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十幾年資訊公司部門主管經歷的小呂問:
「接下來打算自己成立公司進行軟體開發? 怎麼知道哪種公司型態比較適合我?」
👩🏫小編說明書:
在臺灣常見的公司型態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三種公司型態各有其優缺點,一定要充分了解之後再選擇適合自己事業的公司型態!
1⃣#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組成人數較簡單,但是當要進行股份轉讓、變更公司章程等決議都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意見分歧時容易造成公司決策延宕。
2⃣#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東,公司成立一年後,股份原則上就可以自由轉讓,公司重要事項表決為股東多數決,未來公司若有募資需求,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會是比較好的選擇喔!
3⃣#閉鎖性股份公司:可以透過技術出資保障資金較少的股東,也能夠設立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但對創投或投資人來說,無法自由轉讓股份容易降低投資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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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季分派及減資、強制回補和操縱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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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於2018年7月16日修法後,新修正的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此一修法提高了公司派在經營權爭奪時的優勢,可讓公司透過減資的方式稀釋小股東股權,甚至讓小股東直接退出公司經營,此乃實務上常用之手法。然而,透過減資來稀釋小股東股權是否已損害到小股東權益亦為實務上討論之重點。
🔳公司法第228條之-1為最受矚目的條文之一,2019年起,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而台積電身一馬當先的宣布2019年1月、4月、7月及10月皆會配息給股東,此舉也讓投資大眾對台積電股票更有興趣,使得股價再次上漲;但股價上漲之餘,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會因為增加配息次數而導致有心人士操縱股價或融券投資人需強制回補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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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變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唯有大同,超越大同】
▌ 事情是 John 的
這個故事說來有點冗長,總之就是 #大同公司 在 6/30 召開了 #股東會 改選董事,公司派跟市場派各個摩拳擦掌都想搶公司的經營權。
這次公司派果然不負眾望的挑戰公司法極限,力圖成為實務上的公司法教科書,先是甩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底下的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跟 #民法 規定,剔除涉及違法中資者的股權,再甩出 #企業併購法 刪除許多股東手上股份的表決權。(詳見底下文章)
總共有 53% 的股份被認定成是不能投票的,想當然爾,股東會的結果就是:公司派拿下所有董事的位子,成功剷除市場派!
不過報應來的太快就像龍捲風。
▌證交所:將大同公司打入全額交割股
大家覺得這樣的手段太扯了吧。雖然大同公司在當天晚上就舉行了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證交所認為大同還是沒能釐清疑點、具體說明種種行為的法律依據,不OK。
所以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基於 #保障投資人權益 的必要性,變更了大同公司的股票交易方式。
#全額交割,會讓買賣股票這件事情變得比較麻煩,投資人也不能用融資融券的方式進行交易,進而降低交易意願,被打入全額交割股的公司很可能會股價下跌。通常是財務發生問題的公司股票才會被列為 #全額交割股,因為主管機關並不鼓勵大家去買這家公司的股票。
▌ 投保中心:對大同公司董事長提解任訴訟
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權益,我們制訂了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並設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當遇到相關爭議時,可以向投保中心諮詢、申訴,甚至還提供調解的服務。
投保法說,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 #董事 或 #監察人 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者有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時,投保中心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掉公司的董監,替股東踢走不適任的負責人。
不過如果董事本身就是大股東,那麼就算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法院解任掉,在下一次的董事選舉時他還是可以躺著選,繼續回鍋當董事。法院解任我,我就再委任自己一次,是不是很簡單呢?
現在可沒那麼簡單了。為了填補漏洞,投保法在今年 5 月進行修法,新規定說如果董監被裁判解任掉,自 #裁判確定日 起的 #三年內 就不能擔任任何一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監嚕!
▌經濟部:駁回董事的變更登記
既然新任董事出爐了,就要變更董事的資料登記,但大同公司的變更申請卻被駁回了,為什麼呢?
經濟部商業司的司長對外召開說明,駁回的理由在於 #股東出席數不足,什麼意思呢?
#公司法第174條 規定,原則上股東會的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而,從大同公司的股東會議事錄來看,總發行股數是 23 億多,照理說要有代表過半股數的股東出席,但實際上只有代表 9.9 億股數的股東出席,所以未過半,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至於大同公司引用 #企業併購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相關規定自行剔除了 12 億股的表決權是不對的,因為只有法院跟主管機關有權對於這些法規作出解釋跟認定,綜合以上理由,經濟部決定駁回大同公司的申請。
也就是說,大同又要重新改選董事了,一切似乎回到了原點。
不同的是,公司法教科書,現正默默改版中。
▌ 大同大同與眾不同,人家有法我有大同
大同公司封殺市場派表決權的理由為何|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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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讓你落選,乾脆不讓你參選 大同公司2017年股東會爭議|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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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參戰大同獨董!公司治理為何如此重要?|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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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X黃國昌|大同涉違法中資?黃國昌:最好的解藥就是股權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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