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申請加入CPTPP 邱志偉:國際氛圍對台有利對中厭惡
#CPTPP
2021/09/23 16:23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行政院昨天表示,我國已於22日正式遞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申請,而上週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與許智傑才針對台灣加入CPTPP動作緩慢,召開記者會呼籲相關部會加緊腳步。邱志偉今天表示,台灣雖然比中國晚了幾天申請,但是台灣優勢比中國更好,包含對外貿易機制和法令都符合CPTPP的要求,國際社會氛圍對台灣有利、對中國厭惡。
邱志偉指出,台灣推動加入CPTPP有2年多時間,從2018年CPTPP成立後,台灣政府不斷跟締約國有雙邊磋商和多邊機制討論,不過最終還是要提出申請最重要,中國去年11月說要加入CPTPP,這對台灣是很大的挑戰,如果讓中國先加入的話,台灣要加入的話難度就非常高,因為是共識決。
邱志偉表示,但是中國要加入也不是這麼簡單,因為中國相關國際貿易制度受到相關國家質疑,包含澳洲、日本、英國,反而台灣有相對優勢,因為台灣過去2年多的努力,和雙邊國家關係有明顯進步。
邱志偉是這會期經濟委員會的召委,他說,國內法規調整國內可以先做,包含著作權法、智財法、專利法,希望行政院盡速送到立法院審議,他擔任本會期召委,會盡快審查。
邱志偉說,台灣雖然比中國晚了幾天申請,但是台灣優勢比中國更好,包含對外貿易機制和法令都符合CPTPP的要求,國際情勢對台灣有利、對中國厭惡,中國要加入任何國際組織,很多國家都會抱持懷疑疑慮,對台灣則是贊成支持,這是台灣的優勢。
邱志偉也建議,政府跟主要國家,例如日本是今年輪值主席國,明年則是新加坡,主席國有議程主導權,跟日本和新加坡的接觸都要加強。
對於中國搶先申請加入,邱志偉認為,中國就是明知不可為而為,國際社會對中國的疑慮,中國不可能不知道,為什麼搶在台灣之前申請加入?主要就是針對台灣,進行兩岸關係的較勁,但是這不是比誰先誰後,而是比本身實力和條件,雖然中國比台灣先申請,我們準備的條件和整體國際環境對台灣有利,所以中國只是為了面子,台灣有很多裡子,裡子才是決定是否可以加入CPTPP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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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接觸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到國家音樂廳欣賞樂團的演出,由於防疫,梅花座位更寬視野也好,驚喜發現 #葉佳修 老師也在現場。葉老師是十分了不起的創作家,作詞作曲、製作編曲演唱,流行樂界各領域的音樂工作,經歷豐沛。一直到現在,老師仍持續創作中。
即使是面臨新冠疫情,有許多優秀音樂人還是一直努力不懈。音樂等藝文產業也是我們本來的強項,值得支持。除了有消費行動、改善產業環境外,對產業的相關知識有更多的了解,也是一種呵護。
就以近期本屆 #金曲獎 年度歌曲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 ,究竟有無 #抄襲 所引起的熱議,正是我們多認識 #智慧財產權體系 ,尤其是 #著作權 相關概念,藉以支持保護產業的最佳時機。
相較於其他主要智慧財產權類型,例如商標、專利等,著作權有許多不一樣的特色:
1. 著作權採創作主義,創作完成即取得權利;商標、專利則採註冊主義,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獲准註冊,始生效力。
2. 商標、專利原則上先註冊者有排他專屬權利;著作權則不排除相同或近似的內容,皆取得著作權,只要沒有”抄襲”事實即可。所謂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上是用 #重製 或 #改作 的概念來描述。至於有無違法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法律實務上會用”有無接觸”及”內容是否實質相似”來做判定。
3. 商標、專利的權利人較為單純;著作權則相當複雜。例如我們聽到的一首歌,至少就含有有詞、曲、編曲、演奏、錄音、演唱等著作成分,而最終是以”錄音著作”的形式呈現在世人面前。
所以,當我們在討論”刻在”到底有無抄襲的時候,不能僅以聽起來某部分很像某首歌的某部分來認定,即使有喚起大家對其他歌的記憶或聯想,也不能直接就認為抄襲。畢竟,我們洗澡時隨口哼唱亂編的旋律,很可能在事後被外人檢驗與某些已發表的歌曲有相似之處,但事實上我們可能根本沒聽過(接觸)那些歌。你也可能會覺得某些曲風的歌聽起來很類似,很多歌甚至可以接來接去還很順耳。所以到底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最後仍然要經司法依前述”有無接觸”及”內容是否實質相似”的抽象原則來判定,而這兩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認定都需要經過雙方精細的辯證,恐無一成不變的鐵律(例如幾小節相似或百分之幾相似)。許多前輩音樂人善意的評論或提醒,是基於對藝文產業環境的愛護。而若有進行至司法程序的案子,必須說,可能是既細膩又冗長的過程。
再者,大家質疑”刻在”抄襲的成分其實是”曲”的部分,評論的對象理應針對作曲者,而非演唱者,只是演唱者比較紅而已。我們常會說這是某人的歌,其實嚴謹地說是某人唱紅的歌,或某人的主打歌,或是某人做的曲。同樣的,為了搞清楚到底有無抄襲英文歌 #Reality ,有人透過私訊問到了Reality原唱者的回應,真是鍥而不捨,不簡單。但我認為如果能問到Reality原曲作者的意見,或許答案會更貼切、更容易被司法機關接受。
我們也許不用這麼傷腦,就只要敞開心胸多欣賞多支持藝文的創作與演出就好。樂團今年還有實體和線上場次,參考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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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接觸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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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接觸 在 WataruB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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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補充則是從遊戲中自行遊玩取得
資訊若有不完整或錯誤煩請留言指教
劇情翻譯為「本人親自加以潤飾翻譯」,若有錯誤也煩請指正。
(部分係根據及參考OREZERO漢化版翻譯,修正翻譯不順之處及進行語言的在地化)
影片是以霸法模式進行遊戲,劇情會與艾克斯篇略有差異
遊戲發行時間是以日版為主,故為2005年
翻譯聲明:雖然是我本人親自潤飾翻譯(日文N2左右程度),但我仍然沒有此翻譯的「著作權」,因為原日文劇情是卡普空所有(翻譯屬於改作,相關法律可自行查閱著作權法規或詢問懂的人),所以如果有引用此翻譯的內容者,你主動讓我知道,我感謝你,你沒讓我知道,我其實也無辦法怎樣,哈哈。
法律部分很感謝粉絲提供的意見及相關諮詢,讓本頻道在資料引用上還算站得住腳,當然基於尊重,影片都會「盡可能地」標註資料來源。但因影片製作,實際上是採綜合資料來源參考,很難將所有資料一一列舉窮盡並告知,實務上也沒有人會這麼做,所以我會列出大概的參考資料來源的網址,如果還有遺漏,你又很在乎,「友善」來訊告知即可。
原漢化版之翻譯為遊戲中的簡體中文翻譯:
遊戲漢化人員:OREZERO
影片內之翻譯則為「本人親自加以潤飾翻譯」之版本,雖已與OREZERO版不同,但我仍無法聲明此翻譯的「著作權」。寫出來是表達對漢化人員的感謝(會根據這版本翻譯優化處理,是因為我的遊玩紀錄在漢化版,畢竟我自己懂日文,我是可以聽懂遊戲中大部分對話,但因為已經有漢化版我就不特別去翻譯了,僅進行潤稿、在地化),但這也並不表示原翻譯者OREZERO,就100%擁有翻譯的著作權(若其翻譯未取得卡普空官方授權認可),再三強調所有遊戲畫面、音樂、圖片、攻略文字資料(即便是我測試出來的)、翻譯等的著作權均為「卡普空官方」所有。
00:00經典蛙他露B片頭
00:06片頭音樂:Mega Man Maverick Hunter X - Zero Theme
00:27IHX敵方傑洛小檔案
00:47霸法模式序關劇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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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4Z能源炮:小光彈三連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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