倍券,遭台南警方送辦,法院裁定不罰後,台南警方卻「奉命」提出抗告。兩案的政治目的,皆高於司法意義。
黨產會追擊北高行法官與警方「奉命」追殺地方民代,兩案雖性質有別,適用法律互異,卻鮮明展示了蔡政府「新威權統治」的作風。
先談警方「奉命」追殺民代事件。近二年來,蔡政府不斷藉「打假」之名,濫用《社維法》等法律工具打壓言論自由,但最後,檢方偵結不起訴及法院裁定不罰的比率,都達八成左右。可見,這類無效的警力和司法資源浪費,旨在製造寒蟬效應,並不符合法律精神。這次民代就三倍券提出質疑卻被認定「散布謠言」而遭上級下令查辦,後來警方的確查獲偽造三倍券集團,民代所言顯非空穴來風,法官也裁定不罰;但行政院卻以「繼續釐清法律問題」,支持警方「奉命」抗告,恐已流為面子之爭。
如果民代問政卻被無端移送,是蔡政府一貫地濫用法律工具殺雞儆猴之技;那麼在被法官裁定不罰後因顏面無光而提抗告,意圖繼續追殺民代,則蔡政府不只已淪為酷吏和訟棍治國,甚至以為可以仗恃官威指揮法官指導判決。儘管全台各地法官和檢察官不斷打臉蔡政府的濫權「打假」,行政院仍然要求法院「繼續釐清法律問題」,這就更進一步凸顯了蔡政府和民進黨蔑視法官、凌駕法律的心態。
至於黨產會要求聲請釋憲的法官必須迴避先前審理的案件,蔑視法官、凌駕法律的心態更表露無遺。事實上,法官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正是因為他們認為《黨產條例》的制訂有違並混淆正常法理,因而要求大法官解釋。不論釋憲結果如何,這並不構成迴避的事由,也難謂他們有偏頗之心。黨產會明知這種聲請理由應該會被駁回,卻仍刻意報復法官,製造政治壓力,這難道不是出諸蔑視法官、凌駕法律的心態?
有這麼多名法官在不同案件中認為《黨產條例》和黨產會有違憲疑義,應出於他們對法治的共同信仰,絕非巧合。但黨產會不反省自己破壞憲政、侵犯司法、剝奪人民財產、取消結社自由的行徑,卻反而意圖壓制法官,排除他們的審理資格。事實上,真正該迴避的,是那些本人或配偶曾直間接參與《黨產條例》制訂,卻轉個身就判《黨產條例》合憲的大法官。球員兼裁判的大法官不用迴避,本於良知獨立審判的小法官必須迴避,這是什麼法治精神?
當然,蔡政府蔑視法官、凌駕法律並非特例,也非始自今日。如果總統可以把大法官叫到官邸「喝斥」,那麼,前監委陳師孟窮追猛打小法官之際,府院黨無人置一詞也就不足為奇。至於那些與陳師孟分進合擊的綠色監委,即使施壓檢察官、干預司法的行徑曝光,卻仍無礙其續獲提名連任;由此,不難想像當下台灣的法治環境如何惡劣了。包括行政院追殺民代,要求法院「繼續釐清法律問題」,黨產會以不成理由的理由追擊法官,也都只是聽命政治的演出。
當司法院長抛棄自己主張的「良善立法」信念,法官被黨產會惡意追擊,民代被警方「奉命」追殺,在任何民主國家,都是沉淪的表徵。當大法官甘為權力的奴僕,當憲法守護神淪為威權的護院打手,蔡政府如何不蔑視法官、凌駕法律?法院早就不是國民黨開的,這是公認的事實;但如果法院因政黨政輪替而變成是民進黨開的,那就太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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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 違憲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催生反跟追騷擾專法,保障女性安全!
今日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修法,往後將對濫打110報案專線、且勸阻不聽者開罰,保障民眾權益。
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當初是取代戒嚴時期《違警罰法》,其中有許多條文有違憲之虞,因此我們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通盤檢討修正,並將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
而原訂修改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跟追條款」,因社維法既違憲又簡略,我強烈建議需應訂反跟追騷擾專法,才可確實保障民眾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