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給大家今天事務所所內出產的好文章:
只想見孫一面,老淚縱橫的思念—談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視權
By 神燈律師 龍龍
為了追求好的生活、孩子好的教育,走入職場的媽媽越來越多,雙薪家庭是個似乎成了必然。而雙薪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很多時候是委由祖父母照顧,祖父母對孫子茹苦含辛、無微不至,祖孫的緊密依附不需言語。然而爸爸媽媽為了生活中的柴米油鹽吵得不可開交,決意離婚後,其中一方不顧一切的將孩子帶走,對於祖父母而言,形同剝奪生活的重心,必然終日思念與牽掛,內心痛苦難以承受。
然而,祖父母在法律上有沒有權利能夠請求探視孫子女呢?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本條是規定父母親之探視權,但祖父母能否也能依本條規定請求探視孫子女呢?
很遺憾的,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決議之結論而言,答案目前是否定的。
「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係因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會面交往權不僅為子女之權利,亦屬父母之權利,其中之一方雖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相關之探視權利,應不得任意剝奪。又依民國85年9月25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謂:「為兼顧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夫或妻與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定其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準此,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有其適用,祖父母對未成年之孫子女則無該條之適用。
另有實務判決更寫道:「且若肯認祖父母具有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則除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母一方外,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四人亦均得與未成年人進行會面交往,更有可能出現其他親人,例如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出面同為相類主張之狀況,如此勢將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遭致嚴重影響干擾,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成長利益。從而,民法第1055條第5 項明文規範僅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核屬立法者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所作成之明示決定,當無類推於祖父母以為適用之可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抗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同參),顯然的,法院對於祖父母對於孫子女是否有探視權,目前仍採於消極的立場。
是說,法律在適用上,可能總有無可奈何的時候,但情理上,為了孩子的成長,縱使大人們在愛恨情仇的紛亂中迷惘無助,也別讓孩子捲入大人的戰爭裡,對於孩子而言,家人是愛的源頭,讓孩子對愛感到滿足,若能同時獲得祖父母及父母的愛,對於孩子的心理健康與人格發展必然是正面而健康的發展,在解決大人的難題中,如何讓子女的傷害降到最低,讓子女的感受的愛是最大值,更是法律之外要面對的問題。
感謝我始終在愛中成長。
可道律師事務所免費法律諮詢預約(02)29761611
台北-台北橋捷運站旁
台中-高鐵烏日站旁
高雄-捷運獅甲站旁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