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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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報警
<#假車禍新手法>撞人和解 再控肇逃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ㄨ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ㄨ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ㄨ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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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關心您(記得分享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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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V焦點】撞外送員涉肇逃 唐湘龍包5萬紅包遭拒收
#薇琪在這編:行車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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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湘龍 #肇事逃逸 #行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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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發過幾次後續的詢問文
但是都因同一事件被刪除後文了
也來不及看到所有的推文建議
所以這次我把前文刪除,又發了一次
感謝之前有提出建議的人
也在此先說聲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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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7/4/2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四肢擦傷 、挫傷
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路人報的警、有做筆錄、無破壞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只有強制險
對方肇事逃逸 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這是簡略道路圖)
4/27號 晚上 8:30左右
行徑新竹中華路頭前溪橋機車道,當時綠燈直行箭頭,車速約莫 50-60左右,這時我就聽到很大的引擎聲
所以往左邊汽車道看了一眼,看到對方打了方向燈從第二車道切到第三車道(我從左往右算)
第四車道右轉車道已經有四五輛車在等待右轉號誌,正當我準備經過興隆路路口
我就看到對方在第三車道也準備要過路口,但是因為等待轉彎的車輛擋住了
看不太到他是要直行,還是違規右轉或者只是想插隊等右轉,我有稍微警戒放慢速度到30-40左右
再放慢的途中遲遲等不到他的車頭轉出來,我認為他只是要直行或插隊而已
準備加油門提速,車頭過了橋縫的時候,他就突然轉了出來
我就算要煞車也來不及了,整個車頭往他的油箱蓋附近撞了上去
(在附圖中的黃圈處擦撞,紅圈是最後機車倒下的位置[大略圖而已])
人往前摔地滾了兩三圈 面朝下,正準備爬起來的時候,就聽到他踩了油門跑走了
至於他有沒有稍微停下觀察,我就不清楚了
之後拿了手機撥了電話報警,警察說已經有人報警了
沒多久救護車來了,我看我只是四肢擦傷就沒有上救護車了
隨後警察也到場指揮交通,跟我說要去驗傷才能做肇事逃逸的筆錄
做筆錄的時候看了兩天的監視器才找到疑似的車輛,因為對方的後車燈很特別和車牌燈左右亮度不一樣
而且油箱蓋附近有明顯撞擊凹痕
跟前後監視器比對之後才確認可疑的車輛
之後就做筆錄,並且提出肇事逃逸、過失傷害 等告訴
5/9號
警察打來說做完筆錄的隔天就找到人了
但是對方時間對不上,所以還要再等
6/5號
警察打來,但是我沒接到,索性下班就去警局問一下
警察說對方一直不來做筆錄,他用了一點小手段,讓他來做筆錄
大概5/2x號的時候就已經做好了
問我對方有沒有跟我聯絡
我說沒有
聽到我說沒有聯絡的時候很驚訝
說是看對方很有誠意
7/6號
傳票來了,以被害人的身分出庭
7/11號
對方沒來,不知道是不是有請假
檢察官什麼都沒說
要我敘述事發境過、問了一些筆錄問過的問題
當然也有一些是筆錄沒問到的
途中要播放監視器沒有成功,影片很慢,最後就索性不播放了
檢察官跟書記說看能不能請警察那邊提供比較順暢的影片
訊問途中檢察官感覺一派輕鬆
不知道結果對我是有利還是不利
最後只聽到檢察官跟旁邊書記說[打電話給他 叫他24號再來一次]
不曉得是不是叫對方來
之後要我確認剛剛敘述的東西
沒問題就可以走了
===================
後續更新
===================
8/18
這天我網路申請了[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
十天內會回覆,所以慢慢等
8/25
我想乾脆連初判表一起申請好了,搞不好會用到
所以就網路申請了一份
8/28
下午 地檢署打電話來,但是我沒接到
所以就播了電話給傳票上的書記官,表明來意
他說:對方24號那天有來開庭,檢察官問有沒有意願和解,要轉調解,還是私下
對方說:有意願和解,想私下和解
書記官有說7/11那天他沒來
理由是"剛出院"
9/15
初判表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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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
涉嫌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
肇事逃逸
------------------------
我
涉嫌超速
------------------------
10/13
地檢署書記官打電話來詢問和解狀況
我說對方目前沒有打來談和解
書記官說對方當初在庭上好像說沒有聯絡資訊
所以我這邊主動傳了簡訊是否有意和解
晚點對方回覆有意願和解 但是在上班
所以晚點聯絡我
可是我等了一天沒有回應
10/14
我下午傳了簡訊給對方,內容大致是說
等了一天沒有回應,想先了解他要怎麼解決
沒多久打了電話來,我沒接到
下班後 我打了電話給他
他是說看我想怎麼解決
根據大家的意見,我這邊開了 12萬給他
他說他可能沒辦法
我問他能給到多少
他說不然等下次開庭好了
後來我問了他車子的狀況
他說他賣掉了
等於我這邊已經不用處裡他車子的事情了
10/18
書記官打電話來說希望10/26號前能有個結果,不管是有和解還是沒和解
之後我傳簡訊跟對方說這件事,順便說明我為何會開這個價格
另外也再次問了一次如果這個價格沒辦法,那他可以給到多少
還多此一舉的說明肇逃的嚴重性
他回復說 [不好意思那就等法院判決吧]
晚上下班後我打給他確定是不是不談了
他認為我這個是獅子大開口
說是我這樣開價,那他也要跟我討他賣車所扣掉的修車費
我也表明,多次詢問他的能力能給到哪邊,始終沒有正面回應
還再次強調肇逃的嚴重性
他說 大不了進去關,他"沒工作",最多1萬2
我說 1萬2我修車都不夠
之後再談的過程中得知彼此有共同的好友
他才願意把價錢提到 2萬
他說他要跟"他工作地方的老闆借"才有2萬
甚至認為我的車行開價太貴,想弄到他那邊的車行修
我沒有答應
最後他說如果我2萬可以明天晚上就能簽和解
我跟他說我想一下
10/19
我之後考慮的一天,也跟家人討論了一下
覺得乾脆2萬解決這個事情算了
晚上下班七點多
我打電話給他 沒接
直到九點多
他接了
我說 2萬可以,但是現在時間不早了,你是要改時間還是...
他說 改下週一晚上 (10/23)
我最後還跟他確認和解條件
之後幾天我都在弄和解書 和 撤告狀
甚至都印出來了
10/23
下班 七點多
打給他
說人在外面晚點打給我
一直等到十點多
說今天沒有時間要改到 週三 (10/25)
強調不是故意要拖
10/25
基本是最後期限,因為明天要給書記官答覆
一樣 下班 七點多
打給他
他說他人在外面沒時間,也沒錢
他現在身上只有 1萬5
說是老闆只願意借 1萬給他
要我直接告他好了
我說 後面程序很麻煩,能解決再好不過
他是說看我怎麼決定
他先開車到新竹在打給我(我有問要多久,他說八點半左右)
之後
08:55
09:16
09:17
10:35
10:45
10:45
10:50
10:52
10:55
11:00
11:04
都嘗試撥電話給他,其中有一通 接起來"等一下打給你"就掛了
其餘的不是餘音就是插播
時間比較接近的都是插播,代表他人在,我後面才又撥了一通結果直接語音
最後我傳了簡訊
內容
[一萬五,如果你現在弄得出來的話,今天就把事情弄好,怎麼樣?]
他回復
[抱歉告我不用恐嚇我]
我回覆
[我沒有恐嚇你...我是說,如果你今天可以弄出一萬五,那就今天把和解弄完,這樣]
目前就這樣
隔幾天我跟書記官回覆 沒和解
我並不是妥協
我只是不想搞的這麼麻煩
但看來對方根本沒有意願要和解
11/21
收到了起訴書
對方除了我這邊 肇逃、過失傷害以外
還有一個 在同年6月的酒駕 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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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機車維修
車行估價,修好的話約莫 14780,但是不建議修,不划算
師傅是這麼說的
醫療
肢體擦挫傷,花費950
其他(沒有單據)
手機螢幕碎裂、外套和褲子因車禍破損
(這個不知道能不能算進去)
------------------------------------------------------------
六、問題:
1.這種情況,我有必要主動簡訊提醒 或 打電話,來加速和解進度的進行嗎?
2.目前都沒談過一次,下次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還是會要我們至少談過一次是嗎?
3.麥當勞談和解 安全嗎?
看蠻多人建議談和解可以去麥當勞的說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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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26.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05954307.A.B5B.html
因為後續的進度想問一些問題,可是文章不會上浮
嘗試使用回文、其他類別來問,但都來不及看完所有建議就被刪除了
想了一陣子,決定刪除前文發一篇新的,覺得不妥的話 這篇我再自行刪除。
※ 編輯: HikaruLan (36.224.126.60), 09/21/2017 09:26:44
是想說人多的地方會不會比較安全
嘖嘖
因為他第一次開庭就沒來的說,也沒請假
※ 編輯: HikaruLan (36.224.126.60), 09/21/2017 22:48:22
不過他這樣拖就五個月過去了,感覺一年對他來說也沒什麼
賠償的部分,我想不管開多少,對方一定都還是會砍,到時候我會再看現場情況吧
※ 編輯: HikaruLan (36.224.124.141), 09/22/2017 03:56:33
我也沒打算獅子大開口,可以的話希望能在起訴前就搞定
結果竟然沒來,搞到現在
是說弄到法院的話就已經是要判刑了嗎?
※ 編輯: HikaruLan (36.224.127.229), 09/23/2017 09:21:12
在偵查庭上和解,檢察官會給對方時間去弄款項嗎?
還是說最好在開庭前搞定和解
目前是打算放到下次開偵查庭的時候看他會不會來的說
有種對方如果偵查庭被判緩起訴,結果再犯,又被起訴
我又得跑後續程序的不詳預感 ( 艸)
※ 編輯: HikaruLan (36.224.243.100), 09/24/2017 00:11:14
※ 編輯: HikaruLan (36.224.126.132), 11/23/2017 06:20:4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