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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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檢討健保制度正當時】 我曾於3月20日當次院會提出有關健保可適用的規定「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事由加保健保,並要求予以廢止所提出臨時提案。在4月20日行政院回函,其中衛福部的態度上引用了釋字第734號解釋和第443號解釋,並以此認為探親三、四、五並沒有違反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又主張在台灣地區...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在 趙正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因應先前疫情三級警戒
驗車期限放寬至8月26日📣
為配合指揮中心疫情三級警戒,呼籲民眾減少外出,因此 #自用小型車 及 #大型重型機車 其檢驗應到檢期限於三級警戒期間車輛,可延長至警戒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辦理檢驗行政措施。
🔸適用對象🔸
行照上指定檢驗日在4/15至7/26者
🔸檢驗期限🔸
7/27至8/26辦理檢驗
⚠️如在該期間已繳納逾期檢驗罰鍰者,公路總局將通知車主退費!
正宇提醒您💁🏻♂️
請車主於明天8/26前完成檢驗
以免逾期受罰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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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為疫情前拍攝
#公路總局 #檢驗
#立法委員 #趙正宇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在 陳志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幾年,幾次重要的選舉、罷免投票,都可以強烈感受到返鄉投票的強大力量。 而為避免接下來出現突發的疫情影響大家投票的權力,現在就開始研討移轉投票制度,就變得相當重要。
#避免陷入投票和疫情風險的兩難狀態
#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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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籍投票制度-台北市的出外人需要的「移轉投票」
一直以來,台北市就居住著很多來自各縣市打拼的出外人。每次一到選舉,總是可以看到大規模的返鄉潮,許多人在經歷過數個小時的車程之後,才得以將手中神聖的一票投給心目中的候選人或政黨。
如果可以不用回到戶籍地,在台北市就完成投票,對戶籍在外縣市但居住在台北者而言,無疑是一項福音,不僅可以避免長途搭車所浪費的時間,還能省下一筆車資,減輕他們的投票成本。
2017年修正《公民投票法》時即有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採用不在籍投票方式,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但時至今日中選會送到行政院的不在籍投票專法,仍舊出不了行政院。2019年民進黨主導《公民投票法》修法時,時力黨團也曾提出「移轉投票」設計的不在籍投票專章,但當年的提案被擱置。
日前中選會宣布「原定8月28日舉行的公民投票,因受疫情影響,改定於12月18日投票」。 不過也沒有人可以保證12/18日就可以完全解除疫情,這顯現出不在籍投票方式有其修法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如果可以避免大規模的人潮移動,勢必可以降低疫情傳播的風險。
時力黨團主張增訂以「移轉投票」方式為核心的不在籍投票專章,也希望立法院可以召開臨時會,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然而,7/7日的談話會中,其他在野黨拒絕將時力黨團版本《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納入該黨所提臨時會議程,同時民進黨以人數優勢否決召開臨時會。
必須再次強調時力黨團的版本,是主張「移轉投票」,與部分人士主張的「通訊投票」並不一樣,時力黨團版本明確指出適用移轉投票方式的對象為:
一、依法申請到戶籍地以外的縣市投票者
二、投票所工作人員,可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三、在營服役之軍人;執行勤務之警察;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得申請不在籍投票。
時代力量台北黨部期盼「移轉投票」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可以早日通過立法,造福在台北市打拼的異鄉遊子,也降低疫情大規模人潮流動的風險。
|延伸閱讀|
📌時代力量|時力版本不在籍投票僅限移轉投票 停止抹黑帶風向:https://reurl.cc/qgpVKR
📌時代力量|僅速召開立法院臨時會 速修《公投法》不在籍投票相關條文https://reurl.cc/6aGvk6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時代力量三位委員為何沒有贊成國民黨召開臨時會提案之說明:https://reurl.cc/W3bxz5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檢討健保制度正當時】
我曾於3月20日當次院會提出有關健保可適用的規定「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事由加保健保,並要求予以廢止所提出臨時提案。在4月20日行政院回函,其中衛福部的態度上引用了釋字第734號解釋和第443號解釋,並以此認為探親三、四、五並沒有違反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又主張在台灣地區長居久住者,基於「社會連帶性」,皆應參加健保,來認定探親三、四、五有加入全民健保之必要。
但在這份行政院回函的內容中,其中也提到「本部歷年所公告認定之長期居留證明文件,若有順應社會情勢變更之必要,可通盤予以檢討。」
社會情勢變更的標準是什麼?這次疫情算不算?立法委員們提案連署算不算?
在院會提出臨時提案的重點,並不在於「認定什麼文件」可以作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應該是要更仔細的討論,「哪些對象」被允許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要主張「社會連帶」需要到多連帶?被允許加入的對象中,例如第六類,狀況包山包海,是不是應該要有更細緻保費分擔區隔?
健保議題在此次疫情燒得正熱,正是最好的討論時間,我主張先把探親三、四、五,這種「社會連帶」比較遠的蛋殼好好討論一番,我們才有進入到蛋白以及蛋殼來進一步討論相關濫用或是停、復保的情形。
現在的問題是,山在裡面、海也在裡面,持續多年當然會引起社會的不信任,我們應該重新檢視、分類,包括醫療資源台灣人自己浪費的部分、認定對象的部分、醫院與醫護之間不信任的狀況、點數打折等等問題繁雜龐大。如果說「社會情勢變更的必要」,現在就正適合!大家都希望開始檢討健保制度!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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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針對十二年國教政策反覆變化,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江宜樺及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指出,行政院把媒體焦點轉移到高中排富、高職不排富上面,卻刻意不說清楚這項政策其實只有明年的高一學生適用,這根本就是十二年國教的另一個政策大轉彎,以高職學生為例,明年根本不是全面免學費,真正受惠的只有即將升高一的學生!
林佳龍指出,根據教育部最近提供給各媒體的十二年國教免學費經費估算,裡面103學年度不排富所需經費210.2億,104學年度不排富240.8億,依照蔣部長回答,這個經費是根據全國所有高中職學生共86萬人估算出來的,這個人數包含了高一、高二、高三共三個年級的學生。然而林佳龍卻發現,行政院今天早上才匆匆送來立法院的專案報告,報告第15頁只有短短27個字,「至於十二年國教之前入學的高二、高三學生,則維持現行規定」。換言之,行政院的最新政策,不管高中或高職、排富或不排富,免學費政策施行的對象根本只有明年入學的高一學生。
林佳龍痛批,政策再次重大轉變,卻僅在報告中用27字提到,馬政府的國教政策反覆,從「高中職全面免學費」外,演變成「高中排富、高職不排富」,現在更是「高中排富排年級 高職全免限高一」!
林佳龍接著引用2011年4月7日的教育部電子報資料,當中明文寫著「民國103年達成高中職學生全面免學費」,另外也指出2011年10月6日馬總統跟吳敦義院長在總統府召開黃金十年第三場記者會說:「103學年度起全體高中職學生均免學費。」;到了今年3月25日,教育部在立法院的專案報告一樣明文寫著「103學年度起實施高中職全面免學費」。林佳龍說,從之前的資料可見,馬政府之前的承諾,都是高中職全面免學費,這是馬總統十二年國教政策的再一次跳票,教育部、行政院現在提供給媒體的估算數字,還在以三個年級適用來估算,這又是另一種欺騙跟隱瞞。
林佳龍說,行政院、教育部這幾天對外界的說明,完全沒提到明年免學費政策只針對高一,只在報告裡面用短短的一段帶過,希望換來立法院的背書,他質疑,馬總統所謂「全面免學費」,不僅免學費跳票、全面適用也跳票,兩階段跳票的結果,他認為,這份報告根本就可以退回。
林佳龍強調,民主政治就是責任政治,他認為,如果全面免學費是馬總統對十二年國教的承諾,也是蔣偉寧一再宣示的十二年國教的核心價值,如今這個價值這麼輕易被推翻,承諾不只跳票一次、還跳票兩次,他認為蔣偉寧身為一個政務官,應負起政治責任。
林佳龍說,立法院上個會期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進行朝野協商,林佳龍也參與1月8號的朝野協商,而後到3月20日協商的協商結果,是教育部堅持讓「免學費」入法,目前協商中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是「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為主及免學費....」,如果要改為排富,勢必要提修正案修法,林佳龍認為,很難得到立委替這個政策背書。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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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立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使公務人員有關行政中立之行為分際、權. 利義務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俾使其於執行職務. 時,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政治中立,不偏袒 ... ... <看更多>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準)用對象一覽表 的相關結果
市府秘書長、副秘書長、顧問、參事、技監、參議。 ◇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機關首長,以及各區公. 所區長(不含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