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的正義 公布犯罪嫌疑人行不行】
南投縣某高中學生A男疑似性侵女同學長達兩年,還被爆料以警察之子的身分,威脅女同學不能說出去,警方也被懷疑意圖吃案,引發網友們的怒火,進而肉搜,A男的姓名與照片等個資並被公布在許多網路論壇上。
日前,南投縣政府要求論壇撤下相關文章,並認定《巴哈姆特》消極不配合刪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裁罰6萬元。公布「誰」的資訊會違法呢,以下來分析~
🎸在網路論壇上,公布他人姓名、涉及事件或前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個資法」的部分:
依「個資法」第19條,應有特定目的,並有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情形,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
這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保護對象是兒童及少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款規定,如果在網路、廣播與電視等媒體上,報導、記載身分是「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移除內容會被連續處罰到移除為止。
🎸在本次事件中,到底可以公布誰的姓名與涉及事件呢?
加害嫌疑人:
A男是性侵案件的嫌疑人,除非證明有立即再犯的危險性,否則公布他的姓名與涉及事件,並不具有公共利益,公布有違反個資法之嫌。
且A男是高中學生,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兒少法的定義是
少年」,受到兒少法保護,當他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時,不能公布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A男的父親:
雖然A男的父親是高階警官,雖被懷疑有向警方施壓,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兒少法69條中「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親屬的姓名或其關係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的資訊,所以少年A男父親的姓名,也屬於兒少法規定不能公布的範圍。
疑似吃案的警員:
因為員警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事件是其職務所職掌的範圍,如果他吃案,會造成警方行使國家賦予公權力的威信受到質疑,公共利益嚴重減損,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以他的姓名在個資法規定可以利用個資的範圍中,公布並不會違反個資法。
所以正義鄉民們請注意!在南投少年性侵案中,公布少年A與他的父親的姓名與涉及的事件,會被依個資法及兒少法處罰,將輿論的力量轉向督促警政機關積極作為,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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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簡單說】責任劃分你我他 消費保護安心刷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保護究竟在哪裡🤷❓
其實消費保護針對「人」、「事」、「物」均有明確定義劃分🤓✨
就讓小編為您手把手,圖解消保政策一點通🤩🌟
#人:「企業經營者」的定義
💻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業者
💼公司、團體或個人,有營業行為者
🌾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
🔽不包含🔽
🙅♀️一般從事農林漁牧,偶而自賣生產品者
🙅偶爾出售不需要之用品給他人者
🙅♂️公權力行使機關者
#事:「消費保護法」的宗旨
⚕重視健康與安全
🏫說明商品使用與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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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正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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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合理例外情事」的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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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權力定義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華文譯文)
大會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號決議
大會,
銘記世界各國人民在《聯合國憲章》中宣布的決心,重申對基本人權,人的尊嚴和價值,男女及大小國家的平等權利的信念並在更大的自由中促進社會進步和更好的生活水平,
意識到有必要在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權與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創造穩定和安寧以及和平與友好關係的條件所有人的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認識到所有附屬民族對自由的熱情嚮往,以及這些民族在實現獨立中的決定性作用,
意識到由於這種人民的自由受到剝奪或阻礙而造成的衝突不斷增加,對世界和平構成了嚴重威脅,
考慮到聯合國在協助信任和非自治領土獨立運動方面的重要作用,
認識到世界各國人民迫切希望結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
深信殖民主義的繼續存在阻礙了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阻礙了附屬民族的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並有悖於聯合國的普遍和平理想,
申明各國人民可以為了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其自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會損害基於互惠互利原則和國際法的國際經濟合作所產生的任何義務,
認為解放的進程是不可阻擋和不可逆轉的,並且為了避免嚴重危機,必須制止殖民主義以及與此有關的一切隔離和歧視做法,
歡迎近年來大量附屬領土進入自由與獨立,並確認在尚未實現獨立的這類領土上日益強大的自由趨勢,
深信所有人民都有完全自由,行使主權和行使其國家領土完整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莊嚴宣告必須迅速,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殖民主義;
為了這個目的
聲明:
1.人民遭受外國人的征服,統治和剝削構成對基本人權的剝奪,有悖於《聯合國憲章》,並且是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障礙。
2.各國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憑藉這項權利,他們可以自由地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3.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上的準備不足不應作為拖延獨立的藉口。
4.為了使他們能夠和平自由地行使其完全獨立的權利,應停止針對受撫養民族的一切武裝行動或各種鎮壓措施,並應尊重其國家領土的完整。
5.在信託和非自治領土或尚未實現獨立的所有其他領土,應立即採取步驟,自由地將所有權力無條件或保留地移交給那些領土的人民表達的意願和願望,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以使他們享有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6.任何企圖部分或全部破壞一個國家的民族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企圖均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7.所有國家應在平等,不干涉所有國家內政,尊重人權的基礎上,忠實和嚴格遵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本宣言的規定。各國人民的主權及其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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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什麼叫殖民地嗎?
當一群外國人,來到我們的土地。卻以武力、政權公權力剝奪我們的資源,打壓我們的文化,讓我們在心理上產生民族自卑心。譬如將它們所使用的語言稱之為國語,把我們使用的語言貶抑為方言,這就是聯合國所定義的殖民地,也就是我們此刻所生活的華殖時代。
雖然很多台灣人已經麻木到喪知應有的知覺,包含民進黨華殖建制派政權。但這並不會抑制殖民狀態持續蹂躪我們的民族自尊、扼殺我們的母語與既有文化,除非真正擁有台灣、澎湖主權的住民,也就是你我以及大多數的人,決心終止這一切,以住民自決的方式,收回我們的主權與領土,將殖民政權趕回他們的憲法所隸屬的領土,建立我們自己的國家。
四年前由幾位跨黨派成員組成 #IR獨立公投小組,由筆者擔任第一任輪值召集人,當時筆者寫下了獨立公投建國運動一文,就是在講述台灣人要如何脫離華殖現狀,創建(或者恢復)屬於台灣人自己國家的途徑。
#獨立公投建國運動
https://bre.is/eeMmsE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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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灣人沒有要求解殖獨立,致使我們錯失了二戰之後獨立潮的寶貴時機。
關於依照聯合國解殖這件事情,筆者與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發言人迪里夏提、亞洲暨日本主席伊里哈木以及英國主席安華當面談過。
目前仍遭受殖民還沒有獨立建國的民族,都集中在The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無代表國家及民族組織。維吾爾世界大會希望我們遊說政府重新加入該組織,因為不在該組織,還是自行退出,就等於向世界宣告台灣非處於被殖民狀態。我查詢台灣曾經是會員,當時是由呂秀蓮副總統主張申請入會。
為此事筆者特地去請教呂副總統,為什麼我們要退出?呂副回答我,這件事情她只負責把台灣帶進去,後來交給當時扁政府幕僚全權處理,她就沒再過問,所以她並不知道退出的原因。但她強調,裡面的國族都太小、太弱,幫不上我們的忙,倒是我們進去得幫很多國族的忙。顯見扁政府當時並不以為留在UNPO對台灣來說,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也就是說,扁政府以為民進黨主席當了總統,台灣就已經不是被殖民狀態,就是這個錯誤的解讀,讓民進黨逐漸成為華殖建制派政黨而不自知。
筆者曾經試圖引薦台灣民族同盟劉重義主席跟幾位世界維吾爾大會的主要幹部碰面談此事,看是否可以用民間的名義重返UNPO,但最後未果。我們了解民間組織的財務結構,根本不可能負擔龐大的入會人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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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華民國跟台灣,終究得走自己的路。國際法庭副庭長小田滋說過,解決台灣問題,最好的方式,既不是華獨也不是華統,而是二中一台。這才是符合國際法的最佳解決途徑。
終結華殖現狀,我們需要有自己的國旗、國歌、憲法,還要有住民自決公投的程序。如今,我們正式開始催生屬於台灣人自己的國歌,但我們並沒有要改中華民國的國歌,我們要催生的是屬於我們2300萬台灣原住民族、客家民族、閩越民族、外省新移民以及外國新移民的台灣國歌。
那些熱愛中華民國、愛唱三民主義無黨所衷的華國人,我們必須尊重他們的主體性,因為它們本來就擁有自己的憲法、領土、政府與人民。未來他們可以帶著自己的國歌回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我們不會有任何意見。這就是解決一個中國囚禁台灣73年、另一個中國揚言武裝侵略台灣數十年,最徹底的解決方案。
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
既不是中國國民黨的台灣,也不是中華民進黨的台灣。台灣是屬於認同自己是台灣人,選擇以台灣人的身份渡過今生、埋骨於此的台灣主人們。
親兄弟都得要分家,更何況是被殖民的主人與從不認同這片土地的殖民政權,這樣的被殖民狀態,必須在我們這一代做個了結。
#新國歌運動,就是【獨立自尊】—拿回我們的民族尊嚴與認同的第一步。希望勇敢的台灣鄉親序大一起來支持這個運動。讓我們用自己的母語,原民語言、客家語、台語、華語,一起來譜寫屬於我們台灣人自己的國歌。
台灣人
值得擁有一首屬於咱家己的國歌
#新國歌運動 一個公民自主跨黨派的民主運動
臉書粉絲專頁網址:https://bre.is/Hf4NKj3g
期待您共襄盛舉
行使公權力定義 在 Re: [問題] 名詞辨異-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defent (給我奇蹟!)》之銘言:
: 請教各位鄉民:
: 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法定私人納用 vs 行政助手 Vs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1.定義分別為何?
: 2.是否有公權力移轉色彩?
: 3.私人執行其"業務"本身是否具有獨立性?其效力是否歸屬行政機關?
: 4.是否需在公權力監督下作業?
: 5.對第三人發生不法侵害,請求賠償之法源依據及途徑?
: 6.是否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 7.各舉一例
: 8.是否以"自己名義"?
: 9.參考書目來源?(方便小人親自去拜讀)
壹、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公權力授與)
一、意義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法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將公權力授與私人,
使其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執行相關行政事務。但國家委託私人行使
公權力,仍應遵守「功能保留原則」、「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
「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狹義公權力獨佔原則)」。
二、效果
(一)實體法上效果
1.最廣義公務員
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事項授與私人,受託人即具有行使公權力之權
限,當其行使公權力時,即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廣義公
務員;或有違法、瀆職問題,亦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2.須受指揮監督
因其(私人)具有公務員地位,於行使公權力權限時非以個人名義
為之,而被視為公務員,須受委託機關指揮監督。
3.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受委託者乃擬制的公務員,非真正公務員,故行使公權力遭受損
害時,並無一般公務員之保險、退休、撫卹等福利。
(二)程序法上效果
1.受行政程序法規之約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
員相同,須受行政程序法規制約,以符合制度。
2.人民權益受侵害之救濟途徑
因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具行政機關地位,故有訴願法第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三、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與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四、大法官解釋: 釋269解釋前段、釋382解釋理由書中段、釋462解釋前段
五、舉例:私立學校授予學位、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
貳、法定私人納用
(die gesetzliche Indienstnahme Privaterfur Verwaltungsaufgaben)
一、意義
(一)德國學者 H. P. Ipsen, 1950 定義
為完成公共任務,透過法律對私法人員、物資予以要求或納用,使
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所應負擔的行為義務。亦有學者將此制度稱為
「市民義務(Burgerpflichten)」。
(二)管見看法
依上述德國學者定義,此制度近似我國學者所稱「負義務之私人」
。係指:原屬國家之行政任務,但由法律規定藉由人民之行為或法
律義務達成,成為私人之公民義務。
二、效果
此制度係透過法律形成,無須另一具體化之行政處分;而被納用人負擔
行為義務時,並非行使高權權限(Hoheitsbefugnisse)。
三、舉例
(一)德國:若干地方制度規章中規定,緊鄰街道之居民負清掃道路之義
務 (對此看法德國學說有爭議)。
(二)我國:交通肇事後之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 (配合上述一、(二)提出)
叁、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一、定義
行政機關得以承攬契約或類似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
任務,例如:代履行、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因此,亦有學者將
此私人稱為「行政之替代履行者(Verwaltungssubstitution)」。
二、效果
此種態樣之私人於受委託之範圍內,獨立以非高權方式活動而不具高權
,故非公權力受託人;且基於作業之獨立性,亦非行政助手。
肆、行政助手
一、定義
行政助手係依行政機關之請求或指揮命令,非以自己名義而對外行使公
權力、從事非獨立性活動,以協助完成公共任務,成為完成高權任務之
工具。
二、效果
行政助手之行為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換言之,其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
力,而非獨立之官署,不具自主地位,自亦非組織法上之公務員。
三、舉例:民間拖吊業者。
伍、參考文獻:〈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的法律地位 — 程明修〉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10),pp.133~138
陸、比較表
┌────┬─────┬─────┬───────┬──────────┐
│ │ 行政委託 │ 行政助手 │ 法定私人納用 │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
│ 公權力 │ ○ │ X │ △ │ X │
│是否移轉│ │ │ 法定義務 │ │
├────┼─────┼─────┼───────┼──────────┤
│得否獨立│ ○ │ X │ ○ │ ○ │
│執行業務│ │ │ │ │
├────┼─────┼─────┼───────┼──────────┤
│ 是否 │ ○ │ ○ │ 不 X 做 │ ○ │
│須受監督│ │ │ 應該會有處罰 │ │
├────┼─────┼─────┼───────┼──────────┤
│效力是否│ X │ ○ │ X │ △ │
│ 歸屬 │ 歸於自己 │ │ 沒有歸屬問題 │ 私法契約 │
│行政機關│ │ │ │ 依約履行 │
├────┼─────┼─────┼───────┼──────────┤
│ 是否與 │ │ │ │ │
│ 第三人 │ │ │ │ │
│直接發生│ ○ │ X │ X │ X │
│法律關係│ │ │ 法定義務 │ 與第三人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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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化四徵兆
○ zzzz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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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著一直睡 躺著睡不著 舊的一直提 說過就忘記 Ωtotor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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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剛醒 修錯字、排版 「強制力由國『加』行使原則」→「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7 06:27)
修正公務員範圍等級 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屬「最廣義」公務員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8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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