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外觀上長得像,就一定是重製或改作侵權嗎?
其實「平行創作」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只要兩方創作者提出的創作過程,能客觀證明雙方都是在各自獨立創作的情形下,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兩者的作品都可以被著作權法保護,它們之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小柳魚智權午休室》
元宵燈會在上週落幕,也代表春節告一段落了。
大家享受各地美麗燈會的同時,
衍象設計的Twilight作品也被葡萄牙藝術家看到,
原本應是美事一樁,卻引發了是否抄襲藝術家作品的討論!
但憑兩者外觀上長得像,就一定是重製或改作侵權嗎?
其實「平行創作」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只要兩方創作者提出的創作過程,
能客觀證明雙方都是在各自獨立創作的情形下,
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
兩者的作品都可以被著作權法保護,
它們之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為什麼呢?
著作權不保護「觀念」,只保護「表達觀念的作品」,
創作人因為同一或類似概念,或參考了相類似的素材,
確實會有創作出相類似作品的情形,
例如寫生取材就很常見(總不能因為畫作都用油畫手法,描繪相類似取景的陽明山花海,就被指稱抄襲吧?)
目前葡萄牙藝術家僅PO出了雙方作品的照片,
針對外觀幾乎相同發表沉痛聲明,
但衍象設計也提出了創作過程及設計說明,朝向「平行創作」的方向解釋。
假設未來進入訴訟,便會針對「衍象是否有接觸葡萄牙作品的事實或可能性」以及「相似度有多高」進行攻防。
#瀛睿律師事務所
#每週三中午更新
衍象設計說明稿 https://www.facebook.com/Fabraft/posts/1079001868908318
Hugo Reis聲明文 https://www.facebook.com/reis.hugo.1/posts/1583251661790358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 在 捏嘴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橘貓事件
關於著作權法的一些解釋,以及相關的應對方式。我想這對大多數的創作人來說都很重要,參考筆記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831/939282/
近期「兩隻貓的戰爭」打得如火如荼,究竟是「妙可貓」道高一尺?還是「白爛貓」技高一籌?目前尚無定論,但可以確定狹帶高人氣的兩隻貓咪,引發民眾對著作權法的討論及重視,筆者就藉機來談談關於著作權法的一些基本觀念與訴訟策略吧!
每每談到著作權法,一般人都會直覺想到:「就是討論有沒有抄襲的問題嘛!」正如本次的雙喵大戰,一般人都會將爭點放在「白爛是否抄襲自妙可?」這個問題上。其實在切入抄襲與否的爭端前,還有幾個前置概念必須理解在先,否則容易混淆不同層次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法的設計(例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泰半是先確認主張者有無權利存在,再討論他人是否侵犯主張者之權利,當然主張者若無權利存在,也就喪失請求基礎了。套用到雙喵事件來說,便是先確認妙可有無著作權,肯定其著作權後,再討論白爛是否侵犯該著作權。
爭點一:妙可有無著作權呢?
著作以具備「原創性」為核心,欠缺原創性是沒有著作權的。至於原創性又可再區分成「原始性」與「創作性」兩個要素,前者指該著作乃「獨立創作而來(=並非抄襲、剽竊而來)」;後者則要求該著作「必須傳達出作者本人的獨特個性」。因此拿手機隨意拍攝咖啡甜點並上傳打卡,雖有原始性,但恐怕未傳遞出任何作者本人的獨特個性而欠缺創作性;反之,細究擺盤構圖、燈光陰影、色澤角度後拍攝出來的咖啡甜點,就足以突顯作者本人的獨特個性而具備創作性了。
回到本案來說,在神通廣大的ptt鄉民彙整下,橫空殺出另一隻與妙可十分相像、並早在2012年便現身的「波奇貓」。策略上,白爛可憑這隻「更早就存在的波奇」來彈劾妙可的原創性,亦即「妙可乃是抄襲自波奇而欠缺原始性」,促使妙可必須反證自清其具備著作權。單就這點而言,恐怕將演變成一場三喵大戰,且如果波奇也提告妙可的話,妙可便陷入腹背受敵之境,難關重重。
爭點二:假設妙可有著作權,那白爛有無侵犯妙可的著作權呢?
首先要澄清的是,著作權僅僅保護「概念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本身。「概念」是一種公共財,針對相同的概念,任何人都可以發展屬於自己的表達,能夠擁有著作權的,永遠是「表達」部分,這稱作「概念與表達二分原則」,用以確保能激發出更多元化的表達方式。簡單說,概念其實就是俗稱的「梗」,針對相同的梗,任何人都可以發展屬於自己的表達,因此所謂有無侵犯著作權,指的是「表達方式有無涉及抄襲?」,而不是指盜用他人的「梗(=概念)」。到此為止,我們可以將問題聚焦在:針對某些相同的概念,白爛有無抄襲妙可的表達方式呢?
抄襲是一種日常用語,對應到著作權法應是「重製」或「改作」,不過為了方便起見,我們依舊使用「抄襲」這個字眼。要說他人抄襲,至少必須符合兩個要件:「接觸」與「實質相似」。這是兩個缺一不可、卻又互為消長的要件,倘接觸要件越確實,則實質相似的要求越低;反之接觸越模糊,那麼實質相似的要求便越高。僅僅實質相似,但卻從未有過接觸之情形(俗稱的英雄所見略同),不會該當抄襲;當然雖有接觸,但卻不到實質相似的程度,亦不是抄襲。
所謂「接觸」,意指被告曾見聞過權利人之著作,一般來說,只要能證明「依社會通常情形被告有聽聞、閱讀過權利人著作之合理可能(=可能接觸)」已足;不過當兩件著作難謂近似時,則會強化對接觸的要求,必須達到「明確接觸」的程度。有時作者為了保護自己,會在著作中置入些許錯漏字,倘該錯漏字一併被援用,則不僅易於證明「接觸」,連帶也會預先加深「實質相似」的印象。
套用回本案,妙可一再強調「白爛有到其粉絲專頁按過讚」這件事,雖被眾網友撻伐為「按讚=抄襲」的神邏輯,但其實是在暗示白爛曾接觸過其著作,而默默為抄襲要件鋪路。此時白爛的反制之道是「獨立創作抗辯」,堅稱單純按讚不等於直接接觸妙可的著作,並提出自己的創作手稿與紀錄來強化論述。這裡會是一場極關鍵的攻防戰,因為白爛要是失手,只能被迫落入最不穩定的「實質相似」要件內辯論,敗訴風險將大幅提升。
緊接著是「實質相似」,指由一般人的角度觀察,兩者是否十分相像。不可諱言,這是個超級無敵不穩定的要件,可說完全繫諸判斷者的主觀感覺與意識。實務向來強調,實質相似必須由「量」與「質」兩個面向綜合觀察,如果在「量」上的相似比例甚高,認定為實質相似的可能性就高;但即便相似比例偏低,但核心精隨處(=「質」)卻高度相似者,亦有被認定為實質相似的可能。反正,就是取決於價值判斷,沒什麼標準可言,端視法官(的心情)而定。
轉回本案,妙可於記者會上所拿出的對照圖,究竟是否實質相似呢?有人留言說「這看起來真的很像耶」,也有人說「這是瞎了眼才會認為很像吧」。雖然目前似乎覺得不像的人佔(有發聲的)大多數,但無論如何不可否認,依舊有人會覺得兩者很像。如果訴訟攻防真的落到這裡,只能燒香祈禱法官(包含檢察官)的價值觀與主張者相同,否則幾乎都將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無限循環中。
基於前述分析,假設我們以「妙可與白爛的實質相似度不是很高」作前提,那雙方又該如何安排訴訟策略呢?
站在發動攻擊的妙可一方,應刻意強調、放大對手的「接觸」事實,用以降低法律上對於「實質相似」的舉證要求,同時與波奇化敵為友,並儘量延長纏訟過程來增加對手成本,以換取和解的可能性。反之,處於被動防禦的白爛一方,相較之下具有先天優勢,除可招攬波奇成為策略聯盟(反攻對手自始無著作權)外,也能夠主張獨立創作抗辯來削減「接觸」要件(用以增加對手在「實質相似」的舉證要求),最後在「實質相似」內一決勝負。
以上簡要介紹著作權法的一些基本概念與攻防策略,因篇幅及接收資訊有限,我刻意略過某些爭點未提,就待案件後續發展(而且我沒有受任何一方委任的情況下),再繼續給大家做場邊分析囉!
最後提醒大家,著作權法可是設有刑責的(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最重500萬元以下罰金呀呀呀呀呀)!切勿以身試法,否則QQ莫及。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就這樣吧】
(其實內文不重要,看留言的星爺梗就好 XD)
請elitie聽mchi的話,不必再轉貼我的文章去巴班討論區,我承認自己能力不足,幫不了他們。下面也是本人最後一篇回應:
請先想像這樣一個場景:
「你在十年前是熊貓之友部落格的讀者,格主曾在部落格上寫過『站上均線順勢買進』這句話,過了很多年,你的見識長了,也分享了很多自己整合過的投資心得,但某天熊貓之友跳出來說:『你在某某文章裡寫了站上均線可以買進,怎麼沒有說是來自我的部落格某某篇的哪一句?只不過是把我寫的東西換句話說罷了!這樣是剽竊!還不快跟我道歉?』
問題是這幾乎每一本講技術分析的書都會寫到,鬼才知道你最早是從哪裡看來的,要是在文章中每個法則都要像寫論文般鉅細靡遺地列出引用來源頁數,你覺得還有誰會想看你的文章?」
實務上,這些「投資常識」就算沒有引用來源,也沒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為什麼常識沒有剽竊的問題呢?下面引述章忠信先生的文章: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並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蓋「觀念」不能以著作權壟斷,同一「觀念」的不同各別「表達」,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換句話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的創作」,而不是「抽象的觀念」。至於「盈餘殖利率要高/本益比要低」「ROE要高」「獲利要穩定」「避開新上市」「董監持股高」是洪瑞泰獨有的表達?還是投資界共有的常識?就交給大家論斷了。
這邊可以參考實際案例,把名詞換一換即可。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
e.g. 難認告訴人以上開方法介紹投資常識後即享有專用權利,此後,他人即不得再行以上開方法介紹應選高ROE公司,避開新上市公司與低董監持股等常識。倘真如此,恐將使投資入門之教材內容遭受獨占,嚴重不利投資入門教學方法之互通及教學方法之多樣化。
再退一步說,雖然在雜誌文章要求學術論文等級的引述我認為毫無道理,不過這邊還是先遵照洪先生對剽竊的定義,雷浩斯的確沒有清楚列明其引用之對象,以下逐條列出其剽竊或疑似剽竊之內容:
A濾網:有安全邊際的股票:用『盈餘殖利率』找出便宜股!
剽竊葛林布雷。用「盈餘殖利率(earnings yield)」這個說法,是因為葛林布雷在書中就是這樣用,「神奇公式(magic formula)」也是,非常明顯的剽竊。
B濾網:找好公司
B1:優越的股東權益報酬率,ROE要高於15%
剽竊林群,巴菲特
B2:創造現金的能力,要有營業現金流和自由現金流
剽竊巴菲特
B3:持續多年的能力,看三到五年的數據
剽竊巴菲特
C濾網:輔助濾網
C1 上市櫃時間大於三年
雖然洪先生寫兩年,且張漢傑也提出過類似的概念,就當剽竊洪先生的好了
C2 董監事持股大於10%
剽竊洪先生
C3 董監事質押比小於10%
剽竊張漢傑
其實B濾網我也提過類似的概念,跟洪先生的相比,雷所提跟我寫的還更像。
「一、找好公司 <--------- 四個字一模一樣
1. 近3年股東權益報酬率(ROE)高於20% (基本上15%就及格)
4. 現金流量要為正且最好多半來自於本業
2. 近五年每年都賺錢」
http://stasistw.blogspot.tw/2012/11/blog-post.html
但老實說,就算任何人在我貼出SOP之後,用了我裡面列出的條件,要我說這叫剽竊,我只能說我臉皮不夠厚,辦不到。因為我心裡很明白,這些條件沒有一個是我首先創造出來的,而是早就存在於我過去看過的網路文章/投資書籍/學術論文,以及投資路上好朋友的討論當中。
總而言之,我建議洪先生可以把標題改成「雷浩斯認了剽竊案,包括剽竊葛林布雷、林群、巴菲特、張漢傑等,不承認的疑似剽竊包括麥克風、洪瑞泰等」,不過這樣子的「剽竊」方式,個人覺得只代表雷浩斯書念很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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