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反對無籍船筏合法化】(文長慎入)
很高興縣政府對於無籍船筏問題有迅速的回應,並製作所謂的「懶人包」希望能取得鄉親大眾了解。但是慧玲認為絕大多數的無籍船筏船主都想依縣政府的輔導進行牌照申辦,正大光明開船航行,沒有人反對無籍船筏合法化,並非如「懶人包」所帶的風向。
但如果要按照縣府建議申辦為遊艇,現在公開出來的執照申辦費用除了簽證規費、驗證公司收取測繪費及代辦費、並代收航港局規費、無線電台架設審驗費、保險費等等,還要加上船主自行購置的必要裝備(如無線電機)林林總總,而且在取得「自用遊艇」證書後,是不是另要繳納其他稅金或費用? 依法「遊艇」只能停泊遊艇船席,是不是無籍船筏成為「自用遊艇」後也將受此限制? 這些都是一開始縣政府沒說清楚講明白的,另外也在協商優惠方案及統一丈量方面有遇到相當的困難,才讓無籍船筏合法化遭到民眾的質疑。
經整理及研究,慧玲提出以下建議:
1. 先爭取現在進行中的「自用遊艇」檢驗費用優惠延長至年底。
有某驗證機構在澎湖設點,主動連絡船主並提供在8/31前的優惠方案(測繪費六折)是很好的服務,但大多數的船主不能理解縣政府的說明且無適當的輔導,以致對委託驗船取照乙事失去信心(最主要是對費用產生疑慮),而遲遲沒有委託代辦。但8/31的期限已迫在眉睫,人心惶惶,請縣政府立即與該公司進行協商,將優惠方案延長至年底12/31或更久。
2. 准許重開出廠證明讓無籍船筏能取得「自用小船」執照。
現在無籍船筏合法化的途徑是依船舶法的遊艇專章規定申請成為「自用遊艇」,但是成為「自用遊艇」和成為「自用小船」兩者執照取得的費用卻天差地遠。船舶法第八章小船專章的條文中明文只要具「驗船機構簽發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就可註冊取得執照,這應該也是縣政府可以和航港局研究的合法化法源依據,也就是說由無籍船筏回頭找原造船廠商重新開立出廠證明,就可依此取得小船資格,省下龐大的費用;對於未能取得出廠來源證明的再循「自用遊艇」途徑尋求合法。
3. 重訂「澎湖縣無籍船筏管理辦法」讓輕型小船就地合法納入管理。
輕型(例如5公尺以下)的無籍小船,依「遊艇」的條件去檢驗而成為一艘「自用遊艇」總讓人有「囝仔舞大刀」的感覺且名實不符,法律因而成為政府刁難人民的工具。慧玲認為既然無籍船筏當年曾經就地合法發過「自用娛樂小船」執照,也在2009年訂定過「澎湖縣無籍船筏暫行管理辦法」,代表修法或重新訂定新法不是不可行的方向。建議縣府與航港局研究可行性重訂此法,訂定噸數、馬力及長度上限,重新登記立冊,每艘小船皆應油漆所屬港名及編號,規定停泊船席,接受出入港報關管制,最重要的是辦法裡要訂定罰則,嚴格執行。讓所有現有無籍船筏就地合法,納入管理,今年以後新造小船皆應循正常管道申領執照。
4. 再度積極協調驗證機構提供更好的優惠及統一丈量。
除了上列解決方案,欲循現有管道申領「自用遊艇」證書的小船相信也是為數眾多,懇請縣政府再度與驗證機構協商,寧可延長申請時限,也要幫船主爭取到最好最高的優惠,而不是設定一個禁泊時限,亮出底牌而自廢談判武功;懇請縣政府確實輔導無籍船筏的執照申辦作業,往統一丈量的方向努力,而不是僅提供公司名冊給船主參考如此而已。
5. 12瓩以下動力小船也要列冊管理。
12瓩以下動力小船並不在船舶法管制範圍內,故也不必在這一波的整頓中申辦執照。不過縣政府在剛開始推動登記時,12瓩以下動力小船甚至於浮具也納入須登記的範圍,這部份的船主也擔心停泊船席的問題,縣府是否另訂管理辦法?以免產生糾紛。
澎湖縣的無籍船筏有長遠的歷史背景,積惡成習,也歷經數次的整頓仍舊未見成效,長久的沉疴,更應該慎重的處理。其實船舶管理並不是澎湖縣政府的職責,縣府的職責在「漁業法」。縣府作為漁業主管機關,因無籍船筏無法註冊登記,而無法核准進行漁業,但無籍船筏橫行無忌,恐怕最後無法收拾,因而推動合法化。不過縣府所提供的建議,卻是讓所有的無籍船隻通通變成遊艇,這根本是提油救火,不僅毫無意義,更大幅增加民眾的稅費負擔,此仍請澎湖縣政府明察,當務之急,應是與中央主管機關持續交流、謀求共識。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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