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委任的王啓任律師回應我啦!
✅王啓任:法律是有溫度的社會科學,不是邏輯拼拼湊湊【已被打臉到刪文】
https://www.facebook.com/yuanjinglawfriend/posts/4030810403616997
承蒙王律師回應,但是你身為律師,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在先,錯誤引用法條在後,我都不知道該怎麼看你的律師執照了。
■ 回應第一點:
王律師表示,『《性騷擾防治準則》是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的依據,換言之這個準則是主管機關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參考方式。』
我們在談論的是豪記唱片公司舉辦的翁立友記者會。豪記唱片公司有義務處理翁立友被捲入性騷擾案件,也有責任保護旗下藝人,自然必須考慮權力不對等關係造成二次傷害。
王律師表示,『《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與它的參考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是為了制度上不同權力的客體而區分的。』
第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是舊法,新法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無論是舊法或新法,【你應該要引述的參考法都是第23條,而非第17條】。引用錯誤條文在法律專業上是大忌。
第二、《性騷擾防治準則》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都強調應注意權力不對等之情形。現代之權力與階級極其複雜,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文或學理,宣稱當事人雙方僅限於「老師與學生、僱主與雇員」關係,才適用「應避免其對質」處理。
■ 回應第二點:
王律師表示,『本人文內已說明當事人已經主觀不舒服,也有客觀事實(那些橋段、那些肢體接觸、那些理所當然的調侃),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遺漏。』
我們在談論的是你公開主張:
『所謂性騷擾,只要有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
『鄭小姐獨立的、主觀的性別寧靜遭到破壞,這就是毫無疑問「性騷擾」。』
這是完全錯誤的法律觀念。
無論是衛生福利部之性騷擾防治宣導、《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甚至是大量法院裁判實務,都強調主客觀要件必須相符。
請再細讀前文列舉:
✅黃士修:雞排妹律師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實不可取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2687707637320
試想,若「單方面主觀指控即可成立」這種霸王條款為真,將會造成多少冤獄?你打過幾次「單方面主觀指控即可成立」的訴訟?
在標榜「法律是有溫度的社會科學」之前,請勿忘記「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法律基本原則,否則真丟律師的臉。
■ 回應第三點:
王律師表示,『既然是犯罪行為,怎有不提出告訴之道理?因為告訴乃論的罪,就是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告的罪,這就是它的道理。』
我們在談論的是你先說:『任何人都不應該為了「舉證困難」的理由而選擇忍氣吞聲或隱忍。』
又說:『至於鄭小姐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相信這起事件可以是臺灣社會一個反思的機會,而不單單是一宗犯罪行為。』
立刻違反【禁反言】原則。
宣稱犯罪構成要件齊備,又將該犯罪描述為情節重大,卻不願或不敢提告,同時不斷操作公審炒作輿論。這是給台灣社會反思機會,還是浪費台灣社會媒體資源?
性騷擾是會毀人一輩子清譽的嚴重指控。對重視名節的人來說,社會性抹殺不下物理性殺害。
「他私下是什麼人,對任何人都不重要…這次的過程是學習,臨陣脫逃不只學不到經驗值,還會失去更多,要把自己得來的功課寫完。」──鄭家純(2014)
臨陣脫逃就臨陣脫逃,不要拿告訴乃論來當藉口。
■ 其餘部分
王律師表示,『請勿在「是否專業」上誤導大眾,要做政治上的鬥爭,請另尋它途。』『其餘政治色譜或立場衝突的部分本人皆沒有興趣,不希望再引導出任何紛爭。』
我在這一系列文章,從來沒有談政治色譜,我甚至多次強調「我相信雞排妹,我相信她真心相信自己被性騷擾。」顯見立場並未衝突。
✅黃士修:無論性別,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2667059081119
法律當然是一門專業,我豈敢妄稱精通。然而王律師錯引法條、扭曲法條,踐踏性別平等權益,都是白紙黑字、歷歷在目。
再說一次,請王律師回去重讀性別平等教材,並充實法律本職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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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00519管碧玲就審查教師法第14條之3之修正,有關涉及性侵教師於校教評會停聘後及性評會調查期間停止支領半薪,管碧玲認為該修正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及價值衡平之虞,將立即危害該教師家庭另造成經濟問題。管碧玲建議應採事後追回半薪之修法,避免實際執行後,校教評會反而不敢停聘狼師。另有關100...
罪刑法定無罪推定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之後,台大校長楊泮池公開表示支持學生會的抵制行動,無限期停售頂新食品,理由是「頂新無罪是全世界笑話,會讓人覺得台灣是黑心食品天堂」;對此行政院前發言人胡幼偉則批評,抵制行動是未能尊重司法判決的表現,網路上的評價也多半將抵制的正當性建立在對司法判決不滿的前提下,似乎兩者之中有一個誰對誰錯的問題。
但其實,抵制歸抵制、司法歸司法,在邏輯上是兩個互相獨立的事件;也就是說若司法判決有罪,固然要繼續抵制黑心食品,即使司法判決無罪,我們仍然可以抵制「可能黑心」的食品,因為司法判決的法律邏輯,和消費心理的決策邏輯,是各自成立、卻又在風險控制的概念上十分相似的推論模式。
首先,我們從對「無罪推定」的邏輯開始說明,許多人誤解無罪推定是法官的恣意,但其實它是刑事法的基本概念,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中,所有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都沒有選擇餘地的必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人認為這是法律邏輯和科學邏輯不同的地方,例如在科學上,不能證明外星人存在,並不能反證外星人就不存在;但在法律上,若不能證明一個人有罪,就應該認定他是無罪的,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這就表示法律違背常識嗎?恰恰相反。在司法判決前,我們不一定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頂新油是黑心食品,但消費者會「寧可信其有」,因為不買頂新貨不會有什麼損失(頂多失去一些折扣利益),可是如果不小心真吃到黑心食品,那代價卻是我們不願承受的;也就是說,消費者不必達到 100% 確信,只要衡量之後 B>Z,就可以作出認定為黑心食品的判斷。
然而在刑法上,表面看起來它的判斷標準是相反的,就算檢驗證據的結果是 90% 有犯罪,只要還有 10% 沒有犯罪的合理懷疑,依法就必須諭知無罪判決。
這是因為司法判決若是有任何閃失,就要背負使人無端遭受生命、自由、財產不可回復的侵害;其實這和消費者的風險控制是一樣的,因為在證據不夠充分之前「寧可信其無」,等到有新證據出現,還是可以透過非常上訴等手段將犯罪者繩之以法,但若輕率的遽為有罪判決,那代價恐怕是難以彌補的。
我們對司法判決的觀感經常會來自人類心理上某些難以避免的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例如定錨效應﹝Anchoring Bias﹞:在我們為某事估算價值或判斷有罪或無罪時,容易受到最近聽到的資訊所影響而高估或低估價值;保守性偏誤﹝Conservation bias﹞:這和定錨效應有點像,當我們相信某件事之後,會很難接受新的觀點。
捷思法﹝Availibility Hauristic﹞:我們常用印象最深刻的記憶跟訊息來當作思考的依據;選擇支持偏誤﹝Choice-supportive bias﹞:當我們做了某個選擇後,就會越來越相信自己做了正確的選擇;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我們會在目前的認知中找答案,選擇性地回憶、蒐集有利細節,忽略不利或矛盾的資訊,來支持自己的想法;而盲點偏誤﹝Blind-spot bias﹞會讓我們以為自己比其他人更能辨識認知偏誤,也比較不會受到影響;加上從眾效應﹝Bandwagon Effect﹞所造成的沈默螺旋﹝Spiral of Silence﹞,就更容易讓我們無法聽到不同聲音來幫助我們校正偏誤。
正因為法官也是人,而現代的政治制度與司法系統都把人當人看而不是當作神來看待,因此各種法治國原則乃至於各具體法律的適用原則,尤其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據法則等,都是人類竭盡心血為了防止人審判人所可能受到的偏見介入而設,發動犯罪追訴程序的限制條件非常多,就像是栓住狼犬的鎖鏈一樣,規範牠有效的守護家園,而不是成為一頭暴走的猛獸。
由於我國法治教育的缺陷,許多人對法律還停留在「法=刑」的概念,認為若不能用刑法加以定罪,無異於縱放黑心商人,從頂新對台大抵制一事發布聲明指為不尊重司法即可看出他們大錯特錯的觀念;執法者並不只有法官,事實上主管機關可運用較有彈性、較具裁量餘地的權限和更多處分手段的行政法,例如命令商品下架、勒令停歇業或罰鍰等方式來為食安把關,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除了跟著風向痛批司法,更有權力及義務對未來的食安問題提出改革政策與法案,當然消費者更有為自己把關的抵制權利,這一切都和司法判決如何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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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9管碧玲就審查教師法第14條之3之修正,有關涉及性侵教師於校教評會停聘後及性評會調查期間停止支領半薪,管碧玲認為該修正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及價值衡平之虞,將立即危害該教師家庭另造成經濟問題。管碧玲建議應採事後追回半薪之修法,避免實際執行後,校教評會反而不敢停聘狼師。另有關100年北北基共辦基測事宜,管碧玲指出該官網Q&A已稱「考綱且考本」,違反教育部「考綱不考」本之宣示,也違反教育基本法。管碧玲批評馬政府的北北基共辦基測,是剝奪南部孩子接近北部豐厚教育文化資源之國民基本權利、壟斷教育資源,她強烈反對北北基共辦基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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