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一開頭就要先狠狠的打臉米編自己,因為我就曾經是那個不看薪資單的人😂😂😂只要錢有準時進帳戶就好(結果之前離職還被公司要回薪水,因為他們加班費算錯了= =)因此!今天就要花一點時間來跟大家說明有哪些項目應該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老樣子!我們會分成三部分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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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工資的定義
在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中對於工資已經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更簡單一點來說,工資是採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形式上所使用的名稱為何而受影響。簡單來說,屬「勞務對價者」均應認列為工資,當在計算加班費、資遣費(平均工資)或投保薪資時,便應將所有工資項目加總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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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也要提一下關於「經常性給予」,有些前輩認為認為所謂的經常性不一定是逐月發給固定數額的情況才算,而是在公司制度下,只要勞工達到該制度的標準就能獲得的報酬,也就會符合經常性給予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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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工資會影響到哪個部分?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在計算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加班費時,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此外也會影響到請假所扣的金額,一定要注意啊⚠️
2.平均工資
計算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失能補償、職災死亡補償時皆應以員工的「平均工資」作為基礎,也就是特定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工資總額除以6後所得的金額。
3.勞保健保投保薪資
勞健保投保、勞退提繳金額應以工資總額對照級距表後加保,如果未依規定投保,員工請領特定給付後衍生的損失反而能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4.職業災害原領工資
員工在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以月薪制人員來說,應按其受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的總額換算成日工資來補償。(更多說明可以參考之前寫過的文章: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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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有哪些常見的工資與非工資項目呢?
🍄常見的工資
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交通津貼
以上這些工資項目通常會與員工出勤狀況或工作表現有高度相關,所以具有「勞務對價性」,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勞基法所稱的「工資」喔。
🍄常見的非工資
年終獎金/三節禮金/差旅費用/醫療補助/賀禮奠儀/團保保費
如果與員工的工作表現較無關聯,或只是雇主依照公司盈餘甚至是臨時起意所發給補貼,會比較傾向於「恩惠性給予」,可能就不算是「工資」,老闆在計算前一篇所說的加班費或資遣費時,就不用把這些項目計入了(趕快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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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要判斷不同的薪資項目到底是不是「工資」,其實是採「實質認定」,不會因為形式上所使用的名稱為何而受影響,這也是為什麼有許多勞資爭議或訴訟,追根究底都只是在爭執薪資結構中的某個金額算不算是工資。希望我們簡單的介紹,可以讓各位心中有點小小的概念,如果遇到比較複雜的問題時,就想起我們來預約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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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給予加班費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司或機關團體酬勞其員工特別休假日未休假加班工作之特休獎金,依內政部 74 年 3 月 22 日(74)台內勞字第 294374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且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其排除於工資外,因此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特別休假工資列入一併計算(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3005 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勞動基準法就工資之定義,主要係為確保勞工對於以勞動交換而得之報酬,不受不當苛扣或積欠,以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性質,自應列為申報投保薪資之項目。
(以上引用自法源法律網)
經常性給予加班費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南澳的青年們,為了保護先人們留下的優質環境,挺身悍衛家園!對於訴求之一的反核廢,歐珀定會與你們站在一塊,繼續堅決反對核廢料放在大南澳地區!為後代子子孫孫留下大南澳這片美麗的淨土。
【2015二二八狼煙行動|把我的全部還給我-南澳青年聯盟聲明稿】
反核、反礦、反不當開發;要文化、要生存、要部落自主。2015/2/28
南澳青年聯盟肩負守護部落之責任,不僅聲援南澳泰雅族狩獵事件、228狼煙行動,捍衛文化權的行動,南澳青年聯盟亦強調在不正義政策下致使部落文化、人口、土地留失,南澳青年聯盟嚴正呼籲政府必須正視並立即解決。正如228狼煙行動聲明所述,卑南族巴布麓部落大獵祭獵人遭逮捕、布農族至傳統領域宣告主權,卻遭「違反國安法」傳喚、台大擅將布農族傳統領域內的風倒木運下山、銅門部落太魯閣族反抗過度觀光的封路事件、中國廣西團強行進入Pangcah太巴塱部落祭典、觀光局逕定部落觀光元年的消費祭典之行為等,皆再再顯示國家對原住民族權利不只忽視更是加以剝奪、侵害。
【成就國家政策,壓榨原住民血汗勞工】
自從蘇花改工程啟動,政府所保證絕對安全、零工安,但這幾年間卻不斷發生,甚至又發生壓榨、剝削原住民勞工,完全不把原住民勞工的人身安全、生存權當一回事。從2013年原住民工人工作無薪,尋求門路未果,卻肆意讓包商相互踢皮球、2014年蘇花改工程預計在南澳蘇花路旁徵收約1.87公頃土地,但其中高達94.8% 1.78公頃為私有地,只有5.2%
0.09公頃為公有地,而依目前不動產市價公告每平方公尺為540元,實乃賤價徵收原住民保留地,甚至以黑箱作業方式來蒙騙過關,直到今年原住民工人集體罷工事件,抗議事由有五項:
1、 超時工作20/hr,沒有加班費、
2、 喪假及病假扣薪1500/天、
3、 月休兩天、
4、 要求司機超載,且車齡超過20年,沒煞車。因事故撞毀還要求工人賠償、
5、 隨意調降勞工年終獎金。
以上提出的各個事件當中,政府也未實際給予補償與解決,任由原住民勞工被包商虐待、剝削,這就是政府對待原住民勞工的態度與方式。
【挖我山,挖我河,你賺錢我死亡】
過去透過國家政策的推行,南澳地區礦業林立多處土地開發礦業,尤其以須大規模變動地景地貌之大理石、白雲石等礦場皆集中於東澳北溪、南澳北溪上游與澳花村周邊,致生水土保持不易、河川係數激增、生態爭議與環境汙染等問題,礦場隨意堆置礦渣土石致溪流淤塞土石流及山崩之危險,對當地環境與族群生存權利造成極大威脅。
礦商並逕用法規疏漏規避部落始擁有之防禦權利,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礦商自原住民族地區採礦販售獲利,卻由南澳族人承受其環境與社會成本,危及存亡。
【你們享受,我吃核廢料】
政府官方資料已於2005年公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將於2017年至2028年《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做為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在各候選場址啟動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高階核廢料),台電卻多次在秀林、南澳地區逕行鑽井研究等地質地層岩盤調查,原能會甚至與科技部合作在「146地區」進行「地下坑道實驗室原子能科技計劃」,研究芬蘭安卡羅(Onkalo)的坑道實驗,意圖設計成未來連接到高階核廢料處置場的通道。
經在地族人等多次反應以致抗爭,主管單位經濟部仍舊不肯鬆口承諾南澳等東部原住民地區作為核廢設址候選。
【誰與山野共存?】
《野生動物保育法》至今經過多次修訂,實際上登記、限時、限地、限物種、限量法律規則,卻是完全脫節狩獵文化的真實情境,也因此族人狩獵活動所遭遇的法律不當、不對等地對待,不減反增。
去年底12月25日南澳澳花村台電到和平溪十公里處溪畔,羅東森林警察當場查獲八位族人,持有兩把土造獵槍及獵物,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押九人回警局,並漏夜作筆錄經三輪筆錄都未告知族人有律師陪偵權利,並利用「人別訊問」等偵辦手法進行數小時的偵訊利延長留滯偵訊時間。族人狩獵屢屢遭警方逮捕,在行使公權時也經常性的以非適法的方式對其逮捕偵訊。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在法律執行層面常態的衝突,狩獵活動受到國家法律強行干預限縮,透過媒體任意傳播族人為「盜獵者」,更加深族人狩獵文化的污名,
【一層層的剝我皮,一塊塊的奪我地】
國家以「國有資源」為由,政策協助資本介入部落的經濟,政策上優勢於資本商卻削弱族人對於土地以及自主經濟的權利,用一套剝削制度讓族人生存迫於維繫在資本商與國家手上,基於就業需求維持生計,族人處在不對等的勞方階級,即便面對公共利益危害甚深的產業,這種階級的處境反倒讓族人噤聲不語,讓部落完全喪失原有土地跟空間的主體與權利。
南澳青年聯盟在此提出以下訴求:
一、 政府必須維護原住民族相關權益,原基法相關子法必須立即訂定。
二、 限縮原住民族相關權益的法律,必須明定為維護原住民族權益的排除條款或制定相容不同社會文化差異的法律。
三、 政府必須為過去至今原住民族受法律不當、不對等地對待,強加盜獵者的罪名等作為來道歉。
四、 經濟部承諾退出核廢設址候選,為未經部落同意逕作相關研究調查道歉。
五、 礦業開發即刻停止,立即設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追溯相關環境成本,並提出賠償。
六、 包含南澳文化園區等商業開發行為;即在原住民族地區,應受原基法所保障。需充分知情於部落並取得同意,以維護族群諮詢同意之權利。
七、 立即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針對原住民族地區相關資源利用與治理區域,建立部落共管機制,以保障原住民族地區資源使用公平性與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