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60周年
1959年12月16日《聯合報》第二版,刊登了一篇宣告中華航空公司開業的新聞報導,其內容如下:
中華航空公司 今日開始營業
【本報訊】中華航空公司經數月籌備,定於今日開業,該公司目前專門承攬國內外的包機業務。
該公司共擁有飛機五架,包括兩架 PBY 水陸兩用機,兩架 C46b及一架 DC-3,其中兩架水陸兩用機已辦妥適航登記,其餘尚在辦埋受檢及其他手續。據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今後將在設備方面力求充實。
該公司人員都是曾在空軍服務多年的退役軍官,對於飛行與機械具有豐富的技能和經驗,總經理為楊道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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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1969年12月29日,中華航空公司在該公司位於臺北市松山機場的修護廠舉行成立十週年暨新機購入酒會。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s/a.13488…/10156856580179531
《中華航空公司 編年簡史》
1959年9月7日,由26位空軍退役人員共同發起設立,資本額為新臺幣40萬元。租用兩架 PBY 小型水陸兩用飛機,經營不定期包機業務。
1961年,代行寮國戰地運補工作。
1962年,承包越南政府及駐越美軍的特種運輸任務。開闢第一條臺北至花蓮國內航線。
1966年,開闢第一條臺北至西貢(今胡志明市)的國際航線,正式步上國際航空舞台。
1970年,發展飛越太平洋航線,擴展美國市場。
1991年,成立華信航空公司。財政部證管會核准華航股票公開發行。
1993年,首航法蘭克福。成立德國分公司。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上市。
1994年,發動機修護新廠啟用。與香港太古集團合資成立華膳空廚公司。
1995年,與美國普惠公司及新加坡航空工程公司合資在臺成立華普飛機引擎科技公司。推出新企業識別標誌「紅梅揚姿」。
1998年,設立檳城分公司、河內營業處。
1999年,開闢澳洲雪梨、德里、可倫坡貨運航線。
2000年,飛航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臺北-關島、臺北-馬尼拉、高雄-馬尼拉。
2001年,引進空中巴士 A340-300 客機機隊。
2002年,開闢德里客運航線、曼徹斯特貨運航線。向法國空中巴士公司訂購 18 架空中巴士 A330 客機,及向美國波音公司訂購 10 架波音747-400 客、貨機。
2003年,首航兩岸春節臺商包機。開闢漢城包機、澳洲布里斯本、越南河內、直飛夏威夷客運航線。開闢越南胡志明、印度德里貨運航線。創設頂級「晶鑽卡」,成立「客服中心」。榮獲總統親頒「卓越服務獎」。
2005年,首度直航北京包機、廣州及上海兩岸春節包機。開闢維也納客運航線及名古屋、維也納貨運航線。
2008年,首飛兩岸人道救援包機,直飛成都免費運送賑災物資。飛航兩岸節日包機及上海、北京、廈門、廣州週末包機、兩岸貨運直航包機。
2009年,正式成為 IATA e-Freight 航空公司。
2010年華航園區企業總部正式啟用並榮獲國家建築金質獎及全國首獎。
2011年,正式加入天合聯盟(SkyTeam),成為臺灣第一個加入國際航空聯盟的業者。
2012年,全球首架跨太平洋氣候觀測機正式啟航。成為全球首家標示餐點碳足跡及熱量的航空公司。
2014年,新世代 777 新機客艙設計獲頒 103 年金點設計獎之「年度最佳設計獎」,蟬聯美國 Global Traveler「北亞最佳航空公司」大獎。
2016年,首架 A350 正式交機,成為臺灣第一家擁有此機種的國籍航空。
2017年,榮獲全球航空貨運卓越服務獎。榮獲 Cheers 雜誌 2017 年「新世代最嚮往企業 TOP 20」殊榮。連續 19 年獲頒「讀者文摘」信譽品牌金獎。
2018年,華航園區榮獲內政部鑽石級綠建築標章,年省2萬3千度用電。獲 OBH 雜誌國際客艙服務評鑑(Onboard Hospitality Award)「豪華經濟艙最佳盥洗包」。榮獲第四屆公司治理評鑑前5%。
2019年,將引進14架空中巴士A321neo租機及6架777F貨機,並自2021年起派飛。
華航FB專頁:China Airlines 中華航空
航空貨運承攬業 設立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歐盟GDPR法規開罰案例的省思】(下)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所長 詹文男
以臺灣廠商而言,受到GDPR最直接影響的包含航空海運貨運承攬業、高科技製造業和金融業,以及有設立歐盟分支機構之企業等。此外,凡是網站或提供的服務會提供歐盟民眾瀏覽使用,或者是會蒐集、處理和利用歐盟公民資料的企業或組織,不論是否座落在歐盟境內,或者是否有在歐盟設立公司,仍需遵循GDPR,以確保歐盟民眾個資不會遭到濫用或外洩。由於違反GDPR最高可裁處2,000萬歐元或該年度全球營業額4%的罰鍰,只要與歐盟企業或民眾有業務相關的企業,恐怕都需嚴肅對待。以下是幾點建議:
首先,企業須自我評估企業內部個資處理的風險程度,且非僅從資安角度切入,而是應從業務流程全面檢視,確認各個環節中,與歐盟民眾個資互動情況,據此調整因應作為,包括企業營運流程及資訊系統的改善。尤其不管客戶是企業或一般民眾,只要有牽涉到歐盟地區的個人或組織,都必須遵守相關法令,千萬不要忽略或輕視,以免因小失大。
其次,GDPR立法精神在於轉變過去將蒐集來的個人資料視為企業所屬資產,回歸為這些資料僅是為用戶暫時管理。亦即企業僅是託管,非擁有。因此需強化組織內控系統的分權原則與最小使用權限。而且應善盡個資當事人權益的保護,例如使用當事人易於理解的告知方式,以及尊重當事人行使個資可攜權等等法定權利。這些年資訊安全事件頻傳,未來也只會更嚴峻,投入必要的資源,做好應有的防護,需要高層的重視與承諾。
最後,雖說GDPR為歐盟所制訂的法規,但對全球各國相關法令皆產生影響。在可見的未來,在GDPR示範下,對於民眾隱私保護的嚴格立法現象將是可預期的。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內容與含括範圍不及GDPR廣泛與明確,因此對台灣企業而言容易發生即便符合國內個資法之規範,但卻未必符合GDPR。在現今無國界網路時代中,難以保證企業得以完全免除在GDPR規範外。因此建議審視我個資法之內容,評估是否有需因應調整之處,以免廠商於國際市場中誤觸受罰;同時企業也可藉此調整導入一套符合個資保護國際趨勢的系統和制度,為將來的全球化打下基礎!
#歐盟GDPR法規開罰案例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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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專欄
▎歐盟 #GDPR 法規開罰案例的省思
全球搜尋引擎龍頭 #Google 年初遭法國資料保護署(CNIL)以違反歐盟線上隱私法令為由,重罰5,000萬歐元(約新台幣17.6億元),這是歐盟通用資料保護法規(GDPR)上路以來開出的最高金額罰款🎯
開罰理由是 #Google 告知用戶如何使用個資方式缺乏透明度,用戶無法充分了解 #Google 如何使用個資,剝奪用戶控管個資的能力,且 #Google 推播的個人化廣告,也未適當的獲得用戶同意...
事實上 #Google 的被罰並非特例‼️
以臺灣廠商而言,受到 #GDPR 最直接影響的包含航空海運貨運承攬業、高科技製造業和金融業,以及有設立歐盟分支機構之企業等...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詹文男所長---
#歐盟通用資料保護法規 #法國資料保護署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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