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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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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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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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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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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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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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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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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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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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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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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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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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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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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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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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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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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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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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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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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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同時也有2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萬的網紅Sayaka sayak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富良野&美瑛を遊び尽くす!】二日目は美瑛町。十勝岳のトレッキングとキャンプを楽しんできました! 荒々しい岩肌、噴煙を上げる活火山「十勝岳」が作り出す自然美。 特別に飛ばしていただいたドローンからの映像は圧巻です! ※美瑛町内でのドローン(無人飛行機)による飛行、空撮は原則禁止されています。 今...
管轄 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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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原則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加速落實汽車機車平權
#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台74線銜接台3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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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會勘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八卦山隧道會議上,許多朋友向我反映現在台74線32K+854-39K+235不允許大型重機行駛,導致許多朋友如果往霧峰方向被迫得在大里二匝道就得先下匝道,不能續行台74線,這一切只因霧峰交流道由高速公路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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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了解後,發現這一切並非無法解決,只要交通部願意協調公路總局與高速公路局對於霧峰交流道的管轄權屬,或是公告開放,即可解決。因此今天(9/13)邀請了公路總局與高速公路局協調此事,爭取積極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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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我再度重申機車與汽車平權的重要性,而且交通部亦應積極面對法令已開放,但交通部遲遲未實踐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上國道的具體承諾,未來我也爭取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等規定,將公告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段,改為原則開放,例外公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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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努力溝通之後,#公路總局與高速公路局代表均表示原則同意朝向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台74線經霧峰交流道銜接台3線,但是具體的權責劃分以及開放模式則還需由交通部進一步協商,因此,我要求交通部儘快於兩周內提出具體開放方案,給機車用路人一條更安全、更便利的回家的路。
管轄 原則 在 Sayaka sayak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富良野&美瑛を遊び尽くす!】二日目は美瑛町。十勝岳のトレッキングとキャンプを楽しんできました!
荒々しい岩肌、噴煙を上げる活火山「十勝岳」が作り出す自然美。
特別に飛ばしていただいたドローンからの映像は圧巻です!
※美瑛町内でのドローン(無人飛行機)による飛行、空撮は原則禁止されています。
今回は、国土交通省及び管轄航空局長から無人飛行機の飛行に係わる許可及び申請承認を受けた方に撮影をお願いしています。
色々と観光を楽しんだあとは、道の駅びえい「白金ビルケ」キャンピングカーサイトでBBQと車中泊!「上富良野ポーク サガリ」と「ふらの和牛」は絶品でした。
【一日目(前編)はこち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wXqtKUxHmo
提供:富良野美瑛広域観光推進協議会
https://www.furanotourism.com/jp/
00:00 スタート
00:06 美瑛町
00:25 十勝岳ドローン映像①
00:47 登頂開始
03:00 十勝岳ドローン映像②
04:45 地熱ゆで卵
05:18 十勝岳ドローン映像③
05:40 ソロBBQ開始
06:55 上富良野ポーク サガリ
07:00 富良野和牛
07:35 地ビール堪能シーン
08:15 絶景ハイライト
09:05 エゾ鹿肉
09:13 十勝岳ドローン映像③
北海道在住の沙耶香sayakaです。
2017年に北海道 道東に移住し田舎暮らしを始めました。
現在は
♢Jacksonフィールドスタッフ
♢VARIVASフィールドテスター
♢mont-bellプロ会員
として活動しており、2020年には狩猟免許を取得しました。
釣りやアウトドア、田舎暮らしの楽しさを皆さんにお伝えできればと思っています。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say7806/?hl...
ブログ
http://www.sayaka-inakagurashi.jp
#田舎暮らし# 美瑛町#十勝岳ドローン#トレッキング#南富良野#富良野
管轄 原則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智翔的議會質詢-公務局(4/1)】
#大有梯田公園停車位不足
大有梯田公園落成後,獲得許多好評,也吸引許多民眾前來朝聖,甚至是外縣市的市民也會帶小孩來遊憩。
但公園外道路狹小,目前公園現地的停車位僅16格汽車格與121席機車格,在人潮眾多之下,停車前不足的問題日趨嚴重,導致許多汽機車違停在劃設紅線處,造成違停亂象不斷。
對此智翔建議,第一為徵收鄰近的私有地,開闢聯外8米計劃道路,徵收費用經估算約為2000萬,是否請工務局評估此方案的可行性?
其次,目前公園外道路為雙向通車,也可考慮改成單向通行,行進方向可再討論,如此將可在公園周邊規劃更多汽機車停車格,應該可以符合更多市民的停車需求。
工務局今天也表示將對智翔的建議進行評估,未來待工務局初步規劃後再來進行後續的討論。
#現地公告原則
接著是現地公告原則的老題目,根據現行法規,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的現地原則,在規劃設計階段寫道:「如」有辦理公開說明會......(中略),應於會議預計召開日期日前辦理之」。
這段文字代表許多工程將可依照規定跳過設計階段前,居民的意見表達及參與,或是可以直接來到施工前階段的才來做公告。
過去因現地公告的缺乏,造成的政府與民眾間的衝突不勝枚舉,相信智翔也不用多做舉例,建議工務局應修法,將文字修正為「設計階段前」應做現地公告,提供充足時間蒐集民眾意見,避免資訊混淆不清,也可以讓後續施工更加順利。
以最近例子來看,向陽公園便有舉辦紙飛機工作坊來搜集附近居民的使用習慣與偏好,雖然養工處表示居民意見非常分歧,但智翔認為這才是好的現象,意見多元分歧是正常的,儘早來收攏意見凝聚共識,才能有足夠的時間反映出真正使用者的需求。
如果每個公園都有如此規範可以依循,施工上省時也更有效率,為現地公告建立完善的法規刻不容緩,希望工務局繼續往好的方向前進。
#公園路燈及道路維管單位權責
桃園市內的公園、路燈、道路依照不同劃分方式,由工務局與區公所來進行維護管理,時常造成設施壞了卻無人處理,市民也不知道設施有損壞時該找哪個單位。
所以也建議工務局養工處、各區區公所,建立明確的維管分工,更明確的劃分管轄範圍,讓設施維修更即時,市民通報更便利。
工務局則表示,已有研擬處理原則,也請市長拍板定案,區公所也會照此原則處理,那就再請工務局會後再提供資料供智翔來檢視。
另外,桃園市尚有3萬盞黑牌路燈,納管情況與進度也希望工務局能提出報告說明。
#建立公園資料庫
台北市的公園資料庫中,將所有公園分行政區、編號、用地屬性、面積、位置、里別等,進行詳盡的歸類整理,這是桃園目前可以參考的。
智翔建議,桃園市的公園也可建立資料庫,假如要做,也要把區公所轄下的區館公園也一起納入,如此可以更全盤的掌握公園開闢的進度,也能幫助共融式遊戲場的旗艦型、衛星型、社區型等公園分級做分類。
而桃園市從古至今也開闢了許多公園,公園也會隨著社區的興起與發展,有所謂的生命週期,人口的遷入或移出,年齡層與使用族群的變動,都會導致不同的使用需求。
所以資料庫的另外一項功能,則是可以逐年檢視公園內設施的使用狀況,依各公園現況作為更新整建的評估標準,並以需要更新的急迫性來排列順序,以公園更新的方式,將老舊公園更新為符合民眾期待的「二代公園」。
#忠義公園活化再利用
延續上題,以大有梯田公園旁的忠義公園為例,就是一個適合做公園更新的好地點,忠義公園開闢約22年,樹木生長茂盛,但受到大有梯田公園的興建影響,人潮也被吸引至梯田公園。
由於這兩個公園十分臨近,親子族群在使用上更偏好大有梯田公園,所以是否也請工務局重新檢視忠義公園的使用族群與需求,將忠義公園活化利用,為「二代公園」與公園更新立下典範,甚至是大有梯田公園的停車問題的解決方案,也可通盤來考量?
工務局也表示可以來評估,公園的整頓工務局正在進行中,待大有梯田公園與其社福設施建設完成後,會回過頭來檢視忠義公園。
管轄 原則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傳出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答詢立委質詢時也強調,既然是港人殺港人,且人犯目前也在港服刑,再加以香港無死刑、台灣有死刑等因素,香港就應有最優先與最便利的管轄權。但真的是這樣嗎?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一個主要原因即是證據調查的便利性。
以陳同佳案為例,因殺人的行為與結果地都在台灣,香港並無屬地管轄權。法務部卻主張,陳同佳應在港已有殺人的預備或預謀,則香港亦應有屬地管轄權。只是什麼叫預備,缺乏明確性,且預備或預謀,往往少有外顯行為,故香港就算勉強對此部分起訴,根本不可能判決有罪,更遑論可因此擴及於殺人既遂罪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