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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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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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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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在8號的下午,破獲了一件針對密西根州長惠特梅爾( Gretchen Whitmer )的本土陰謀。嫌犯意圖在11月3號的大選前,綁架這位民主黨籍的州長,並且這個極端組織還曾經規劃爆破密西根的高速公路,還有武裝攻佔密西根州政府的總部。在破案記者會上,惠特梅爾公開譴責總統川普蓄意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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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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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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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刑事判決】
1、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倘 #侵害業已過去,或 #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2、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即坦承與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肢體衝突)、告訴人之證述(即本件案發經過情形)、告訴人之驗傷診斷證明書、告訴人於案發當時所穿而遭毀損之黑色上衣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一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及其截圖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犯行。並說明: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自承係告訴人攻擊行為完成後,伊始為還手傷害告訴人身體及毀損其衣物之行為,核與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結果相符,可見上訴人係在告訴人推伊身體後,還手為推打回擊行為,嗣雙方更互為推擠及拉扯等行為,堪認 #上訴人並非單純對於他方現在不法之推打為必要阻擋之反擊行為,且上訴人於雙方拉扯及推擠後,先抓住告訴人之衣領,告訴人始有將上訴人甩出之行為,上訴人自地上站起時仍繼續拉住告訴人之衣領,#顯無從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上訴人自不能援正當防衛為由而阻卻違法,已就上訴人所辯其所為係正當防衛云云如何不可採,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及剖析論述綦詳(見原判決第3至4頁)。核其所為之論斷,尚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於法亦無不合。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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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註):
互毆的一方能否主張正當防衛?學說認為,關鍵在於:他方是否先為現在不法侵害,接著再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具備必要性,以及是否屬於權利濫用而受有防衛權限制的問題。
不過,這則判決提到兩點,值得探討:
1、「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不得主張防衛權」這句:學說認為,若事後無法證明誰先動手(何人先為不法侵害),應按「罪疑惟輕原則」,而認為雙方「均可」主張正當防衛才對,而不是「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2、「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這句,其實有點怪怪的,畢竟不會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傷害故意,就等於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難道是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就欠缺防衛意思?應該不是這樣。原因在於,互毆雙方難免夾雜報復動機,不會因為夾雜此一動機,就直接認為行為人欠缺防衛意思;但如果是「事先約定互毆」,自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註:部分內容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總則,2020年8月初版,頁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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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在8號的下午,破獲了一件針對密西根州長惠特梅爾( Gretchen Whitmer )的本土陰謀。嫌犯意圖在11月3號的大選前,綁架這位民主黨籍的州長,並且這個極端組織還曾經規劃爆破密西根的高速公路,還有武裝攻佔密西根州政府的總部。在破案記者會上,惠特梅爾公開譴責總統川普蓄意縱容右派極端組織,煽動人民之間的仇恨。
根據報導主謀的這個Adam Fox因為不滿州政府防疫封鎖的政策,覺得憲法給予他的自由被剝奪,才會憤而採取行動。那是工作窮到要破產了,所以才這麼生氣嗎?其實也不是,新聞是說,他最早開始生氣是因為常去的健身房因為防疫被關閉,所以才會開始計畫要抗爭。
如果健身房被關閉就要綁架州長,那被裁員是不是就要發動內戰了?我猜是後來跟一些一樣不滿的人聚在一起,越討論越不爽才會變得這麼激動吧。而且他好像還組了一個臉書社團,號召大家一起來反抗這樣。
不過臉書社團很容易被被發現,所以FBI也早早就接到線報啦,說欸有個組織叫做「 Wolverine Watchmen 」,這個「 Wolverine Watchmen 」可不是金剛狼守護者,Wolverine其實是狼獾啦,而狼獾則是密西根的吉祥物,人家是狼獾守護者。FBI一接到線報,然後馬上就派人進去臥底,還在人家密會的時候直接錄音,完全是罪證確鑿,閃都閃不掉。這一次有六個人被逮捕,最高好像可以求處到無期徒刑。
可以判到無期徒刑的程度,看來他們可不是在塗鴉牆上罵一罵而已,據說他們這個組織還一直積極的跟一些武裝團體接觸,到處收購槍枝、爆裂物,還有跑到郊外測試炸彈。完全就是認真要來硬的。所以被針對的密西根州長惠特梅爾才會這麼不爽,她說川普一直放縱這些極右派團體,這些人才會越來越猖狂。
密西根州長惠特梅爾說的放縱是什麼意思?川普有出錢贊助還是什麼聲援之類的嗎?其實這就是之前左派媒體常常講的嘛,說川普都不願意公開譴責這些團體,都裝作沒看到,這樣就算放縱啦。不過要說川普沒有譴責激進團體,其實是錯的,川普其實也有譴責激進團體,只是可能跟她想像的那種,「這些激進分子都是邪惡大魔王!」不太一樣,但是他有說這些人的行為不值得學習、不應該被鼓勵。
不過之前總統大選辯論會的時候,新聞都還報說川普講的話幾乎就是在刺激跟鼓勵這些極右派團體嗎?當時主持人就有問川普說,你願不願意現場譴責白人至上主義的民兵和組織,拜登就直接舉例:proud boys。結果川普在辯論會上,叫他們stand back and stand by,只有前一句還可以說在譴責,加上後面那一句,突然就變成好像是在指使他們耶。
雖然當場川普這樣講是有疑慮,但是其實第二天在他接受福斯電視台專訪的時候,還是有說他譴責這樣的行為,還有說他其實不太知道proud boys是在幹嘛的。不過這種事情左派媒體就也輕描淡寫帶過。不過川普其實後面都會加一句說,左派的激進團體也要有人處理一下。結果大家就只會把重點放在這裡,說他在批評左派團體,忽視右派組織的問題。
但左派媒體就也不能說川普對右派團體「都」不表態,「都」默許人家亂搞吧?他其實也是有說不應該、不支持有暴力行為,但是左派媒體就只會抓著這個猛打說,川普沒有按照左派媒體想要的批判方式批判。其實不只左派的媒體啦,右派的媒體也是。一模一樣的情形交換立場也是有在發生,因為左派也有激進的團體啊。右派媒體也說拜登都放縱左派激進組織啊。
的確美國左派也是有很多激進組織,比如Antifa,他們就是激進的反法西斯組織,其實他們反很多東西啦,反法西斯、反納粹、反白人至上、反資本主義,有的人甚至會支持無政府主義,除了反法西斯之外其實沒有很明確的主軸。這個Antifa也是有發生過很多暴力衝突,他們就直接說「暴力是合理的自衛方式」。有在川普的就職典禮破壞公物啊、去年也有在波特蘭跟右派團體起衝突,好像就是proud boys,是沒有動到槍啦,不過兩邊都有拿武器械鬥這樣。之前還有發生過有極右派的名嘴要去柏克萊大學演講,結果被Antifa的人丟汽油彈,演講直接取消。川普在5月底的時候也在推特上說要把他們歸類在恐怖分子,就是一個真的很激進的組織。
所以我要說的是,右派媒體也會說拜登都對這種團體視而不見,縱容暴力橫行。但其實根本就也是有,其實拜登有很多次都在譴責暴力行為,說凡是會危及性命、波及商家和社區安危的都是錯誤行為,也有說譴責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無論極左或極右都一樣"。不過這種事情右派媒體,比如說福斯,也是會輕輕帶過啊。
現在美國兩邊的媒體其實都很偏頗。都只報有利自己立場的內容。不過屏除政治,美國的媒體整體來說還是有很高的標準的。重點是媒體閱聽人也要隨時要保留自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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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王皇玉老師「刑法總則」(最新版)第156頁,在結果犯以殺人罪(271I)、傷害罪
(277)、竊盜罪(320I)為例。
但是李允成老師「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16.05三版)第215頁:
「普通竊盜罪(320I)性質是屬於行為犯…(中略)….很多同學誤以為本罪是結果犯,
因而加以闡述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的結果,甚至寫了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那就是誤解本罪性質才會違犯這樣的大忌…」
*更新一下李師的頁次,還有確認李師是採「行為犯」的文字寫清楚,
刪除持有部分的討論,免得讓版友跑錯爭點*
這個….是學說爭議嗎?還是我讀錯了什麼?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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