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再議
作者:蔡嘉政律師
再議為刑事訴訟法提供予告訴人、被告及檢察官本身,改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重新審視原檢察官作成處分妥適性之法律救濟制度。
告訴人- 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如有不服,則告訴人於接獲檢察官上開處分後可在7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檢察官,向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惟在特定案件中,倘偵查期間告訴人曾同意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為緩起訴處分者,則告訴人將喪失聲請再議之權利。
原檢察官如接獲再議聲請時,如認為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應撤銷自己的原處分繼續偵查。如原檢察官認再議聲請並無理由,則須將案件卷證送交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如該案件經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以偵查未完備,而認定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該案件得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親自偵查,命他檢察官偵查或發回原檢察署由其他檢察官繼續偵查。如案件經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定偵查已完備應予起訴,而認定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可直接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該案件。
告發人- 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竊盜、侵占或背信等罪,非犯罪被害人雖不得為告訴,惟仍得依法向檢察官為告發。惟告發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並無提起聲請再議之權利。
檢察官 - 檢察官就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之不起訴處分或就前開案件以外案件所為之緩起訴處,如該等案件並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檢察官則需依職權逕向其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再議。
被告 - 被告於接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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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倫搓圓仔湯案經特偵組18天火速偵結,發交北檢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依職權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已對特偵組的不完備偵查「放水」,而駁回再議,朱立倫的不起訴處分即確定,此時北檢應就不起訴書中已發現之洪秀柱偽證及朱立倫背信問題,立案偵辦。
馬習會前,特偵組發交北檢作成不起訴書的理由,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不起訴書之證詞嚴重矛盾。然而,特偵組採信朱立倫說詞,卻未追究洪秀柱的偽證罪責,更無視朱立倫的背信罪嫌。
特偵組無視洪秀柱證詞矛盾之處,最後採信朱立倫的辯詞及葉匡時「洪向黨支借3000萬元競選經費」證詞,則朱主席明知即將「換柱」還借洪3000萬元,朱立倫不只無法切割「搓圓仔湯」的刑事責任,更因為朱立倫明知「換柱」後洪秀柱沒有選票補助款可償還,仍逕行貸款,損害法人利益,涉犯刑法背信罪。
基此,特偵組不能只單純不起訴朱立倫,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朱立倫背信案另案發交北檢偵辦,始符法治。
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公司或機構負責人,明知貸款人無力償還,仍逕行核准貸款,明顯損害公司利益,構成刑法背信罪。且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亦處罰未遂犯。朱主席為他人(國民黨)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明知「換柱」後的3000萬元支借,無法從洪的選票補助款償還),即構成刑法背信罪。
基此,特偵組雖不起訴搓圓仔案,但葉匡時公開指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是在10月5日交給他一張3千萬元支票,抬頭是「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這樣的說法違反經驗法則,因為國民黨早在9月中下旬已決定換柱,豈有一面換柱、一面借錢挺柱的可能?更有媒體報導,洪在特偵組證稱3000萬元支票沒抬頭,因此這筆3000萬元支票,是否是洪記者會上所說的資源、搭擋勸退的其中一筆「資源」,特偵組對此不敢深究,其不起訴理由難以服眾。
況且,葉匡時稱國民黨3000萬元支票是支借給洪的政治獻金,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換柱」後洪的政治獻金只能收歸國庫,洪無法參選總統,當然也沒有選票補助款,朱立倫在決定換柱後還繼續借洪3000萬元,明顯涉犯背信罪。
按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特偵組最終採信葉匡時證詞,就需另案發交北檢續查朱立倫的背信罪嫌,但可疑的是,特偵組不起訴後卻未依法發交北檢偵辦背信罪案,足認其刻意護航執政黨。
綜上,國民黨主席朱立倫9月中下旬明知要換柱,洪秀柱依據政治獻金法要將獻金收歸國庫,竟仍支借3000萬元競選經費挺柱,在9月30日開立支票,10月5日給付,對無還款能力之人進行借貸,損害法人利益,涉犯刑法背信罪,且背信罪處罰未遂犯。北檢在朱立倫搓圓仔案不起訴確定後,除非刻意包庇犯罪,否則應依法立案偵辦洪秀柱偽證罪與朱立倫背信罪等刑事責任。
是故,特偵組不起訴朱立倫之偵查顯不完備,高檢署本應於「再議」嚴格把關,但卻將錯就錯,高檢署執意護航特偵組與朱立倫,維持不起訴處分,人民可續究朱立倫背信罪及洪秀柱偽證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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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反課綱占領教育部行動退場之際,教育部長吳思華順勢送了大禮:對夜襲部長室的學生、記者、民眾撤告。
但還記得嗎?吳思華月初接受央廣訪問時說「還沒正式提告」、北檢也避答是否有人提告、警方則說依檢方指示處理,互踢皮球讓人霧裡看花。而教育部撤告之後,傳出北檢將續辦強制罪與妨害公務罪,引發追殺學生的爭議。
還原現場,七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教育部內兩位駐衛警阻擋入侵者無效,打電話報警。中正一分局接獲報案,逮捕侵入者後,通知教育部秘書處處長周以順,在二十四日三時製作筆錄。
教育部私下解釋,當時門口的唐三彩陶器、學生擋門時拿來綁椅子的電線都有毀損,秘書處是「依職權報警」,由於當事人提告與否,不是檢警偵辦的必要因素,等檢方釐清事實後補提告也可以,部長的「還沒提告」並沒有錯。
不過,委任律師劉繼蔚陪學生做筆錄時,員警告知他的當事人「六二四教育部潑漆、七一三侵入國教署的案件,秘書處長都有代表教育部提告」。因此,教育部若不是只告前兩案,沒追究七二三的入侵行動,就是「從頭到尾都在說謊」。
教育部的首要爭議是,周以順十日前往北檢開庭,當庭表示撤告,證明之前已提告,讓吳思華蒙上對媒體說謊的嫌疑。不過,官員私下喊冤說,教育部的立場是認為「非首長提告」就不算「教育部提告」,吳並未說謊。
除了「告學生」,教育部的另一個爭議是「抓記者」,周以順解釋,「當下一大票人,不知道誰是什麼身分,只知道入侵就是三十三人。」他提到,警方未告知入侵者有記者,只告知總數,但這與案發時,教育部、警方、北檢的三方說法有落差。
北檢私下指出,檢察官續查此案是不得已的,當事人報案時曾提到「闖入者勒住駐衛警脖子」,檢方研判可能涉及強制罪與妨害公務罪,兩罪均屬非告訴乃論罪名,不是撤告就能不辦,檢警已調閱錄影光碟並勘驗,將釐清有無刑責。
劉繼蔚無奈地表示,「教育部弄得出黑箱課綱,弄出一個黑箱報案也不意外啦。」而吳思華曾在座談會上承諾要公開課審會委員名單,十天後,卻仍是「尊重委員隱私不予公開」,占領運動雖退場,但「大人」們如何背信忘義,學生都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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