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去承辦過幾件警方執法出包案件,都是警職法要求「具體危險」(konkrete Gefahr),但警方提供不出任何證據或說明,卷內證據看來個案顯然沒有「具體危險」的狀況。
然而 #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警方,所以引導警方給他們說明的機會,但不問還好,一問才讓人崩潰。
問承辦員警,是否能說明當時有什麼個案情事足以認定有具體危險,結果往往是連「具體危險」的定義都說不出來。}
〔叫他們「依法」執法,
卻總是有些歪鴿喜歡抬槓、唱反調,高喊「理論無用」,不知所云。
發表各類似是而非「歧視讀書人」的歪理,例如:「如果我有你們會讀書,我就是檢察官了,哪會在這裡當警察。」
我都想冷冷回他們,不要做這種不切實際的春秋大夢:「那前提是你要識字。連法條『具體危險』四個大字都看不懂的人,連警察都沒資格當啦幹!」
可不可以不要侮辱警徽和制服代表的法治國使命?
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我只想問:
#既然法律被當成屁_那你們執什麼法?
#公務員都不守法了_有什麼資格要民眾守法啦幹!〕
真心提問:
臺灣的警察學校到底在教什麼?
如果連警職法都教不好,那麼還有資格叫做法治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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