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律師平安,故事的第三集,醫藥費分擔。拿了處分資產的人承擔或沒付出勞力照顧的?
有愛誰多做一些都行,只是生活中的瑣事往往透支了所有的愛與親情
法律上,自己的錢用來照顧自己,自己沒有錢就由”扶養義務人”來負擔!
不論是媽媽名下有財產,或是她的財產被兒子管理,媽媽的生活費用都由媽媽自己的錢來支應。如果財產被兒子管理,兒子就要支付生活費。
除非是媽媽真的沒有錢了,這時候法律要來保護媽媽,媽媽就變成”扶養權利人”,可以請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子女要共同來負擔媽媽生活費用。
這裡有點問題,不管有錢沒錢,平常生活都需要有人”付出勞力”照顧不是嗎?
誰要付出精力來照顧媽媽?
法律上:
媽媽不能自理生活,可以請看護、住養護中心或住醫院,用錢解決。
媽媽可以自理生活,就獨立存在天地之間。
我們無法提起訴訟要子女付出時間”親自”去看媽媽,沒看媽媽沒犯法(註)。
情感上:
不管媽媽如何,都要去陪媽媽!
再苦再累也要照顧媽媽,不為錢,只因愛。
遵守法律,不是我們的目的,唯有愛,才是人生的價值。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愛
#扶養
#照顧
註:
1.除非是遺棄無自救能力的父母親,觸犯刑法遺棄罪是會被判刑的,但如果父母可以自理生活,或父母住在醫院內受到照顧,就沒有遺棄罪問題。
2.如果父母生病,無理由而不去看父母,可能會被父母剝奪繼承權,喪失繼承權是連特留分也沒有。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奇幻生物的起源:史上第一本古代幻獸檔案大解密」介紹 訪問譯者:林為正 內容簡介: 腦動大開,跟著古人一起探索未來。 原來…… 月女會下蛋、四腳鴨長了蛇尾巴, 鳳凰可以活到540歲、獨角獸的角是強大的解毒劑, 雙頭野雁吐出的石頭可以做為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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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能力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給財產,遺棄罪,贍養費是三件事喔!
有網友詢問:
再婚40年丈夫可否把財產都給子女,不給失智的太太?可否告他遺棄?可否要求贍養費?
每個人都有自己處分財產的自由,所以原則上丈夫是可以把他的財產全部都給他的子女的,然而這種自由不能濫用(後面會說如何處理濫用),如果在合理狀況下是不犯法的。
至於遺棄罪,是指對於沒有自救能力的另外一半,見死不救,任由生命危險狀態發生。
如果太太是輕微失智,一個人可以如常的行動,就不算是沒有自救能力的人,因此丈夫沒給錢或不理,是沒有犯罪的!
贍養費是指,夫妻在離婚訴訟中,因為離婚而沒有過失的那一方陷入於生活困難時,可以向他方主張的費用叫做贍養費,在沒有離婚訴訟,是沒有辦法請求的。
但是,如果丈夫是為了避免給太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故意不給家庭生活費用,可以要求主張家庭生活費用(或太太符合受扶養的條件時,可以請求扶養費)並提前要求主張宣告分別財產制,然後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另外一方面要記得做假扣押的聲請,確保財產不會被隱藏處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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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能力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自救能力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集主題:「奇幻生物的起源:史上第一本古代幻獸檔案大解密」介紹
訪問譯者:林為正
內容簡介:
腦動大開,跟著古人一起探索未來。
原來……
月女會下蛋、四腳鴨長了蛇尾巴,
鳳凰可以活到540歲、獨角獸的角是強大的解毒劑,
雙頭野雁吐出的石頭可以做為試金石、綿羊樹是活生生的綿羊從肚臍長出植物。
動物們不但有自救能力,還有各自的愛恨情仇。
五大章節,帶你一步步開啟奇幻世界的大門!
人類神話:獨眼族、巨人族、半人馬……
草原森林:戈爾貢、獨角獸、綿羊樹……
飛鳥禽類:藤壺鵝、鳳凰、無腳鳥……
海中幻獸:獨角鯨、拖延魚、克拉坎海怪……
爬蟲傳說:巨蛇、多頭龍、雞蛇怪……
作者簡介:約翰‧艾希頓(John Ashton)
約翰・艾希頓John Ashton(1834–1911)出生於倫敦,一生居住於繁華大城,在大英博物館的無數個日夜中,研究早期人類的社會與文化生活之相關領域。他於1882年完成第一本書後,每年撰寫一部新作,持續了二十年之久。著有《安娜女王統治時期的社會生活》Social Life in the Reign of Queen Anne(1882)、《19世紀的英國黎明》The Dawn of the XIXth Century in England. A social sketch of the times(1886)、《攝政時期的英國社會》Social England under the Regency(1890)等多部作品。
譯者簡介:林為正
畢業於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先後攻讀取得中山大學外文所碩士,英國華威大學翻譯研究博士之學位,曾事師余光中教授及蘇珊‧巴斯奈特(Susan Bassnett)教授。
於第三至第五屆梁實秋文學獎,分別獲得譯詩、譯文及散文創作等獎項,並曾擔任過《聯合晚報》副刊之每日一譯、雜文、影評之專欄邀稿作家。身兼教授、譯者、專欄筆者等多重身分;目前任職於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專長領域涵蓋中英詩歌、翻譯理論、文學翻譯、翻譯實務、西洋文學史等。
譯作包含挪威作家賈德《西西莉亞的世界》、1956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西梅內茲之《小毛驢與我》、2017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石黑一雄之《群山淡影》、《我輩孤雛》、陳克華中英對照詩集《垃圾分類說明》等30多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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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子楚最清楚#一日市府#教育處#20181203#460
余處長35年公職,謙虛自持,功成不必在己,開宗明義,教育百年樹人,承先啟後,前人種樹,才有後人乘涼。
教育處新創的南興國中分部的體驗園區。
全國最大,為學生和15人以上的市民,提供生活環境、人際互動、互助信任等,心靈成長和統合能力(leadership)的團體課程。
4年來,國小五、六年級補助游泳課程,讓39%的學生游泳自救能力,提高到69%,讓家長放心,讓孩子享受台灣四面環海的各種親水資源,從運動中增加快樂與自信。
重點英語校園體驗課程,讓國小同學,增加互動,見賢思齊,互助學習,提高自主的學習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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