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夢、哆啦AV夢,傻傻分不清楚】
日前有位中國同人畫家,發表了一篇自畫的色情漫畫,漫畫內容中的人物設定將知名卡通「哆啦A夢(俗稱:小叮噹)」的角色原封不動地搬過來,讓看完該漫畫的大朋友,心中童年回憶就此染上了無法抹滅的汙點。而如果事情發生在在台灣,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在著作權法上會有什麼責任呢?
🎸 著作權法的簡介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著作者的著作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原則上著作出來的時候,不需經過任何程序,即享有著作權,也同時就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出來的東西馬上就被他人拿來利用、抄襲,將會抹煞掉著作者的動力,同時也會使社會的進步停滯。但完全禁止他人在既有的著作品上利用,同樣也會讓社會無法往前,所以兩者間的衡量,就是著作權法的難題。
🎸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該畫家行為的規範
這部分可以分成兩個方向討論,第一個是:有沒有侵害到著作人格權?第二個是:改作是否有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
☆侵害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中有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權,而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是指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手段,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行為,違反者依照著作權法第93條有相關刑責。而哆啦AV夢是將原本的卡通人物,以腥、羶、色的方式呈現,明顯背離原作者藤子‧F‧不二雄老師的初衷以及大眾對哆啦A夢既定的溫馨印象,所以該同人畫家的行為原則上是侵害哆啦A夢這個著作的著作人格權的。
☆不符合理使用原則的改作
著作權法中改作權是屬於著作權人的,他人的改作如果不符合理使用原則,可能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相關刑責。而合理使用的審查在著作權法第65條,其中有四個審查基準,分別是: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哆啦AV夢這部作品明顯無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則,而不是法律所允許的改作,所以同人畫家可能會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相關刑責。
🎸 結論
本案哆啦AV夢因本身性質以及其爭議性,在著作權法上關於侵害著作人格權與不符合理使用的改作在判斷相對容易。但著作權法上更多的是介於合法與不合法間模糊地帶的案件,正在考驗著法院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以及藝術創作進步的平衡。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萬的網紅超級旅行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考潛水執照 2. 高空彈跳 3. 空中跳傘 4. 壯遊 (打工度假) 5. 開露營車旅行 6. 超過百場演講經歷 7. 印度自助旅行、騎重機 8. 出版兩本著作 9. 上節目、新聞、廣播 10. 製作百萬爆紅影片 11. 在澳洲做到主管職位 12. 一個人旅行 13. 爭取自己的權益 14. ...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網軍?韓粉柯粉?盜圖篡改者?】
這幾天都在討論網軍這個議題,可是我越看越覺得焦點模糊。因為大家現在似乎把網軍、網路行銷、熱情支持者等全部混在一起討論。
我認為問題的焦點在於,是否有不實指控,刻意製造假新聞?
如果有,這些網軍以及背後出資者就被必須被揪出來,被處理。否則,付錢幫你做事與說好話的樁腳,和在網路上用錢養的網軍,本質上相同。差別只在於網路傳播的速度更快,以及匿名性高,讓不實指控的機會變高。但,問題的核心仍然在不實指控。
但現在的討論,常常混淆這些不同的面向。
先講講我自己的經驗,我從2015年開始投入政治領域,一直聽到大家說有網軍,講的人繪聲繪影,但我個人從沒遇過。曾經有熱心支持者推薦我的團隊去找公關公司協助提升網路宣傳,但我的團隊一問到費用,就無法繼續談下去。
至於韓粉、柯粉來罵人,以及盜圖篡改者,則是最近我遇到的經驗(之所以說他們是韓粉或者柯粉,是因為點進去他們臉書的頁面看,通通都是轉同一個政治人物的宣傳)。
我的臉書公開留言版面以及私訊,最近常常有韓粉跟柯粉來罵我。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符合網軍的定義,因為他們罵我的內容,幾乎是重複文字一模一樣。有時候我會想,連罵人都要抄襲別人的創意,是在哈囉嗎?
其中,我覺得最嚴重的就是「盜圖篡改者」,把我(的團隊)製作的圖,竄改成在政治上完全相反或嚴重扭曲的內容,這已經超出容忍範圍!
在此,我要警告這些「盜圖竄改者」,不論你是否有領薪水,請學會「尊重」兩個字怎麼寫!
根據律師與專業法律人的意見,網路上盜用者,可能觸及下列著作權法之規範———
著作權法第91條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我認為,網路行銷、網軍、什麼粉,以及熱情支持者並不是問題。問題的本質在於,有沒有不實指控、散播假新聞,以及觸犯既有法律?如果有,出資者應被揭露,負連帶責任!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李宗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讓地方長輩能安心唱歌 -
最近著作權修法後很多鄉親在問
里社區活動中心伴唱機是不是違法
黃偉哲 市長已經有明確準備了
市府現在會先跟唱片公司協商版權問題
另外每年也有編列版權費用
在新法剛上路階段也會勸導、溝通
不會先開罰
但是最重要的是
里社區活動中心千萬不要
擅自灌錄來路不明歌曲
也不要讓民眾任意灌歌
不然這樣是連市府都幫不了的!
這邊也希望經濟部智財局與立委們
能夠盡快對著作權法第55條清楚修訂解釋
讓地方長輩能安心唱歌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超級旅行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考潛水執照
2. 高空彈跳
3. 空中跳傘
4. 壯遊 (打工度假)
5. 開露營車旅行
6. 超過百場演講經歷
7. 印度自助旅行、騎重機
8. 出版兩本著作
9. 上節目、新聞、廣播
10. 製作百萬爆紅影片
11. 在澳洲做到主管職位
12. 一個人旅行
13. 爭取自己的權益
14. 開小飛機 (輕航機)
15. 爬冰河
16. 高空繩索
17. 黑水漂
18. 看藍光螢火蟲
19. 在國外融入當地生活
20. 印度沙漠騎駱駝
21. 澳洲烏嚕嚕露營
22. 印度搭40小時臥鋪火車
23. 招待全家人到澳洲旅行
24. 刺青
25. 在印度喝大麻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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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 [合理使用] 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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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65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AMERICAN-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著作權法第55條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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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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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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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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