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形同虛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45條,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都有規定:雇主要新僱勞工上工前,必須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如果沒有落實教育訓練,偷跑上工,被查到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到底有多少雇主會為勞工上課?勞動部回答並沒有統計數字。
再者,該上課的時候沒有落實,等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形同虛設,如何確保勞工的安全?
因此,要求勞動部研議,將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列為強制通報項目,沒有落實就不準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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