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瑋的立法院觀察日記
【釋字785號背後,被犧牲掉的公務人員權益】
🔥你不可不知道的徐國堯🔥
這兩星期,邱顯智、賴香伶、周春米、蔡易餘等各黨委員,不約而同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了關於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包括超勤津貼的上限被鎖死在1萬7千元、補休無法換成加班費或是遞延、商調遭拒能否打行政訴訟等等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指向去年一則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大的大法官解釋:釋字785號。
釋字785號是一則具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的爭議,認為權益遭到侵害,終於可以打行政訴訟,而不必老是循著保訓會「申訴、再申訴」的制度;此外,三年內應該針對輪班性質的公務機關人力,制定關於工時跟休息時間的框架性規範。
而這則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是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犧牲了自己的公職所換來的。
2014年9月9日,他收到高雄市長陳菊簽下的免職令,離開消防工作。
高雄市消防局在兩個月內,一口氣對他記下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相當於42支申誡。徐國堯即使尋求保訓會的「申訴、再申訴」管道撤銷處分,最後還是剩下20支申誡,達到公務人員的免職標準(18支申誡)。
保訓會撤了12支申誡,高雄市消防局就立刻翻出陳年舊帳,再補上12支申誡,就是要補好、補滿,讓你無法翻身。
他難道是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
在長官眼裡,一切都要從2012年8月31日開始說起,徐國堯在高雄辦了台灣第一場以消防員為主體、爭取權益的遊行,揭露消防人力不足、工時過長的問題。
遊行過後,2013年,消防員成立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從此之後,徐國堯就過著被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惡意刁難的日子。
消防員肩負著消防打火、緊急救護的工作,早期甚至連救貓救狗撿鑰匙捕蜂捉蛇,所有機關不想做的民眾服務通通都由他們來承擔,承接弱勢民眾需求的第一哩路。
然而勤務大增、工時超長、設備老舊、消防衣不足卻是家常便飯,面對超高的殉職率以及不合理的工時(每月360-480小時不等),徐國堯挺身而出,卻被率先殺頭。
他被免職後,仍持續推動消防制度改革,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最終迎來釋字785號。然而這位吹哨者堅持衝撞體制的下場,卻是被消防局打壓至今無法復職。
現任高雄市長陳其邁,在2018、2020年都有承諾要處理徐國堯案,召開行政調查會,但何時市長要履行承諾?大家都在等待。
這幾年來,在保守的公務體系上,犧牲自己從而開啟革新之路的,不只有徐國堯一個人,在警界則有長髮男警葉繼元,在台鐵局則有春節依法休假,卻被懲處的201人,共計143支大過,史上最大規模的公務人員懲處案。
早期公務人員考績被打丙等,只能循著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接著才開放復審進而打行政訴訟,時至今日,小至申誡、大到免職、指名商調、曠職等等,終於都有了行政訴訟的機會。
讓我們記得這些犧牲自身公務職涯的先行者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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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只是只是調回局本部,薪資、職等均不受影響。
一位只是拿掉主管職 ,每個月少了約1.8萬元主管加給,仍可以領近9萬的爽薪,退休金也不受影響。
拜託,酒駕即使沒有肇事,也可能是公共危險罪,但他們的以權謀私行為, 都已確實造成他人身體傷害, 卻只有職務調整的懲處?
#這是官官相護騙肖A嗎
防疫不能「嚴以律民,寬以待官」!
第一, 奇怪耶, 張姓秘書調回局裡 算什麼懲罰? 說不定他還開心可以遠離機場目前這個高危險的區域。
第二,拔掉主秘,林姓官員除了減少主管加給以外, 他什麼都沒有損失啊!沒有了主管職務的工作繁重,理所當然就少領主管加給,這叫什麼懲罰?
第三,林姓官員明年還是可以爽爽退休, 而且退休金金額也不受拿掉主管職的影響喔。
合理嗎?
醜陋的官官相護、官官相衛。
要知道他們的行為不單是以權謀私,甚至造成台灣的防疫破口, 和無辜傷害他人、包括一名幼童 。
按照公務員考績法第三條, 不是只有降等或調職處理,像這種重大功過的行為,應該即刻就要辦理「#專案考績」,給予丙等或 丁等考績, 否則等到年底,一切又船過水無痕。
大家可能不知道, 公務員除了年終獎金以外還有考績獎金, 若觀光局拖到年底考績,在 大家遺忘的情況下,像徵性的給他們一個「乙等」的考績, 讓他們還拿得到年終和考績獎金喔, 那就是天大的笑話!
要知道陳時中曾說一人染疫,社會成本是210萬;
觀光局主秘的兒子 有了症狀還隱匿回台……210萬
害一名機場基層員工……210萬
害員工之5歲幼兒染疫……210萬。
這麼大的社會成本誰負責?
如果林佳龍部長是「真震怒」, 請他看一下考績法第六條,可以列丁等的行為,數數他們罪犯幾項?
丁等的條件如下:
一、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
若其行為已足以丁等考績,就應斷然予以免職, 國家機構應該率先為表率 ,才能彰顯防疫紀律的嚴明。
#大家覺得他罪犯幾條?
考績丙等免職 在 何景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5155214879077&id=176765029076
【「你為什麼留長髮?」一位員警的申誡與長髮 】
:「媽媽,他為什麼留長髮」
如果你是一位父親或母親,被孩子問到這個問題時,你會怎麼回應?
「不要問」
「因為他不乖」
「因為他不聽話」
什麼時候我們才能告訴孩子
「因為他喜歡留長髮,如果你想留也可以」
為什麼「女」警是「警花」「正妹女警」「鐵打的花瓶」,「男」警就應該符合鐵的紀律的陽剛形象?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蓄髮遭上級於2014年記36支申誡、2015年記17支申誡,年度考績丙等,並做出免職決議。當事人不服提出復審,保訓會駁回,今年10月2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為主要理由,判決葉繼元敗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本案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期待最高行政法院能做出維護性別人權的指標性判決,讓《性別工作平等法》真正落實,讓台灣能真正成為一個人權國家。
👉期許法院看見警界中的多元性別壓迫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16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考績丙等免職 在 考績丙等兩年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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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丙等免職 在 [新聞] 考試院修法增考績「優等」 挑撥離間「丁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20/1433346/
考試院修法增考績「優等」 挑撥離間「丁」等免職
107/09/20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常被質疑僵化、未達「獎優汰劣」目的,考試院今通過《公務人員考績
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甲」、「乙」、「丙」、「丁」四等第,新增九十分以上「優」
等。修正草案進一步表列各等第的條件,其中「優」等積極條件有:「檢舉及破獲重大不
法事件」、「參與國際比賽獲得第三名以上成績」、「擔任機關首長或副首長領導有方」
等;另「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等,則將獲「丁」等,一律免職。
考試院今年五月召開《考績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之後在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分區公聽會
」,但傳出基層公務員未接獲消息,多是機關派代表參與等情事。而考試院最終今天通過
《考績法》修正草案,並將送立法院審議。
《考績法》現行規定,年終考績一百分為滿分,分為八十分以上的「甲」等、七十分以上
的「乙」等、六十分以上的「丙」等、未滿六十分的「丁」。據今天通過的《考績法》修
正草案,新增九十分以上的「優」等,獲「優」等第,除晉升本俸一級外,也可獲一個半
月的俸給獎金。此外,考試院前院長關中任內,曾訂出《考績法》修正草案連續三年丙等
將予以免職,據今天《考績法》修正草案,只要累積第三次丙,受考人也應被資遣或依規
定辦理退休。
修正草案進一步列出打「優」、「甲」、「乙」、「丙」、「丁」等的條件。其中列「優
」的條件,包括:受考者全年沒有曠職及遲到紀錄,且有下列十五項其中一項,包括:「
累計記兩大功以上」、「檢舉及破獲重大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秩序有功等,且累計記一
大功以上」、「參與國際比賽獲得第三名以上成績」、「獲年度模範公務員或獲頒傑出貢
獻獎」、「主辦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獲最高等第獎次」、「主持或主辦重要專案工作
或大型活動圓滿達成任務,且經累計記一次大功以上」、「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的學術
團體評列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獲採用後有顯著績效
,且一次記一次大功以上」、「執行重大任務或緊急事件,如實如質完成且有顯著績效,
且一次記一次大功以上」、「擔任機關首長或副首長領導有方,其機關團體績效經評定為
最優;或擔任主管或副主管領導有方,其單位績效經評定為最優」、「搶救重大災害,奮
不顧身,足為公務人員楷模」、「其他」。
此外,修正草案「丁」等的條件,包括:受考人全年累積達二大過,且有下列四項其中一
項,包括:「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
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重大不良後果」、「執
政公務不力或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重大傷亡及財產損失,足以影響機關公務推動」。
此外,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曾在引用資料指出,現行行政指導有各機關有考績甲等人員不
得超過七成五的規定,但實務上官越大考績甲等比例越大,要求考試院修法改善。不過考
試院今表示,簡任職等職務本來較為繁重、責任大,加上修法期間聽取各方意見後,此次
修法並無對此有所變革。(陳雅芃/臺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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