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財建部門質詢,我針對「信義市場安置計畫」與「工商節電政策」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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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義市場安置計畫
大安區 #信義市場 已有超過50年歷史,市府預計明年7月正式關閉並收回土地,針對現有47攤攤商,我在4月的委員會上已要求積極安置,不應以稽查裁罰的手段趕走攤商。
市場處回應,配合退場的攤商會核發70萬停止使用補助費,若有繼續營業需求,則協助改配至其餘市場空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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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發現市場處2018年曾以公文調查攤商意願,此後完全沒有滾動式更新,亦無定期溝通、了解攤商的最新需求。近期已有攤商陳情,希望改配至 #東門市場 或 #成功市場,市場處卻沒有清楚掌握,明顯資訊不對等。處長在質詢台上聲稱今年3、4月有重新調查意願,但當我持續追問目前究竟有哪些攤商希望繼續營業、希望安置到哪一個市場時,處長完全無法回應確切數字。
市場處的「#協助改配」,其實僅有提供網路上的空攤清單予攤商參考,並無具體媒合作為。
且依照市場處的「空攤清單」,台北市公有市場目前僅有短期使用的22攤與長期配租的12攤可供改配,尚有營業類別的限制,顯然無法應付信義市場的安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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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台南麻豆第四市場拆遷案為例,第四市場的安置媒合作為雖未盡完善,但台南市府至少承諾會提供「優惠就近營業方案」,也讓攤商享有「優先進駐權」,已比台北市積極許多。
我要求市場處應在5月底,針對信義市場每一個攤商的意願、需求與去向,#逐一清點造冊,並製作「#攤商權益手冊」,讓攤商和執行單位都有所依據。另外,我請市場處建立「優惠承租」與「優先進駐」機制,若現有空攤不足安置,也應提供空窗期補償機制。
處長已承諾會在5月底前完成造冊、製作權益手冊,但針對其餘兩項要求,處長表示可能涉及法規修正、需要再研議,我也將持續追蹤信義市場的安置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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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節電政策
去年發布的《臺北市能源政策與循環城市白皮書》,訂定2030年「工商業節能評估及輔導」要達到累積34,348萬度的目標。這代表台北市在這項工作上,需要比2019年增加22,000萬度的節電量,從2020年以來,平均每一年要節電2000萬度。
若仔細檢視產發局在 #工商節電 的三大政策,自2015到2019年的各年度及累積節電量,可以發現,「#補助工商業進行節能改善」是累積節電量最高的項目,而「工商業節能評估及輔導」政策,近年卻從未達到2000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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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出,「補助工商業進行節能改善」在2016、2018、2019年表現特別突出,是因為有中央「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經費補助,該計畫將在今年停止。因此,市府應補足相關經費,不應在中央沒有補助之後,就讓相關工作停頓。
我也要求,除已經有目標值的「工商業節能評估及輔導」應依柯市長四月提出的新目標調整外,其他如「補助工商業進行節能改善」、「『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及『能源管理法』第8條查核及宣導作業」三項工作都應訂定2030年目標值,並依目標值提列各年度府級KPI,確保節電工作能夠順利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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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局長林崇傑回應表示,「白皮書」今年將依最新目標推出修正2.0版,相關KPI也會檢視調整。
#氣候治理地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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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 #文山 #林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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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第12條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因應電業自由化 經濟部擬修《能源管理法》要求業者公開售電資料(12/30/2020 EIC環境資訊中心)
(記者孫文臨報導)因應電業自由化、能源轉型,為強化能源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經濟部能源局24日預告《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強制業者公開能源銷售資料,未依規定公開可處50萬元罰鍰;能源供應業者,若不遵行主管機關對能源調節、限制等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經勸導未改善者,可勒令停業、對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源轉型重要一環 《能源管理法》修法三大重點
《電業法》修正案於2017年1月11日三讀通過,宣告台灣正式朝向電業自由化發展,劃分兩階段改革,預計修法後2.5年,以「綠電先行」的原則,逐步放寬再生能源的發、售電限制;修法後6~9年,原先發電、輸配電、售電一條龍的台電公司得進行「廠網分工」拆分,輸配電的電網維持國營,發電與售電的業務則開放市場參與。
為推動能源轉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就曾建議,《能源管理法》修法重點包含「電力資訊公開」、「工業能源責任」以及更大幅度的「授權地方政府」。時代力量也舉行記者會呼籲,應修《能源管理法》推動節能與綠電發展。
為強化能源資訊公開及節能措施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能源供應事業須公開銷售資料、強化大型投資生產計畫的能源使用審查,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也增訂「公布違法廠商或能源用戶名稱」等多項規定,以加強政府能源管理權責。
修法重點一:強制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強化大型用戶審查管制
修正草案規定,能源業者每年須依售電量繳交一定費率的金額做為「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其費率、期限等其他相關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且配合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可能朝向給予「再生能源業者」較低費率或免收的優惠,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將視市場發展情況評估調整基金徵收方式。
本次新增第六條之一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但考量個資保護,因此將會去識別化後再公開,公的方式及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若未依上述兩項規定公開者或繳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者,可處2萬~5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針對大型能源用戶擴廠時,能源局將要求業者提出「能源使用說明書」包含能源用量、種類及效率,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才可使用能源,主管機關將會定期查核使用情形。能源用戶使用數量、種類及效率等審查準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相關規範。
修法重點二:違規罰鍰提高5~10倍 並公布違法業者名稱
能源供應業者若不遵行主管機關對能源調節、限制、禁止的規定,現行規定是處1.5萬~15萬元罰鍰,修法後將處15萬~75萬元罰鍰,一口氣提高了5~10倍,經勸導未改善者,可勒令停業、對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能源供應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經營資料、能源使用資料、違反能源使用效率規定,或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設備耗用量及其效率、銷售、進口未依法標示或不符耗用能源規定的設備、器具或車輛等違法情形。最高罰鍰將從先行的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並得公布該業者名稱及違法事由。期透過社會責任壓力,促使業者愛惜自身商譽、避免觸法。
修法重點三:授權地方政府管理稽查用電設備 刪除分區管理條文
此外,現行《能源管理法》規定,節能與用電設備的管理及稽查僅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為擴大地方政府對於節能與用電設備之管理及稽查權力,本次修法將授權地方政府可依其轄區需要,針對能源用戶、設備、器具或車輛的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
同時,原先《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須分區管理能源開發。但因應能源結構改變、分散式電網及電業自由化等因素,「電力供需區域不易界定,容量變動性大而無法作為評估基準。」因此將該條刪除,以符合未來發展趨勢,「未來將採數量合理使用、種類符合能源政策、效率符合最佳可行技術等為審查項目,持續強化能源先期管理機制」。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e-info.org.tw/node/22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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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空污公投通過 藍綠應該這樣做!! (12/05/2018 蘋果日報)
“..... 反空污公投以近800萬票通過,但政府應怎麼做才算實現該公投案內容?值得關切。
首先,《公投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政府機關在兩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內容之施政,為何法律設定兩年的期限?主要考量應在於政府能源政策必須隨著國家發展、國際政經與全球能源情勢而彈性調整,民意也會隨著社會客觀情勢而轉變,公投的結果乃是為了回應當下政經社會情勢,難以預測未來的變化。
若公投對重大政策創制內容具有永久的效力,恐怕在新政經情勢來臨時,反而失去彈性,政府也無法回應新民意。因此,在公投經過兩年以後,反空污公投失去強制力。但政府仍應注意逾兩年的公投仍是人民在政治上對於政府治理空污的期望。
藍綠千萬不要錯誤解讀以為第7案公投加第16案公投結果,政府就要趕快發展核能來取代燃煤。畢竟核一已注定除役,核四也來不及在兩年內重啟發電,這兩年內,核電不可能取代每年降低1%的煤電。況且,第16案公投的法律效果僅止於「廢止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但核能是否繼續發展,政府尚有《環境基本法》第23條第1項、《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等相關法令需要遵守,又豈可能冒然以核能取代燃煤?
簡言之,不論藍綠,在兩年內,降低燃煤,增加綠能,才是對第7案反空污公投的正確必要處置與回應。.....“
本文作者: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律師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反空污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已於今年11月24日挾著將近800萬票民意通過。這極高的民意展現,藍綠皆不可輕忽,更不可做一些扛著民意反民意的違法操作。本文擬從反空污公投的法律效力,來談這兩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進行的必要處置。
反空污公投的主文,在於要求政府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由此可知其法律性質是「重大政策之創制」(出處:《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既已通過,其重要的法律效力有二,亦即:(一)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二)在兩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內容之施政(參考《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6項)
那麼,公投超過兩年後,公投的結果是否仍有強制的效力?又政府應當怎麼做,才算是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必須要從公投主文、理由書、《公投法》的規定,三方面來解釋。
首先,《公投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政府機關在兩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內容之施政,為何法律設定兩年的期限?主要考量應在於政府能源政策必須隨著國家發展、國際政經與全球能源情勢而彈性調整,民意也會隨著社會客觀情勢而轉變,公投的結果乃是為了回應當下政經社會情勢,難以預測未來的變化。
若公投對重大政策創制內容具有永久的效力,恐怕在新政經情勢來臨時,反而失去彈性,政府也無法回應新民意。因此,在公投經過兩年以後,反空污公投失去強制力。但政府仍應注意逾兩年的公投仍是人民在政治上對於政府治理空污的期望。
再者,反空污公投主文是要求政府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而提案理由書主要訴求就是火力發電廠產生的PM2.5影響國民健康,因此必須降低火力發電。由於燃煤電廠與天然氣電廠均為火力發電廠,但考量燃煤電廠產生的PM2.5是天然氣電廠的約莫50倍,故政府在兩年內,自應優先降低燃煤電廠(而非天然氣電廠)的發電量,以回應人民藉由公投對政府表達反空污的期待。
但政府在實施煤電每年至少降低1%時,國民的民生與產業用電需求,也不能不顧,此時自然必須趕緊以其他的能源來補足。依《我國能源管理法》第1條第2項授權而由行政院核定的「能源政策綱領」以及民國107年1月11日由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政府在能源的選擇上,應趕緊快馬加鞭,發展綠能,以取代逐年降低的燃煤發電量。
上述能源政策綱領明文規定能源供給面必須作到多元、自主、低碳。綱領特別強調政府應「擴大再生能源設置」、「強化綠能發展誘因」、「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賴」。在綠色經濟部分,綱領也明文要求政府應「完善綠能產業發展所需之法規獎勵」、「發展地方型綠能應用計畫與示範場域,以帶動地域綠能產業發展及創造在地就業」。
而政府於98年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已依第6條規定,每二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並逐步增加。行政院107年1月11日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更已明定綠能占佔我國能源發電量20%的政策目標: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二千七百萬瓩以上。
上述的法律、草案或政策綱領,都是符合《環境基本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的指示,即要求政府對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採取適當優惠、獎勵、輔導措施。在反空污空投通過後,政府更是責無旁貸,在這兩年必須減少煤電、增加綠能。
爾近看到藍綠陣營對能源議題的發言,未能正確解讀反空污公投的效力及人民的期待。像是賴清德政府因為第16案公投通過的影響,對於能源政策的發言經常失去大方向,而且都集中在核電是否要延役或是非核家園時程是否推遲;國民黨雲林縣長當選人張麗善對於台西綠能專區的保留態度,更是引起眾人的囑目,彷彿忘了自家人國民黨盧秀燕所提的第7案公投,乃是以將近800萬票的同意票通過,具有更強大的民意基礎。
吾人希望政府不論藍綠,都能重視反空污公投的結果,並且在兩年內,趕緊依公投結果,降低燃煤發電比率,執行上述法令與能源政策綱領,增加綠能發電比率,以回應國民期待。
藍綠千萬不要錯誤解讀以為第7案公投加第16案公投結果 ,政府就要趕快發展核能來取代燃煤。
畢竟核一已注定除役,核四也來不及在兩年內重啟發電,這兩年內,核電不可能取代每年降低1%的煤電。況且,第16案公投的法律效果僅止於「廢止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但核能是否繼續發展,政府尚有《環境基本法》第23條第1項、《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等相關法令需要遵守,又豈可能冒然以核能取代燃煤?
簡言之,不論藍綠,在兩年內,降低燃煤,增加綠能,才是對第7案反空污公投的正確必要處置與回應。
完整內容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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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第12條 在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意見徵詢會議_全程直播錄影檔 的推薦與評價
或3、針對能管法第___條發表意見: ... 能源管理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10:20~11:50 與會者發言11:50~ 12 :00 行政機關補充說明 12 :00~ 會議結束/賦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