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蔡英文總統如何重新定義本次「走私」為「超買」,我只想勸告國安局吳宗憲少校一句話。
若要為高層頂罪,那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想想你的父母家人,值得嗎?
我把法律條文都列好了,各位可以請立委去追蹤,那些包庇走私者,只要沒有人被判重刑,中華民國就不用談法治了。
因為根據法學博士蔡英文總統飭令,我大民主進步黨享有治外法權。
--
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中華民國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一百萬份核四公投連署書,是民主復活的關鍵,九月底前把握最後機會。
💧以核養綠官方募資正式上架!限定回饋品僅此一檔!
https://green-nuclear-vote.azurewebsites.net/Home/Donate
✅現在就加以核養綠小幫手LINE好友
https://line.me/R/ti/p/%40yyy2460i
⚡️重啟核四公投連署書:擴散性百萬連署王!
https://tinyurl.com/y445gkxw
108-49 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105號26樓之2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黃士修 先生收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在 每天努力Hack國家!士修的17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無論蔡英文總統如何重新定義本次「走私」為「超買」,我只想勸告國安局吳宗憲少校一句話。
若要為高層頂罪,那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想想你的父母家人,值得嗎?
我把法律條文都列好了,各位可以請立委去追蹤,那些包庇走私者,只要沒有人被判重刑,中華民國就不用談法治了。
因為根據法學博士蔡英文總統飭令,我大民主進步黨享有治外法權。
--
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中華民國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一百萬份核四公投連署書,是民主復活的關鍵,九月底前把握最後機會。
💧以核養綠官方募資正式上架!限定回饋品僅此一檔!
https://green-nuclear-vote.azurewebsites.net/Home/Donate
✅現在就加以核養綠小幫手LINE好友
https://line.me/R/ti/p/%40yyy2460i
⚡️重啟核四公投連署書:擴散性百萬連署王!
https://tinyurl.com/y445gkxw
108-49 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105號26樓之2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黃士修 先生收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無論蔡英文總統如何重新定義本次「走私」為「超買」,我只想勸告國安局吳宗憲少校一句話。
若要為高層頂罪,那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想想你的父母家人,值得嗎?
我把法律條文都列好了,各位可以請立委去追蹤,那些包庇走私者,只要沒有人被判重刑,中華民國就不用談法治了。
因為根據法學博士蔡英文總統飭令,我大民主進步黨享有治外法權。
-\-\
貪污治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中華民國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一百萬份核四公投連署書,是民主復活的關鍵,九月底前把握最後機會。
💧以核養綠官方募資正式上架!限定回饋品僅此一檔!
https://green-nuclear-vote.azurewebsites.net/Home/Donate
✅現在就加以核養綠小幫手LINE好友
https://line.me/R/ti/p/%40yyy2460i
⚡️重啟核四公投連署書:擴散性百萬連署王!
https://tinyurl.com/y445gkxw
108-49 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105號26樓之2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黃士修 先生收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在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心智圖重點】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分則(Part7)_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證及誣告罪https://youtu.be/NC4Kajq0_Yk 刑法分則(Part8)_公共危險罪(1)https://youtu.be/JFoE8fQE-lE 刑法分則(Part9)_ ... ... <看更多>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在 保成瘋法律- #考點五分鐘|刑法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的推薦與評價
第164條: I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