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警消英雄」月曆
花蓮幅員遼闊,長年面臨警消人員的不足,警察編制僅1300餘人;消防編制僅200餘人,但實際員額卻不及半數。「社會存在的價值,就是安定跟相信的力量」警消弟兄共同堅守崗位,守護美麗家園,讓花蓮居住品質更上層樓,期望藉由月曆的推出,呈現警察及消防專業形象,提升民眾對花蓮社會治安及消防安全信任感。
月曆由多次為新北縣消防局拍攝的攝影師曾建霖掌鏡,展現警消人員英勇救災實景:模擬霹靂小組攻堅、火場搶救緊張氣氛、山難搜救等,在太魯閣、石梯坪、七星潭等著名景點取景。
守護農民壽豐大西瓜的「護瓜」勤務、颱風天警察揹離山區居民撤離、消防弟兄在火警時的緊急救援、水域搶救等,每幅作品像畫作一樣,卻又訴說著故事發展,不僅有深度,也值得細細品味。
消防局將認購所得扣除印刷成本後盈餘,全數捐助今年遭祝融的花蓮主愛之家附設「凱歌園少年中途之家」,協助修繕及復建;花蓮警察月曆義賣則捐予勵馨基金會,協助受虐及家暴婦女,重新再站起來。
民眾如要購買,可撥打花蓮警察(03)8223146轉公關科、花蓮縣消防局(03)8462119洽詢。
花蓮縣消防局編制 在 雪羊視界 Vision of a Snow ra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看到了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草案相關新聞,只看標題會感受到此法立意良善、欲改善現有山難救災體制的缺失與民眾準備心態的不足,令人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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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評論針對的是第一版,也就是被該篇新聞所刊登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為避免誤會再起,特此進行文章修正與加註。
而在第一版草案公開以後,收到眾多訊息回饋與協調的台中市消防局已已將各方意見再予以修正,如附連結資料:
本條例並未規定一定要攜帶衛星電話,係指應攜帶下列裝備:
一、具有衛星定位功能之器材。如:衛星定位儀、可定位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具定位功能等器材。
二、可供緊急聯絡之通信設備。如:衛星電話、手機、無線電或可對外通訊等裝備。
另亦未要求領隊須具備專業嚮導證照,而是要求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如EMT證照等),以利登山客發生急病或意外事件時,擔負照顧之責。
本條例所規範之登山保險機制係指進入轄內特殊管制山域,應由領隊帶領, 並依登山路線難易強制投保登山綜合保險,如發生意外,所生搜救相關費用由保險給付。
請大家指教
附件:
臺中市登山管理自治條例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草案逐條說明
https://drive.google.com/open......
所以,也要感謝台中市消防局這樣用心協調各單位,致力於促進登山安全。
希望這個自治條例能真的發揮功用,而不是再度成為阻礙山友親近山林的戒嚴法條;如果有任何相關的建議希望傳達給台中市消防局,也歡迎各界直接去信局長信箱,傳達給他們知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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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點進去詳閱之後,卻有點令人失望,正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
關於這個法規的立意,使用者付費、責任自負,我非常贊同,也與我去年寫下山難國賠相關評論的觀點一致。但今天看了這個法規,我只想問:「入山團體或個人應攜帶衛星定位儀、衛星電話或無線電等專業設備,攀登高海拔山域須有專業嚮導」,這句是什麼意思?
1.為何獨獨針對高海拔地區訂定這種條文?
官員們知道海拔1000~3000公尺中間的中級山域,才是山區最凶險難行的地帶嗎?人來人往、路跡明顯、商業團一堆的高山明定需要專業嚮導來帶;杳無人煙、路要自己開、完全沒有商業團的中級山卻可以自由來往,這個條文是不是有奇怪的地方?還是單純是我想太多?
2.「不准進入未開放之山域」,當自己是山大王?
本次參與草案制定的單位裡面,我看見了非常不意外,會提出這種山大王意見的單位。在那個單位轄下,有著數條非常安全,卻打死不肯開放的登山路徑,每條都是百岳經典。雖然大家都照走不誤,但不能照程序申請就是非常不爽,我們想手法卻沒地方能守,這單位真是病入膏肓無可救藥。請問我們花錢納稅是叫你們來封山的?無能至此還要把其他有良心的單位拖下水,說真的這種要不得的官僚管理心態,你們還是留在自己轄區就好了,不要把整個台中市拖下水。
封山並不能禁絕人民入山,反而增加爬黑山的數量、更加無法控管入山人員的素質,倒行逆施本末倒置,出了事你們還是一樣要去救,封起來大家都不管你照走,誰進去都不知道是有比較爽嗎?山這麼大,你封一個登山口,我在500公尺外自己再開一條路就能進去了,這麼鴕鳥我看的也是都要醉了。
全面開放山域、落實入山人員登記管理與經歷審查才是正途。封山只是一個將自己當做山大王土皇帝的獨裁心態而已,山是大家的,我們納稅叫你來管理,不是請你來當皇帝。
3.這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為什麼是由地方自訂?
從台中出發的路線,可以從苗栗、新竹、宜蘭、花蓮、南投走出去,光一個合歡北峰,登山口是花蓮縣,合歡北峰就是在台中市境內,今天在山頂發生山難需要救援,要算在誰頭上?這條法規管不管得到?同理從武陵農場(台中市)爬雪山,卻在翠池(苗栗縣)發生山難,這條法規適不適用?登山這種跨越尺度非常大的運動,今天用一個地方角度來訂定規範,是不是有點不恰當?這種法規應該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才是正途,否則地方政府步調不一致,皮球愛怎麼踢就怎麼踢。
4.有專業嚮導帶路,並不能降低山難風險。
最近才發生的無明山山難,是由知名商業團「大台中登山隊」出團,5宿10餐6800元整,這種等級的商業團,嚮導怎麼可能不專業?但已經往生的兩位山友用生命告訴我們,嚮導再怎麼專業,並不能避免山難發生,只有自己做好準備才能避免山難發生。
說穿了,登山嚮導只是讓你安心、讓你不要迷路的領頭羊而已,真正要平安下山,還是只能靠自己。
沒錢有沒錢的走法,登山險再怎麼貴也不會比請專業嚮導貴,而專業嚮導是個人經驗累積與做足準備功課後,可以憑個人意志選擇是否需要的一種「服務」,怎麼能強制規定呢?
所以我想再次詢問訂定這樣規定的官員,這種擺明了讓人民無法遵守的「排窮」條款,真的有助於降低山難的發生率嗎?
難道做足準備功課與訓練的學生、還有經濟比較沒有餘裕的山友都不准上山,除非砸大錢請專業嚮導來帶團、砸大錢買或租衛星電話、砸大錢參加商業團,才准上山嗎?
官員們知道有能力有經驗的山友,自己組隊登山一次的費用,是參加商業團的1/5甚至不到嗎?
如果我已經自己帶隊爬過50座百岳,只是沒有時間去考”一年二次“的登山嚮導考試,還是要砸大錢請「專業嚮導」來”帶路“,我才能爬高山,不然就是違法嗎?山這麼大,政府訂下這種擺明讓山友難堪,沒錢的人再有經驗都不准上山的條文,到底是何居心呢?站在這種資本主義至高位、帶有濃厚圖利商業團意味、把責任都推給專業嚮導的條文,真的有助於解決山難問題嗎?
只有讓登山知識更普及、教育人民「對自己負責」的概念、落實專業山難救助團隊的編制與訓練、山難落實使用者付費、全面開放山區不要逃避責任封山了事(封山根本是鴕鳥,隨便查一個商業團的出團列表,滿滿是洋洋灑灑的”封山路線“,你怎麼封我怎麼繞,主管單位再鴕鳥沒關係,人民都在看、都在幹)、嚴格落實出入山登記與回報制度,才能真正達到降低山難發生的風險與落實山林管理的良方。
關於這則新聞,我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幸好它目前只是草案,希望政府開放更多對話的空間,讓真正在山裡走跳的山友能參與和自己密切相關的法官制定,而不是又淪為一個「山下引導山上、官僚凌駕專業、理想霸凌現實」的花瓶法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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