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言可畏》
幾個月前無意間
按開了Cindy的視窗
自己也有點小嚇一下
看了一眼對話
那時候的我原想截下對話說點什麼
但無心多想按下取消
這幾天看見很多議論NanaQ的網路新聞下面都是滿滿的謾罵甚至人身攻擊的留言
不只是這幾天
應該說每一天都能在網路上看見隨意人身攻擊的言論
心裡不斷想著
我是不是能做點什麼?
我想起了Cindy
這個對話是2013年
她可能忙學業或別的事情
有段時間沒有和大家一起
那天一起去吃飯
我記得她曾經說過她很害怕尷尬
她沒有辦法硬是去接話
或像我們其他人一樣和誰都能隨性的對談
那天我跟她說
可以多多跟我們一起出去
這個截圖就是那天回家後的對話
這個對話代表的不只是Cindy
而是每一個內向、害羞、慢熱、不擅長交際、敏感多心的人
又或是那個外表看起來大剌剌總是笑嘻嘻沒有煩惱體貼他人的朋友
那可能是你
你的家人、朋友、伴侶、鄰居
更可能是你正輕易打字按下送出的那個對象
對你來說輕如鴻毛的文字
是他人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就像《如蝶翩翩》裡爺爺告訴欺負孫女的上司
:「就算你無法鼓勵他人也不該踐踏別人。」
如果我們沒辦法認同別人、
理解別人的時候
那或許我們可以
嘗試去了解
亦或
控制心智
閉上嘴巴
看自己想看的就夠了
-
也想分享給所有不擅長向外發展的朋友們
我印象深刻看過的內向人格書籍
前幾頁就寫著
「我想告訴你,
這個世界本來就是外顯人格所打造的。」
那一瞬間,茅塞頓開
我們真的不見得要去迎合這個世界大部分所看得見的樣貌
不用強迫自己去尷尬交際
不用硬是跟隨流行光鮮亮麗
不用非得要結婚生子買房買車
不見得要達到別人口中的“成功”
絕對可以只是謹守自己生活的平凡人
我們可以依循內心的感受
去微調自己想去的地方、想做的事
即使和大部分的人不一樣
也沒關係的
-
小時候的自己也曾在求學階段因不懂事而傷害了別人
也被別人傷害過
這兩個角色的體驗
是兩敗俱傷的
因為往往我們給出去的
都會像是迴力鏢般的收回
如果能在平常多加檢視自己的思想
了解自己的意圖、出發點究竟是什麼?
我們是真的想溝通、討論、了解?
還是只是想被認同?
還是幫別人打分數?
更糟的是把自己壓抑的憤怒悲傷宣洩在我們根本不認識的人身上
善用網路
對話是美好的
在送出對話前
或許我們能有更多的自覺與同理
我也還在練習、學習這個課題
但我相信只要發心是立意良善真誠的
往往最後都能得到美好的溝通與理解
-
最後分享一個故事
30年代上海灘的第一骨感美人
<阮玲玉>
因不堪言論霸凌受精神折磨
25歲自我了結了生命
留下四字遺書
《人言可畏》
但願政府、教育及早平衡科技及人性的天秤
關於學校、網路霸凌的審查機制與法律
能夠完善
願這個世界不再有更多的阮玲玉、葉永鋕、Cindy
沒有人是完人
包含我在內
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遭遇生命的難
其實有很多的管道能夠去宣洩悲傷、憤怒、痛苦:遊戲、跳舞、運動、打拳擊、寫作、繪畫等等等等
如果你遇到無法解決的困難
請一定要記得嘗試尋求信任的家人朋友甚至專業
⚠️自殺防治專線電話號碼為「1925」
世界很大、地球很美麗
有數不清的美好可以體驗、探索
這世界的確本來就有好有壞、有黑暗光明、但我們絕對有智慧去學習選擇,尤其在這個時代,選擇對身心靈有益的資訊是很重要的。
也希望這個非常時期能夠看見更多的光與愛
非常謝謝你看完,願你一切安好。
立意願書人 在 黃琦勝的劇場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歷史場域的壓縮與穿梭──試評《生命之光》
製作團隊:人體舞蹈劇場
導演:俞秀青
場地:高雄市捷運美麗島站
場次:2020/04/04 PM 03:00
美麗島站為高雄捷運初期路網唯一的轉乘車站,通車前計畫暫名為大港埔站。美麗島站起名於1979年12月10日在此地爆發並影響民主運動發展的美麗島事件。而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後的四十年,由人體舞蹈劇場以美麗島捷運站為空間環境演出跨界舞蹈作品《生命之光》別具歷史意義。在建築上「光之穹頂」上的各個人體交相呼應,所傳達的「包容」精神,更展現作品「水」、「土」、「光」、「火」四大區塊的意涵,呈現出人在世界裡,從誕生、成長、榮耀到毀滅,而後重生的輪迴過程。水仙大師的創作理念表示:「透過這件作品,我想傳達人性的價值,人與人、環境、及萬物之間的關係;人天合一的境界,以及人心在仇恨鬥爭中失去的部分。」【1】
整部作品分為六個部分,分別是呼應「光之穹頂」建築概念的水、土、光、火四大元素意涵加上序場「希望」與終場「祈禱」對應著象徵陰陽的紅藍兩柱,由說書人貫穿全作,將獨立意涵串聯成屬於場域的歷史故事與作為城市居民的回顧及想望。演出安排在光之穹頂燈光秀後,在現代化的空間場域中燈光流動,過路行人來往穿梭與或站或坐欣賞演出的觀眾另成趣味。
說書人藉由捷運站建築的歷史引領觀眾進入演出的敘事結構,說書人從生命的起源說起,扮演大地之母以及亞當夏娃的舞者隨之出場,藉由一顆青蘋果展現男女之間的情愛糾葛,時而疏離時而交纏,轉而進入下一段雙人舞作,以寬大的衣物展現母親孕育生產時的痛苦、期待與愛意恐懼來回撕扯。在說書人的串聯使得各自獨立的舞作同時具備多重意涵,從神話世界的開端描述到生命的孕育。接著群體產生,以竹竿呈現林木交錯敲擊,舞者的身體彷彿成了懸絲魁儡無主地任人擺布,隨後進入演出衝突高峰──美麗島事件始末。舞者帶著報紙魚貫登場緊張地在觀眾面前翻看,報紙在舞者的動作下被賦予靈魂,彷彿將刻印在文字、照片內的歷史幽靈召喚到這個歷史現場,接著以紅色布條象徵熊熊烈火與鮮血,呈現出拉扯、綁縛;演出末了舞者拿著燭火緩緩登場,是安魂亦是祈求,願亡者安息也祝禱歷史不再重演,短短半小時的演出中藉由各項物件與身體畫面的串聯,召喚出多層次的畫面及論述與觀點。
然而作為因應空間環境的演出,筆者認為相對不足的部分在於整場演出並未脫離鏡框式劇場思維,與空間環境除了歷史與事件的對話發想創作外,在空間應用的連結相對薄弱;兩根柱子在演出中僅作為進出場及前後台的區隔甚是可惜。而在聲響上是否有可能與進出站的嗶嗶聲、捷運在地底下的轟隆鳴動產生呼應,在時代更迭來到當代的場景是否亦能有新的對話發生。
在首演場演出至白色恐怖搜捕壓迫橋段時,有現場觀眾情緒激動對著說書人表達激烈不滿,雖未影響演出進行卻也介入了敘事,不禁令人反思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後這場演出能否撫慰逝者的亡魂,經過了半世紀的台灣是否具備了正視這段歷史的高度與厚度。在這現代化的交通樞紐,人群熙來攘往急速奔走,不免讓人懷疑剛剛發生的是否只是一場不忍直視的幻夢。
註釋【1】資料來源:維基百科https://reurl.cc/7X0Md5
照片來源:人體舞蹈劇場
立意願書人 在 [分享] 淺談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看板elderly 的推薦與評價
當生命走到終點-淺談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壹、 前言
根據台灣發展委員會的資料顯示,我國已於民國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推估將於民國107
年邁入高齡化社會,民國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到了民國150年,每10人中,約有4位是
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則將近有1位是85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國家人口結構的問
題,應該是現在台灣的每一個青壯年人口好好去思考的議題。
在台灣,立法者針對年長族群,希望能夠有效分配有限的資源,藉由法制化的方式給予年
長族群更多的照護,例如老人福利法、國民年金法、行政機關所頒布之各種老人津貼辦法
等。而近年較受矚目者,莫過於在民國104年6月3日已通過,但尚未正式施行的「長期照
顧服務法」。筆者首先討論這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稱本條例),嚴格而言,並不限
於年長族群方得適用,但根據筆者的臨床經驗,與這部法律者關係較大者,仍然是年長者
居多;此外,也便於與其他作者所提及之美國「Five Wishes」之概念做結合,故筆者決
定以這部法律作為「阿登的老人學筆記本」法律議題之討論起點。
貳、 條文解析
與傳統六法相比,安寧緩和照護條例是一部篇幅狹小的特別法。又本文目的亦非旨在做比
較法分析研究,故相信即使是對法律感到退避三舍的讀者,也能藉由本文稍微了解台灣安
寧照護的遊戲規則:
一、 誰可以選擇安寧照護?
本條例規範適用主體為何,分述如下:
(一)末期病人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第四條第一項)本項明揭得適
用本條例者,其一為「末期病人」,而末期病人之定義係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
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第三條第二款)。
另外,又為了擔保末期病人意願之真實性,末期病人必須書寫「意願書」並簽署,其
內容包括:「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意願人接受安寧緩
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立意願書之日期」。除此之外,意願書之簽
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且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
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第四條)
(二)20歲以上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此外,本條例亦規範,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第五
條第一項)充分尊重人民對於其生命之自主決定權,只要「20歲以上精神狀態正常的台灣
人」,在死亡來臨之前,即能預先選擇用自己的方式面對生命的終點。又為了避免死亡突
然到來,意願人亦可以委任代理人(書面載明),由其於本人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簽署(
第五條第二項);又為了避免隨著年紀增長之後,原來預立意願書之意願人改變心意,故
法律亦規定意願人可以自行,或由其代理人書面撤回意願(第六條)。
(三)最近親屬
當生命走到最後,身邊陪伴的通常就是親愛的家人。病人的生或死,除了病人本身之外,
無論在情感上、經濟上感受最深的當然就是家人,這樣的情感是外人永遠所無法感受到的
,故本條例規範,當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
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又事實上並不是每個人都一定會有家庭的羈絆,但不代表他就只
能繼續進行無效醫療,故本條例亦規範當末期病人未簽署意願書,亦無指定醫療代理人,
又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第
七條第三項)
前述條文中所稱最近親屬範圍為如下,畫底線者為法律所規定同等級:一、配偶。二、成
年子女、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
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第七條第四項)。即便如此,不論如何最重要者還是
病人自己的真意,若病人已有清楚表達意願,則應以之為準,故本條例規範同意書或醫囑
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第七條第五
項)。總而言之,依照立法理由,本條例的精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維生醫療抉擇之意
願書及同意書其優先順序如下:1.病人本人簽署之意願書,或由本人指定醫療代理人所簽
署之意願書;2.最近親屬代替本人出具的同意書。
最近親屬理論上一個人寫同意書即可算數。但事實上親屬之間人多嘴雜,總有意見不合之
時。故本條例亦有針對這種情形之規範: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
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七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故事實上,配偶的決定是第
一優先順位。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
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第七條第六項)
二、 安寧照護內容
(一) 可以做甚麼?
同前所述,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第四條第一項)依
據本條規定,末期病人可以做的選擇有二:
1. 安寧緩和醫療
定義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
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第三條第一款)
2. 維生醫療抉擇:
定義係指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之選擇(第三條第五款)。其中,關於
心肺復甦術法律亦有定義,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
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
急救治行為(第三條第三款);維生醫療亦有定義,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
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第三條第四款)
(二)選擇了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怎麼樣才算數?
必須符合下列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1. 應有兩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2.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3. 若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
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
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
相反。(最近親屬之範圍已前述,不再贅言。)
(三)又如果末期病人已經正在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又應如何處理?
如果末期病人符合本條例所規定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情形,即前述(二)之情形
,則原對末期病人所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第七條第五項)
(四)行政機關和醫生的角色為何?
一、 行政機關
前述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之後: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健保卡,這份註記與同意書正本效力相同。但若意
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撤回意願時,記得要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第六之一
條第一項)
2. 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
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第六之一條第二項)
3. 又為了避免臨時改變主意,本條例亦設計:經註記於健保卡之意願,與意願人臨床
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第六之一條
第三項)
二、 醫生
1.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
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第八條)
2. 醫師應所有的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第
九條)。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參、 結語
人有旦夕禍福,月有陰晴圓缺。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必經之路,誰也不知道死亡何時會來臨
。筆者在臨床工作雖然僅是短短幾年,卻也見識過許多因為離奇的原因而離開人世的病人
。台灣「安寧療護之母」趙可式教授說,對末期病人施以急救會造成四輸-病人輸:病人
會受盡折磨,無法安詳往生;家屬輸:家屬目睹病人受苦的瀕死過程後可能承受更久的悲
傷與悔恨;醫療人員輸:違反醫學倫理。(包括:自主、行善、不傷害、公平正義原則)
;國家輸:國家社會必須因此付出無效益且大量的醫療支出。
然而如此的安寧觀念得否在目前台灣有效推廣,仍不無疑義,假設筆者某天自己也遇到生
離死別的場景,也不知道甚麼樣的決定是對病人、對家族才是最好的;另外,就算是提供
醫療服務之人,是否也能接受這樣的概念,也是問題。畢竟人命關天,我們所受到的醫學
教育就是在為了拯救人命而做最大的努力。能夠維持病人生命,誰又勇氣在家屬面前把機
器一關,主動推病人一把呢?總而言之筆者希望藉由本文,能讓更多人了解台灣現行制度
,並在生活的同時能夠想想,當那一天來臨之時,自己希望如何走向人生的終點。
https://agingnotebook.wixsite.com/geron
BY:林承鋒
(台北醫學大學呼吸治療學系畢/高考呼吸治療師合格/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法律專業組/高考律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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