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經歷過家裡一直被銀行打電話的日子,原因是我爸。不知道有沒有人發現日常什麼的我都很少提到他,因為他對我家來說就是個不定時炸彈。
這種日子真的會讓人想死,尤其我年紀又小又無能為力,只能無視房門外乒乓的吵架聲,無奈埋首在練習畫畫中,真難想像我當時到底是怎麼從那樣的狀態挖出錢買畫具的~哈哈
這段人生給我的教訓大概是有一分實力做一分事,腳踏實地才是最好的。
拜託每一個人不要拖累你的家人。
~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的推薦目錄: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陳漢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王語瞳 - hitom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桃園市議員林俐玲 服務勤快 守護龜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教學] 如何聲請拋棄繼承- 精華區PttLifeLaw 的評價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範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評價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範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評價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拋棄通知書存證信函的推薦與評價,GITHUB、PTT、DCARD 的評價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拋棄通知書存證信函的推薦與評價,GITHUB、PTT、DCARD 的評價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拋棄通知書存證信函的推薦與評價,GITHUB、PTT、DCARD 的評價
- 關於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拋棄繼承聲請記事 的評價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王語瞳 - hitom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請「用力」轉傳~
~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桃園市議員林俐玲 服務勤快 守護龜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範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推薦與評價
圖片全部顯示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 條向法院聲請 ... ... <看更多>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範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推薦與評價
圖片全部顯示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 條向法院聲請 ... ... <看更多>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在 [教學] 如何聲請拋棄繼承- 精華區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前言:
目前實務每天都有大量人士詢問拋棄繼承的相關事項,數量之多已達「人神共憤」的程度
,且聽聞請律師代辦拋棄繼承要價六萬,如果不是繼承人過多或是其他特殊情況,自己
申請就好了,實在不需要花這筆錢。基於拋棄繼承部分規定確實有模糊空間,這邊提供
一篇「聲請程序」的教學文以供參考,有錯誤或不足之處也請指教,謝謝。
一、基本考量
於2008年1月修法後,無論「拋棄繼承」亦或「限定繼承」的時點都是以「知悉時」起算
「三個月」,這點必須先行說明,因為許多人都還停留在舊法的印象階段。
對於是否要拋棄繼承,最為核心的思考是「資產遠大於負債」或是「怕麻煩」。雖然2008
年1月的新法略作修正,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年紀小於20歲的未成年人者
(依民法第1153條,嚴格而言包括「無」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條件僅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另不論是否為未成年人,於繼承後發生的保證債務,亦僅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參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
就法律上可能的選項,似乎僅剩成年人才有辦理「限定繼承」的必要,但若被繼承人面臨
複雜的債務糾紛或者並未留下不動產,為避免複雜的債務問題,仍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以求法律上一勞永逸。
二、準備文件
1.被繼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證明書」 or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兩者二選一即可,死亡證明書是由醫院所開,至於除戶戶籍謄本則去戶政事務所申請
。因為全國戶政連線,除戶戶籍謄本無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https://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10
(印鑑登記辦法)
a.首要必須處理的問題是「印鑑證明」與「印鑑章」。須特別注意的是,這兩者皆須至
拋棄者「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參照印鑑登記辦法第2條)。其中,
「印鑑登記」原則須由本人辦理,但亦有7項例外規定,譬如人在外國則可以去駐外使館
辦理認證代替 (參照同法5條)。
b.至於未成年人不用特別申請,用法定代理人即可,不過這邊有個問題—是否須父母共同
代理?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一方代理聲請拋棄繼承時該怎麼辦? 參照民法第1089、1090條
,法院可依職權以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之,所以僅有父母一方亦可代為聲請,交由法官決
定。
c.至於「印鑑證明」可由本人辦理,亦可由委任人辦理,惟受任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與委
任書 (參照同法7條)
d.另需特注意的是,需附拋棄者的「戶籍謄本」 (全國戶政連線,各戶政事務所皆可聲請)
,如果有數個拋棄者,且拋棄者並非同一戶籍,每戶皆須申請一份戶籍謄本,如果要避免
問題或看不懂我在說什麼,很簡單,有多少人要拋棄,就申請多少份戶籍謄本吧。
講半天,最簡單直接、避免問題的方法,就成年人而言,自己去辦比較不會出問題,就
未成年人,由父母辦一辦,到時候父母共同去法院填寫聲請書最方便。
3.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a.依據民法1174條,須以「書面」對其他「應繼承人」進行通知。目前實務上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寄信給對方,附上一張「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以及「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前者是通知對方用,後者則是希望對方可以寄回來。
另一種方法,則是將「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的內容寫成or打成「存證信函」的格式,
寄給對方並取得「回執」。
b.在此建議採取最為保險的,也就是後面的作法,以「存證信函」通知。由於有時效的
問題,建議寄出存證信函後,即可向法院遞狀聲請拋棄繼承,毋庸等到收到回執,等開庭
時法官要求的話再補上即可。
c.就簡便的作法而言,只須寫好一份存證信函後,記得把「收件人」以及「郵寄地址」
那欄空下,拿去影印n份,只需針對每一個不同的應繼承人填上姓名以及地址即可。
如果之後法院請你補件再補「回執」或其他東西即可,以免錯過時間。
d.實務上常常見到的問題是,如果不知道其他人住哪裡怎麼辦? 原則上盡量寄,真的不知
道的話也沒辦法了,只是開庭時可能要證明確實「不能通知」(參照民法1174條第3項)
4.繼承系統表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繼承系統表)
a.繼承系統表是一張填寫繼承順位的表格。填寫此表時須特別注意「代位繼承」的問題。
舉例而言,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去世,則該先行去世的「子女的子女」則亦
有繼承權。相反的,於被繼承人去世時仍存活的子女,則其「子女的子女」依法完全沒有
繼承的可能 ,第1234順位皆不符合,因此並無繼承的問題。
b.此表格也請盡量填寫,如果有寫不出來的部份也就算了,到時候再跟法官說。
三、程序
1.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i-41.doc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條),若不知
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
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
託書。如果要用郵寄的,可以去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就寫法院名稱,
譬如「板橋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給哪個法院就寫該法院名稱。
2.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
拋棄繼承聲請狀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40.doc
繼承系統表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3.繳交1000元費用
須特注意的是,有的法院可以n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只需繳1000元,有的法院要求
每個拋棄人都須寫一份聲請書,可能需花費n個1000元,這點必須注意,建議跟當地法院
詳細詢問。如果可以,當然所有繼承人一次辦好,省時又省力。
有任何問題,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洽詢,請參考板橋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電話:02–22616714
訴訟輔導科分機112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52.16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