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例會】以 #創造 啟動區塊鏈創新力量!
本月的SC創新學院中聊到多年前早已存在的#區塊鏈科技,加入「創造」的思維脈絡,發展其「去中心化」以及「不可竄改性」的核心價值,突破以往受到政府、機關、國家等中心化限制的相關產業,至今更順利地應用於供應鏈的產銷記錄、以及數位資產的權益保障之中。
在本月7/15的 #WorkFace 主題例會中,我們邀請 區塊科技的 黃敬博 執行長,跟大家分享藉由「創造」不同以往的創新心態,跳脫現有框架、重新定義事物和事物之間關係,在區塊鏈與數位資產領域,相互創造出的全新碰撞:
各位創變者晚安!我是區塊科技的執行長黃敬博 ,也可叫我Po,我個人背景為數位鑑識專長,區塊科技是我第四次創業,發現區塊鏈的特質中不可竄改、容易驗證,且透明又具有分散保存的安全資料結構特性時,正好與以往我們在處理數位證據時的需求不謀而合,因此開始研究如何將區塊鏈應用整合數位鑑識中,與數位證據監管及相關表單填寫延伸發展,區塊科技就誕生在這樣的契機中!
由於是第四次創業,我深刻的瞭解創業不能一蹴可幾,要成就一番事業需要長時間投入和整合各領域的人才,因此對於當中的磨合與波折大致有心理準備,不過我認為在創業中最美好的體驗與收穫,是團隊雖然規模不大卻十分團結,面對各種困難時都能齊心解決;雖然因仍在發展階段而可能無法立即給大家優渥的待遇,但期望在不久的將來,當公司逐漸成長後,可以更加回饋給一直以來共同打拼的同仁。
在經營新創過程中,除原本的數位鑑識領域,我們也將範圍推廣到智財存證、手機拍照錄影存證及合約簽約存證等 B2B、B2C 應用,令人興奮的是已有電商平台、國內外執法單位與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公立大學及不動產等不同領域的單位團體,開始使用我們的解決方案,讓我們在數位存證與區塊鏈的應用推廣上又前進了一步。
對於沒有品牌基礎的新創公司來說,行銷推廣是需要不斷學習的課題,因此我們積極參加各種展覽及自辦研討會,希望打開區塊科技的知名度,也以免費app等方式努力帶領大眾與潛在用戶更認識區塊鏈存證應用。
學習是終身的事,尤其對企業、創業家來說更為重要。公司再大,若不持續學習,終舊要面臨淘汰,所以不只創業者,如同WorkFace強調的創變者精神,我想每個人都需要有意識的保有創新的精神及學習的心態!
這次疫情是一個考驗,也是一個契機,許多不同以往的創新應用會在這樣多處受限的情境發揚光大,像是區塊科技推出的「區塊簽」服務,就是強調無需人與人接觸也可完成簽約的新應用,這樣的無接觸服務也在疫情期間受到不少使用者的喜愛,而我們更期待「區塊簽」能解決企業在遠距互動時,面對的簽約法律效力及存證等問題,在疫情當中也能以新科技的應用成功維持營運的順暢!
這次例會邀請對 #創造不同凡響 有極大渴望的你,和我們一起聊聊身為新科技的先驅者,該如何在陌生的大眾市場打開知名;又有哪些重點資源是想要創業的你需要事先盤點的?
讓我們在7/15線上例會中,一起了解區塊鏈科技劃世代的創造魔力吧!
#創變者社群
#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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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7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3/2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 vs 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匿名留言截圖探討。
台澎小堅果
🔗 https://fb.watch/4lU65JvitZ/
在這兩週出現在我版上的臺灣民政府信徒,稱作「#臺灣民政府之亂」,特開此直播來回應臺灣民政府與台澎國際法理建國派的差異。
大家可以去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粉專 看看~大概是2015年就已經把「#臺灣民政府」的謬誤寫出來了!
國際法就像大家在游泳,你可以游我也可以游,你可以討論國際法,我們也可以,但你游的不得要領,會溺水,所以雖然臺灣民政府也是要以國際法來探討,可是論點大錯特錯!所以不是會泡到水裡就代表會游泳。
這份黃聖峰撰寫的探討內容是從歷史事實、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分析「台澎主權屬於日本」(日屬)及「臺灣目前正由美國佔領」(美佔)的主張之駁斥。分享給大家!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g6xGs7JUi3WwTjTlv7EPSGPXl2vg6irV/view
創立臺灣民政府的是來臺灣開英語補習班的外國人何瑞元,是根本沒有國際法知識背景的人,在開始打臉臺灣民政府之前,我們先來補充基本知識。
#二戰盟軍對日戰區分配圖 (附件1)
在同盟國對日本的戰爭規劃中,對日戰爭共分為由美國負責的太平洋戰區、由英國負責的東南亞戰區、由中國、英國及美國共同指揮負責的中緬印戰區。而盟軍整體戰區規劃,則是由英國參謀長聯席會議 (CSC, Chiefs of Staff Committee) 及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 (JCS, Joint Chiefs of Staff) 所合組的英美聯合參謀本部 (CCS, Combined Chiefs of Staff)負責提出。因此,「美國負責太平洋戰區」是盟軍規劃的結果。第二次世界大戰並不是美日大戰,而是盟軍對日作戰。
現實上,美國本身在太平洋戰區的戰鬥也與包括澳洲、紐西蘭、荷蘭、菲律賓及英國的軍隊協同作戰對抗日本。
美國又在太平洋戰區中權力鍊的分配上,西南太平洋戰區最高統帥是由西南太平洋地區最高盟軍司令麥克阿瑟担任。其他主要戰場盟軍則由美國尼米兹將軍指揮。而麥克阿瑟和尼米兹則都必須接受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及前述英美聯合參謀本部的指揮。
對日戰爭絕對不是美日戰爭。何瑞元先生的主張「美屬美佔」就完全不符合史實。儘管日本是由負責太平洋戰區的美國投下兩顆原子彈後宣布投降,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實際上是由「同盟國」與「軸心國」兩個軍事同盟之間的作戰。
對日戰爭不是只有美國在打而已,例如《一般命令第一號》把中國東北的滿州國交給蘇聯去佔領,原因是在日本投降以前,蘇聯對日宣戰後,蘇聯紅軍入侵滿州國,把日本在滿州國的精銳關東軍打趴,這一戰其實日本已經算幾乎殲滅。
據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是被盟軍擊敗而非被美國擊敗,美國絕非日本的征服者,所以美國無法依據不存在的「征服者身分」對日本進行所謂的「美佔」。
所以台澎領土「美佔」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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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的林志昇,依何瑞元論述延伸出基於「領土神聖不可分割」、「日本未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主權」、「日本天皇未簽署舊金山和約」云云之理由,認為台澎領土主權目前仍屬於日本天皇、大日本帝國或日本國。故其主張可總稱為「台澎主權屬於日本」簡稱「日屬」。
大日本帝國修憲改體制不變更日本國家法人格。所以即使日本修憲也不可能把臺灣當作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舊金山和約》是由首相吉田茂以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外務大臣之全權大使身分於 1951年9月8 日簽署。該和約於日本國會批准後,在同年 11 月 18 日送交日本天皇認證。日本天皇並於 1952年 4 月 28 日蓋上玉璽後公布該和約內容。由前述說明可知,《舊金山和約》業經日本天皇認證並用璽後公布,日本天皇已經承認、接受該和約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的規定。
再來,日屬支持者會提「剩餘主權」一說,這是《舊金山和約》第3條【託管統治】中,日本放棄這條列出的地方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法「治權」,換句話說,只有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同意交付託管的島嶼才會被承認日本具有終極主權。對於第 2 條的領土日本則是以最徹底的拋棄模式拋棄領土主權。由於臺灣是列在第 2 條並非第 3條,所以,日本對臺灣並沒有剩餘主權。事實上,杜勒斯在《舊金山和約》針對和約草稿進行的說明演講中,也明白提到剩餘主權,但同樣是針對琉球群島的第 3 條的部分,而不是針對第2條台澎領土。
所以台澎領土「日屬」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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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快速檢視已匿名的臺灣民政府信徒的言論,逐一駁斥。
1. 阿扁不可能是臺灣民政府的影武者,大家都知道臺灣民政府是詐騙集團,這位先生說當年被這個詐騙集團拐的陳水扁是臺灣民政府背後的影舞者,是會損害到陳水扁的名譽的,是嫌自己犯下的誹謗罪數量還不夠多嗎?
事實上臺灣民政府成立初期,一大堆臺派獨派人士都被拐騙加入,直到後來意識到臺灣民政府是詐騙集團後才退出。而其中絕大多數人都是為了自己的面子而默默退出臺灣民政府,留下一堆跟相信他們所以跟著加入臺灣民政府的信徒繼續在裡面受苦。
陳水扁則是在卸任後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追殺,病急亂投醫,才會被臺灣民政府拐到,然後跑去美國提出必敗無用官司。還有啊,如果臺灣民政府的論述主張這麼正確無瑕疵,那為什麼林志昇基於美佔要美國發護照的控美案會敗訴呢?為什麼陳水扁去美國打官司會敗訴呢?如果臺灣民政府的論述主張這麼正確,AIT 幹嘛出來打臉啊?AIT都證實沒有美國軍政府這個,為什麼臺灣民政府信徒不相信? 只相信詐補教業何瑞元先生? 如果臺灣民政府的論述主張這麼正確,身為首腦的林志昇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抓去的時候,美國政府怎麼不吭一聲說抓錯人啊?說臺灣民政府的「日屬美佔」論述無誤,是在侮辱美國的智商嗎?
2.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根本不知道這是什麼,特地查了一下,應該是臺灣民政府內部的單位,臺灣民政府初期的論述(美屬美佔)是何瑞元提出的,後來用這個論述吸引到一些知名人士之後,其中就有些人以何瑞元的論述為基礎進行發展。具法律背景的城仲模就是其中一個。又因為城仲謀當過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副司法院長,所以讓臺灣民政府的論述得到許多非法律出身的人的信任。但問題在於,城仲謀本身並不具有國際法專業,他是學屬於國內法領域的行政法。因此,城仲謀並不具備建構國際法論述的能力。
3. 我們反對的是分離獨立,反對台澎從中國主權母國中獨立,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中國,所以台澎不是統獨的問題,是要不要建國的問題。
4. ROC就是中國流亡政權,我們不會說它已經滅亡,它至今仍然治理中國領土金馬,且依盟軍授權來台澎領土執行代管任務,擁有合法的治理權,但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它的另一個身分就是盟佔代管機構,是代表盟軍全體的這個身份,不是中國政府的身份。
如果ROC就滅亡的話,那日本跟ROC簽訂《中日和約》是跟幽靈簽訂嗎?《中日和約》是終止日本跟中國的戰爭關係,當時日本承認ROC是中國國家的代表政府喔!
5. 1945.9.2盟軍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代管台澎的,是參與二戰的中華民國政權,依照這號授權可以治理台澎的,是中華民國政權為了佔領代管台澎所成立的盟軍佔領代管機構「行政長官公署」。
代管文件佐證文獻: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051708887886/?type=3
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一直堅持「臺灣光復」的謊言,所以將在台澎的盟軍佔領機構變成像它內部的行政機關一樣:「『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1949.10.1建政,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的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沒有實質控制,所以無法執行代管任務。
盟軍授予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權限至今仍然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347392191651/?type=3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不要把英國1955年這份文件當視而不見阿!
6. 《中日和約》,這位信徒連「和約」都打錯字,根本搞不清楚和平條約的意義。《中日和約》法律上就是實質停止,不是作廢,是日本停止承認ROC是中國代表政府,所以ROC就失去這份文件中所代表的中國政府。《中日和約》並沒有把日籍台澎人的國籍「變成」中華民國國籍,而是把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喪失日本國籍而成為無國籍的台澎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視為」意思就是「你不是,我把你當作是。」
台澎人的日本國籍早在1952.4.28隨《舊金山和約》生效而喪失,台澎人也從那個時候就成為無國籍人。而《中日和約》是在1952.8.5生效,也就是在台澎人喪失日本國籍之後才生效。換句話說,就算假設《中日和約》真的具有「改變」台澎人國籍的效果好了,在《台北和約》生效前就已經喪失日本國籍的台澎人根本沒有日本國籍可以讓《中日和約》去改變。
既然台澎人喪失日本國籍跟《中日和約》無關。《中日和約》就算被廢止,也不會讓台澎人取回日本國籍。日本法務府發布《民事甲438號通達》,明訂台澎人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喪失。台澎人依《舊金山和約》生效而喪失日本國籍,如果要恢復台澎人的日本國籍,除非《舊金山和約》被撤銷,而且一切因此恢復原狀(包括日本與所有盟軍成員重新恢復到戰爭狀態)。
7. 這位信徒不是我們法理建國派的人,他是迷信派、幻想派的祖師爺。
8. 領土主權歸屬跟在領土上面的居民是兩回事。如果說居住上面的國籍可以決定腳下土地的歸屬,那這樣征服世界不就太容易?遊行到哪就插旗?唐人街的人就可以主張是中國領土嗎?
9. 我們沒有主張我們是日籍,我們說的是原本具有日本國籍的台澎住民及其後代。
10.中華民國什麼有效性?我們法理建國派主張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授權自1945年合法合理治理台澎,中華民國政權做錯的地方是利用這個機會圖利自己,謊稱台澎主權屬於它,進而將台澎捲入它自身的問題。簡單說:有合法治理權限,但做法及手段有很大的問題。
將台澎定性為「在盟軍戰後安排下,由盟軍成員為盟軍設置的佔領代管機構治理中的佔領地」,屬於「非自治領域及尚未達成獨立之領地」。透過《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可讓聯合國會員國有義務協助台灣取得獨立地位,透過《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公約》內明訂的「自決權」,讓聯合國會員國、公約簽約國無法否認原殖民地台澎的住民有權「舉辦自決公投」,且聯合國不能否認自決結果的效力。
11. 我們並不是主打國際法可以解殖建國,而是去殖民化建國本來就是依照國際法,這就是二戰過後國際共識。
12. 合法統治不代表不會殖民。殖民是手段。
這是兩件事情。
外來政權用不用殖民手段是兩件事情。即使是有統治正當性跟是不是殖民是兩回事。
也有一種情況是有合法統治治理也有領土主權的國家,在國家內部殖民所代表的意義是對國家領土內部人民實施差別待遇,使其特定住民在政治上成二等公民。
13. 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聯合國是國際聊天室,不等於國際法,請看上一篇直播。
臺灣沒有放在聯合國裡面的非自治領域,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從1945.10.24聯合國成立開始,到1971.10.25《聯合國2758號決議》被踢出中國代表,這期間ROC自始至終都主張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其他國家就算不認同也不會主動反對他國主張,因為當時冷戰時期,為了反共才犧牲掉台澎人自決權的機會,但台澎人自決權不會消失或者喪失,雖然國際政治上的戰略因素,但不代表台灣不是原日本殖民地,台澎人就是原殖民地人民,擁有可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去殖民化建國。
14. 蔣政權是臺灣統治當局這點也沒錯,這就是一個事實陳述,描述ROC政權是治理台澎的一個政治單位而已,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ROC政權只是《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四特質中的可以成為中國的政府,不代表它是國家,只是中國流亡政權而已。
15. 我們這個「直接否定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領土主權主張,認定台澎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國家、台澎人可在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脈絡下,以原日本殖民地住民身分行使自決權,以原本日本殖民地台澎為領土範圍自決建國」的論述是要如何「讓台灣變香港」?
這位信徒對於歷史的了解真的零分,居然不知道香港是中國的領土。
我們的主張不會讓台灣變成香港,請看上一篇直播。
16. 臺灣民政府主張日屬美佔才是真的統派,不要再亂貼我們標籤了。我們主張台澎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我們怎麼可能是統派。
17. 傀儡政權必須是欠缺自主性的狀態,如果ROC是魁儡政府的話,那美國何必浪費時間勸蔣介石接受雙重代表制度?魁儡應該要完全聽話阿不是嗎?蔣介石還可以喊漢賊不兩立阿哪是傀儡。
駐台美軍的原因,主要依據是ROC政權以中國代表身份跟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54年簽的,把台澎寫進ROC實質控制的領域,並不會改變台澎法理地位狀態,台澎領土主權未定。
這位信徒根本搞不清楚《台灣關係法》,《台灣關係法》是因應美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在『冷戰』架構下仍舊需要與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往來、合作」,美國所自行制定的法律。因為美國換承認PRC 是中國國家代表政府,所以與ROC政權(在當時中國代表政府)簽訂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宣布終止,美國於1979.4.10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不是跟中華民國政權簽訂。
1979.1.1美國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1979.4.10美國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該法並溯及自 1979.1.1 生效,且1980.1.1《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駐台美軍依據就是1980.1.1失效,才會趕緊要離開。
18.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沒有說禁止蔣介石反攻大陸,而且是現實上蔣介石也根本辦不到,美國也根本不可能干預中國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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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清楚了,今天最後一次回應,以後臺灣民政府的信徒若再來跳針,只會統一回覆今天直播後的重點整理◔_◔
圖片取自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上一集EP6🔗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089318782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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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別執迷不悟!拒絕議會淪為打手】
⚠️新竹縣議會由2019年始,以三次紀律委員會懲處綠黨余筱菁議員。不僅僅是綠黨、時代力量、勞動黨長期在新竹受到打壓,國民黨在全國各地更是常常以國民黨大黨優勢,啟動紀律委員會或是表決權新竹縣BOO焚化爐的弊案與圖利情形顯著,在新竹縣議會中已經大量討論,卻仍然於8/7日簽約,顯示新竹縣議會已經嚴重失職,新竹縣議會已然成為新竹縣政府的橡皮圖章,這次包含程序委員會中,因場外焚化爐陳情民眾舉牌陳情,新竹縣議會職員與國民黨議員甚至關起窗戶,罔顧民意。
而新竹縣議會在資料公開透明程度上,也有很大的疑慮,在議會的網站上,包含資料的更新與議員出國考察資料 #今年起不公開,絲毫沒有做到政府應該做到的公開、透明、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中主動公開的要件。
【新竹縣議會漠視議員權益,打壓議員超前部署】
余筱菁議員質疑:在尚未停權之前,我就開始收不到新竹縣政府的資料
8/5日余筱菁議員就詢問議事組議程,聯繫人表明,在發文的資訊裡面,沒有其名字出現? 停權我的是新竹縣紀律委員會,停權日期是8/10-8/14,請問8/5就被停權?是超前部屬嗎?
#新竹縣議會明顯侵權
新竹縣議會,一直以來在避開各種監督,挾著國民黨議員席次的優勢,一再的漠視小黨議員的意見,也漠視民意,從這次程序委員會中,對於焚化爐案件與陳情民眾意見的忽視與汙名化,甚至有國民黨議員直接說出:「人民有陳情抗議的權利,但我們也有不面對他們的權利」。讓余筱菁議員不禁質疑這種傲慢的想法,這種政黨與議員真的是新竹縣需要的嗎?。
本次的焚化爐BOO案與停權,踐踏了在地的聲音與民意,一場毫無回應的公聽會、一件圖利明顯的弊案,感謝這期間為焚化爐案發生的所有民進黨、時代力量、勞動黨的議員,我們是少數,但我相信為環境發聲的堅持、為民眾權益的保護,會是我們永遠的堅持。新竹縣在改變,新竹縣議會也到了改變的時候。公開透明就是往前走的第一步。
#余筱菁議員表示
這一次的停權,更加堅定我捍衛人民的決心。
我在這裡發公文要求,未來新竹縣議會的程序委員會都必須公開錄音、公開錄影以直播的形式召開!程序委員會的議程的訂定,都請直接進大會!
#詹順貴律師發言
詹順貴路師長期為台灣環保運動發聲,這次也因為焚化爐的BOO案與停權案接受余筱菁議員與焚化爐自救會的委託,但今天詹律師因為出庭不克到場, 關於停權部分的說明,以下是詹律師的意見。
✅依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19號裁定的意旨,地方議會的議員,是由當地人民所選出,代表選區人民或合議或個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各議員的職權行使具有獨立性。新竹縣議會的停權決定,將使被停權的議員,於議會開議期間無法行使職權,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屬於行政訴訟法地298條第2項所稱的「重大損害」。而此次臨時會將審議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暨審議提案,對議員職權而言非常重要,因停權而無法出席行使議員監督權,損害即屬重大,並且具有急迫性,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才會裁定應讓余議員出席臨時會。 由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可知,議員是對選區人民負責,個別獨立行使職權,議會的多數黨,實在不應該假公濟私,動不動就將少數黨的議員停權,卻通不過司法檢驗,貽笑大方。
#焚化爐BOO案舞弊
✅關於新竹縣政府興辦焚化爐BOO部分 環評通過並公告,是授益的行政處份,授益的對象是通過當時的開發單位,並非其他人可以隨便援用。本件焚化爐BOO早年固然曾經通過環評,但是由當時的廠商(開發單位)實施環評並獲得通過,而非以新竹縣政府(或其環保局)作為開發單位實施並通過環評。現在既然重新辦理促參招標,並由另一廠商得標,當然應該由新得標廠商重新辦理環評。何況,原本的環評結論第6點也已載明如變更廠商應重辦環評,這是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所稱的條件附款,而且是一種解除條件,一旦更換廠商,原本授益行政處分的效力即失效。 促參案件,都是特許,性質上不得允許轉讓(促參法第51條),但本件新竹縣政府與得標廠商卻在簽約招待會上公開宣稱將轉交給翰陽科技興建和營運,這難道沒有違法?在此詹順貴律師也將接受鳳岡焚化爐自救會委託對新竹縣政府提起訴訟。
#連郁婷議員
【抗告也要通過議會決議】
【抗告經費從何而來⁉️】
針對秘書長在上禮拜說,要 #對於余筱菁聲請假處份提出抗告一事。新竹縣議員連郁婷表示,無法理解秘書長是經過誰的授權。 連郁婷表示,新竹縣議會是合議制,即使是議長也沒有權力自行決定抗告與否。因為,抗告的律師費是新竹縣議會負擔,應該要先經過新竹縣議會的同意。因此,請秘書長解釋是經過誰的授權來提出抗告。 連郁婷表示,雖然國民黨以外的議員,表決也投不過國民黨,但這不代表國民黨可以自行決定新竹縣議會的所有事情。連郁婷鄭重呼籲新竹縣議會,務必透過正當、合理的民主法治程序來決議,否則新竹縣議會就會淪為獨裁制而不是合議制。
#新竹縣議會搞獨裁 #打壓議員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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