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粉專的調性很少談我自己,過去比較多時候,談自己大概只有重大職務調動會以公告方式處理,其他大部分時候,有在追我的粉專的朋友都知道,都是新聞評論居多或是直接在做議題攻防。
不過,今天我想以一個返鄉的政治工作者的角度出發,跟大家聊聊。
宜蘭離台北很近。在地理上,從2006年雪隧通車後,宜蘭就算正式進入以台北為中心的廣域都市圈邊陲,劇烈影響著宜蘭發展。雪隧通車後的便捷使得南來北往的人在這近十五年來多上很多,無論是都市人退休定居選擇、或是第二套度假用房、假日的踏青所在,縣的定位充分扮演著都市人的「心靈出口」,也扮演著輸出青年人才給城市所用的「出口」。
打開交通樞紐的宜蘭,有使得宜蘭青年就業與創業更多機會嗎?有的,如果是在觀光客需求所對應而生的食衣住行育樂範疇裡,比方觀光工廠、特色小店、餐館或是民宿與房仲等等,但是,有更大一部分的宜蘭青年其實要面對的是朝著觀光區水準發展的物價、鄉下的薪水、有限的創業與就業選擇。而且許多在地年輕人在大學裡所學習的技能,如果要回到宜蘭經常會面臨著找不到對應產業可以對接的困境,縱然幸運找到了與技能相符合的職缺,也常因為是低到不敢讓你應徵的薪水,而被迫只能待在外地,然後等到放假的時刻偶爾返個鄉陪伴家人。
所以,在這樣的環境裡很難在有限的年輕人裡面再找出願意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年輕人一起工作,這也使得我剛開始以為回到家鄉工作應該不難,實際卻感覺比待在台北孤寂。而這隨即也意味著,我必須立刻忘記在台北相對容易找到關心公共事務的青年一起做事的這個在都會才有的優勢,迅速找出適合宜蘭的作戰方式。
2013年,我二十四、五歲,開始參與社會運動,了解了很多過去我所不知道的歷史,於是展開滿是抗爭的青春,每年的生日願望一定是希望中國國民黨有朝一日可以在台灣消失。在經過幾年社會運動後民進黨執政,我才慢慢淡出到大稻埕創業零星的參與運動,原以為可以漸漸回歸正常的創業人生,但2018年大選開票那一天,我一度以為豪擲在街頭的青春會就這樣因為國民黨的逆襲而被九二共識給碾去,於是當時原本覺得自己已經老大不小跑去創業的我,又再一次放下了手邊的創業,正式進入到政治工作。
到今天,剛好是2020大選任務後回宜蘭工作滿七個月,回到家鄉,其實是面對過去在政治上或是在創業過程所經歷更困難的挑戰——如何從習慣很多年輕人到沒有什麼年輕人協作的狀態,孤零零的開始戰鬥。
研究並設定宜蘭的議題、協助議員監督林姿妙團隊所領導的縣府團隊,跟議員們開了十幾場記者會,做政策溝通圖文包,也舉辦了幾場公民講座以帶出更多在地的年輕人參與公共事務,讓更年輕的朋友認識民進黨。
這些工作,我們用非常精簡的人力,就從兩個人開始。
是的,就從我跟一個二十幾歲的議員助理兩個人開始。
前些時候,我總是在因為找不到人會感到躁鬱的我對我自己說,過去曾數次演講中都以「改變國家,先從改變地方開始」做為結尾,而你返鄉不就正是為了實踐這句自己說過的話。
在動盪的國際政治局勢裡,此刻我們的角色能做的不多,但民主深化的工程不做,自由與民主隨時會倒退,歷史已經一再證明。所以我們會持續地揭露國民黨在地方上倒行逆施的各種錯誤決策以及弊案,希望有生之年可以看見國民黨跟獨裁中共能一起掃進歷史課本之中。
而在這七個月的時間,我們也從兩個人到三個人,四個、五個人,到一群人,然後團隊在協作中慢慢彼此信任、擴大成長,再以這樣的基礎串起更多的社群與視窗。
但我也必須說,我們並非已經達成目標,事實上這一切都才剛剛開始,我們才剛踏出艱難的第一步。
政治工作不總是光鮮亮麗且無比正向,而事實上是有很多難過、失落、孤寂的時候,也會偶爾發生各種衝擊你信念的事,不用說有各種艱困的挑戰。
但還是有很多好事會發生的,只要持續的行動,總是可以吸引到跟你一樣的信念的人與你一起做事的。
今夜以一個返鄉的政治工作者的角度寫這篇長文,希望能鼓勵到此刻在每個地方打拚的朋友。
大家加油。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縣 議員助理 薪水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難怪最近很多新北議員被抓 還活在助理費是議員額外薪水的年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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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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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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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縣 議員助理 薪水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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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