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五年來都沒有按照職安法底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設置醫療人員,可說是長年累犯,我在今天民政委員會中要求勞動局依照職安法對企業進行積極檢查,不應持續讓如此惡質企業繼續違法,罔顧勞工權益。勞動局長陳信瑜回覆,六月起會有全面性媒體企業職場衛生專案檢查,勞動局今年針對沒有依法設置醫療人員向中國時報開罰兩次,罰款分別為三萬及六萬,勞動局也會積極要求中國時報改善。
另外勞動局的性別職場友善檢查只針對200-299人公司企業做檢查,然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100人以上就要設置哺乳室。加上去年台北市數據就有994家(占四成)沒有依法設置哺乳室,然而這次只有預計檢查123家,這樣的比例過於懸殊。因此我進一步要求勞動局檢查標準不應比法律規範還寬鬆,並且,針對累犯者應優先檢查。勞動局長說勞動檢查123家是初步估計勞檢人員能夠承受的範圍,然而實際上會超過這個數字,標準部分會檢討改進,並修正為依法100人以上企業檢查標準。
最後我針對市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的設置辦法依然沒有勞動局參與質詢。勞動局說明聯合稽查部分目前是部分行業類別配合建管處以及消防局檢查,市府內部已研議討論勞動局參與的事項。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職場 哺乳室 法規 在 逆齡抗癌汪郁榮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其實在母乳支持這個部分做的並不差,雖然早先為了達到「母嬰親善評鑑」,有些訓練與認知不足的醫院確實出現有護理人員為了達到上級要求100%母嬰同室而半強迫產婦和新生兒獨處,但這樣的情況隨著醫療體系對母嬰照護認知的提升後,已經減少許多。而包括公眾場所要設置哺乳室以及勞工該有的哺乳休息時間也都逐漸有明文規範和呼籲,然而其實最困難的是,一位母親是否願意餵母乳,聯結的議題層面實在太廣了,而實際職場的真正友善其實也遠比法規還要使人有感。
試想,一位哺乳員工在應得的哺乳休息時間內(法規達成!)從哺乳室(硬體設備達成!)拿著雖然昂貴但好用的哺乳器(家庭資源還不錯)出來,將擠出的母乳放到公司特別設置的冰箱內(硬體設備良好),卻在一轉身被一個同期的同事白了一眼,走回座位上時被對面的主管開了一句玩笑:「擠完奶啦?休息夠了那工作也要好好做喔,呵呵。」請問這位哺乳媽媽內心是否會浮現質疑自我、停止哺乳的念頭?換個場景,一位在產假後接續在家照顧嬰兒的新手媽媽,在客廳餵母乳時坐在另一旁的長輩嘖了一聲:「小孩看起來不夠大隻,你的母奶是不是不夠營養?」請問這位哺乳媽媽內心是否會閃過質疑自我、停止哺乳的念頭?
即使各種條件俱足,如果一個國家的全民沒有真正的母嬰親善觀念,如果一個國家的許多人仍然認為女性生產與產後期間的各種法規保護都是「賺到」「害其他人要分擔工作」,即使在醫院裡Ten Steps做的再完善,哺乳這件事也不可能走的多長久,別說是六個月或一年,多餵一天對於無論是回到職場的母親還是在家的全職媽媽都充滿各種挑戰。
http://drmelissa11.pixnet.net/blog/post/7973629
職場 哺乳室 法規 在 蔣萬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推動修法,讓職場環境更友善!」
今天衛環委員會討論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正草案。我特別針對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範僱用25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置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規定,雖然立意良善,但立法迄今已將近15年,已有重新評估之必要:再參考外國立法例如日本,法律規範公司聘僱「101人」以上的員工,有義務設置哺乳室;再考量中小企業占臺灣全體比例為約97%左右,現行法規定250員工之企業需設置,受益的勞工並不多等情狀。我謹建議勞動部將現行法規範人數下修為100名員工以上之雇主,有提供哺乳室等設施之義務。
另外,部分工時工作者(例如:打工族),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可以請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與全時勞工一樣,但知道的人並不多,再加上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病假、事假是按每日時數比例計算,因「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生理假」超過三日併入病假計算,導致到底要給一天假,還是按時數比例計算,雇主與勞工無所適從。我想勞工因生理、家庭照顧原因需求請假,通常是一整日。我特別請勞動部注意這個問題,趕快通盤檢討、修正注意事項,保護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
未來性平修法通過,我希望勞動部能本於照顧勞工的立場,協助、督促雇主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範,讓職場環境更為友善。提醒大家,下午一點半~二點「萬安39號北部地區軍民聯合防空演習」即將開始,請大家遵守交通管制,進行人、車疏散,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