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國小人事主任在假日時參加論壇上台發表對於韓國瑜就任後的不滿,惹禍上身,被要求寫3000字的心得文。(shorturl.at/dxBLU)
難道公務員就不能批評市長或候選人嗎?公務人員是否不能發表政治意見呢?可以罰寫心得文嗎?
🎸公務員辦事要中立,不能隨意發表政治意見
想像一個情況:你去戶政事務所辦事,結果承辦人員先問你:「我支持綠/藍,請問你是藍還綠?」
這種時候除了你可能不悅以外,更重要的是你可能會備感威脅,畢竟你不知道你要辦理的公事,會不會因為你的答案而有不同的結果。
因此,法律要求公務員「行政中立」,做事的時候不能因為政治、政黨或特定候選人,而給予差別待遇。
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除了要公務員在辦公的時候秉持中立,也要公務員不能任意發表政治意見。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能在「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這一點還算可以接受,類似於一般企業希望你上班的時候不要做私事一樣。
但除此之外,公務人員不能做以下六件事,來支持/反對特定的政黨、團體或候選人:
1⃣濫用行政資源製作與散佈文宣
2⃣在辦公室懸掛旗幟或穿著特定服飾
3⃣對其他公務員或辦公對象下達相關指示
4⃣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5⃣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因此,公務員不只在上班的時候不能從事政治活動,下班以後,也不能做上面六件事情來表達他們的政治意見。
🎸新聞中的主任,真的違反行政中立法嗎?
根據新聞,這名主任是在「假日」的時候參加論壇,因此,並不是在上班時間表達他的政治意見,這部分是沒有違法疑慮。但他有沒有違反下班的政治表達限制呢?
如果逐點來分析的話,確實有可能屬於上面的第4、第6點。
不過根據新聞報導,這個論壇是「公民割草行動」所主辦,因此他並沒有主持或發起集會遊行的問題;不僅如此,他是戴著口罩而上台發表意見,之所以會曝光,身分是被其他人起底出來的,因此,他可能不是公開的去反對特定公職候選人。
總而言之,這位人事主任雖然發表了政治意見,但既不是在上班時間,又不是在下班之後濫用公務資源、公開發表意見,似乎是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不曉得你們是否認同,公務員連下班以後都不能表態支持政黨、候選人呢?
我覺得公務員行政中立法是必要的,因為公務有點像是一個獨占的服務或商品,你只能找政府買,不能去找私人企業辦,因此,我希望政府給我的「服務」是要平等的,不能因為我支持/反對誰,就對我「辦事不力」。
但在此之外,假如公務員要利用非上班時間、非公務行為表達他的政治意見,我會覺得這些就算是公務員的自由,畢竟他沒有濫用公權力,也沒有使用到公務的時間,那麼他想說什麼、做什麼,其實也不干預到我的生活、我的權利。
現在的規定,比較像是希望公務員「不要公開」表達政治意見:不要用媒體、不要公開站台,私下講都可以。這種「偷偷」的感覺,好像是在做什麼見不得光的事,但政治明明就是一件可以公開或可以討論的事,像上面的第4點到第6點,我覺得就讓公務員的能講的話變少了,尤其在社群媒體、網路發達的現在,無非是讓公務員在自己的時間也很多話都不能說,例如公務員可能不能在自己的臉書上發表政治意見,或是像這則新聞一樣,在假日參加論壇發表意見都會被處罰。
只要公務員行政能夠中立,他的政治意見我想我也能尊重。比起不發表政治意見但行事偏頗,我覺得色彩明顯但做事公正,這種風格更讓人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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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許官員歌功頌德,不許公民怨聲載道
高市某國小主任用假日參加公民論壇斥責韓國瑜的行為,今天竟被教育局長吳榕峯「懲處」3000字罰寫報告,後續還要依考績法處理?天底下有這麼荒唐的事?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並沒有規範公務人員在休假、下班時段不得參加有關政治的活動。今天這名公務員僅是利用假日時段參加論壇,訴說對韓國瑜市長把市政搞得烏煙瘴氣的心聲,隨後竟被秋後算賬?
而這名學校主任,其職責主掌人事業務,吳榕峯局長竟要求罰他看完10月已來所有教育局業務報告。一個市長對市政都搞不清楚了,底下官員還要利用加諸不合理的業務作為懲罰,如此狐假虎威,官威真的很大!
要公平一點,可以!我們來細數一下我們高雄市政府官員所謂的「行政中立」的行為:
7/6潘恆旭在國際觀光節宣傳韓國瑜當選
8/6市府公文禁止公務員連署罷韓
11/2民政局長使用公務車上台幫陳麗娜議員助選
以上人事時地物,都在媒體上都有揭露!你高雄市政府政務官員應作為全公務人員的表率,然而卻帶頭違法!?只許官員跑攤,不許公民批評,高雄市現在連自由言論都沒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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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位教師明顯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禁止對兒童進行歧視或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對待,然校方與教育局卻仍舊以盡力輔導教師調整教學手法做處理,甚至讓教師還可擔任學務要職。試問大人們願意給大人改進的機會,但大人當初對孩子下重手時,有給過孩子機會嗎?
(摘)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聯合辦公室工作委員黃俐雅說,高雄市國中一年級導師及一名童軍老師,在今年3月被家長投訴霸凌學生,導師長期處罰學生並要求超量罰寫,還對資源班學生丟擲粉筆、板擦及踹桌子,令學生把座位搬到走廊洗手檯旁,致學生坐在走廊吃飯,上課也只能站在教室後面或窗邊。
黃姓校長表示,兩名老師很熱心、管教嚴厲,坦誠老師管教過程有言語不恰當,不過經高雄市學習諮商中心資源輔導督導後,兩位老師已調整教學方式。他說,學務主任並非什麼升遷職務,很多老師都不願接任行政職,既然童軍老師已修正教學方式,學校願給予機會。
高雄市府教育局回應,國中教師涉違法處罰學生,童軍老師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經輔導後於8月7日解除列管,另一名老師經處分已調離導師職務,後續仍要求教師參與正向管教等相關輔導研習,若有未調查相關事件仍可再提供以利釐清,必要時可召開考績會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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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9060201.aspx
新北市一名國小導師因學生未量體溫等行為,罰寫課文、走樓梯。案經學生求償,士院審
理認為導師所為構成不當管教,導致學生下課無法休息而人格權遭侵害,判校方國賠3萬元
。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學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去年因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
考卷、學導師說話,遭導師處罰利用下課時間罰寫課文3遍,後來因為無法完成罰寫,改罰
走1到5樓樓梯來回10趟,一旁還有同學監督。
學童主張,導師的行為導致他沒有適當休息時間,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受有
不法侵害,校方應為所屬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求償20萬元。
校方則抗辯,導師所為是導引學生發展的輔導管教行為,並非不當管教。
法官認為,教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屬教師教學專業範疇,但仍須檢視與處罰動機是否具
關連性、合目的性及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判決指出,導師未考慮口頭糾正、通知家長協助處理等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方式,僅因學童
未量體溫、未交考卷等行為罰寫課文,導致學童下課無法休息、上廁所或自由走動,以導
師採取的手段及強度觀察,足以使學童身體不適。
此外,校方辯稱學童主動提議以走樓梯取代抄課文,但法官認為,上下樓梯是學校訂定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範的違法處罰措施,即使是學童主動提議,同意的導
師也不能就此免除責任。
法官認為,導師處罰學童抄課文、走樓梯已構成不當管教,並侵害學童身體、健康、自由
、名譽及受教育等人格權,校方應負損害責任,斟酌後日前判決校方應賠償新台幣3萬元。
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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