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議會】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
本週三(08/25)閔琳於市議會召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相關中央部會及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一同檢視全國水域活動相關法規,並探討高雄市海岸及水域遊憩活動的相關爭議及問題,期能推動制定《#高雄市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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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四面環海,尤其高雄縣市合併後,整體海岸、岸際以至水域活動的管轄單位,常有多頭馬車或權責歸屬不明、法令未臻完備等問題。
對此,今(25)日高雄市議員高閔琳、簡煥宗、李柏毅、何權峰、邱俊憲於高雄市議會舉行「高雄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從觀光遊憩角度切入海岸水域管理,邀請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市府相關局處與專家學者、漁民團體共同針對相關法規、政策與實務進行探討,作為未來修法及政府施政之參考,加速推動高雄市訂定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
政府近年重視海洋管理的重要性,並於107年4月28日在高雄成立二級機關「#海洋委員會」、108年院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隨後制定「#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明確揭示我國海洋事務發展願景與提升海洋文化教育、深化海洋意識等政策目標。
針對水域管理,高閔琳議員表示,中央地方政府管其主要法理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和相關政府公告;然而水域遊憩活動具有多種樣態、場地類型及不同器材,以釣魚或民眾搭乘如波特船、保利龍船、舢舨船等浮具出海釣魚屢傳干擾漁民作業或發生意外等衍生爭議為例,可見管理權責機關不明、法令欠缺之情形。
#沈建全教授 建議,高雄市水域管理應朝訂定自治條例的方向,讓海洋環境優化,水域遊憩活動才有發展空間。#李孟聰教授強調,水域遊憩活動應從「#海域空間規劃」 (Marine Spatial Planning)角度切入,分別人、活動、器材、場域四大面向進行檢視,修法及政策才能更加完備。#丁國桓教授 表示,水域遊憩活動除提升硬體設施,軟體與配套都需更加著墨,例如可從「#水域安全教育」角度切入,政府更可與在地NGO合作,提升人民對於危險海域和水域活動之知能。
#陳璋玲教授 則建議中央,針對 #釣魚 與 #浮具管理 應訂定明確法規、風險資訊及安全標準。#吳明孝教授 認為,現行法律之施行及行政裁罰時,因法規制度不夠完備,而涉及可能有違反行政罰法或違憲之虞;而水域遊憩活動的發展,涉及法規調適與產業推動,非單一局處可主責,建議市府成立政策諮詢推動小組,研議訂定自治條例。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今年5月11日已公告第三次修法的草案,主要針對浮具使用管理予以入法規範,實務上種類多元的浮具,將有更完善的規範。海委會指出,#波特船 目前已由交通部研究納管,海釣的相關法規修正,目前也正在進行中。
海洋局表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可望於今年年底前完成相關修法程序,全國適用的原則確立後,地方政府對水域遊憩活動將能做更有效的管理。
觀光局則提醒,中央應有明確定義 #釣魚 是否屬於遊憩行為,否則恐影響法規的適用。地政局指出,有關市有土地遭類船型浮具占用,已有設立告示牌,會加強巡視,並予以裁罰。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表示,在其選區愛河、旗津、西子灣、高雄港內港等等,都有碰到釣魚的問題,未來水域遊憩管理之規劃應配合中央修法,市府各局處整合後除推動訂定高雄市相關自治條例,更應將海岸、河川等水域劃分問題一併納入思考。
高閔琳表示,目前全已針對各項浮具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之地方政府,包括「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及「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等自治規則;高雄市除針對船舶、遊艇制定相關法規外,另訂有「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等。
高閔琳議員總結會議結論表示,為妥善規範並管理整體水域活動,除中央推動相關修法外,高雄市亦應融入MSP(海域空間規劃)觀念,成立「#政策諮詢推動小組」,針對本市水域各類浮具及遊憩活動制訂一套 #因地制宜 的自治條例。同時,如何兼顧休閒遊憩和漁民權益,維護海上交通安全、邊境管理,防堵走私及防疫破口等問題,均需中央地方政府進一步共同研議相關配套、積極解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花蓮一票難求問題未改善前反對漲普悠瑪、太魯閣號的票價。希望台鐵考慮調降車速慢、停靠站數多的舊列車,以及站票的票價。例如華府與紐約之間的鐵路針對快慢車種類就有差別票價。 ▶希望東部疏運離峰填補常態化,不局限於過年期間。經常的冷門時段,包含深夜時段的紅眼列車能比照西部運輸方式提出優惠方案,已達離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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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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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消防弟兄從蜂蛇任務中退場,回歸救災救護的本業吧!」
看過《火神的眼淚》的大家,應該還記得劇中消防員因為捕蜂捉蛇業務而引起的軒然大波吧,到底,捕蜂捉蛇是不是消防員應該有的工作呢?
一直以來,民眾因為基於對消防員的信賴,加上消防據點的普及,遇到蛇、蜂窩,都會習慣直接打 119 求助,但,其實捕蜂捉蛇並非消防員救火本業!
就和劇情一樣,現實中捕蜂捉蛇業務「照理說」應該早就回歸各地農業局,不屬於消防員的業務了。
然而,高雄市政府在這個月中,宣布捕蜂捉蛇任務全面回歸農業局,你可能會覺得有些疑惑,既然早就回歸農業局了,為何高雄市府卻是在這個月中才宣布呢?
其實,早在 2017 年捕蜂捉蛇業務在中央層級就已回歸農委會,地方層級則屬各縣市的農業處跟動保處;但,一直到現在,各縣市的調整進度仍然不一,導致目前全國捕蜂捉蛇業務歸屬,呈現「一國好幾制」的狀態!
這是我們和消防署索取有關「捕蜂捉蛇業務分配」的資料。
🔺全日委外廠商捕蜂捉蛇:新北市、苗栗縣、臺南市、嘉義縣、高雄市
🔺08-22時委外廠商捕蜂捉蛇:臺北市、臺中市、基隆市、雲林縣、彰化縣
🔺08-22時委外廠商捕蜂,全日消防捉蛇:宜蘭縣
🔺08-22時委託義消執行捕蜂捉蛇:桃園市
🔺08-21時委外廠商捕蜂捉蛇:屏東縣
🔺10-22時委託義消執行捕蜂捉蛇:嘉義市
🔺全日委外廠商捕蜂,全日消防捉蛇新竹縣、南投縣、金門縣
🔺全日消防協助捕蜂捉蛇:花蓮縣、新竹市、連江縣、澎湖縣(5月簽辦墊付案送議會審議作業)、臺東縣(5月辦理委外招標作業)
相信大家也和我一樣看得霧煞煞,然而,對於這樣的混亂狀態,消防署表示,其實捕蜂捉蛇本來就是各地方農業局處的工作,但農政單位也和消防單位一樣,有著人力、設備、經費和訓練資源的問題,並表示近年來,這樣的狀況已有所改善。
不過,既然 2017 年就已明訂捕捉蜂蛇不屬於消防員的任務,4 年過去,全國業務分配為何仍如此混亂,農業局處資源不足的問題也尚未解決,導致消防弟兄的工作負擔無法減輕。
除此之外,平常國人對於蜂蛇的知識教育其實也相當有限,一遇到就想狂打119求救,如果我們能多加了解蜂蛇的種類、特性,或許也能相對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因此,我也認為公部門應該多加宣導,建立民眾對於蜂蛇的正確認識。
既然法規中明訂《野生動物保護法》、《動保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農委會,捕蜂捉蛇義務的分配,就不應該只是地方自治的問題,我們也呼籲中央單位,應該持續督導地方,將工作權責劃分清楚。
未來,我會持續關注這個部份,希望消防弟兄們可以早日從捕蜂捉蛇任務中退場,減少不必要的工作負擔,真正回歸救災救護的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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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花蓮一票難求問題未改善前反對漲普悠瑪、太魯閣號的票價。希望台鐵考慮調降車速慢、停靠站數多的舊列車,以及站票的票價。例如華府與紐約之間的鐵路針對快慢車種類就有差別票價。
▶希望東部疏運離峰填補常態化,不局限於過年期間。經常的冷門時段,包含深夜時段的紅眼列車能比照西部運輸方式提出優惠方案,已達離尖峰間的疏運平衡。局長表示差別票價是台鐵遲早會推動,承諾六月通車前會確定降價方案,並按階段推動。
▶地方媒體報導,花蓮縣長與部長簽署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第一次部長給予地方首長承諾的協議。地方盛傳車站改建問題中央與地方已達到共識。部長表示因建照延宕兩年,協議用意為表對花蓮的承諾,將用近7億金費擴充成目前車站規模的六倍。未來也將研議鐵路高架化、第二階段擴充車站。委員指出地方對現有規劃普遍認為不足,花蓮車站隨時呈現塞車的狀態,顯示停車設施亟需改善。羅東車站停車費一天100,花蓮卻是3倍價錢,造成經常需要北上洽公的民眾還需勞駕親友接送,不符合減碳與經濟效應。再者,花蓮地廣公車易達性不足,因此更應增列停車場規劃,強化搭乘火車的便捷性。
▶擔心蘇花改通車後,若配套沒有處理好,花蓮市區就會像大型停車場,交通部應及早被好因應措施。
▶關於自由貿易港市,產業內容、規劃型態為何?交通部會協助尋地,但後續尚無內容。期望該規劃會帶給花蓮產業擴充的經濟效應。
▶郵輪在台澎金馬內航行算出境,法規要符合現代旅遊市場的需求。航港局表示現已改成一次進一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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