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稅捐修法莫開人權倒車
https://news.pchome.com.tw/society/newstaiwandigi/20210810/index-62859804346872279002.html
林文舟指出,如果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超過十年就不退給民眾,是侵犯人民權益,行政院所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實已背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所揭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的立法目的,並有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當初修正時「如僅退還五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的考量,更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所揭示的「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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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認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為退稅「請求權」性質,如要貫徹2009年1月增訂第2項之立法意旨,不設消滅時效,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仍應將稅捐稽徵機關自有錯誤原因之日「2年」內解為訓示規定,而不應解為除斥期間。否則,稅捐稽徵機關若未於2年內查明退還,豈非使得義務人之退稅請求權因稅捐機關之不作為而致失權?由於條文所定2年期間易生誤解,因而建議予以刪除。
政府在稅捐稽徵法修法上 ,不該唬弄百姓
https://tnr.com.tw/?p=13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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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系列(二)
稅務救濟修法系列(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有欠嚴謹(上)——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蔡孟彥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serious-article/331043
不提T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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