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眾陳情鹽埔財○堆肥場問題,環保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環保局於今日(4月15日)上午由副局長宋增紅率空污科、水污科、廢管科及稽查科人員,會同縣府農業處等單位及環保署進行聯合深度稽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進行裁處。
二、 該場貯存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未符合貯存設施規範,鐵皮屋貯存區內堆置來自新北及台北之生廚餘,其滲出液污染地面,其未確實申報廚餘及果菜殘渣之使用及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12、31條規定,進行後續裁處作業。
三、 該場廢水處理設施及作業區域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設置或登載於許可文件內容中,前已告發處分在案,本次查獲未設置逕流廢水告示牌及流程與貯留許可不符(同上),要求該場一併於109年5月5日前完成改善。
四、 另民眾反映枋山鄉及高樹鄉農牧用地使用財○堆肥場肥料進行農地改良一案,本局於109年3月17日會同地政處、城鄉發展處、水利處及農業處進行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聯合稽查取締小組稽查,並於109年3月30日再度會同農業處稽查,查該址皆從事農地施肥,現場出示肥料來自財○堆肥場;另本局於109年3月27日針對該批肥料採樣進行採樣檢測重金屬,檢測結果尚符合管制標準。
五、 本局於109年3月21日稽查發現該場有作業廢水疏漏至場外排水溝之污染情事,已進行裁處。
六、 另財○堆肥場臭異味之查處,統計自106年2月6日至今,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17件、違反水污法裁處8件、違反空污法3件,合計裁處28件,裁罰金額105萬9300元。
七、 環保局有專案稽查管制計畫,持續嚴格要求業者加強污染防制設施、噴灑除臭劑等改善措施,除不定時稽查外,更會同環保署、農業處等單位辦理聯合深度稽查,持續以輔導及嚴查並行方式,嚴格督促業者妥適改善並穩定操作。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5的網紅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議會開箱』第7集 朝令夕改招民怨 議會監督不隨便 阿賢從來不會去反對好的事情,也沒有要直接來反對此案,但關於這項「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的修正」有許多問題需要重視與思考,而法律必須有其穩定性,更重要的是要確保民眾的權益不受到傷害,就算要改,怎麼改才能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無論是對業者還是居民,我們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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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水源保護區管理及精進空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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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環境評估
📌檢討廢棄物管理法規、推動掩埋場相關制度
➖建立完善的掩埋場制度
➖改善廢棄物法規及配套措施
📌修正礦業法 告別霸王條款守護山林
➖刪除現行第31條與第47條霸王條款
➖既有礦場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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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相關法令,加強監督基金使用與設置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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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監督「民生公共物聯網」政策執行狀況
➖「民生公共物聯網」之水資源感測,應有效結合水源區及掩埋場點位進行結合監測
➖目前全台灣空氣感測點為已達全球最多點(近兩萬),應思考有效維運機台的措施、感測結果結合學校空品旗,讓學生學習辨識空污,並搭配火力發電廠降載政策
📌加強國土保育及海洋保育
➖落實山林保護建立水源區國家公園等巡守管理制度及法制化
➖加強山坡地管理,限制不當開發,延長水庫壽命
➖加強土地保育,限制汙染性開發,嚴格加速輔導遷離農地工廠
➖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都應加強污水下水道建設
➖水庫設置太陽能板者應加強水庫水質檢驗監測
➖還地於海、推動永續漁業資源、正視氣候變遷對台灣海洋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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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都應加強污水下水道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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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31條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議會開箱』第7集 朝令夕改招民怨 議會監督不隨便
阿賢從來不會去反對好的事情,也沒有要直接來反對此案,但關於這項「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的修正」有許多問題需要重視與思考,而法律必須有其穩定性,更重要的是要確保民眾的權益不受到傷害,就算要改,怎麼改才能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無論是對業者還是居民,我們都希望空氣更好,居住環境和畜牧業都可以兼顧。
這個議案在2018年5月的第十八屆臨時會已經討論過也定了案,源於5/17水林、大埤的民眾陳情,所以在5/21的臨時會上進行條例內容改制,而後5/29三讀通過並公佈、施行,現在卻要將空污周界範圍修改寬鬆?可我們知道其實「味道」是難以管控的,若沒妥善的配套,未來再有影響,難道就再來修改自治條例嗎?應該要有專業評估再來討論,否則也只是成本消耗,更可能失去公信力。
⚠️若如黃凱議員在影片裡所提的只要是5/31都放寬,讓業者來申請過,然而卻沒有想過監督機制,萬一發生問題,鄉親向誰討?所謂的小農是?通過議案的當初為什麼沒人反對?因此,有議員提到讓ㄧ些在改制前的業主更容易通過點,不是不行,可是沒有提出因此法案而受損害的農場主,也在ㄧ開始沒有明確說明提案依據,若冒然再修法,也恐引起民間反彈。於此,取之解決的管道有其「道理」,若不合乎,即為「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沒有理由特別讓一些人可以得到「特別」的待遇,但若能提出損害證明與數據,確為此案相關之損害,則另當別論。
🔺關於這個建乙修正案,我們已經要求縣府:
1.請縣長將專業單位的評估考量放進條例修正案(環保局/農業處)
2.請環保局將近期雲林畜牧場的空氣與水污染稽查報告提供給我們
3.請雲林縣政府組織跨處室的專案小組研擬與提出相關可能性的配套措施及相關報告
#環境權的重要
#肚子吃的飽土地也要顧的了
#永續的概念
最後感謝辛苦剪片的影像總監
郭建宏
P.s.貼心小提醒🔔農業處有回答,那些被退回的案子,不是因為溯及既往的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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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31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5年12月反空污遊行,3位副總統候選人皆承諾當選後逐步淘汰燃煤電廠,但上週(3/15)環保署卻通過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
延續上週質詢,我質疑環保署為何以12年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幽靈電廠」環評做為比較基準?為何不重新辦理環評?環保署李應元署長於備詢時承認存有重辦環評之解釋空間。
今日質詢重點:
1.根據環保署預告《環評法》第31條修正條文草案所採取政策立場與精神,針對深澳電廠擴建案,不是更應該重新辦理環評?
2.2007年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之環評處分,不僅「與現今時空環境不同」、「當時PM2.5根本還未納入管制」,難道不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四款由原處分機關依法廢止?
3..環保署主張2010年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已動工」,但根據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每月公開資料,開工日期一延再延,開工僅拆除舊有電廠,完全不符環保署認定動工是以「是否進行實質動工為判定標準」之函釋。
4.依照《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6款規定,對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時,環保署可要求開發單位重辦環評,而深澳電廠擴建案事實上對環境存有不利影響的。即使環保署認定於有加重影響之虞時,才有要求重辦環評的空間,但事實上該案有「新增卸煤碼頭」及「增加防波堤」項目,確對深澳灣內原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且諸多環評委員亦建議應重辦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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