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有影】什麼是藥害救濟?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該怎麼辦?
#你應該知道 #藥害救濟
您一定口服、注射或塗抹過藥物,但藥品說明書中,對副作用的解釋,有詳細閱讀過嗎?若發生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導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時,可以透過「藥害救濟」申請一筆最高3百萬元的救濟金。藥害救濟基金會歷年累積的藥害基金,到2018年已經高達4億3596萬,但該年度提撥的救濟金額卻只有1973萬元。
#發生常見可預期的藥害 #就無法救濟嗎
罹患骨髓淋巴癌的女孩曾苑綺,在化療過程中發生嚴重的細菌感染,為保命使用愛黴素的抗生素,雖然用藥成功保住性命,卻讓她永久耳聾。但看似完備的藥害救濟制度,為何她卻遭到審議委員駁回,即便提出行政訴訟、大法官釋憲,都無法得到救濟。
|延伸閱讀
用藥前必知!什麼是藥害救濟?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我該怎麼辦?
https://newslab.pts.org.tw/video/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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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衛環委員會針對婦產科醫師荒的專題報告質詢衛生署長邱文達及法務部。林佳龍委員表示台灣要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大膽的向前行跨過這醫病和諧關係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表示,在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資本是信任,如果醫病關係建立在懷疑、利害的基礎上,而最後走上法...
藥害救濟制度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澄清謠言
國際疫苗採購,一定必須要由我國政府簽約,廠商才能免責?
楊智傑教授這篇大作,清楚地說明了我國的疫苗藥害救濟制度與美國不同,根本沒有由政府簽約來獲取廠商免責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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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建立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並沒有區分正式核准上市或緊急授權專案採購的疫苗。對於可補償的不良反應,也不像某些國家(例如美國的VICP)必須明文列出不良反應清單。某程度可說,不論是正式授權,還是緊急授權之疫苗,只要進口到台灣,均要繳交受害救濟基金;若因接種而受害,都有機會獲得該基金之補償。
有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補償,是否排除藥廠的民事責任?老實說,並沒有。在傳染病防治法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中,均只說人民「得」請求救濟補償,但沒有明確排除民事訴訟。
實際上,從筆者在過去研究中所查之案例,幾乎所有疫苗接種受害者,百分之一百均會申請疫苗救濟補償。只有極少數申請受害救濟補償而無法獲得補償者,會改向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向醫療機構請求民事賠償,或直接對疫苗藥廠提起民事訴訟者(目前為止可能只有一件案例)。且這些極少數案例,因為在疫苗救濟補償申請中被拒絕,在訴訟上多數也都以敗訴收場。
也就是說,在我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的普遍覆蓋下,已經由政府直接避免了藥廠幾乎所有可能承擔的索賠損失。
原文網址: 楊智傑/國際疫苗須政府簽約原因 廠商希望民事免責? | 雲論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998093#ixzz6wnkhTy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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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制度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障嚴重藥害民眾救濟權益 陳時中部長同意檢討排除條款!
藥害救濟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產生嚴重藥害的民眾,獲得及時救濟。政府向藥廠以銷售額徵收千分之0.5的徵收金(去年年度收入8千萬,基金規模為4億多),救濟範圍限於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然而,看似立意良善的制度,實務上卻有阻確嚴重藥害民眾獲得救濟的限制。主因藥害救濟法排除申請條件,其中一項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何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衛福部以函釋說明,爰引國際標準只要發生機率大於等於1%,就算是嚴重藥害也予以排除。但這樣合情、合理嗎?
#國際標準作為救濟標準的合理性
依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審定結果不予救濟理由分析,與藥品無相關共551件,第二個就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總共334件。但何謂「常見且可預期」?縱使藥物本來就具有一定可預期的風險,但實務上,民眾有辦法在事先就全面了解藥物的風險且能預見其後果嗎?而這嚴重藥害的後果(死亡、障礙與嚴重疾病)是民眾能獨自承擔的嗎?
曾有因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 「愛黴素」(Amikin)治療,而導致雙耳聽力喪失,被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的藥害民眾欲申請藥害救濟卻被拒絕。民眾決定釋憲,主張法律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該標準牴觸憲法保障民眾健康權等。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宣告衛福部的標準合憲。但也提及社會政策立法,本來就應審酌於國家資源,決定給付範圍與條件。耙梳擴大藥害救濟制度討論,反對理由是擔憂藥害基金財務無法負擔!
#藥廠多負擔一點徵收金,#以擴大藥害救濟範圍。
但我們檢視近期藥害救濟金的收入與支出,一般行政支出多於藥害救濟給付支出;藥害救濟給付的預算,以103年為基準,110年減幅達38.15%、108年減幅更高達58.92%。而以目前的徵收金費率,以108年收入總額與藥廠家數,平均一家藥廠負擔新台幣12.2萬元。平心而論,這樣的徵收金對於藥廠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
我今天針對上述問題就教陳時中部長,要求衛福部應檢討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標準,國際標準不應成為嚴重藥害者申請救濟的障礙;同時應檢討徵收金額,以支應擴大藥害救濟的需求。
藥害救濟制度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衛環委員會針對婦產科醫師荒的專題報告質詢衛生署長邱文達及法務部。林佳龍委員表示台灣要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大膽的向前行跨過這醫病和諧關係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表示,在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資本是信任,如果醫病關係建立在懷疑、利害的基礎上,而最後走上法院,是對台灣寶貴資產的一大傷害。林佳龍委員指出,目前產生醫師荒有所謂「五大皆空」,意旨內、外、婦、兒、急診等缺少足夠的醫師,深究優秀的人才不想從醫的原因,是因為工作非常辛苦,薪水又少,且醫病糾紛相當多。關鍵在於醫療傷害中過失的賠償制度影響整個醫界懸壺濟世的意願,這個議題長期來學界、法界有非常多的討論,其他的國家如北歐、日本等也有豐富的經驗可參考,如日本厚生省所頒佈無關對錯的補償制度,並從婦產科做起,台灣的文化跟醫療體系與日本相似,是否可以做為台灣借鏡參考?衛生署官員回答林委員日本一開始由醫師公會使用基金的方式來做醫療糾紛補償,而北歐國家因為是採公醫制為主的國家,政府辦理醫療院所,所以是從公務預算來支付醫療糾紛賠償。
會中,林佳龍委員邀請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表達意見。葉醫師表示,當初日本婦產科醫師給政府很大的壓力,政府才實施無關對錯的補償制度,馬總統在四年前也提出相同的政見,但四年過去了都還沒做,也看不到探討原因的初步的輪廓。葉醫師指出,北歐採用不是非常大的成本,卻獲得非常大的醫藥品質。台灣的醫藥責難的系統結果就是讓醫療傷害數字都被掩蓋,台灣可以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透過成立醫療事故補償的病人保險協會,當病患發生醫療傷害,可由醫療人員協助病人呈報,啟動補償,減少醫療訴訟,讓醫師免於訴訟之苦,當不幸事件發生時,醫師也會勇於認錯,甚至協助病患取得補償。
林佳龍委員要求衛生署及法務部應該回應社會醫界的要求。
邱署長答詢時表示, 醫療糾紛的處理的確影響到醫師荒,目前衛生署的作法是仿效藥物救濟及疫苗救濟先從生育救濟做起,最高額度兩百萬,但直至目前為止還沒有請求的個案。衛生署根據國外研究,發現醫療賠償的精神並不是著重金錢給付的多少,而是在追求真相與道歉,更希望醫師開誠布公跟病人家屬去解釋。目前辦法還沒公告,委員會組成後,從今年一月一日發生的生育個案都可請求。
林佳龍委員接著詢問法務部,有關醫療過失限縮在故意跟重大過失來處理醫療糾紛難道有這麼困難嗎?法務部回答林委員,目前有過失就要處罰,若限縮只在重大過失,會影響到整個體系,法務部在六月下旬七月上旬將召開公聽會整合大家意見再做制度上的調整。林委員表示,政府改革速度太慢了,醫療傷害無過失(或稱不責難)補償制度高峰會請來的是全世界的專家,大家都提出了世界前進的作法,在基層這個問題困擾所有醫生,台灣要大膽的向前行要跨過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也為台中的醫院請命,台中的醫院因為管理維護良好,致使急重症的病床增加,婦產個案也急遽增加,病患喜歡到這家醫院就診一定是醫院管理特別良善,但對於增加病患總額的醫院要負擔更多風險卻沒有任何制度來鼓勵或補助。衛生署承諾會針對此議題研議如何獎勵經營績效優良的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