爐碴到底多可怕?爐碴土種出來的作物能吃嗎?到底有多少土地被爐碴污染?請台南市環保局以同一標準詳加檢驗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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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碴在台南遍地開花,繼學甲爐碴案已由台南地檢署立案偵辦外,後壁玉米田遭爐碴污染一案,近日也正式遭南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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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台南市還有多少爐碴土地?為了不影響大家對台南農產品的信心,台南市政府應該公開向大眾說明,並與檢方攜手嚴辦不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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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 立法委員 林淑芬 與環保團體,在去年四月曾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台南後壁一處曾被列管土壤汙染附近的玉米田,土壤殘留不銹鋼爐渣,部分鉻含量甚至超標12倍以上,導致農民種植的玉米逐漸死亡。但台南市環保局與農業局調查後都認為,檢測符合標準,土地並未遭受污染,仍可正常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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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發布新聞稿表示,賴姓被告經營電弧爐不鏽鋼爐碴的篩分與銷售,自97年5月起,在台南後壁區嘉安段等農業區土地,未經許可設置爐碴堆置及篩分場,並堆置爐碴粒料,雖然已遭當時台南縣政府處以罰鍰。但仍惡性不改,甚至挖掘4-5公尺深坑掩埋氧化碴與還原碴廢棄物,再於上方覆蓋土壤掩飾犯行,總面積達5.118公頃,總數量為60,872立方公尺,換算重量約為124,788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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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土地填滿爐碴後,被告等陸續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新地主,並經後壁區農會媒介,租予無辜農民種植花生及玉米。但因氧化碴與還原碴滲出的強鹼,妨礙作物生產,造成收成不良。經農民翻鬆土壤後,農地更形惡化,部分土地不僅毫無產出,甚至寸草不生,可見台南環保局與農業局先前調查非常草率,明顯置農民生計與人民食安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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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南檢調查後確認現場廢棄物有害,並估算現場清除處理費用高達9.4億至39億元之間,才得以依「廢棄物清理法」對被告正式起訴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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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台南市環保局對於埋有爐碴廢棄物的土地,都以同一標準詳加檢驗,才能真正確保食品安全,避免農民白費心血,揪出破壞環境的黑心份子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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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引用自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粉絲專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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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臨摹他人的自然生態或風景照可以嗎?
小Q是個熱愛設計、繪畫的學生,某天在網路上看到某知名攝影師放在網路上的自然生態、風景照,覺得該攝影師所拍攝出來所呈現的美感非常吸引小Q,於是挑了一張小Q特別喜歡的鯉魚照,拿起色蠟筆開始臨摹起該攝影師的照片,並在完成作品後將其裱框放到網路上販售。
請問小Q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攝影師的著作權?
Q:小Q臨摹攝影師的照片行為,是屬於改作行為?還是重製行為?
A:要看具體事實做個案判斷,但大部分情況會是屬於改作行為。(請參考之前文章)
依據攝影著作屬性來說,攝影著作大多數情況下是透過主題選擇、光影、光圈、焦距等等各項拍攝技巧,來達到攝影著作的原創性及創作性,與美術著作透過線條描繪、色彩選擇等性質有一定落差,因此在大多數臨摹攝影著作的行為下,多數會有個人的精神巧思及創作力在其臨摹的成品上表現,也因此臨摹攝影著作後的著作,通常與原攝影著作相比,會有一獨立的創作行為在裡面,也因此臨摹攝影著作後的著作,大多數為改作行為。
(詳見智財局105年10月4日電子郵件1050930函示)
Q:小Q並為求栩栩如生的描繪出生物特徵,而參考了該攝影師的著作,但僅就鯉魚照中的鯉魚作出臨摹,是否會侵害攝影師的著作權?
A:小Q如果僅就自然生物特徵做出臨摹(就是單純只針對"那條魚"來作繪畫啦!),並在其他背景、主題上並無抄襲攝影師的鯉魚照之攝影著作,應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攝影著作係由主題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賦形之方法具有原創性,足以表達攝影人之思想及感情,而受著作權所保護。
但攝影著作的範圍不宜過度擴張至其所拍攝的對象,如著作權人就自然界之生態加以攝影後,即允許攝影者就該生物展現於相片中之生物姿勢、動作型態取得著作權,無異承認人類對於自然界之生態得藉由攝影紀錄而取得獨占之權利,會造成此後任何人均不得再就該種生物以相同角度或姿態加以繪製或拍攝的不合理現象。
所以如果小Q僅就鯉魚照片中之鯉魚作為寫真描繪之對象,加以臨摹,並以繪畫者本身藝術觀點及專業繪畫技巧呈現該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並沒有抄襲鯉魚照中所展現的空間、角度、光線等整體結合之思想及創意,則小Q的創作結果,應與攝影師的鯉魚照屬於各自完成之美術著作與攝影著作,並無侵害攝影師之著作權。
改作與重製舊文章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000758336684376&id=1653268618100038
智財局105年10月4日電子郵件1050930函示: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4705-49946-301.html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94%2c%e6%99%ba%2c20%2c2006110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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