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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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獎金,#沒有法源依據,除了獎金的正當性,還有其衍生的惡意查稅問題。因此2003年朱星羽等163名立委聯名提出修法,2004年通過廢除查稅獎金,財政部竟自2008年起以作業要點的名目發放獎勵金。2017年 #陳瑩 等立委踢爆,舉凡寫新聞稿、舉辦路跑、球賽、作文比賽,都可領獎金,連工友到約聘人員都有,每年消耗上億元預算。前財政部長張盛和在立法院答詢時竟表示,執法體系待遇不高的話,不足以養廉!
2016年立委 黃國昌 曾接獲投訴,說財政部秘書處共拿了約24萬,處長自己拿了1/3,但8成的職員只拿到市價300元的橘子,讓人質疑300元就足以讓稅務人員養廉?
國稅局退休稅務員黃小姐,她指出,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只是 #行政規則,並不是法律或命令,為官者希望升官發財所以很注重成績,下面的承辦人就要做,但 #稅務獎勵金 裡也有違章案件的績效,等於兩頭吃,是大疏漏。稅務獎勵金範圍非常廣泛,舉凡服務櫃台、政風單位,連修電腦、開車等都屬於協辦人員,通通有獎,雖金額不大但人數眾多,每年所編列的預算卻不少,這真的該廢除,因為毫無意義,並沒有真正提升服務品質。
黃小姐認為,稅務機關的威權性比任何機關都高,有些承辦人把有錢人或開公司的人,都當作是奸商或刁民,一直沒有賦稅人權觀念。太多人一提到稅務機關都害怕,因為他有很多手段,譬如他為了成績,叫你十二月時多繳一些,然後隔年一月再來說錯了來退回,前一年的 #績效 還是達到了,為了成績就要多徵稅,才能記功嘉獎領獎金。
高額 #檢舉獎金 誘人冒領 已是業界公開的秘密
前國税局稽核鍾小姐也接受《全民公審》獨家專訪揭露,罰鍰獎金從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而來,包括查稅獎金與檢舉獎金。主辦查緝的稽徵機關及協助查緝的機關,如調查局等,可以分到查稅獎金,每案最高720萬元,而檢舉獎金每案最高480萬元。罰鍰獎金來自處罰人民的罰鍰,稅捐處罰所得稅兩倍以下、營業稅三到五倍、貨物稅十倍以下、甚至印花稅三十倍,罰鍰愈多,能分配到的獎金就多,這是 #集體分贓 的制度,將人民當作仇敵看待,令人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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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財政部所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六項前段: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修正 #稅捐稽徵法28條)消息一出,引起學務界及實務界一陣譁然,錯誤溢繳稅款影響賦稅人權甚鉅,如若侵害人民權利,卻受10年限制,政府豈非落人「強占民產」口實。爰此,本報特別專訪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黃俊杰,針對「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部分深入剖析。
應注意的是:國家課稅權之行使,為典型之高權(侵害)行政,稅捐核課處分之本質為負擔(不利益)處分,基於依法行政之公益及實質正當性,確實維護納稅者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者之溢繳稅款,受到課稅要件法定主義之稅捐法定(依法正確課稅)要求,本應依職權(亦為法定義務)撤銷原核課處分,不必受到該事件是否「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者」之影響。
稅務救濟修法系列(五)繳納正確稅額與退還溢繳稅款——專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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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14日「 稅捐稽徵法 部分條文修正解析」講習會. 1,673 views1.6K views. Mar 17, 2022. 26. Dislike. Share. Save.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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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草案,下一步將送立法院審議,我們也會繼續與朝野黨團溝通,盼早日落實政策美意! 九大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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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聖會計師#線上學會計來志聖#會計人學法科一點都不難01:05 修正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 稅捐稽徵法 19條)06:04 滯納金 修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