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檢日誌】法治國家執法人員該想的是什麼?
在警察體系向來與媒體相互為用、好大喜功、不顧偵查不公開製作大量英雄化的影片、製造數字唬巄大眾的傳統下,
一直以來,第一線員警處理案件時,往往因為 #破案與結案壓力 而衝過頭,甚至導致在第一時間的拘捕出現 #誤判 的狀況。
除了衝過頭外,又因為急著應付上級要求,導致草草移送,或是在證據調查不足下急著抓人,甚至因為競爭關係和不同單位搶線搶成一團。
這些問題,輕則導致後續必須耗費很多時間精力重新調查(彌補證據能力的問題),重則可能導致一個好好的案件澈底完蛋。
其實我也沒必要多浪費自己的時間,在每件發現疏失的案件中,直接和出包的員警直來直往的點出「包」在哪裡。
畢竟,誰想要當壞人?
但是我認為,長期以來,我們就是沒有(時間)告訴受自己指揮監督的司法警察正確的作法,所以造成更嚴重的惡性循環。
如果不讓基層員警們學著以法律的脈絡來思考執法問題,擺脫 #平庸的邪惡,
這樣他們就只能繼續在高層指令與內部以訛傳訛中因循既往。
然而,基層員警身為刑事司法第一線,如果他們不知道如何改善辦案程序與技巧,那麼刑事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我們也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
今天想談的重點是:#你們到底是依法執行什麼勤務?
案例簡化並略微改編如下:
案發後好幾小時,警方調監視器「鎖定」,前往很遠的地方「找到」被告,被告主動交出贓物並且自白犯案。
警方看到被告交出竊得的贓物,表示這樣叫做持有贓物,是竊盜罪的「準現行犯」,就把人逮捕了。
⚖拘捕依據
檢:依據什麼抓人?
警:準現行犯。
檢:如何認定是準現行犯?
警:因為他當時 #身上穿的衣服和監視器中案發時穿的一模一樣。
檢:衣服一樣就是準現行犯?
警:他有交出贓物。
檢:贓物是你們發現的嗎?
警:不是,是我們問他,他主動交出來的。
檢:所以這叫做準現行犯???逮捕???
警A:我們當然不是因為贓物逮捕,而是加上他衣服一樣。
檢:衣服上有犯罪痕跡?
警A:沒有。
檢:好,那如果依照你的邏輯,因為衣服一樣就可以逮捕,那如果他沒有交出贓物,你們覺得可以逮捕嗎?
警:沒有交出贓物我們就不敢逮捕。
檢:所以這邏輯是?
警B:其實我們只是想要讓他回所作筆錄。
檢:那只有逮捕才能達成目的嗎?本案有緊急拘捕之事由與必要嗎?
警C:其實沒有,他真的很配合。
檢:所以?
⚖執行什麼勤務?
檢:當時你們執行的是什麼勤務?
警:盤查。
檢:所以你們是覺得對方可疑要進行身分查證?
警A:不是,我們已經「鎖定」他了,我們是特別出門找他,目的是要幫被害人追回OO。我們當下就知道他是誰。
警B:我們的目的是要想辦法找到他讓他做筆錄。
檢:所以這是「盤查」?
警:(沉默)
⚖要如何達成目的
檢:好,你們說目的是要找東西和抓人,那當你們「鎖定」對象而出門要「抓人」時,有拘票嗎?
警:沒有。
檢:有搜索票嗎?
警:沒有。
檢:那你們出門做什麼?
警:(沉默)
檢:出門時有想過要做什麼?依據什麼執法嗎?
警:(沉默)
檢:那萬一他不交出贓物,你們敢逮捕嗎?
警:不敢。
檢:有想到在無令狀下要他交出贓物的方法?
警:沒有。
檢:所以今天如果遇到的不是老實人,而是遇到不知反省不肯返還贓物還的,你們會抓人嗎?
警:不會。
檢:遇到那種懂一點法律還強詞奪理甚至大小聲的,也沒辦法?
警:沒辦法。
檢:所以……到底什麼才是「壞人」?
---------------
這是直球直接來往的問答。
我試圖透過問答的方式,讓基層知道,「向來如此」的執法方式,顯然出了很多問題,不但沒有法原則與理論,而且也可能不能達到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而這個問答也不是亂問,而是有邏輯的一層一層問下去,也許幾位基層員警還是不知道一大堆法律名詞與理論,但這套問答其實就是訓練 #合乎法律要件的思考邏輯。
但是透過這一層層的問答,我相信他們已經學會,下次面對一樣的狀況時,如何迅速的思考並判斷出合法又有效的處理方式。
👉被告既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在沒有緊急拘捕事由、沒有拘票的狀況下,是不能上銬帶走的。
👉在鎖定被告(警方叫: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之下,其實執行的不是盤查,而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通知與警詢。
問題是通知書要分局長簽章欸,程序很麻煩?
其實偵查中與審判中不一樣,由於案情需要,確實常有需要緊急聯繫當事人了解案情之必要。
讓被告(犯嫌人)到案的方式分3種:
1.刑事訴訟法第71、71-1條的書面傳喚、通知,如果以書面傳喚、通知不到,法律效果就是得拘提。
2.約訊/詢問,常見的就是透過電話聯絡到案,或是警方在案情不明時進行查訪。以這些較為簡便的方式讓被告到案,對大家都方便(對當事人也是方便,可以約好做筆錄的時間),但是如果被告不到案,不能拘提。
3.查訪筆錄:其實警詢筆錄的地點並沒有限制,在緊急狀況或被告不願意前往派出所之下,如果開了錄音錄影(密錄器),進行權利告知後為詢問,本質上仍然還是警詢筆錄。
此外,這種在證人筆錄或行政調查很常見,例如對大樓管理員詢問被告是否在這棟樓中居住,通常都是使用查訪筆錄(本質上為證人警詢筆錄)。
今天幾位基層員警聽完以後,終於恍然大悟。原來「平常做的訪查」都叫做「偵查中的警詢」或「行政調查」;原來不是所有的「問民眾問題」都叫盤查。
👉面對破案與結案的壓力怎麼辦?
這個壓力大家都有,如果要比結案壓力的話,檢方也有,一樣可笑。
重點是:身為執法者,要服膺的是法律。我們只能本於法律良知來偵查案件。
只有透過程序正義找到的實體正義,才有資格叫做正義。
只有在程序正義中竭盡可能的鍥而不捨,我們才不會辱沒身上的法袍/制服。
我知道警政高層喜歡作秀高喊正義、檢方高層也不乏被升官圖燒壞腦跟著起鬨搞專案的官癌末期人士。這些人,三不五時「順應民意」,要司法又快又好還要廉價(不給資源),還要搞一堆欺騙大眾的假新聞,一路飛黃騰達升官。
💥但什麼叫做「正義」?
搞一堆專案,
把一堆打架的8+9當成「黑道」來掃,
結果真正的黑道老大出殯時,還動員大量警力幫他們日夜站崗?
這叫做正義?
竊盜罪證據不足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土檢日誌】法治國家執法人員該想的是什麼?
在警察體系向來與媒體相互為用、好大喜功、不顧偵查不公開製作大量英雄化的影片、製造數字唬巄大眾的傳統下,
一直以來,第一線員警處理案件時,往往因為 #破案與結案壓力 而衝過頭,甚至導致在第一時間的拘捕出現 #誤判 的狀況。
除了衝過頭外,又因為急著應付上級要求,導致草草移送,或是在證據調查不足下急著抓人,甚至因為競爭關係和不同單位搶線搶成一團。
這些問題,輕則導致後續必須耗費很多時間精力重新調查(彌補證據能力的問題),重則可能導致一個好好的案件澈底完蛋。
其實我也沒必要多浪費自己的時間,在每件發現疏失的案件中,直接和出包的員警直來直往的點出「包」在哪裡。
畢竟,誰想要當壞人?
但是我認為,長期以來,我們就是沒有(時間)告訴受自己指揮監督的司法警察正確的作法,所以造成更嚴重的惡性循環。
如果不讓基層員警們學著以法律的脈絡來思考執法問題,擺脫 #平庸的邪惡,
這樣他們就只能繼續在高層指令與內部以訛傳訛中因循既往。
然而,基層員警身為刑事司法第一線,如果他們不知道如何改善辦案程序與技巧,那麼刑事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我們也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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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想談的重點是:#你們到底是依法執行什麼勤務?
案例簡化並略微改編如下:
案發後好幾小時,警方調監視器「鎖定」,前往很遠的地方「找到」被告,被告主動交出贓物並且自白犯案。
警方看到被告交出竊得的贓物,表示這樣叫做持有贓物,是竊盜罪的「準現行犯」,就把人逮捕了。
⚖拘捕依據
檢:依據什麼抓人?
警:準現行犯。
檢:如何認定是準現行犯?
警:因為他當時 #身上穿的衣服和監視器中案發時穿的一模一樣。
檢:衣服一樣就是準現行犯?
警:他有交出贓物。
檢:贓物是你們發現的嗎?
警:不是,是我們問他,他主動交出來的。
檢:所以這叫做準現行犯???逮捕???
警A:我們當然不是因為贓物逮捕,而是加上他衣服一樣。
檢:衣服上有犯罪痕跡?
警A:沒有。
檢:好,那如果依照你的邏輯,因為衣服一樣就可以逮捕,那如果他沒有交出贓物,你們覺得可以逮捕嗎?
警:沒有交出贓物我們就不敢逮捕。
檢:所以這邏輯是?
警B:其實我們只是想要讓他回所作筆錄。
檢:那只有逮捕才能達成目的嗎?本案有緊急拘捕之事由與必要嗎?
警C:其實沒有,他真的很配合。
檢:所以?
⚖執行什麼勤務?
檢:當時你們執行的是什麼勤務?
警:盤查。
檢:所以你們是覺得對方可疑要進行身分查證?
警A:不是,我們已經「鎖定」他了,我們是特別出門找他,目的是要幫被害人追回OO。我們當下就知道他是誰。
警B:我們的目的是要想辦法找到他讓他做筆錄。
檢:所以這是「盤查」?
警:(沉默)
⚖要如何達成目的
檢:好,你們說目的是要找東西和抓人,那當你們「鎖定」對象而出門要「抓人」時,有拘票嗎?
警:沒有。
檢:有搜索票嗎?
警:沒有。
檢:那你們出門做什麼?
警:(沉默)
檢:出門時有想過要做什麼?依據什麼執法嗎?
警:(沉默)
檢:那萬一他不交出贓物,你們敢逮捕嗎?
警:不敢。
檢:有想到在無令狀下要他交出贓物的方法?
警:沒有。
檢:所以今天如果遇到的不是老實人,而是遇到不知反省不肯返還贓物還的,你們會抓人嗎?
警:不會。
檢:遇到那種懂一點法律還強詞奪理甚至大小聲的,也沒辦法?
警:沒辦法。
檢:所以……到底什麼才是「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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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直球直接來往的問答。
我試圖透過問答的方式,讓基層知道,「向來如此」的執法方式,顯然出了很多問題,不但沒有法原則與理論,而且也可能不能達到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而這個問答也不是亂問,而是有邏輯的一層一層問下去,也許幾位基層員警還是不知道一大堆法律名詞與理論,但這套問答其實就是訓練 #合乎法律要件的思考邏輯。
但是透過這一層層的問答,我相信他們已經學會,下次面對一樣的狀況時,如何迅速的思考並判斷出合法又有效的處理方式。
👉被告既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在沒有緊急拘捕事由、沒有拘票的狀況下,是不能上銬帶走的。
👉在鎖定被告(警方叫: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之下,其實執行的不是盤查,而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通知與警詢。
問題是通知書要分局長簽章欸,程序很麻煩?
其實偵查中與審判中不一樣,由於案情需要,確實常有需要緊急聯繫當事人了解案情之必要。
讓被告(犯嫌人)到案的方式分3種:
1.刑事訴訟法第71、71-1條的書面傳喚、通知,如果以書面傳喚、通知不到,法律效果就是得拘提。
2.約訊/詢問,常見的就是透過電話聯絡到案,或是警方在案情不明時進行查訪。以這些較為簡便的方式讓被告到案,對大家都方便(對當事人也是方便,可以約好做筆錄的時間),但是如果被告不到案,不能拘提。
3.查訪筆錄:其實警詢筆錄的地點並沒有限制,在緊急狀況或被告不願意前往派出所之下,如果開了錄音錄影(密錄器),進行權利告知後為詢問,本質上仍然還是警詢筆錄。
此外,這種在證人筆錄或行政調查很常見,例如對大樓管理員詢問被告是否在這棟樓中居住,通常都是使用查訪筆錄(本質上為證人警詢筆錄)。
今天幾位基層員警聽完以後,終於恍然大悟。原來「平常做的訪查」都叫做「偵查中的警詢」或「行政調查」;原來不是所有的「問民眾問題」都叫盤查。
👉面對破案與結案的壓力怎麼辦?
這個壓力大家都有,如果要比結案壓力的話,檢方也有,一樣可笑。
重點是:身為執法者,要服膺的是法律。我們只能本於法律良知來偵查案件。
只有透過程序正義找到的實體正義,才有資格叫做正義。
只有在程序正義中竭盡可能的鍥而不捨,我們才不會辱沒身上的法袍/制服。
我知道警政高層喜歡作秀高喊正義、檢方高層也不乏被升官圖燒壞腦跟著起鬨搞專案的官癌末期人士。這些人,三不五時「順應民意」,要司法又快又好還要廉價(不給資源),還要搞一堆欺騙大眾的假新聞,一路飛黃騰達升官。
💥但什麼叫做「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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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文章有點長,先感謝各位耐心的觀看
先前在版上有發過文,我家出租,而家裡的東西被房客偷了
是一套3個西式餐盤,擺在一個木架上,跟一套餐具禮盒
原本因為苦無證據,而無法將對方定罪,後來去調閱監視器畫面
很明顯的看到他手上拿著擺放盤子的木架,以及2個塑膠袋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8&p=2
其中一個塑膠袋中,可以隱約的看出袋中是圓形且扁扁的物品
但重點在於是「隱約」,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7&p=1
而另一個看的出來是裝一個盒子,而大小跟我家的餐具禮盒差不多
但因為袋非透明,所以看不出內容物
至於如何佐證東西是我的,我剛好有一家居家照是拍到盤子剛好就在我的後方
只有拍到餐盤
https://www.wretch.cc/album/show.php?i=join1022&b=1&f=1493319986&p=0
本來我只想私下和解,希望他東西還我就好,我跟他說已經拍到他拿木架的錄影帶
他聲稱東西是他的,所以我只好請警方去查
現在警察到他家去搜,只發現木架,盤子、禮盒都沒有搜到
警察問他,他仍辨稱東西是他的,說木架是拿來放書的
問他當時塑膠袋內裝什麼,他說裝衣服,但盒子的大小約20*20*10
而另一袋, 從影帶上看是側面看是扁扁的,且內容物是圓的
警察打來請我再去做一次筆錄,只為了說「對,這東西是我的」
卷子才能往上送
我只想問說,我提供給警方的這些證據,到底能不能定對方的罪
因為我在外縣市念書,只要警方需要我回去做筆錄,我就必須回去一趟
為了家裡被偷東西的事,從搜證、以及害怕他再度偷東西
我的精神上以及時間上,來回的車程費用,再加上被偷的東西少說也有1萬
已經是透支很多,如果最後會以「證據不足,所以結案」
我就不想再告了…因為這件事情,我已經沒辦法好好的入睡快2個月了
從很生氣很生氣,到現在是無可奈何
因為從被偷開始,警察來只說沒有證據,現在有了證據
難道還是沒有辦法嗎?還是說我能夠再往什麼方向去找尋更有力的證據呢?
請有經驗的人可以幫忙判斷嗎?這到最後能夠判罪嗎?
我真的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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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經濟不景氣的年代
只好另尋一條生機…
https://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c=&m=&o=&p=&s=join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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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39.60
※ 編輯: lollon 來自: 114.32.239.60 (04/20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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