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法務部要求儘速提出同性伴侶法案
通姦除罪化,不是通姦合法化
我參與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每一會期開始的重頭戲,就是安排對法務部的業務質詢。今天我質詢的重點包括:法務部針對同性婚姻、婚姻平權、伴侶法制之修法方向及時間表?以及,南韓憲法法院二月剛作成「通姦罪」違憲之判決,現在世界各國當中只剩下台灣及中東等少數國家還有「通姦罪」,法務部對於通姦罪的立場又是如何?
同性伴侶不能合法結婚,這違反了平等權。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款也規定了國家應該要消除性別歧視。這些都是我們期待法務部必須落實的憲法原則:平等,反歧視。
台灣國家報告審查
國際專家建議「應修訂民法」以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
更不要提,早已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所規範的政府義務。當我們檢視2013年3月1日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第79點,以及2014年6月24日CEDAW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總結意見第33點,台灣政府禮聘的國際人權專家兩度明確建議台灣政府「應修訂民法」以法律認可多元家庭,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
兩公約國際審查意見 建議台灣政府廢除通姦罪
針對通姦除罪,兩公約第70點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專家建議台灣政府廢除通姦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款禁止對個人私生活的無理侵擾。由於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構成對私生活的無理侵擾,除非是受影響的人需要保護或是以強迫手段為之而有絕對的必要,專家認為通姦罪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專家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國際專家:不要以民調或等待社會共識 作為不履行人權的藉口
過去法務部面對同性婚姻及通姦除罪這兩個議題,一再以「社會意見不一、仍須等待社會共識」為推託的藉口。然而,2013年兩公約國際審查的人權專家的第78點意見,早就明確指出政府不該以民調作為不履行人權的理由:「專家對於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意調查的計畫表示擔心。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
法務部作為督促各行政機關落實兩公約的秘書處單位,自己卻違反兩公約。
今天我當面詢問法務部羅瑩雪部長,法務部所提出第七會期的業務報告,其中針對未來施政重點的說明,第35頁提及將:「落實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研議同性伴侶法制」--這是否意味著,法務部反對同性婚姻,但未來將研擬「同性伴侶法」?法務部就是認為同志不可結婚、只能同居?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法務部卻不打算依照國際委員之建議「修訂民法」?無論是修訂民法,或另立專法(同性伴侶法),法務部打算何時才提出法案?
羅瑩雪部長明白回答我說,依我國國情很難通過同性婚姻,將參照德國同性伴侶法制來研擬,未來需要研擬多項條文,不可能趕在本屆立委任期內(明年一月底止)研擬完成、提出法案。
(可參閱風傳媒林瑋豐報導 http://www.storm.mg/article/43701 不推同性婚姻 法務部將草擬《同性伴侶法》)
法務部長的回答令我相當失望,我知道依照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本屆立委任內沒有完成的修法,就必須等到下屆新任立委就職後,重新提案,才有可能重啟修法的可能性。以護家盟現在遊說多位立委的「政治實力」來看,下屆國會是否還能湊齊15位以上立委來連署同志人權的提案,令我擔憂。
從我2012年12月提案、鄭麗君委員2013年10月提案至今,這兩年多同志團體不斷運動造勢、努力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同志收養的反歧視,我不希望看到同志人權又被拖延到2016選後「再說」。
13年前的法務部草案 早已明定同性伴侶及收養子女的權利
因此,我提醒法務部,早在2001年4月24日法務部陳報行政院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24條就已經寫著:「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也就是說,13年前(陳水扁總統任內)法務部的草案就已明文保障同性伴侶組織家庭與收養子女的權利。
2012年5月法務部研究報告結論
建議政府參照德國制定「同性伴侶法」
為何13年過去了,馬英九政府反而一再倒退、一再用「研議」二字來拖延呢?馬政府時期的法務部早已動用預算委託了兩份研究報告,其中一份為戴瑀如教授主持的「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7083&ctNode=29656&mp=001),2012年5月完成、交給法務部,研究結論就是建議政府參照德國制定「同性伴侶法」。既然已有現成的研究內容,法務部的法案應該可以很快研擬出來才是,為何還要用「研議」二字來拖延呢?
我呼籲法務部應該立刻遵守憲法、遵守兩公約跟CEDAW公約的施行法,儘速拿出修法對案,讓同性伴侶家庭合法化、同志收養子女免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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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台灣仍用通姦罪懲罰女人
南韓憲法法院於今年2月26日做成宣告韓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通姦罪違憲的判決,法界及民間團體再次呼籲我國通姦罪也應立即除罪化。但今天我當面提醒法務部長羅瑩雪,兩公約國際專家的第70點意見早已明確建議廢除我國刑法239條的通姦罪,但法務部再次以「缺乏社會共識」作為回應,消極保守。
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許多男性有通姦事實卻不會被配偶提告,或是配偶只選擇告小三,但若是女性外遇,往往就會被配偶提告,導致通姦罪雖然表面上男女皆罰,但實際上受罰者卻女多於男,對女性較為不利。
抓姦破財又易觸法 撕破臉無助於挽回婚姻
通姦罪的存在,讓許多配偶誤以為為抓姦就可挽救婚姻,進而誤信徵信社的騙財手段,甚至易觸犯刑法多項條文,反被小三提告「毀損」、「妨害秘密」等罪。,即使好不容易找到證據,抓姦過程的難堪及法庭對戰,造成雙方及子女的嚴重衝突及心理陰影。
其實通姦除罪化,並非讓通姦合法化,遇到配偶出軌還是可依循民事途徑來處理;或可尋求婚姻諮商、家庭協談等作法,讓家庭的事情回到家庭來解決,不要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因此,雖然法務部長今天的回答讓我很失望,我還是希望能有更多立委同儕支持廢除通姦罪,或是未來大法官能否依其職權做出符合憲法及人權觀點的解釋,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對通姦除罪議題有興趣的朋友們,可參閱婦女新知基金會的相關資訊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list.asp?atype=J1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Q1:刑法通姦罪實務大解密,電視劇裡沒有告訴你的真相是什麼?
Q2:沒有通姦罪要如何保障及維繫婚姻?
Q3:通姦罪保障婚姻中的性專屬權或侵害性自主權?
Q4:為了證明通姦事實,蒐證侵犯隱私權也沒關係?
Q5:通姦罪維護了婚姻或是加速崩解婚姻?
Q6:通姦罪有利取得子女監護?
Q7:提告通姦罪有利於爭取較多夫妻剩餘財產?
Q8:提告通姦罪有助於爭取較高損害賠償?
Q9:為什麼一向為女性爭取權益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要主張廢除刑法通姦罪?
Q10. 通姦罪=性器官接合?外遇行為百百種,刑法通姦罪卻只處罰特定的性行為?
Q11.通姦罪的存在可以當作復仇工具懲罰外遇者跟第三者,為什麼要廢除?
Q12:就算通姦罪不能維護家庭道德和社會秩序,廢掉了不會有影響,那就放著不要動吧?
Q13:正因為台灣性別不平等,很多女性根本沒辦法透過私下的平等協商處理情感問題,反而讓她們迫於經濟或其他因素,必須忍受配偶的婚外情、婚外性,所以才需要通姦罪,讓女人有個武器可以用來對付出軌的配偶吧?
Q14:
為什麼刑法通姦罪的判決書中,婚姻外性關係的文字敘述老是讓人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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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591上發現一間房子是認識的人要賣
如果沒有請仲介帶看過,直接聯絡屋主成交
這樣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因為爬文看到私下成交似乎會有很多問題,所以想要了解一下
目前有兩位不同的仲介在591上上傳房子,所以應該不是專任約,是這樣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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